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法律思想

重点掌握:

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

一、学派简介

墨家是战国初期代表小生产者利益的一个学派,当时唯一一个代表劳动人民利益的学派,也是先秦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创始人是墨翟。

墨家的著作,现仅存《墨子》一书,是研究墨家思想的直接材料。

二、墨家的法律思想

(一)墨家以“兼爱”为核心法律观

1、“兼相爱,交相利”

(1)兼相爱: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的爱所有的人。

(2)交相利: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争夺斗争。

——反映小生产者希望彼此能互助互利的愿望,也包含了小生产者反对剥削压迫的积极因素。

“兼爱”是整个思想的核心,也是他思想的出发点。

思考:与孔子“仁者爱人”的区别

2、“天志”法律观

“天志”:

在现实的礼法之上有一个有意志、有权威的“天”。任何人都要接受天的监督,服从其制裁; 天是最公正无私的,它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而无丝毫偏向。

“天志”是衡量天下万物乃至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一切国家制度都应依“天志”而成。 天志与法律的关系是源与流,体与用的关系。

——它是法律的来源和基础

“天志”的功能:赏善惩恶

——墨家的理想法

„天志“的主要内容:“兼相爱,交相利”

“兼爱”是其“天志”法律观的核心

3、天志的表现:

尚贤

尚同:即集中统一

节用、节葬、非乐

非攻:主张和平,反对兼并战争,认为国与国之间应尊重彼此利益,大国不应攻打小国,以强欺弱。

处理国家关系的准则:

(1)国家之间应该有对等的“爱”,这样才能消除敌视、掠夺和攻占,达到国与国的睦邻友好。

(2)国家之间应该承认和尊重彼此的利益。

(3)国与国之间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二)墨家的立法司法主张

1、“一同天下之义”法律起源论

墨子认为在没有国家法令的时候,人的思想认识不能统一,“一人一义”、“十人十义”,没有统一的是非善恶标准,因此互相排斥和损害,于是天下大乱。

“天”便选“贤者”来“一同天下之义”,由天子“发宪布令”,制定一套法令制度。而天子又要服从天志“兼相爱,交相利”的要求。总的来讲,就是用“兼相爱,交相利”来统一人们的思想,建立安定的秩序。

——意味着法律的产生

意义:

国家和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力图使“兼爱”原则上升为国策和法律,以便用国家强制力贯彻执行。

墨子将自己的理想神权化,在政治上借天的的权威恐吓和约束统治阶级,这是小生产者政治上软弱的一种表现。

2、法律必须“为万民兴利除害”

主张使“天下皆得其利”,以“利人”为原则立法。

3、法律应维护劳动者基本权利

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为劳动人民争权利的要求

(1)首先是生存权利

“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

(2)其次是财产私有的权利

(3)再次是“农与工肆之人”参与政治的权利

“不党父兄,不偏富贵”;

“故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无能则下之”

4、君主集权的法制统一观

基于“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和“尚同”主张

为保障统一,要以法律作为后盾:

具有初步的君主集权和专制主义的法观念

•一、墨家简介 • 墨翟,鲁国人,宋昭公曾为大夫;早年从事手工业,但后来他“好学而博不异”成为一名学识博的大学问家。广招门徒,游说列国,博采众说,创立了一个跻身于春秋战国时期四大学派之一的墨家。

• 墨家是有严密组织和纪律的团体,大多出身小生产者,过着勤奋节俭的生活。他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墨家纪律称“墨者之法”,对全体成员都具有约束力。

•二、“天志”是法律的来源 • “子墨子置立天志,以为法仪”。认为“天志”与法律的关系是源与流,体与用关系。

•“莫若法天”:是说法法律的来源:“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

•“以天为法”:是说法律效力的基础:“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

•三、“天志”具有“赏善罚恶”的功能

•1、“天志”爱人,“天”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的。

•2、“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君主也必须按照“天志”办事。

•3、“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

•4、“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根源。

•“天志”的表现是“尚同”:“一同天下之义”

•“天志”的主要内容是“兼相爱,交相利”:“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是以知天之欲相爱相利,而不欲相恶相贼也。”

四、“天志”是墨家的理想法•1、“天志”并非肯定现实,而是要求改变现实。其锋芒指向儒家礼治的宗法等级。

•2、“天志”反映了当时的小生产者急欲挣脱旧的政治法律制度束缚的要求和对新社会的向往。

•五、“兼爱”是“墨家”法律观的核心

• “兼相爱”:针对“别相恶”而言的,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人。“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

