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基本原则

  摘要 人民警察在执法中使用警械武器必要做到合理合法,更要熟知使用的基本原则,当前被认可的基本原则是制服原则和比例原则,笔者从实践出发,对两个原则进行分析并进行探究。  关键词 警察 使用警械武器 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114 文献标识码:A  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无论使用警械还是武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前提和情形下实施。也就是说警械和武器的使用必须符合一种三段论式的逻辑规律: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利和规定的情形是大前提,违法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小前提,是否使用警械和武器是结论。但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完全需要执法警察的主观判断,这就要求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使用警械武器一定要合理合法,否责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如何做到“合理合法”呢?这就要求民警在熟知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要要搞清楚使用警械武器的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内容,目前我国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遵循基本原则主要有两个,即制服性原则和比例原则。下面笔者就从现在被认可的两个基本原则着手进行分析探究。  一、对现行民警使用警械武器基本原则的分析  (一)制服原则。  《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应当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从这一条来看,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首要的任务就是制止犯罪,即制服性原则。在制服这个前提下尽量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那么,从这条原则来看,虽然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但并不利于保障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因为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责任驱使下,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效果是存在疑问的,至少理论上如此。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使权力所追求的目的与造成公民权利的损害之间应当成比例、相适应,将警察功能仅止于维持公共秩序必要的最低限度。比例原则是限制警察权力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条件与状态,与秩序违反行为产生的障碍成比例。警察权限的设置于行使目的都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因此警察权限应当与此形成比例关系,即维护的公共利益越大,赋予警察的权限也相应的更大一些,久而反之,这样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时候才能达到一种平衡。《条例》中虽未明文规定,但此原则还是在《条例》中得到了体现。例如《条例》中可以使用或禁止使用的情形,就体现了比例原则。从总体上来看,使用警械武器必须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相当。但是,还有一个判明的问题,即如何确认“相当”,这属于一个自有裁量的范畴。还应当指出的是《条例》中虽然体现了比例原则,但不完善,准确地说没有更一步细化,从而不能最大限度地排出这样的危险:不必要的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比如在处置暴力袭警案中,使用枪支的目的也是为了制服与控制,并不是要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因此,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开枪防卫的程度要根据对方的危险程度来定,并有所节制,其它如双方的距离、利用周围掩护物的可能性,也是防卫性用枪应考虑的因素。用枪是最后的手段,如果对方持械攻击的时候,原则上是不能使用武器,即便在不得已情况下使用,也要射击其非致命部位使其丧失反抗。当然,这样的要求不是绝对的,考虑到对方是在运动当中,并且考虑射击时的光线、环境等因素,对实际射中的部位也不能过于苛求,尤其是在对方也有武器并反抗的情况下,就更不能有上述射击部位的要求,因而在这一方面我们在制定新规范的时候对着一方面应当加以考虑。  二、关于对基本原则的一点思考  基本原则对一部法律法规来讲,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就是一部法律法规的灵魂。所以,基本原则并不是单纯的一条表述,而是从整部法律规范中所体现出来的,因而在制定具体规则之间来确定基本原则,对等于对整部法律奠定了基调。通过上述的讨论,笔者认为,虽然《条例》所体现的使用警械武器的基本原则还具有一定的瑕疵,但是这两条原则还是基本上体现出了正当性的要求,所需要做的是进一步细化与完善,笔者认为,我国警察使用警械武器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最小动用武力原则。  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违法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经过正常程序的法律审判,在此情况下,去对其使用暴力甚至是剥夺其生命的行为,目的不是在于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制裁和惩罚,而本质上是属于制止其违法行为的措施。因此,必须确定最小动用武力的原则,来保障违法的犯罪嫌疑人合法的权益。因此,在使用武器时,首先应当尽可能地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的损失。但是,这还不是最小动用武力原则的全部内容,因为塔还是过于笼统,还应该吸取并融入比例原则的合理内容,即对使用程序的打击程度均应有所合理细致的考虑。  (二)比例原则。  关于比例原则前文有所论述,这里不在详细的讨论,但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最小动用武力原则对比例原则有所体现,但是还应当确定比例原则,因为它对哪些案件可以使用那些警械或武器和那些案件不能使用警械或武器有着重要的规制作用。例如警察发现一名盗窃普通物品的犯罪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对其定罪量刑的时候不会被判处死刑,因此,警察在对其实施追捕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其他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出现,则对其不得使用武器。这是因为武器的使用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死亡,从而违反法益相称性的原则。  其实,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基本原则并非刻意的那么泾渭分明,而应当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相辅相成关系存在。比如,最小动用武力原则本身就包含着比例原则的合理内容,反之亦然。我们所需要的是这些原则在具体的规则中体现,而不是一条条生硬的基本准则。□  (作者:河南警察学院指挥战术系教师,研究方向:警务技能与战术)

