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管理岗位操作规程

城市低保管理岗位操作规程

一、岗位名称:

城市低保管理岗

二、岗位职责:

1. 负责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城市低保政策落实情况。

2. 负责做好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

3. 负责审批城市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认真落实城市低保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制度,适时调整保障标准和保障范围。

4. 负责对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5. 负责城市低保报表的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计算机信息管理。

6. 负责城市低保管理的其他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操作规程:

(一)从事城市低保管理岗位人员首先学习了解并熟练掌握城市低保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制度,不允许在没有熟练掌握政策制度的情况下从事城市低保工作。

相关政策制度包括: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1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鲁民[2004]33号)。

(二)实地操作前,必须弄清城市低保工作内容,必须明确县级民政部门、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单位)工作职责,必须清楚城市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 城市低保工作内容:

(1)城市低保的申请、评估和审批。

(2)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3)家庭收入的确定。

(4)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

(5)城市低保对象的管理。

2. 县、镇(街)、社区(单位)的工作职责:

(1)县民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和定期复核工作。按时向市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当月保障金资金报告,编制本辖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预算,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开展本辖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受理本辖区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计算机网络管理。接待处理有关城市低保工作方面的咨询、来信来访,调查处理违纪违法事件。

(2)镇(街道)民政办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审核和复审资格复查工作。指导社区城市低保工作。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会同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服务。提供城市低

保政策咨询服务,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等违纪违法行为。宣传和帮助保障对象落实各种优惠扶持政策。管理城市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城市低保情况和数据。

(3)社区(单位)主要职责是:受理居民申请,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组织进行城市低保资格评估,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上报。负责城市低保对象、保障政策、保障标准的公示,接受居民监督。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代发和收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并提出调整保障待遇初步意见。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进行低保续保登记。管理社区内城市低保对象档案。为本地区城市居民提供低保政策咨询服务,宣传和帮助保障对象落实各种优惠扶持政策。

3. 城市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向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在镇(街)居住的,可直接向镇(街道)申请。

(2)社区调查。社区受镇(街道)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社区城市低保评估委员会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报镇(街道)审核。

(3)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及时进行集中会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单位)以适当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三)城市低保申请对象档案资料审核。接到镇(街道)报送的城市低保档案资料,要严格审核,一看档案资料是否齐全。二看是否经过个人申请、社区调查和镇(街)审核。三看是否符合城市低保低保条件。对于档案资料不齐全、未经过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

1. 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其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地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镇(街道)和社区出具。

2. 城市低保保障条件:持有我县常住城市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标准。

(四)城市低保对象入户调查。符合(三)中三个条件的申请对象,必须逐户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入户后,运用“看、听、

算、访、比” 五字入户调查技巧,科学核定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进入公示阶段。

1. 家庭收入:货币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救济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租赁、馈赠、继承收入和特许权使用收入;赡养费、扶(抚)养费;兼职收入、自谋职业收入、偶然所得、其他通过劳动所得合法收入。

2. 调查技巧:“看”即查看被调查人家庭生活状况,“听”即听取被调查人介绍家庭有关情况,“算”即计算被调查人员的家庭收入和人均收入,“该”即访问邻居、党员、群众,“比”即对所有被调查对象进行困难程度比较。

(五)城市低保对象公示。在社区、镇(街)办公场所处统一设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通报栏,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县民政部门通过网站、《新平阴》,对已纳入低保待遇以及已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由社区(单位)代发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六)发放城市低保资金。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部门最迟于每月15日前将城市低保资金申请报

告报市民政部门和县民政局,由县财政局按照民政部门的报告按月及时拨付,城市低保对象凭折领取保障资金。

(七)城市低保对象管理。加强对城市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按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类管理,对城市低保对象定期复核家庭收入情况,对特殊低保家庭实施分类施保,建立并保存低保对象档案。

1. 动态管理。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适当方式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由镇(街道)委托社区办理取消低保待遇手续,收回低保证。

2. 分类管理。将城市低保家庭实行A 、B 、C 三类管理: A类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员为孤寡老人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大病重病患者,其家庭收入情况无变化且困难较大的家庭,一年审核一次; B类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员已退休或已正规就业,且收入来源比较明确、相对稳定的家庭,半年审核一次; C类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员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家庭收入波动幅度大或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明显不稳定的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

3. 续保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在领取保障金后,必须到社区反馈保障金领取情况,并按照规定时限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提出续保申请,接受定期复核;一年内累计两次不申请续保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

4. 分类施保。为解决好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家庭的救助问题,建立低保困难家庭分类施保制度,即在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视其困难程度适当增补救助额度。

5. 低保渐退。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后,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采取低保渐退方式出线,即就业后保留城市低保待遇三个月,第四个月退出保障,不再享受保障待遇。

6. 档案管理。建立并保存低保对象档案,妥善管理。低保对象档案包括城市低保申请审批表、续保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低保对象名册和低保金发放名册等。