•“交相利”:针对“交相贼”而言,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亏人自利”。“有力相营,有道相教,有财相分” “强不执弱众人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

•“兼爱”运用到选任官吏上“尚贤”,运用到政体和行政上“尚同”,运用到国这家之间是“非攻”,运用到人民生活方面是“节用”和“非乐”。

墨家的立法和司法思想

•一、“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

• 天下大乱的重要原因是“天下异义”提出了“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

•“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盖其语人异义。是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

•“是故选择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天子立,以其力为未足,又选择天下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三公。天子三公既已立,以天下为博大,远国异土之民,是非利害之辨,不可一二而明知,故画分万国,立诸侯国君。诸侯国君既已立,以其为未足,又选择其国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正长。正长既已具,天子发政于天下之百姓。”

•二、法律必须以“为万民兴利除害”为目的

• 主张使“天下皆得其利”,以“利人”为原则立法。

• “义,利也”, “义…所为贵良宝者,可以利民也”

• “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

三、法律应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主张“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 “不党父兄,不偏宝贵” “官无常贵,民无终贱”

•1、生存权利。统治者奢侈淫佚“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衣食之财”以至“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

•2、财产的私有权利。主张对不劳而获的“亏人自利”行为以法律严加惩罚。“不与其劳,获其实,已非共所有取之故。”

•3、“农与式肆之人”参与政治的权利。“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 “虽

在农与工肆之中,有能则举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禄,任予之事,断予之令。”

•四、法制统一观点 •1、“义”是由最能了解“天志”的、地位高贵、智慧超群的“贤者”制定的。“义不从愚且贱者出,必自贵且智者出”。

•2、百姓必须服从天子、三公、诸侯、政长,其思想和行为统一于天子之“义”

•3、执法要谨慎,刑罚要适中。“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

•4 “譬之若有苗之五刑然。昔者圣王制为五刑,以治天下,逮至有苗之制五刑,以乱天下。则此岂刑不善哉?用刑不善也。”

五、处理国家关系的准则•1、国家之间应该有对等的“爱”,这样才能消除敌视、掠夺和攻占,国与国的睦邻友好。

•2、国家之间应该承认和尊重彼此的利益。“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人必从而害之。”

•3、国与国之间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处有以为环璧珠玉,以聘挠四邻,诸侯之冤不兴矣,边境甲兵不作矣。”

(一) 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是战国初期以墨翟为创始人的一个学派,也是先秦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

墨翟,鲁国人,出身小手工业者,自称“贱人”。他精通手工技艺,与当时著名的鲁班齐名。但他并没有直接从事生产,也没有做过大官,他自嘲说:“翟上无君上之事,下无耕农之劳”,反而成为一个学问渊源的大学者。据说他早年曾从事儒学学习,但他没有成为儒家,却创立了一个与儒家对立的墨家学派。他和他所创立的墨家反映了当时小私有生产者的要求与愿望。在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崛起以前,墨家是先秦与儒家两相对峙的最大学派。墨翟桃李满天下,与儒家并列“显学”。

墨家学派是以墨翟的姓命名的,他是一个有严格组织和严格纪律的团体,其成员叫“墨者”,他们大多数出身小生产者,特别是小手工业者,经常过着极端刻苦的生活,节俭自励;一般又都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自我牺牲精神,被儒家骂为“役夫之道”。后人记述:“墨子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汤蹈火,死不旋踵”。墨家的纪律叫做“墨家之法”,以“兼爱”和“非攻”为基本精神,以“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为主要原则。“墨家之法”还规定:到各诸侯国做官的墨家弟子有义务将其所得俸禄的一部分贡献给墨家团体;弟子在外必须宣传墨家学说,遵守墨家纪律,如果背弃墨家基本精神,墨家领袖有权随时把他招回。

墨家之所以反对儒家,根源于他们对周礼的态度。他们不仅反对“厚葬”、“久服”等浪费财物和妨碍生产的繁文缛节,而且从根本上反对周礼的宗法世袭,以及由此而来的各级贵族所享有的世袭特权。因此,他们把矛头指向维护周礼的儒家,讽刺儒者是“贪于饮食,惰于作务”的“散儒”;是靠替贵族治丧一骗取衣食的“小人”。针对儒家提出“仁者爱人”,墨家以“兼爱”为武器加以反对。

