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 念 依法治 基国本方 略实施 十 年周笔谈
制度
改 革 与建 设取 巨得 大 成 就的
项 改 举措革
经完已成
年。一
。
年,
高最 法 发院 了 第布一个 五 年 改 革 纲
要,
,
确定了 !
。,
∀ 年
、#
,
最
高法院 发 布了 第 二五个年 改 革纲
要
、
确定了 ∃
、 、
项 改
革 举措
。
这 些 改举 多革 有效数,
措
及涉司 法 制度
诉讼程 序 ,
判审方 式
、
%
判 组 织
审,
、
审 管判
理
人事 制度和 物 建质 等设方 面官 职法业 众 大化现象
。
十年改 革
显
地 改 著变了 司法权 地 化方
、
司 管 法行 理政
化地
提高 了 人民 法院 的 司法 能力 司和法 水平
为
构建社 会 义 和 主 社谐 会提供了 有 力 的司 保 法
,障
。但是
,司法 体 制改 革 司和法 制度 建设还 难以 足 社 会 发 满 展 司对法 提 出的 要求,
多年来法 受 院理,
的 类各 件案 纠 纷逐 年 增 多 众所周 的知法司权威 不高 变
改
。,
承
载的审 判
、
执
压力行 断不增
大、
理处 涉的 信诉访 案 数 量居 件高不下
,、
,
司法公
信不 够
,司
法 障不 足
,保
、司
法环境 佳 不现实
的
。
没并有 从 根本 上,
尤其 是 民 人 法依院法 独 立 行 使 审 判权的 宪 法 定规
,
于 制 度
由,
体 制 和他 其原因
此因、
一 在地 些方
或 些一案件
中
往 很往 难实
,落
重严 制 约 法院 各 项社 会 职 能 的发挥
,
,
推进 依法 治 国 基 方
本略
设
建 设社会 主 义 法治 国
家。
必
须 续继 深入 进推 司 体法制 改革
加强
正
公
效高,
、
威权 法司制 度
。建
尤
其需 要 我 们认 研 真 共 同 究讨探 是的 认为我,
建
设 公正
、
、高
效
、
权 威的 司法 度制、
应 当
择 选何种 路
和切径入
点,
解 从决阻碍 司 法 机关 依法 独
、立
公 正 行 使司 法 的权 种各 体
。制
机制 问 题入手 进行
改,
革
是建 设公 正
高
效
、
权
威 司法制度 的有 效途 径与切 人点 ,
司 法 的
职 责 处 是理案 件、
决解纠 纷
。
要 使
司 法 机 关 有作 为所并 具 权 有 和 威公信
前其提 条 是 司 法 件 关 能 够 不 机受内 外干扰
,至
能少够 排
除
外 内 干 扰 照 依 实事和 法 律 进 裁 判行发 展
度程 司和是法否公 正的 依
、 法
、。
从 一定意义 上讲
。
具 体案件 否 依 能 法处理
,
,
往是社 会往 治法
,
效
高、
权
的威试金 石。
法律 威权 和司法权 威
。
就 是通过 一 个 个具 体案 也件就有针 ,
公
正 处 理积累 打和造 出来 的
,、
司
法 活 动越 是能 够 到 完做全 服 从
法 律 或 严格 依 照 法律因
此
,越 容 易实
现司法 公正对 性 地从人 好 党 的导领
财
、当 然 也 越
容易 树 司 立 法威
权
、必 须 一 进步 解放思想
,
创
新 观
,念
,
物
、
事 等方 面为 司法机 关 建 构依法 独 立公 正 行 使 司 权 的法 刚性 条件 专门 督 与监司 权法 独 立 使行之 的 关 系
间
。特别
要理
处、
力权督
监
切 实 防止 领 导 简把单化 为 过 问具
案体
件
把, 监督 简单 化为 限制 司法 机关 依法 独 立 行使 职 权等 法做
法
治 公 力 与 信 司法 公信 力
郑 良
“成
’
依法 治
国
”
基本
方 略确 立并 实 施 十年 以来
,
,
。
我 国 法 治在 化进 程中取 得了 令 人 目瞩 成的
就“
。
但
是
,
如果 从 社会 信 公力 的角 来度观 察 ,
就