城市低保管理岗位操作规程

一、岗位名称:

城市低保管理岗

二、岗位职责:

1. 负责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城市低保政策落实情况。

2. 负责做好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

3. 负责审批城市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认真落实城市低保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制度,适时调整保障标准和保障范围。

4. 负责对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5. 负责城市低保报表的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计算机信息管理。

6. 负责城市低保管理的其他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操作规程:

(一)从事城市低保管理岗位人员首先学习了解并熟练掌握城市低保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制度,不允许在没有熟练掌握政策制度的情况下从事城市低保工作。

相关政策制度包括: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1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鲁民[2004]33号)。

(二)实地操作前,必须弄清城市低保工作内容,必须明确县级民政部门、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单位)工作职责,必须清楚城市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 城市低保工作内容:

(1)城市低保的申请、评估和审批。

(2)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3)家庭收入的确定。

(4)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

(5)城市低保对象的管理。

2. 县、镇(街)、社区(单位)的工作职责:

(1)县民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和定期复核工作。按时向市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当月保障金资金报告,编制本辖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预算,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开展本辖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受理本辖区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计算机网络管理。接待处理有关城市低保工作方面的咨询、来信来访,调查处理违纪违法事件。

(2)镇(街道)民政办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审核和复审资格复查工作。指导社区城市低保工作。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会同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服务。提供城市低

保政策咨询服务,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等违纪违法行为。宣传和帮助保障对象落实各种优惠扶持政策。管理城市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城市低保情况和数据。

(3)社区(单位)主要职责是:受理居民申请,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组织进行城市低保资格评估,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上报。负责城市低保对象、保障政策、保障标准的公示,接受居民监督。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代发和收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并提出调整保障待遇初步意见。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进行低保续保登记。管理社区内城市低保对象档案。为本地区城市居民提供低保政策咨询服务,宣传和帮助保障对象落实各种优惠扶持政策。

3. 城市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向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在镇(街)居住的,可直接向镇(街道)申请。

(2)社区调查。社区受镇(街道)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社区城市低保评估委员会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报镇(街道)审核。

(3)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及时进行集中会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单位)以适当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三)城市低保申请对象档案资料审核。接到镇(街道)报送的城市低保档案资料,要严格审核,一看档案资料是否齐全。二看是否经过个人申请、社区调查和镇(街)审核。三看是否符合城市低保低保条件。对于档案资料不齐全、未经过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

1. 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其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地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镇(街道)和社区出具。

2. 城市低保保障条件:持有我县常住城市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标准。

(四)城市低保对象入户调查。符合(三)中三个条件的申请对象,必须逐户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入户后,运用“看、听、

算、访、比” 五字入户调查技巧,科学核定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进入公示阶段。

1. 家庭收入:货币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救济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租赁、馈赠、继承收入和特许权使用收入;赡养费、扶(抚)养费;兼职收入、自谋职业收入、偶然所得、其他通过劳动所得合法收入。

2. 调查技巧:“看”即查看被调查人家庭生活状况,“听”即听取被调查人介绍家庭有关情况,“算”即计算被调查人员的家庭收入和人均收入,“该”即访问邻居、党员、群众,“比”即对所有被调查对象进行困难程度比较。

(五)城市低保对象公示。在社区、镇(街)办公场所处统一设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通报栏,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县民政部门通过网站、《新平阴》,对已纳入低保待遇以及已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由社区(单位)代发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六)发放城市低保资金。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部门最迟于每月15日前将城市低保资金申请报

告报市民政部门和县民政局,由县财政局按照民政部门的报告按月及时拨付,城市低保对象凭折领取保障资金。

(七)城市低保对象管理。加强对城市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按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类管理,对城市低保对象定期复核家庭收入情况,对特殊低保家庭实施分类施保,建立并保存低保对象档案。

1. 动态管理。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适当方式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由镇(街道)委托社区办理取消低保待遇手续,收回低保证。

2. 分类管理。将城市低保家庭实行A 、B 、C 三类管理: A类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员为孤寡老人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大病重病患者,其家庭收入情况无变化且困难较大的家庭,一年审核一次; B类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员已退休或已正规就业,且收入来源比较明确、相对稳定的家庭,半年审核一次; C类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员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家庭收入波动幅度大或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明显不稳定的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

3. 续保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在领取保障金后,必须到社区反馈保障金领取情况,并按照规定时限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提出续保申请,接受定期复核;一年内累计两次不申请续保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

4. 分类施保。为解决好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家庭的救助问题,建立低保困难家庭分类施保制度,即在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视其困难程度适当增补救助额度。

5. 低保渐退。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后,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采取低保渐退方式出线,即就业后保留城市低保待遇三个月,第四个月退出保障,不再享受保障待遇。

6. 档案管理。建立并保存低保对象档案,妥善管理。低保对象档案包括城市低保申请审批表、续保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低保对象名册和低保金发放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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