一、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

(一)“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

墨翟认为战国初期是一个“强执弱、众劫寡、富侮贫、贵傲贱”的“大乱之世”,人民过着“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的痛苦生活,原因在于“天下之人皆不相爱”,渴望代之以一个“天下之人互爱护利”的“兼相爱、交相利”,“ 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的理想社会。

“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的。,墨家的爱是“爱无等差”,而儒家的爱是“爱有等差”,墨子把自己所主张的“爱无等差”称为“兼”,而把儒家的“爱有等差”称为“别”。墨家认为孔子的“爱人”具有宗法性,要“亲亲”;具有等级性,要“尊尊”;具有强制性,违背了“爱人”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刑罚的制裁。而墨家强调一个“兼”字,墨家的“兼”,一方面含有“普遍”的意义,要求打破贵、贱、富、贫、强、弱的界限,主张“ 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另一方面,墨家的“兼”又含有“平等”的意义,要求“爱人若爱其身”,不分远近、亲疏,一视同仁地爱,即“爱无等差”,反对儒家的“亲亲”和“爱有等差”。墨家认为不兼爱不算真正的“爱人”,也就不能说是“仁”,只有“兼爱”才是真正的“爱人”。

“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的,墨子的“兼相爱”是以“交相利”作为基础的。儒家反对言“利”,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墨子则谈“利”,他认为爱人就是利人,“兼相爱”就是“交相利”。

墨家用他的“兼相爱,交相利”原则,首先反对当时连绵不断的兼并战争,认为战争是“亏人自利”,要求终止这种战争,提出了“非攻”的主张。墨子列举了大量材料揭露当时战争加给人民的沉重负担和痛苦。墨子的“非攻”思想中最可贵的是,他虽然主张和平,却不是无条件地反对一切战争。对于反对侵略、保卫和平的战争,他不但不反对而且积极参加。他试图区分正义的战争和非正义的战争。墨子的“非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人民热爱和平、反对侵略战争的精神。但他们的“非攻”思想也有一定的问题:第一,不懂得战争产生的社会阶级根源,而只是归罪于人与人之间不相爱;第二,没有看到战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第三,没有看到在当时的历史时期,中国的统一只有通过兼并战争才能实现。

墨家的“兼爱”,本来是小生产者互爱互利思想的放映。但墨家将其推广到整个社会,主张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也要互爱互利。这是不现实的。他们要求? 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只能是一种脱离实际的幻想。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们提出的观点仍具有重大进步意义。

(二)“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

为了实现“兼相爱,交相利”,墨家提出了“尚同”的主张,要求人人“一同天下之义”,即用“兼相爱,交相利”来统一人们的思想。

墨子否认国家和法律的先天存在,认为他们是人类社会建立之后的产物。在国家和法律上尚未产生之前,每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标准,“一人一义,十人十义”,人人意见不一,而且“各非其义,以非人之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因此,大家互相争夺,互相亏害,“天下之乱,若禽兽然”。墨子认为,人类社会是以混乱和争夺作为开端的,而“一人一义”则是惑乱的根

源。为了消除“一人一义”的混乱,就必须建立“政长”即国家机构、各级官吏和天子;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于是就建立了“刑政”即国家制度和法令。这样就可以“一同天下之义”了。一方面,天子要求人们必须逐级向上报告“善与不善”的情况;另一方面,人民要“上同乎天子”,绝对地服从天子。

墨家提出“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目的在于使“兼相爱,交相利”上升为国家的法律,以便用国家强制力自上而下地贯彻,从而统一人们的思想。

(三) 天志是墨家的理想法

在墨子和墨家的整个思想中,基于“非儒”这一主攻方向,概括为十大命题,即“尚贤”、“尚国”、“节用”、“节丧”、“非乐”、“非命”、“天志”、“明鬼”、“非攻”、“兼爱”,而“天志”是源,其他是流。

墨家提出“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那么“天下之义”由何而来?墨家认为来自于“天志”,君主治理国家应该效法“天志”制定法令和国策。为什么要以天为法呢?原因在于:

1、天是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天志爱人。

2、天具有主宰人间善恶的最高权威,君主也必须要遵守天志。

3、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

4、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根源。

天志的核心是“兼相爱,交相利”,天志的表现是“尚同”,即“一同天下之义”,天志主张“非攻”。

(四)“兼相爱,交相利”在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具体表。

1、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墨家把“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称之为“三患”,政治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人民的这三患。他一方面借天志论证劳动者生存权的神圣性,一方面认为劳动是人类生存之本,是物质财富之。统治者如何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呢?要“节用”(节省费用)、“节葬”(简办丧事)、“非乐”(不要用音乐等寻欢作乐),这些都是劳民伤财的奢侈礼仪。

2、保护财产的私有权利。墨子认为,法律要惩罚不义,“义,利也。”财产是主要的物质利益。法律要保护财产的私有权利。这也是他的“交相利”主张的体现。

3、反对贵族专权,提出“尚贤”,选任贤人治理国家。打破儒家“世卿世禄”的宗法制度,破除等级身份的限制,主张人人都有权利参与政治。墨子认为“官无长贵民无终贱”。

4、“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与“杀盗人非杀人”。墨家专论刑法的思想不多,但这两点是后人所乐道的。前者作为“墨家之法”加以规定。在秦国有一个叫腹吞的墨家子弟,他的儿子杀了

人,秦惠王念他年老,只有这么一个儿子,就没有追究他儿子的杀人之罪。腹吞对秦惠王说:“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吞不可不行墨者之法。”秦惠王只得杀了他的儿子。“杀盗人非杀人”的命题是基于墨家维护私有制而提出的。但是墨家想要打击的主要对象不是一般盗贼,而是那些不顾劳动人民死活,铺张浪费的“当今之主”。但这只能是墨家在经济上对劳动人民犯罪原因的深刻分析,却不能实现他们的真正目的。

5、法律必须以“为万民兴利除害”为目的。儒家是不屑于谈利的,认为那是“恶欲”。墨家则大张旗鼓地言利,他们认为“义,利也。”“义,-------可以利民。”墨家把“利”作为“义”的实质内容。而“利”则是要保障人民享有物质利益的权益和权利。“利民”则是法律的目的。

6、国家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彼此承认和尊重利益,要对等的“爱”。

墨家的法律思想

重点掌握:

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

一、学派简介

墨家是战国初期代表小生产者利益的一个学派,当时唯一一个代表劳动人民利益的学派,也是先秦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创始人是墨翟。

墨家的著作,现仅存《墨子》一书,是研究墨家思想的直接材料。

二、墨家的法律思想

(一)墨家以“兼爱”为核心法律观

1、“兼相爱,交相利”

(1)兼相爱: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的爱所有的人。

(2)交相利: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争夺斗争。

——反映小生产者希望彼此能互助互利的愿望,也包含了小生产者反对剥削压迫的积极因素。

“兼爱”是整个思想的核心,也是他思想的出发点。

思考:与孔子“仁者爱人”的区别

2、“天志”法律观

“天志”:

在现实的礼法之上有一个有意志、有权威的“天”。任何人都要接受天的监督,服从其制裁; 天是最公正无私的,它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而无丝毫偏向。

“天志”是衡量天下万物乃至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一切国家制度都应依“天志”而成。 天志与法律的关系是源与流,体与用的关系。

——它是法律的来源和基础

“天志”的功能:赏善惩恶

——墨家的理想法

„天志“的主要内容:“兼相爱,交相利”

“兼爱”是其“天志”法律观的核心

3、天志的表现:

尚贤

尚同:即集中统一

节用、节葬、非乐

非攻:主张和平,反对兼并战争,认为国与国之间应尊重彼此利益,大国不应攻打小国,以强欺弱。

处理国家关系的准则:

(1)国家之间应该有对等的“爱”,这样才能消除敌视、掠夺和攻占,达到国与国的睦邻友好。

(2)国家之间应该承认和尊重彼此的利益。

(3)国与国之间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二)墨家的立法司法主张

1、“一同天下之义”法律起源论

墨子认为在没有国家法令的时候,人的思想认识不能统一,“一人一义”、“十人十义”,没有统一的是非善恶标准,因此互相排斥和损害,于是天下大乱。

“天”便选“贤者”来“一同天下之义”,由天子“发宪布令”,制定一套法令制度。而天子又要服从天志“兼相爱,交相利”的要求。总的来讲,就是用“兼相爱,交相利”来统一人们的思想,建立安定的秩序。

