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李娇娇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1期

摘 要: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总则和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理解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根本所在和精神领悟所在。本文主要从人权保障的视角来阐述刑法的三个主要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侵犯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通过对此三个原则的深刻理解,对刑法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益侵犯;责任主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在刑法的精神和灵魂,主要表现在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来保护国民利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对罪刑法定最好的诠释。

1.罪刑法定的基本内容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必须是成文的刑法,排斥习惯法;第二,必须是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3] [4]第三, 确定的罪刑法定,包括法律条文的确定、罪的法定和性的法定。

2.刑法的解释

刑法解释中有解释的理由(文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和体系解释),也有解释的技巧(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也有既是解释理由也是解释技巧的方法,那就是当然解释。在应解释刑法的时候要遵循客观解释和严格解释的规则和灵活运用的方法。刑法解释的时候理由可以有多个,但最后的解释技巧只能有一个。

二、法益侵犯原则

法益侵犯原则也就是刑法当中所说的社会危害性,必须是具体的行为造成现实的紧迫的危害结果或者危险状态。而那些只是在思想上萌发犯罪的念头,但是行动上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思想犯,这种只在思想上有所犯意,但无具体现实的行为,这是思想犯,由于没有造成任何的危害结果或者危险状态,所以没有造成法益侵犯,故不处罚思想犯。没有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即使行为人的内心再恶,行为本身严重违反社会伦理,也认为没有违法性。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对刑罚处罚的界限与实质标准存在分歧。“在杀人、盗窃等场合,显然在侵害法益的同时又违反了社会伦理,故不管采取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哪一种见解,实际上几乎没有差异。但是,法益侵害说将国民利益受侵害视为违法性的原点,因此,只有行为侵害了法益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反社会伦理性,并不直接成为刑罚处罚的根据。法益

侵犯说,是现代刑法学中以及刑法学界的主流思想,所以法益侵害说强调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分离,因为在现代社会,伦理价值观具有变易性,什么伦理正确并不十分明确,什么是“国家的法秩序的精神、目的”、什么是“作为法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界限并不清晰。如果刑法与伦理没有分离,那么,就会造成刑法的不安定性,从而有损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刑法只有将那些切实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险状态的结果的犯罪人进行处罚,而队那些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险状态的结果的犯罪人应当免于处罚,因为其没有造成法益侵犯。综上可知,以违法性为基础的法益侵犯原则是当前应当选择的必然结果。

三、责任主义原则

责任主义原则旨在限制刑罚权的不当发动。责任主义主要是指惩罚主要在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指导下犯罪的人,而不惩罚那些没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根据心理责任论,行为人在具备责任能力的基础上,必须具有罪过(故意或过失)才能被处罚。后来,规范责任论替代心理责任论而成为通说,但这一学说也只是将无责任能力,无违法性意识可能性,无期待可能性所形成的无非难可能性之行为与无故意无过失等一同视为刑法中不可处罚的行为。可见,责任主义原则只是解决是否处罚的问题。责任主义的宗旨在于,通过对国家刑罚权施加限制来为惩罚的正当化提供依据而保护个人的自治。而正是借助于包括错误类抗辩事由在内的排除犯罪事由体系,刑事领域内的个人自由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这意味着,法律不能随便处罚没有罪过的人,而是要根据主客观事实来判断其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归责性。如果人们只是孤立地予以考虑,而不是将之视为一般的刑事责任事务的组成部分,即应该在何种基础上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主义认识问题的核心就没有被触及。由此可见,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刑法才能将其归为犯罪,进而依据其他构成要件对其进行处罚。

四、结语

刑法教材中,大都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我们从这几个原则中仔细分析可以得出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实际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而将刑法的基本原则分为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侵犯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是保障人权的体现,更加体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刘凤科.厚大刑法讲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2

[2]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7

[3]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3

[4]张明楷.立法解释的疑问‑‑‑‑‑以刑法立法解释为中心[J].清华法学,2007(1) 作者简介:

李娇娇(1988~),女,河南沁阳人,四川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李娇娇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1期