发 会现 们离我 法 治国家之
。
想理
”
&
“
理
念
,”
或,
“
理
想类
型
∋还 有相当 大 的 差
距
”判
一断 个 国 是家不 是 成熟 的 法 治 国 家 可 以有 多种 标准 应 当 一 是个 不 可或 缺 的 准标(
。
然而
法
治 能
否
, 得 赢 会 公社众 足 的够信任 和 信 赖
法治的公 信力 主要取决 两个 方于 面问
题
,
一
社 会 公 是 众 是否 相信 法 律 本身是 公 平正义 的 反 思我 国的 治法
。,
是二 他们
是否相 法 信律有 足够 的 量力 按它 自己 的 逻辑 生发作 用 发生 作
用,
在 第 一个方 面并 没有 大的
,
在第 二 个方 却 不 能 面很 好地 回 应公 众 的信任 和 信 赖也 意 味就着 法 律所 管在 辖 领的域 中 ,
如果 法律 有 够 的 力足量 按 它自己 逻 的
,
辑
于 任对 地 方何的任 何人 而 言,
凡
合 法 利 益是都会 得
“
到尊 重保 和护
而 得 豁到
。
免
凡 是被 侵害 的 权 都 利有机 获 得会救 济
,
凡是 法违责 都任 不 由会 于 对法 因外素的 考量
想类 理型”
当然
“
法治的 公 信力在 所有 度 国都不 可 能 百 分 之百地 达 到 种
此
”的程
度
,
但
是
,
西
山
,
黑 窑
工
之 类事的 件却 可 以 让 我 清们 醒 看地
,到
,
在
那 些 意 愿信 和任信赖 法 的治社 会 公
众面前
们 的我法 还治得 很苍 白
显,
在
合 法 益利需 保 护
。要
、
被
害 的侵 权 利需 要 救济 和 违法 责 任需
要究追 某些 地的 方某些 时候和
法
律 往 往不 是在 的场
海交通 大 学 法 学 院
。
∃
∃法 学
究
研
∀
年第# )期
何如 做当到们人有所需 的时要法候 能 律够 必然 是选择的。
“
在
∗场在 制 度 安 排上 障保 法司 有 足具 的够 信公
力
”,
其
实
,
当
法 作 为 一 律 种书
面 则规 存而 时
在,,
它
本身 没 任有 力 量
何
。,
律 的法量 力既来、
自
于 社 会 公 众的合 作 支 与
持督促 义 和 务 究追 责任
,
也 来
自 于 司 法机 对 构 法 尊律 的 强 力严保
因护
此
, 律法 否 是有足 够 的
力。量 按 照己自的 辑 逻生发 作用
在
相当 大 的程 上度 就 是也 司 法 是 否 权 足 有够的 拘 束 力去 救 权 利济因
为
,是否 有 够足的排 力 去除 不受 法外 压 的力 制 约 适用法 律的 问 题
“一个理 才能
他
性的 民
公,
只 有当他 相 信司 法机 构对 法 律有足 够 的 忠 并诚拥 有 足够 的
。
法护 力
量
”的时
,候
够相信 法 律 不 会在他 所 需 有要的 时 间 和地 点 走
从 开近期 和中 期 的 治法发 展 目标 上 看 国 家 法 律在 不同的 地方 被 同不 待对
,“
,
最为 重要 的 一 点
,
,是
我 们
需 维要 护法 制 的统 一
,,
,
不能 许允
有的被 严格 执行
的有被 象征性适用
有
的 束之被 阁高甚 至 被
地 方 则
。规
”
“、
规潜则
”
所 替代
,
。
要使 这 种 现 象 再不 续继 蔓 延
和“
就
需要 个一 统 和一 立 独 司的法 机
”
体 构
在 现 行 系制 的 度安 排里,
具有护 法 职 能 的检察 权 审判和权 在 很 大 程 还 度 附依 地于方 的 行 政体 地
方 意
志 ,””
系
和利 体益
系地 方 的 司法 完全 不权 受
“
”和
,
“
地
利 益方
。
的影
。
,
响地 方
的 司 法权有 能 力
和
热情 去拒 不 法 斥的
地方 意
志
“”
和
“
地 方 利益
是现 不 的
实
当司 法 者已 自经 主 或 自 不 地 主嵌但是
,
入
这些半合法 完全非或 法的 程就 必然 是 事 倍半功 的
。
利
益 共同