——意味着法律的产生

意义:

国家和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力图使“兼爱”原则上升为国策和法律,以便用国家强制力贯彻执行。

墨子将自己的理想神权化,在政治上借天的的权威恐吓和约束统治阶级,这是小生产者政治上软弱的一种表现。

2、法律必须“为万民兴利除害”

主张使“天下皆得其利”,以“利人”为原则立法。

3、法律应维护劳动者基本权利

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为劳动人民争权利的要求

(1)首先是生存权利

“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

(2)其次是财产私有的权利

(3)再次是“农与工肆之人”参与政治的权利

“不党父兄,不偏富贵”;

“故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无能则下之”

4、君主集权的法制统一观

基于“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和“尚同”主张

为保障统一,要以法律作为后盾:

具有初步的君主集权和专制主义的法观念

•一、墨家简介 • 墨翟,鲁国人,宋昭公曾为大夫;早年从事手工业,但后来他“好学而博不异”成为一名学识博的大学问家。广招门徒,游说列国,博采众说,创立了一个跻身于春秋战国时期四大学派之一的墨家。

• 墨家是有严密组织和纪律的团体,大多出身小生产者,过着勤奋节俭的生活。他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墨家纪律称“墨者之法”,对全体成员都具有约束力。

•二、“天志”是法律的来源 • “子墨子置立天志,以为法仪”。认为“天志”与法律的关系是源与流,体与用关系。

•“莫若法天”:是说法法律的来源:“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

•“以天为法”:是说法律效力的基础:“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

•三、“天志”具有“赏善罚恶”的功能

•1、“天志”爱人,“天”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的。

•2、“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君主也必须按照“天志”办事。

•3、“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

•4、“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根源。

•“天志”的表现是“尚同”:“一同天下之义”

•“天志”的主要内容是“兼相爱,交相利”:“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是以知天之欲相爱相利,而不欲相恶相贼也。”

四、“天志”是墨家的理想法•1、“天志”并非肯定现实,而是要求改变现实。其锋芒指向儒家礼治的宗法等级。

•2、“天志”反映了当时的小生产者急欲挣脱旧的政治法律制度束缚的要求和对新社会的向往。

•五、“兼爱”是“墨家”法律观的核心

• “兼相爱”:针对“别相恶”而言的,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人。“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

•“交相利”:针对“交相贼”而言,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亏人自利”。“有力相营,有道相教,有财相分” “强不执弱众人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

•“兼爱”运用到选任官吏上“尚贤”,运用到政体和行政上“尚同”,运用到国这家之间是“非攻”,运用到人民生活方面是“节用”和“非乐”。

墨家的立法和司法思想

•一、“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

• 天下大乱的重要原因是“天下异义”提出了“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

•“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盖其语人异义。是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

•“是故选择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天子立,以其力为未足,又选择天下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三公。天子三公既已立,以天下为博大,远国异土之民,是非利害之辨,不可一二而明知,故画分万国,立诸侯国君。诸侯国君既已立,以其为未足,又选择其国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正长。正长既已具,天子发政于天下之百姓。”

•二、法律必须以“为万民兴利除害”为目的

• 主张使“天下皆得其利”,以“利人”为原则立法。

• “义,利也”, “义…所为贵良宝者,可以利民也”

• “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

三、法律应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主张“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 “不党父兄,不偏宝贵” “官无常贵,民无终贱”

•1、生存权利。统治者奢侈淫佚“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衣食之财”以至“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

•2、财产的私有权利。主张对不劳而获的“亏人自利”行为以法律严加惩罚。“不与其劳,获其实,已非共所有取之故。”

•3、“农与式肆之人”参与政治的权利。“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 “虽

在农与工肆之中,有能则举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禄,任予之事,断予之令。”

•四、法制统一观点 •1、“义”是由最能了解“天志”的、地位高贵、智慧超群的“贤者”制定的。“义不从愚且贱者出,必自贵且智者出”。

•2、百姓必须服从天子、三公、诸侯、政长,其思想和行为统一于天子之“义”

•3、执法要谨慎,刑罚要适中。“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

•4 “譬之若有苗之五刑然。昔者圣王制为五刑,以治天下,逮至有苗之制五刑,以乱天下。则此岂刑不善哉?用刑不善也。”

