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探讨

法治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探讨

文维

近几年来,借助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激增。如何更有效地保护网络隐私权,成为目前法学研究的热点【摘要】

分析了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式与我国目前对网络隐私权问题之一。从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界定与范围着手,

的法律缺陷,并对如何完善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隐私网络隐私权侵权形式立法建议【关键词】

近几年,网上频频发生名人隐私被曝光事件。先是近家庭住址被某网站论坛曝光,600位艺人的私人电话号码、

并迅速被其他网站转载;接着,近百名女明星的出生日期及英文名字在网上被一一列出。2008年1月,网络上出现南海网报道海南香港当红明星的不雅艳照。2008年6月,师范大学女生宿舍楼遭遇偷拍,近百名女生闺中密照被上传至网络,引起一片哗然。网络是一个无穷的空间和平台,但网络环境也不是自由王国,法律必须介入,即实行网络管制。在我国,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权。通常表现在监视、记录、制作、出售顾客的隐私资料,甚至与第三方共享,构成对隐

私的侵犯。如搜索引擎巨头谷歌在“隐私门”事件越陷越

深,美国、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多个国家对谷歌街景技术获取私人数据事件展开调查或提出抗议。④

多数网站没有详细的网络隐私规定。受访网站对他人数据的搜集方法与范围,获取个人信息的途径,保障数据安全的办法和对他人信息的使用不加说明。近日,德国政府数据保护机构认为美国著名社交网站facebook有泄露用户数据的嫌疑并将其告上了法庭。

电子邮件、网络广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某些网站将用户资料大量泄露给广告商造成大量的垃圾邮件,或是利用技术措施偷阅他人电子邮件、非法出卖使用者的电子邮件地址。

专业的网络跟踪技术对计算机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侵其中藏有的巨扰。互联网的兴起带来对信息的狂热追捧,

大商机衍生了大量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支付较低的费用,均可获悉他人的详细资料。

某些软硬件厂商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有些设备供应商在销售的电子产品中设下陷阱,对消费者的个人隐私进行收集。据悉,微软公司Windows98系统在officeWord和Excel软件上设置了隐含使用者电子信息的唯一

“秘密通道”可以使个人信息在悄的确认号码,通过这个无声息中进入了微软数据库,毫无网络隐私可言。

政府的作为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如一向强调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美国政府却屡次出现在网络隐私被侵犯的案例中。据悉,美国FBI的“食肉者”网上邮件窃读系统在“声名远播”,该系统在不计其数的电子邮互联网上早已

件流量中筛选所需的电子信息,并从中找出发自或送至犯罪嫌疑人的邮件,将其内容自动复制到“食肉者”电脑的硬盘上。

隐私、隐私权、网络隐私权

隐私与隐私权。隐私是指私人的与公共、群体无关的,不愿他人知悉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信息,不愿他人干预或他人不便干涉的私事,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侵入的个人领域。

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隐私利用配的一种人格权。①隐私权主要由隐私隐瞒权、权、隐私支配权、隐私维护权构成。

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

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入、知

道、搜索、拷贝、利用以及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相关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等。网络隐私权的范围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现实生活中的隐私在网络环境中的体现;二是基于互联网络的特点而产生的网基于网络环境的特征进而络环境特有的隐私。笔者认为,

电子邮箱地产生的隐私主要包括:电子消费卡号及密码、址、个人登陆的身份、大型网络游戏的个人登录信息以及较普遍的网络活动中产生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式

目前互联网上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80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缺陷

网络隐私权保护虽有立法但不健全。我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对网络侵权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网络侵权责任并没有得到相关的重视,没有与产品责任等责任一样,并列作为独立的章来规定,无法体现出网络侵权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一样的地位和重要性。

法律对网络隐私权重视不够。截至目前,中国网民人

数达到4.04亿;⑤

存在大量个人数据被非法搜集、滥用、交

易现象,但是国家目前还没有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律规定。

目前对提供网络服务与内容的供应商之法律责任规定较少。由于我国法律对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比较容忍,这样也就间接支持了网络提供商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

实践中网络隐私权的法律维权难以实现。在现行法律中,我国通常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加以保护,所以当网民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难以侵犯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求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以其它理由提起诉讼。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研究较为滞后。国外的隐私权研究已将近100多年,

而我国隐私权的研究却要晚得多,对网络隐私权的研究更是近十年才开始,且尚未形成系统。

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规定较少且并不详细,实践操作性不强;诸多网络服务与内容的供应商自律意识较弱,而网络侵权现象却愈演愈烈。所以,制定相关法律的任务显得尤为迫切。

确立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新思维。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是十分明显的,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大、复制简易、

后果不易控制、自由度大、监管难等特点;这些新特点应作为立法的思考点和出发点。

确立网络隐私保护立法的原则。在网络隐私权立法制定过程中,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原则:收集限制原则;数据正确原则;利用限制原则;安全保护原则;个人参与原则;多方责任原则。

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应采取的模式。我国网络隐私权应采取“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即以法律保护为主导,以道德舆论、技术保护、行业自律作为基础,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模式,使网民的隐私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

应在民法典中将网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特殊类型加以保护。

在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中,较为突出的是将隐私权单列为一章。明文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将更有依据。

责编/肖洁

立法应规范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与内容。笔者认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包括:一是个人资料,如个人登录的信息、