之 中体的时候
就 更
是如 此,
仅仅靠统 和一 独立 的 司 法 权体 系 固 然 足不 成 以 法 治 就 想理
离 开这一 点推进 法去治进
刑 化事法 治 念 的更 理新屈
学武 目前
,
在 我国占据 主 导 地 位 的 刑 事 法 理 念 仍治 为 传统的
,
、”
表 现
为 国权 主 刑 义法观 理念
的
。。
它主
张
“
国
家至 上
“人 只 民为 了 实现
是
,“
强 富国
家
”目
的 的 手
。段
刑
法因而 以 扩 各张项 国 权家 力 来维
”,
系
国家利益 的 大化最 与为
本”
并
此以 为 作 刑 法终 的 目极标
”
权 主 国义刑 法 观
。
相 立对的 型刑 法新 观乃 为
只是为 了达 到
,
“
民 权 义 主 的刑法 观
简单 说 地就是 。 。
“
人以
的 刑 观
它 主法 张 法刑应 以 维 护 确 和保每 一 民 的众合 法 权 为益 终 极 标目,
为
稳 定会社 安治 质或言之
”
,
国家 统
治秩 而序 适刑用法
“
人本
位
”
刑 事
法治 手的 而段 目非
的,
打击
、
、惩
“
治 乃 至 矫 治犯 罪不 是 刑 法 根 的 本目的 荫才 福 刑是事 法 治 的终 极目
标要”
。
以
来此 充 分 障保人 权并令 人人 获 享 最 限大 的度 由自
,
安宁 与
据此
,
国
家权 力并 非越 大 越好”
。
只而能 以
“
必要
为
限
。其
必
标准 为
“应
(
国
家 权 力 以 应 便于人 们 借 此 权 力 去维 系 不同 利益 主 体 之 间 的最 基 本 的物 质 与 神精
生”
活
平衡的
、
协
与安调
全、
限为、
否 则
免 难致导秩
序,
“
剩过
而
因
,
就
刑 事法 领域而
言
,“
必不要
地扩大 犯
罪圈
加 大
罚 刑
度、
设 多 置死刑 罪项种等
。
、都 可
能 致导 边沁 说 所
的
、过 分
恶
的
,
”足 以
,
都颠 覆人 民 所以 设
权
设法和设 置 国家的根本 目
的
鉴,于 刑 法事治 理 念 具所有 主 的导立 法 要 的宪 政 体制 设 置 外
指
司法导、
推守法促 的功能
,就我 当前 现状国看 。
必除
确 当 ”刑 事 的 治 理 念法 本身 也 能 遏 制国 刑家法 权 的 无 膨 度胀 务 实乃 界立至 界
法。。 ,
目
前
,
“
人
本
的位新 刑 事 法 治型 理念 之 风已 渐日吹 拂 到 事刑理 论 界
、
为 最 限 度大地 保 障公 民 由此 引的发 的 初 步行践
后、
由自与 权利而 适 制 度 国 约家刑 法 权 的 观 念 潜正 移默化 于 人 的 们 层 次 深 意识果 是便 一 系 刑 事 列 制法规 定判处 刑死 规 定的矫 正 制度的 试 行 而
,然、 、
事 法 刑治 措施 刑 或 事策 的 政更 新
“
如
废除对 不满 + 周 岁 的 未成 年 有 人社 区
关,
刑 法诉上的 从
疑,从罪
“无
”
定规”
、
高人 民 法 院 最收 回 刑死复 核 权 的 定规 等
,
“
等严
打
”
宽到 相严 济
刑
事政 策的 正式提 出 与 施
行“
。
迄
今 止为
此
类 新型 事 法刑 理 念 的治 践 尚行 徘 徊
于
起步
”
段
阶 就将刑 事侦 权
查
、
检中
国社 会科 学法 学院研 究 所研 究 员
。
∃,
纪 念 依法治 基国本方 略实施 十 年周笔谈
制度
改 革 与建 设取 巨得 大 成 就的
项 改 举措革
经完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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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高最 法 发院 了 第布一个 五 年 改 革 纲
要,
,
确定了 !