五、处理国家关系的准则•1、国家之间应该有对等的“爱”,这样才能消除敌视、掠夺和攻占,国与国的睦邻友好。

•2、国家之间应该承认和尊重彼此的利益。“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人必从而害之。”

•3、国与国之间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处有以为环璧珠玉,以聘挠四邻,诸侯之冤不兴矣,边境甲兵不作矣。”

(一) 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是战国初期以墨翟为创始人的一个学派,也是先秦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

墨翟,鲁国人,出身小手工业者,自称“贱人”。他精通手工技艺,与当时著名的鲁班齐名。但他并没有直接从事生产,也没有做过大官,他自嘲说:“翟上无君上之事,下无耕农之劳”,反而成为一个学问渊源的大学者。据说他早年曾从事儒学学习,但他没有成为儒家,却创立了一个与儒家对立的墨家学派。他和他所创立的墨家反映了当时小私有生产者的要求与愿望。在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崛起以前,墨家是先秦与儒家两相对峙的最大学派。墨翟桃李满天下,与儒家并列“显学”。

墨家学派是以墨翟的姓命名的,他是一个有严格组织和严格纪律的团体,其成员叫“墨者”,他们大多数出身小生产者,特别是小手工业者,经常过着极端刻苦的生活,节俭自励;一般又都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自我牺牲精神,被儒家骂为“役夫之道”。后人记述:“墨子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汤蹈火,死不旋踵”。墨家的纪律叫做“墨家之法”,以“兼爱”和“非攻”为基本精神,以“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为主要原则。“墨家之法”还规定:到各诸侯国做官的墨家弟子有义务将其所得俸禄的一部分贡献给墨家团体;弟子在外必须宣传墨家学说,遵守墨家纪律,如果背弃墨家基本精神,墨家领袖有权随时把他招回。

墨家之所以反对儒家,根源于他们对周礼的态度。他们不仅反对“厚葬”、“久服”等浪费财物和妨碍生产的繁文缛节,而且从根本上反对周礼的宗法世袭,以及由此而来的各级贵族所享有的世袭特权。因此,他们把矛头指向维护周礼的儒家,讽刺儒者是“贪于饮食,惰于作务”的“散儒”;是靠替贵族治丧一骗取衣食的“小人”。针对儒家提出“仁者爱人”,墨家以“兼爱”为武器加以反对。

一、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

(一)“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

墨翟认为战国初期是一个“强执弱、众劫寡、富侮贫、贵傲贱”的“大乱之世”,人民过着“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的痛苦生活,原因在于“天下之人皆不相爱”,渴望代之以一个“天下之人互爱护利”的“兼相爱、交相利”,“ 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的理想社会。

“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的。,墨家的爱是“爱无等差”,而儒家的爱是“爱有等差”,墨子把自己所主张的“爱无等差”称为“兼”,而把儒家的“爱有等差”称为“别”。墨家认为孔子的“爱人”具有宗法性,要“亲亲”;具有等级性,要“尊尊”;具有强制性,违背了“爱人”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刑罚的制裁。而墨家强调一个“兼”字,墨家的“兼”,一方面含有“普遍”的意义,要求打破贵、贱、富、贫、强、弱的界限,主张“ 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另一方面,墨家的“兼”又含有“平等”的意义,要求“爱人若爱其身”,不分远近、亲疏,一视同仁地爱,即“爱无等差”,反对儒家的“亲亲”和“爱有等差”。墨家认为不兼爱不算真正的“爱人”,也就不能说是“仁”,只有“兼爱”才是真正的“爱人”。

“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的,墨子的“兼相爱”是以“交相利”作为基础的。儒家反对言“利”,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墨子则谈“利”,他认为爱人就是利人,“兼相爱”就是“交相利”。

墨家用他的“兼相爱,交相利”原则,首先反对当时连绵不断的兼并战争,认为战争是“亏人自利”,要求终止这种战争,提出了“非攻”的主张。墨子列举了大量材料揭露当时战争加给人民的沉重负担和痛苦。墨子的“非攻”思想中最可贵的是,他虽然主张和平,却不是无条件地反对一切战争。对于反对侵略、保卫和平的战争,他不但不反对而且积极参加。他试图区分正义的战争和非正义的战争。墨子的“非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人民热爱和平、反对侵略战争的精神。但他们的“非攻”思想也有一定的问题:第一,不懂得战争产生的社会阶级根源,而只是归罪于人与人之间不相爱;第二,没有看到战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第三,没有看到在当时的历史时期,中国的统一只有通过兼并战争才能实现。

