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非诉救济机制的构建
【摘要】现行法律明确了对于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救济,却忽略了非诉救济的方式,而非诉救济方式是极为必要的。就非诉救济的方式来说,包括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参与决议、公司追认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当然,为使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得到充分救济,非诉救济方式必须与诉讼救济方式相互配合
【关键词】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诉讼救济;非诉救济
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股东大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该决议的作出,需按照特定的程序并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看,股东大会决议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法律程序。因此,无论是决议程序上还是决议内容上的瑕疵,都将导致该决议的效力出现瑕疵。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的撤销之诉和确认无效之诉,肯定了对于在内容或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救济方式,但非诉救济方式却被《公司法》忽略了。一、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非诉救济的必要性(一)公司营利性目标的要求
公司为实现其营利性目标,在进行商业活动时,需要尽可能地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公司各项重大的经营决策,如果这些经营决策动辄因为股东大会存在瑕疵而被撤销,那么,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就无法顺利进行。况且,一项决议被撤销后,公司还需重新召开股东大会作出新的决议,这就很可能使公司错失大好商机,也不利于公司的运营与发展。此外,撤销股东大会决议需要进行诉讼,而诉讼的过程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等到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判决作出之时,该决议的内容可能早已实施了,此时再溯及既往地否定其效力,就会使公司承担的诉讼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非常高昂。(二)维护决议安定性的要求
股东大会决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不仅影响作出该决议的股东的利益,还会对公司利益以及信赖该决议与公司发生法律关系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较之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股东大会决议的安定性要求更高,一旦股东大会的决议被撤销,则多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将受到影响,交易的安全及社会的稳定就将无法保障。(三)公司自治原则的要求
公司法在本质上属于私法,处理公司事务首先应当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参与股东大会并按照出资比例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作出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的权利。股东大会决议的当事人是股东,他们对于如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具有最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官永远不可能代替股东而成为其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若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通过无需法院参与的其他非诉救济方式得到救济,那么,就更能保障公司的自治性。二、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非诉救济的方式(一)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参与决议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当股东大会决议的作出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的
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非诉救济机制的构建
【摘要】现行法律明确了对于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救济,却忽略了非诉救济的方式,而非诉救济方式是极为必要的。就非诉救济的方式来说,包括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参与决议、公司追认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当然,为使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得到充分救济,非诉救济方式必须与诉讼救济方式相互配合
【关键词】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诉讼救济;非诉救济
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股东大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该决议的作出,需按照特定的程序并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看,股东大会决议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法律程序。因此,无论是决议程序上还是决议内容上的瑕疵,都将导致该决议的效力出现瑕疵。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的撤销之诉和确认无效之诉,肯定了对于在内容或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救济方式,但非诉救济方式却被《公司法》忽略了。一、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非诉救济的必要性(一)公司营利性目标的要求
公司为实现其营利性目标,在进行商业活动时,需要尽可能地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公司各项重大的经营决策,如果这些经营决策动辄因为股东大会存在瑕疵而被撤销,那么,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就无法顺利进行。况且,一项决议被撤销后,公司还需重新召开股东大会作出新的决议,这就很可能使公司错失大好商机,也不利于公司的运营与发展。此外,撤销股东大会决议需要进行诉讼,而诉讼的过程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等到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判决作出之时,该决议的内容可能早已实施了,此时再溯及既往地否定其效力,就会使公司承担的诉讼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非常高昂。(二)维护决议安定性的要求
股东大会决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不仅影响作出该决议的股东的利益,还会对公司利益以及信赖该决议与公司发生法律关系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较之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股东大会决议的安定性要求更高,一旦股东大会的决议被撤销,则多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将受到影响,交易的安全及社会的稳定就将无法保障。(三)公司自治原则的要求
公司法在本质上属于私法,处理公司事务首先应当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参与股东大会并按照出资比例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作出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的权利。股东大会决议的当事人是股东,他们对于如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具有最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官永远不可能代替股东而成为其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若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通过无需法院参与的其他非诉救济方式得到救济,那么,就更能保障公司的自治性。二、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非诉救济的方式(一)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参与决议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当股东大会决议的作出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