。,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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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
确定了 ∃
、 、
项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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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 些 改举 多革 有效数,
措
及涉司 法 制度
诉讼程 序 ,
判审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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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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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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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制度和 物 建质 等设方 面官 职法业 众 大化现象
。
十年改 革
显
地 改 著变了 司法权 地 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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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地
提高 了 人民 法院 的 司法 能力 司和法 水平
为
构建社 会 义 和 主 社谐 会提供了 有 力 的司 保 法
,障
。但是
,司法 体 制改 革 司和法 制度 建设还 难以 足 社 会 发 满 展 司对法 提 出的 要求,
多年来法 受 院理,
的 类各 件案 纠 纷逐 年 增 多 众所周 的知法司权威 不高 变
改
。,
承
载的审 判
、
执
压力行 断不增
大、
理处 涉的 信诉访 案 数 量居 件高不下
,、
,
司法公
信不 够
,司
法 障不 足
,保
、司
法环境 佳 不现实
的
。
没并有 从 根本 上,
尤其 是 民 人 法依院法 独 立 行 使 审 判权的 宪 法 定规
,
于 制 度
由,
体 制 和他 其原因
此因、
一 在地 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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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
重严 制 约 法院 各 项社 会 职 能 的发挥
,
,
推进 依法 治 国 基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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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社会 主 义 法治 国
家。
必
须 续继 深入 进推 司 体法制 改革
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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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效高,
、
威权 法司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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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
其需 要 我 们认 研 真 共 同 究讨探 是的 认为我,
建
设 公正
、
、高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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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威的 司法 度制、
应 当
择 选何种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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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从决阻碍 司 法 机关 依法 独
、立
公 正 行 使司 法 的权 种各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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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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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建 设公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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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
权
威 司法制度 的有 效途 径与切 人点 ,
司 法 的
职 责 处 是理案 件、
决解纠 纷
。
要 使
司 法 机 关 有作 为所并 具 权 有 和 威公信
前其提 条 是 司 法 件 关 能 够 不 机受内 外干扰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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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内 干 扰 照 依 实事和 法 律 进 裁 判行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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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 一定意义 上讲
。
具 体案件 否 依 能 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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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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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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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威试金 石。
