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审查事项的申办指南(2012)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审查事项的申办指南(2012)

项目名称:设立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审查

许可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农业部2006年第73号令)

许可条件:

1. 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机构及人员。要求: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兼任;技术、生产、质量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和饲料专业知识,销售、采购负责人熟悉饲料法规,饲料检化验员、中控工、设备维修工持有农业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饲料检化验员至少2名以上,能正确操作检验仪器设备。

2. 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区布局及设施。要求:有独立的生产厂区,无污染源,厂区布局合理,整洁卫生,厂区道路硬化。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生产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添加剂预混料生产线单独设立。生产区建筑物通风采光良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与警示标识。具有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设施,仓储设施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药物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酶制剂等敏感物质、亚硝酸钠等危险品须满足特殊贮存条件。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配

备通风系统和温度检测装置。

3. 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生产工艺与设备。要求: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0吨/小时,专业生产幼畜禽饲料、种畜禽饲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具有原料清理、粉碎、配料、混合、自动包装等生产工序,配备完整的除尘系统和计算机电控系统。生产颗粒饲料产品的,有制粒或膨化、冷却、破碎、分级、干燥等后处理设备。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单独设立。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配料,配料动态精度不大于千分之三,静态精度不大于千分之一。主混合机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有噪声控制装置,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结合的方式,有相应的脉冲除尘或更好的除尘设备。小料配制及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应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与物料接触部分为不锈钢材质,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4. 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设施设备。要求: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分离。配备常规检化验仪器设备:样品粉碎机、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定氮仪、脂肪抽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标准筛等。检验化验室包括分析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区),使用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理化分析室有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精密仪器使用要求,留样观察室有满足样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5. 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要求:有按照《饲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及运输、产品召回、人员与卫生、文件与记录管理等六大方面的制度规定及相应记录。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1、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省农业厅草山饲料处(或者各州市饲料管理部门)领取或者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

http://www.Chinafeed.org.cn)、云南农业信息网下载填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打印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材料采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电子版采用PDF 格式,相关证明文件为原件扫描件。备齐相关材料,装订成册,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

2、 受理审查。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申请后移交省农业厅草山饲料处组织审查(包括按照《云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专家评审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3、 作出决定。省农业厅草山饲料处完成审查后,由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复核,作出是否核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决定。

4、 通知送达。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生产。

许可期限:

省农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

核,并提交评审组评审。收到评审意见后2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饲料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

提交材料目录:

申请人需打印填报《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按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1. 企业承诺书;

2.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4.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未注册的新设立企业除外);

5. 企业组织机构图;

6. 主要部门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

7. 职业资格证书;

8. 厂区平面布局图;

9. 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

10. 计算机自动化控制配料系统精度证明;

11. 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12. 检验化验室平面布局图;

13. 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14. 产品标准;

15. 企业管理制度;

16. 相关证明材料;

17、原饲料生产审查合格证(换证、迁址、增项企业)

注:增加或变更生产地址,增加产品类别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材料。

收费规定:实施机关依法不收取费用。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审查事项的申办指南(2012)

项目名称:设立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审查

许可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农业部2006年第73号令)

许可条件:

1. 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机构及人员。要求: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兼任;技术、生产、质量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和饲料专业知识,销售、采购负责人熟悉饲料法规,饲料检化验员、中控工、设备维修工持有农业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饲料检化验员至少2名以上,能正确操作检验仪器设备。

2. 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区布局及设施。要求:有独立的生产厂区,无污染源,厂区布局合理,整洁卫生,厂区道路硬化。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生产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添加剂预混料生产线单独设立。生产区建筑物通风采光良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与警示标识。具有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设施,仓储设施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药物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酶制剂等敏感物质、亚硝酸钠等危险品须满足特殊贮存条件。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配

备通风系统和温度检测装置。

3. 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生产工艺与设备。要求: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0吨/小时,专业生产幼畜禽饲料、种畜禽饲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具有原料清理、粉碎、配料、混合、自动包装等生产工序,配备完整的除尘系统和计算机电控系统。生产颗粒饲料产品的,有制粒或膨化、冷却、破碎、分级、干燥等后处理设备。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单独设立。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配料,配料动态精度不大于千分之三,静态精度不大于千分之一。主混合机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有噪声控制装置,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结合的方式,有相应的脉冲除尘或更好的除尘设备。小料配制及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应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与物料接触部分为不锈钢材质,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4. 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设施设备。要求: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分离。配备常规检化验仪器设备:样品粉碎机、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定氮仪、脂肪抽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标准筛等。检验化验室包括分析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区),使用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理化分析室有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精密仪器使用要求,留样观察室有满足样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5. 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要求:有按照《饲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及运输、产品召回、人员与卫生、文件与记录管理等六大方面的制度规定及相应记录。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1、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省农业厅草山饲料处(或者各州市饲料管理部门)领取或者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

http://www.Chinafeed.org.cn)、云南农业信息网下载填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打印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材料采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电子版采用PDF 格式,相关证明文件为原件扫描件。备齐相关材料,装订成册,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

2、 受理审查。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申请后移交省农业厅草山饲料处组织审查(包括按照《云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专家评审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3、 作出决定。省农业厅草山饲料处完成审查后,由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复核,作出是否核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决定。

4、 通知送达。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生产。

许可期限:

省农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

核,并提交评审组评审。收到评审意见后2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饲料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

提交材料目录:

申请人需打印填报《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按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1. 企业承诺书;

2.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4.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未注册的新设立企业除外);

5. 企业组织机构图;

6. 主要部门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

7. 职业资格证书;

8. 厂区平面布局图;

9. 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

10. 计算机自动化控制配料系统精度证明;

11. 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12. 检验化验室平面布局图;

13. 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14. 产品标准;

15. 企业管理制度;

16. 相关证明材料;

17、原饲料生产审查合格证(换证、迁址、增项企业)

注:增加或变更生产地址,增加产品类别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材料。

收费规定:实施机关依法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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