墨家的“兼爱”,本来是小生产者互爱互利思想的放映。但墨家将其推广到整个社会,主张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也要互爱互利。这是不现实的。他们要求? 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只能是一种脱离实际的幻想。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们提出的观点仍具有重大进步意义。

(二)“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

为了实现“兼相爱,交相利”,墨家提出了“尚同”的主张,要求人人“一同天下之义”,即用“兼相爱,交相利”来统一人们的思想。

墨子否认国家和法律的先天存在,认为他们是人类社会建立之后的产物。在国家和法律上尚未产生之前,每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标准,“一人一义,十人十义”,人人意见不一,而且“各非其义,以非人之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因此,大家互相争夺,互相亏害,“天下之乱,若禽兽然”。墨子认为,人类社会是以混乱和争夺作为开端的,而“一人一义”则是惑乱的根

源。为了消除“一人一义”的混乱,就必须建立“政长”即国家机构、各级官吏和天子;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于是就建立了“刑政”即国家制度和法令。这样就可以“一同天下之义”了。一方面,天子要求人们必须逐级向上报告“善与不善”的情况;另一方面,人民要“上同乎天子”,绝对地服从天子。

墨家提出“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目的在于使“兼相爱,交相利”上升为国家的法律,以便用国家强制力自上而下地贯彻,从而统一人们的思想。

(三) 天志是墨家的理想法

在墨子和墨家的整个思想中,基于“非儒”这一主攻方向,概括为十大命题,即“尚贤”、“尚国”、“节用”、“节丧”、“非乐”、“非命”、“天志”、“明鬼”、“非攻”、“兼爱”,而“天志”是源,其他是流。

墨家提出“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那么“天下之义”由何而来?墨家认为来自于“天志”,君主治理国家应该效法“天志”制定法令和国策。为什么要以天为法呢?原因在于:

1、天是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天志爱人。

2、天具有主宰人间善恶的最高权威,君主也必须要遵守天志。

3、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

4、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根源。

天志的核心是“兼相爱,交相利”,天志的表现是“尚同”,即“一同天下之义”,天志主张“非攻”。

(四)“兼相爱,交相利”在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具体表。

1、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墨家把“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称之为“三患”,政治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人民的这三患。他一方面借天志论证劳动者生存权的神圣性,一方面认为劳动是人类生存之本,是物质财富之。统治者如何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呢?要“节用”(节省费用)、“节葬”(简办丧事)、“非乐”(不要用音乐等寻欢作乐),这些都是劳民伤财的奢侈礼仪。

2、保护财产的私有权利。墨子认为,法律要惩罚不义,“义,利也。”财产是主要的物质利益。法律要保护财产的私有权利。这也是他的“交相利”主张的体现。

3、反对贵族专权,提出“尚贤”,选任贤人治理国家。打破儒家“世卿世禄”的宗法制度,破除等级身份的限制,主张人人都有权利参与政治。墨子认为“官无长贵民无终贱”。

4、“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与“杀盗人非杀人”。墨家专论刑法的思想不多,但这两点是后人所乐道的。前者作为“墨家之法”加以规定。在秦国有一个叫腹吞的墨家子弟,他的儿子杀了

人,秦惠王念他年老,只有这么一个儿子,就没有追究他儿子的杀人之罪。腹吞对秦惠王说:“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吞不可不行墨者之法。”秦惠王只得杀了他的儿子。“杀盗人非杀人”的命题是基于墨家维护私有制而提出的。但是墨家想要打击的主要对象不是一般盗贼,而是那些不顾劳动人民死活,铺张浪费的“当今之主”。但这只能是墨家在经济上对劳动人民犯罪原因的深刻分析,却不能实现他们的真正目的。

5、法律必须以“为万民兴利除害”为目的。儒家是不屑于谈利的,认为那是“恶欲”。墨家则大张旗鼓地言利,他们认为“义,利也。”“义,-------可以利民。”墨家把“利”作为“义”的实质内容。而“利”则是要保障人民享有物质利益的权益和权利。“利民”则是法律的目的。

6、国家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彼此承认和尊重利益,要对等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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