法律 威权 和司法权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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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是通过 一 个 个具 体案 也件就有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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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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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活 动越 是能 够 到 完做全 服 从
法 律 或 严格 依 照 法律因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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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然 也 越
容易 树 司 立 法威
权
、必 须 一 进步 解放思想
,
创
新 观
,念
,
物
、
事 等方 面为 司法机 关 建 构依法 独 立公 正 行 使 司 权 的法 刚性 条件 专门 督 与监司 权法 独 立 使行之 的 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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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要理
处、
力权督
监
切 实 防止 领 导 简把单化 为 过 问具
案体
件
把, 监督 简单 化为 限制 司法 机关 依法 独 立 行使 职 权等 法做
法
治 公 力 与 信 司法 公信 力
郑 良
“成
’
依法 治
国
”
基本
方 略确 立并 实 施 十年 以来
,
,
。
我 国 法 治在 化进 程中取 得了 令 人 目瞩 成的
就“
。
但
是
,
如果 从 社会 信 公力 的角 来度观 察 ,
就
发 会现 们离我 法 治国家之
。
想理
”
&
“
理
念
,”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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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一断 个 国 是家不 是 成熟 的 法 治 国 家 可 以有 多种 标准 应 当 一 是个 不 可或 缺 的 准标(
。
然而
法
治 能
否
, 得 赢 会 公社众 足 的够信任 和 信 赖
法治的公 信力 主要取决 两个 方于 面问
题
,
一
社 会 公 是 众 是否 相信 法 律 本身是 公 平正义 的 反 思我 国的 治法
。,
是二 他们
是否相 法 信律有 足够 的 量力 按它 自己 的 逻辑 生发作 用 发生 作
用,
在 第 一个方 面并 没有 大的
,
在第 二 个方 却 不 能 面很 好地 回 应公 众 的信任 和 信 赖也 意 味就着 法 律所 管在 辖 领的域 中 ,
如果 法律 有 够 的 力足量 按 它自己 逻 的
,
辑
于 任对 地 方何的任 何人 而 言,
凡
合 法 利 益是都会 得
“
到尊 重保 和护
而 得 豁到
。
免
凡 是被 侵害 的 权 都 利有机 获 得会救 济
,
凡是 法违责 都任 不 由会 于 对法 因外素的 考量
想类 理型”
当然
“
法治的 公 信力在 所有 度 国都不 可 能 百 分 之百地 达 到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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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
度
,
但
是
,
西
山
,
黑 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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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类事的 件却 可 以 让 我 清们 醒 看地
,到
,
在
那 些 意 愿信 和任信赖 法 的治社 会 公
众面前
们 的我法 还治得 很苍 白
显,
在
合 法 益利需 保 护
。要
、
被
害 的侵 权 利需 要 救济 和 违法 责 任需
要究追 某些 地的 方某些 时候和
法
律 往 往不 是在 的场
海交通 大 学 法 学 院
。
∃
∃法 学
究
研
∀
年第# )期
何如 做当到们人有所需 的时要法候 能 律够 必然 是选择的。
“
在
∗场在 制 度 安 排上 障保 法司 有 足具 的够 信公
力
”,
其
实
,
当
法 作 为 一 律 种书
面 则规 存而 时
在,,
它
本身 没 任有 力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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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 的法量 力既来、
自
于 社 会 公 众的合 作 支 与
持督促 义 和 务 究追 责任
,
也 来
自 于 司 法机 对 构 法 尊律 的 强 力严保
因护
此
, 律法 否 是有足 够 的
力。量 按 照己自的 辑 逻生发 作用
在
相当 大 的程 上度 就 是也 司 法 是 否 权 足 有够的 拘 束 力去 救 权 利济因
为
,是否 有 够足的排 力 去除 不受 法外 压 的力 制 约 适用法 律的 问 题
“一个理 才能
他
性的 民
公,
只 有当他 相 信司 法机 构对 法 律有足 够 的 忠 并诚拥 有 足够 的
。
法护 力
量
”的时
,候
够相信 法 律 不 会在他 所 需 有要的 时 间 和地 点 走
从 开近期 和中 期 的 治法发 展 目标 上 看 国 家 法 律在 不同的 地方 被 同不 待对
,“
,
最为 重要 的 一 点
,
,是
我 们
需 维要 护法 制 的统 一
,,
,
不能 许允
有的被 严格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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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的 束之被 阁高甚 至 被
地 方 则
。规
”
“、
规潜则
”
所 替代
,
。
要使 这 种 现 象 再不 续继 蔓 延
和“
就
需要 个一 统 和一 立 独 司的法 机
”
体 构
在 现 行 系制 的 度安 排里,
具有护 法 职 能 的检察 权 审判和权 在 很 大 程 还 度 附依 地于方 的 行 政体 地
方 意
志 ,””
系
和利 体益
系地 方 的 司法 完全 不权 受
“