  摘要 人民警察在执法中使用警械武器必要做到合理合法,更要熟知使用的基本原则,当前被认可的基本原则是制服原则和比例原则,笔者从实践出发,对两个原则进行分析并进行探究。  关键词 警察 使用警械武器 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114 文献标识码:A  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无论使用警械还是武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前提和情形下实施。也就是说警械和武器的使用必须符合一种三段论式的逻辑规律: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利和规定的情形是大前提,违法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小前提,是否使用警械和武器是结论。但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完全需要执法警察的主观判断,这就要求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使用警械武器一定要合理合法,否责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如何做到“合理合法”呢?这就要求民警在熟知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要要搞清楚使用警械武器的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内容,目前我国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遵循基本原则主要有两个,即制服性原则和比例原则。下面笔者就从现在被认可的两个基本原则着手进行分析探究。  一、对现行民警使用警械武器基本原则的分析  (一)制服原则。  《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应当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从这一条来看,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首要的任务就是制止犯罪,即制服性原则。在制服这个前提下尽量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那么,从这条原则来看,虽然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但并不利于保障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因为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责任驱使下,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效果是存在疑问的,至少理论上如此。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使权力所追求的目的与造成公民权利的损害之间应当成比例、相适应,将警察功能仅止于维持公共秩序必要的最低限度。比例原则是限制警察权力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条件与状态,与秩序违反行为产生的障碍成比例。警察权限的设置于行使目的都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因此警察权限应当与此形成比例关系,即维护的公共利益越大,赋予警察的权限也相应的更大一些,久而反之,这样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时候才能达到一种平衡。《条例》中虽未明文规定,但此原则还是在《条例》中得到了体现。例如《条例》中可以使用或禁止使用的情形,就体现了比例原则。从总体上来看,使用警械武器必须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相当。但是,还有一个判明的问题,即如何确认“相当”,这属于一个自有裁量的范畴。还应当指出的是《条例》中虽然体现了比例原则,但不完善,准确地说没有更一步细化,从而不能最大限度地排出这样的危险:不必要的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比如在处置暴力袭警案中,使用枪支的目的也是为了制服与控制,并不是要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因此,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开枪防卫的程度要根据对方的危险程度来定,并有所节制,其它如双方的距离、利用周围掩护物的可能性,也是防卫性用枪应考虑的因素。用枪是最后的手段,如果对方持械攻击的时候,原则上是不能使用武器,即便在不得已情况下使用,也要射击其非致命部位使其丧失反抗。当然,这样的要求不是绝对的,考虑到对方是在运动当中,并且考虑射击时的光线、环境等因素,对实际射中的部位也不能过于苛求,尤其是在对方也有武器并反抗的情况下,就更不能有上述射击部位的要求,因而在这一方面我们在制定新规范的时候对着一方面应当加以考虑。  二、关于对基本原则的一点思考  基本原则对一部法律法规来讲,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就是一部法律法规的灵魂。所以,基本原则并不是单纯的一条表述,而是从整部法律规范中所体现出来的,因而在制定具体规则之间来确定基本原则,对等于对整部法律奠定了基调。通过上述的讨论,笔者认为,虽然《条例》所体现的使用警械武器的基本原则还具有一定的瑕疵,但是这两条原则还是基本上体现出了正当性的要求,所需要做的是进一步细化与完善,笔者认为,我国警察使用警械武器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最小动用武力原则。  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违法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经过正常程序的法律审判,在此情况下,去对其使用暴力甚至是剥夺其生命的行为,目的不是在于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制裁和惩罚,而本质上是属于制止其违法行为的措施。因此,必须确定最小动用武力的原则,来保障违法的犯罪嫌疑人合法的权益。因此,在使用武器时,首先应当尽可能地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的损失。但是,这还不是最小动用武力原则的全部内容,因为塔还是过于笼统,还应该吸取并融入比例原则的合理内容,即对使用程序的打击程度均应有所合理细致的考虑。  (二)比例原则。  关于比例原则前文有所论述,这里不在详细的讨论,但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最小动用武力原则对比例原则有所体现,但是还应当确定比例原则,因为它对哪些案件可以使用那些警械或武器和那些案件不能使用警械或武器有着重要的规制作用。例如警察发现一名盗窃普通物品的犯罪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对其定罪量刑的时候不会被判处死刑,因此,警察在对其实施追捕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其他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出现,则对其不得使用武器。这是因为武器的使用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死亡,从而违反法益相称性的原则。  其实,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基本原则并非刻意的那么泾渭分明,而应当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相辅相成关系存在。比如,最小动用武力原则本身就包含着比例原则的合理内容,反之亦然。我们所需要的是这些原则在具体的规则中体现,而不是一条条生硬的基本准则。□  (作者:河南警察学院指挥战术系教师,研究方向:警务技能与战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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