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当事人: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于区/县路弄/新村____号___室________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的合用部位、装修情况、附属设施及设备情况,由双方在附件中列明。

  三、该房屋用途为_,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乙方应当于每月_______日前,以_______方式将租金交付甲方。

  五、租赁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

  六、甲方应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已经将房屋交付乙方。

  七、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除存在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应予同意。

  八、甲方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保证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应当及时向甲方报修。
  甲方对乙方的报修,应当按规定的修理范围及时进行修理。

  九、甲方养护、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乙方使用房屋的影响。乙方应予自给,不得借故阻挠。

  十、乙方装修房屋或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对增设的附属设施,由双方另行约定产权归属及维修责任。

  十一、乙方需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改建、扩建后的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房屋的维修责任、租金等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二、经双方商定,甲方向/不向乙方收取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为_元(大写:__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拾______元整),由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当开具收据。租赁关系终止后,租赁保证金除用于抵充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十三、乙方需转租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期间,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转租收益,转租收益的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应当退还乙方已付租金。
并支付给乙方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租金_%的违约金。
  (二)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拖欠租金额_%的违约金。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四)甲方对乙方报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自然损坏未能及时修复,造成乙方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五)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乙方未及时修复,造成甲方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乙方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六)一方按规定解除租赁合同的,另一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其他有关房屋租赁事宜及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愿意共同遵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

  十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交易中心___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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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当事人: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于区/县路弄/新村____号___室________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的合用部位、装修情况、附属设施及设备情况,由双方在附件中列明。

  三、该房屋用途为_,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乙方应当于每月_______日前,以_______方式将租金交付甲方。

  五、租赁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

  六、甲方应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已经将房屋交付乙方。

  七、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除存在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应予同意。

  八、甲方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保证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应当及时向甲方报修。
  甲方对乙方的报修,应当按规定的修理范围及时进行修理。

  九、甲方养护、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乙方使用房屋的影响。乙方应予自给,不得借故阻挠。

  十、乙方装修房屋或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对增设的附属设施,由双方另行约定产权归属及维修责任。

  十一、乙方需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改建、扩建后的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房屋的维修责任、租金等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二、经双方商定,甲方向/不向乙方收取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为_元(大写:__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拾______元整),由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当开具收据。租赁关系终止后,租赁保证金除用于抵充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十三、乙方需转租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期间,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转租收益,转租收益的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应当退还乙方已付租金。
并支付给乙方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租金_%的违约金。
  (二)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拖欠租金额_%的违约金。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四)甲方对乙方报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自然损坏未能及时修复,造成乙方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五)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乙方未及时修复,造成甲方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乙方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六)一方按规定解除租赁合同的,另一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其他有关房屋租赁事宜及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愿意共同遵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

  十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交易中心___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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