”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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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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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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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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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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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
这些半合法 完全非或 法的 程就 必然 是 事 倍半功 的
。
利
益 共同
之 中体的时候
就 更
是如 此,
仅仅靠统 和一 独立 的 司 法 权体 系 固 然 足不 成 以 法 治 就 想理
离 开这一 点推进 法去治进
刑 化事法 治 念 的更 理新屈
学武 目前
,
在 我国占据 主 导 地 位 的 刑 事 法 理 念 仍治 为 传统的
,
、”
表 现
为 国权 主 刑 义法观 理念
的
。。
它主
张
“
国
家至 上
“人 只 民为 了 实现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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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因而 以 扩 各张项 国 权家 力 来维
”,
系
国家利益 的 大化最 与为
本”
并
此以 为 作 刑 法终 的 目极标
”
权 主 国义刑 法 观
。
相 立对的 型刑 法新 观乃 为
只是为 了达 到
,
“
民 权 义 主 的刑法 观
简单 说 地就是 。 。
“
人以
的 刑 观
它 主法 张 法刑应 以 维 护 确 和保每 一 民 的众合 法 权 为益 终 极 标目,
为
稳 定会社 安治 质或言之
”
,
国家 统
治秩 而序 适刑用法
“
人本
位
”
刑 事
法治 手的 而段 目非
的,
打击
、
、惩
“
治 乃 至 矫 治犯 罪不 是 刑 法 根 的 本目的 荫才 福 刑是事 法 治 的终 极目
标要”
。
以
来此 充 分 障保人 权并令 人人 获 享 最 限大 的度 由自
,
安宁 与
据此
,
国
家权 力并 非越 大 越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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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
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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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标准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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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
家 权 力 以 应 便于人 们 借 此 权 力 去维 系 不同 利益 主 体 之 间 的最 基 本 的物 质 与 神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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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为、
否 则
免 难致导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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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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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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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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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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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大
罚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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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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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过 分
恶
的
,
”足 以
,
都颠 覆人 民 所以 设
权
设法和设 置 国家的根本 目
的
鉴,于 刑 法事治 理 念 具所有 主 的导立 法 要 的宪 政 体制 设 置 外
指
司法导、
推守法促 的功能
,就我 当前 现状国看 。
必除
确 当 ”刑 事 的 治 理 念法 本身 也 能 遏 制国 刑家法 权 的 无 膨 度胀 务 实乃 界立至 界
法。。 ,
目
前
,
“
人
本
的位新 刑 事 法 治型 理念 之 风已 渐日吹 拂 到 事刑理 论 界
、
为 最 限 度大地 保 障公 民 由此 引的发 的 初 步行践
后、
由自与 权利而 适 制 度 国 约家刑 法 权 的 观 念 潜正 移默化 于 人 的 们 层 次 深 意识果 是便 一 系 刑 事 列 制法规 定判处 刑死 规 定的矫 正 制度的 试 行 而
,然、 、
事 法 刑治 措施 刑 或 事策 的 政更 新
“
如
废除对 不满 + 周 岁 的 未成 年 有 人社 区
关,
刑 法诉上的 从
疑,从罪
“无
”
定规”
、
高人 民 法 院 最收 回 刑死复 核 权 的 定规 等
,
“
等严
打
”
宽到 相严 济
刑
事政 策的 正式提 出 与 施
行“
。
迄
今 止为
此
类 新型 事 法刑 理 念 的治 践 尚行 徘 徊
于
起步
”
段
阶 就将刑 事侦 权
查
、
检中
国社 会科 学法 学院研 究 所研 究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