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满星申请国家赔偿案

漫漫维权路,律师一路同行,

彰显司法公正,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黄满星申请国家赔偿案

援助律师---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王玉梅律师

案情简介:

1996年5月21日,黄满星之妻张某被人杀死在麦田里,黄被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1996年6月4日,被湖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宣布逮捕。1996年8月26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满星犯故意杀人罪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黄满星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黄满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满星不服,以“没有作案”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6年11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审理,仍认为黄满星构成犯罪,1997年10月14日判处黄满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满星不服,以“我没有杀人”为由,再次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1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发回重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审理,2002年10月8日,认为黄满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仍不服,以没有犯罪为由,第三次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1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三次裁定发回重审。2003年11月25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黄满星的起诉,2003年11月25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撤诉。期间,黄满星一直被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2003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黄满星被释放,2004年6月4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共被羁押长达七年之久。

援助过程

2006年12月28日,黄满星向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就其被错误羁押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申请法律援助,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王玉梅律师办理该案。接受指派,王律师在向受援人了解案件情况后,发现由于黄满星被羁押时间太久,妻子被人杀害,子女无人照料,大部分法律文书、相关证据均已丢失。要想得到赔偿,最关键的是证据,首先需要到相关部门调取证据,王律师多次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查询该案的档案;但是案件的公安卷宗已退回湖滨公安分局,部分材料需到公安分局,王律师不辞辛苦多次到公安部门,找到相关领导,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后得知三门峡市看守所有部分材料,王律师又到看守所查阅档案,终于搜集到案件大部分的相关证据,但最关键的证据《撤案决定书》,湖滨公安分局仍未作出。

王律师一方面按照国家法定赔偿程序,代黄满星书写赔偿申请书,向相关部门申请认定错误羁押、申请赔偿,一方面催促公安机关尽快了解此案。在黄满星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时,终于等到了盼望已久的《撤案决定书》,湖滨分局2007年6月29日作出了撤案决定。

结果

2007年7月3日,黄满星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金230650.62元。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协调,于2007年8月2日下达《共同赔偿决定书》,决定向黄满星赔偿因被错误羁押的赔偿金230650.62元,2007年8月13日,黄满星领到了盼望已久的赔偿金。

分析: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正是在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和人民法院提供的司法救助下,黄满星得以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顺利地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并最终获得巨额经济赔偿。

2005年3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要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一直是党和政府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值得肯定的是,正是在党和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指导下,司法局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公安机关依法下达撤案决定,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受援人提出赔偿后积极公正办理,蒙受冤屈的受援人及时得到了司法赔偿,使该案得以最快的速度结案,这不仅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精神,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体现了法律援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

王玉梅律师

2007年9月25日

漫漫维权路,律师一路同行,

彰显司法公正,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黄满星申请国家赔偿案

援助律师---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王玉梅律师

案情简介:

1996年5月21日,黄满星之妻张某被人杀死在麦田里,黄被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1996年6月4日,被湖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宣布逮捕。1996年8月26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满星犯故意杀人罪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黄满星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黄满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满星不服,以“没有作案”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6年11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审理,仍认为黄满星构成犯罪,1997年10月14日判处黄满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满星不服,以“我没有杀人”为由,再次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1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发回重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审理,2002年10月8日,认为黄满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仍不服,以没有犯罪为由,第三次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1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三次裁定发回重审。2003年11月25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黄满星的起诉,2003年11月25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撤诉。期间,黄满星一直被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2003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黄满星被释放,2004年6月4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共被羁押长达七年之久。

援助过程

2006年12月28日,黄满星向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就其被错误羁押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申请法律援助,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王玉梅律师办理该案。接受指派,王律师在向受援人了解案件情况后,发现由于黄满星被羁押时间太久,妻子被人杀害,子女无人照料,大部分法律文书、相关证据均已丢失。要想得到赔偿,最关键的是证据,首先需要到相关部门调取证据,王律师多次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查询该案的档案;但是案件的公安卷宗已退回湖滨公安分局,部分材料需到公安分局,王律师不辞辛苦多次到公安部门,找到相关领导,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后得知三门峡市看守所有部分材料,王律师又到看守所查阅档案,终于搜集到案件大部分的相关证据,但最关键的证据《撤案决定书》,湖滨公安分局仍未作出。

王律师一方面按照国家法定赔偿程序,代黄满星书写赔偿申请书,向相关部门申请认定错误羁押、申请赔偿,一方面催促公安机关尽快了解此案。在黄满星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时,终于等到了盼望已久的《撤案决定书》,湖滨分局2007年6月29日作出了撤案决定。

结果

2007年7月3日,黄满星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金230650.62元。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协调,于2007年8月2日下达《共同赔偿决定书》,决定向黄满星赔偿因被错误羁押的赔偿金230650.62元,2007年8月13日,黄满星领到了盼望已久的赔偿金。

分析: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正是在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和人民法院提供的司法救助下,黄满星得以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顺利地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并最终获得巨额经济赔偿。

2005年3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要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一直是党和政府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值得肯定的是,正是在党和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指导下,司法局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公安机关依法下达撤案决定,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受援人提出赔偿后积极公正办理,蒙受冤屈的受援人及时得到了司法赔偿,使该案得以最快的速度结案,这不仅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精神,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体现了法律援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

王玉梅律师

200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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