摘 要: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总则和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理解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根本所在和精神领悟所在。本文主要从人权保障的视角来阐述刑法的三个主要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侵犯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通过对此三个原则的深刻理解,对刑法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益侵犯;责任主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在刑法的精神和灵魂,主要表现在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来保护国民利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对罪刑法定最好的诠释。

1.罪刑法定的基本内容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必须是成文的刑法,排斥习惯法;第二,必须是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3] [4]第三, 确定的罪刑法定,包括法律条文的确定、罪的法定和性的法定。

2.刑法的解释

刑法解释中有解释的理由(文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和体系解释),也有解释的技巧(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也有既是解释理由也是解释技巧的方法,那就是当然解释。在应解释刑法的时候要遵循客观解释和严格解释的规则和灵活运用的方法。刑法解释的时候理由可以有多个,但最后的解释技巧只能有一个。

二、法益侵犯原则

法益侵犯原则也就是刑法当中所说的社会危害性,必须是具体的行为造成现实的紧迫的危害结果或者危险状态。而那些只是在思想上萌发犯罪的念头,但是行动上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思想犯,这种只在思想上有所犯意,但无具体现实的行为,这是思想犯,由于没有造成任何的危害结果或者危险状态,所以没有造成法益侵犯,故不处罚思想犯。没有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即使行为人的内心再恶,行为本身严重违反社会伦理,也认为没有违法性。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对刑罚处罚的界限与实质标准存在分歧。“在杀人、盗窃等场合,显然在侵害法益的同时又违反了社会伦理,故不管采取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哪一种见解,实际上几乎没有差异。但是,法益侵害说将国民利益受侵害视为违法性的原点,因此,只有行为侵害了法益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反社会伦理性,并不直接成为刑罚处罚的根据。法益

侵犯说,是现代刑法学中以及刑法学界的主流思想,所以法益侵害说强调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分离,因为在现代社会,伦理价值观具有变易性,什么伦理正确并不十分明确,什么是“国家的法秩序的精神、目的”、什么是“作为法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界限并不清晰。如果刑法与伦理没有分离,那么,就会造成刑法的不安定性,从而有损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刑法只有将那些切实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险状态的结果的犯罪人进行处罚,而队那些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险状态的结果的犯罪人应当免于处罚,因为其没有造成法益侵犯。综上可知,以违法性为基础的法益侵犯原则是当前应当选择的必然结果。

三、责任主义原则

责任主义原则旨在限制刑罚权的不当发动。责任主义主要是指惩罚主要在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指导下犯罪的人,而不惩罚那些没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根据心理责任论,行为人在具备责任能力的基础上,必须具有罪过(故意或过失)才能被处罚。后来,规范责任论替代心理责任论而成为通说,但这一学说也只是将无责任能力,无违法性意识可能性,无期待可能性所形成的无非难可能性之行为与无故意无过失等一同视为刑法中不可处罚的行为。可见,责任主义原则只是解决是否处罚的问题。责任主义的宗旨在于,通过对国家刑罚权施加限制来为惩罚的正当化提供依据而保护个人的自治。而正是借助于包括错误类抗辩事由在内的排除犯罪事由体系,刑事领域内的个人自由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这意味着,法律不能随便处罚没有罪过的人,而是要根据主客观事实来判断其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归责性。如果人们只是孤立地予以考虑,而不是将之视为一般的刑事责任事务的组成部分,即应该在何种基础上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主义认识问题的核心就没有被触及。由此可见,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刑法才能将其归为犯罪,进而依据其他构成要件对其进行处罚。

四、结语

刑法教材中,大都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我们从这几个原则中仔细分析可以得出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实际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而将刑法的基本原则分为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侵犯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是保障人权的体现,更加体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刘凤科.厚大刑法讲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2

[2]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7

[3]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3

[4]张明楷.立法解释的疑问‑‑‑‑‑以刑法立法解释为中心[J].清华法学,2007(1) 作者简介:

李娇娇(1988~),女,河南沁阳人,四川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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