图像等;二是个人的财产信息,如网上交易账号和密码,甚至大型网络游戏中的个人信息等;三是个人电子邮箱地址;四是网络操作痕迹,如浏览网页等。由于现代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类型也逐渐增多,立法保护的范围与内容也要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应列明“其他导致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一项。

明确网络隐私权是复合型权利。应确立网络隐私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复合型属性,并通过立法给予承认和保护。众所周知,互联网极大地提升了隐私的经济价值,而对网络隐私进行立法保护,不仅维护了公民的个人隐私而且也提高了网络财产的安全性。适时改变隐私权只是人格权的传统观念,接受其具有人格和财产的复合属性,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加有利。

将电子证据作为诉讼法律中的证据。一般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证据都是电子证据,应当在诉讼法律中明确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标准,这样更有利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网络电子对话记录等都是一

些案件的重要证据,对案件的判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制定我国《网络隐私保护条例》。在成熟的法律出台之前,不妨先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条例》,具体内容包括网络隐私权的定义与内容,主要立法原则,个人数据的搜集和持有,个人数据的利用与安全,个人数据的披露与公开,公民网上私人活动、私人领域、私人生活安宁不受非法侵扰,网络侵权救济与法律责任等。

综上所述,立法规制是最基本的规制方式,法律所确定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原则是网络经营者制定自律措施和网络用户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法应涵盖网络用户隐私的全部范围,丰富隐私权的保护内容,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更为全面,我国仍以制定网络隐私权法为宜。(作者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张秀兰:

《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

第20页。②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

第30页。③刘曙光:“网络侵权的八种魔法”,人民网,2006年3月23日。

④“网络‘隐私门’谷歌脸谱都上了黑名单”,《深圳特区报》,2010年7月26日。

⑤“我国网民人数达4.04亿”,新华网,2010年5月1日。

2010/09/中总第3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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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探讨

文维

近几年来,借助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激增。如何更有效地保护网络隐私权,成为目前法学研究的热点【摘要】

分析了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式与我国目前对网络隐私权问题之一。从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界定与范围着手,

的法律缺陷,并对如何完善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隐私网络隐私权侵权形式立法建议【关键词】

近几年,网上频频发生名人隐私被曝光事件。先是近家庭住址被某网站论坛曝光,600位艺人的私人电话号码、

并迅速被其他网站转载;接着,近百名女明星的出生日期及英文名字在网上被一一列出。2008年1月,网络上出现南海网报道海南香港当红明星的不雅艳照。2008年6月,师范大学女生宿舍楼遭遇偷拍,近百名女生闺中密照被上传至网络,引起一片哗然。网络是一个无穷的空间和平台,但网络环境也不是自由王国,法律必须介入,即实行网络管制。在我国,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权。通常表现在监视、记录、制作、出售顾客的隐私资料,甚至与第三方共享,构成对隐

私的侵犯。如搜索引擎巨头谷歌在“隐私门”事件越陷越

深,美国、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多个国家对谷歌街景技术获取私人数据事件展开调查或提出抗议。④

多数网站没有详细的网络隐私规定。受访网站对他人数据的搜集方法与范围,获取个人信息的途径,保障数据安全的办法和对他人信息的使用不加说明。近日,德国政府数据保护机构认为美国著名社交网站facebook有泄露用户数据的嫌疑并将其告上了法庭。

电子邮件、网络广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某些网站将用户资料大量泄露给广告商造成大量的垃圾邮件,或是利用技术措施偷阅他人电子邮件、非法出卖使用者的电子邮件地址。

专业的网络跟踪技术对计算机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侵其中藏有的巨扰。互联网的兴起带来对信息的狂热追捧,

大商机衍生了大量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支付较低的费用,均可获悉他人的详细资料。

某些软硬件厂商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有些设备供应商在销售的电子产品中设下陷阱,对消费者的个人隐私进行收集。据悉,微软公司Windows98系统在officeWord和Excel软件上设置了隐含使用者电子信息的唯一

“秘密通道”可以使个人信息在悄的确认号码,通过这个无声息中进入了微软数据库,毫无网络隐私可言。

政府的作为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如一向强调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美国政府却屡次出现在网络隐私被侵犯的案例中。据悉,美国FBI的“食肉者”网上邮件窃读系统在“声名远播”,该系统在不计其数的电子邮互联网上早已

件流量中筛选所需的电子信息,并从中找出发自或送至犯罪嫌疑人的邮件,将其内容自动复制到“食肉者”电脑的硬盘上。

隐私、隐私权、网络隐私权

隐私与隐私权。隐私是指私人的与公共、群体无关的,不愿他人知悉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信息,不愿他人干预或他人不便干涉的私事,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侵入的个人领域。

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隐私利用配的一种人格权。①隐私权主要由隐私隐瞒权、权、隐私支配权、隐私维护权构成。

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

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入、知

道、搜索、拷贝、利用以及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相关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等。网络隐私权的范围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现实生活中的隐私在网络环境中的体现;二是基于互联网络的特点而产生的网基于网络环境的特征进而络环境特有的隐私。笔者认为,

电子邮箱地产生的隐私主要包括:电子消费卡号及密码、址、个人登陆的身份、大型网络游戏的个人登录信息以及较普遍的网络活动中产生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式

目前互联网上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80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缺陷

网络隐私权保护虽有立法但不健全。我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对网络侵权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网络侵权责任并没有得到相关的重视,没有与产品责任等责任一样,并列作为独立的章来规定,无法体现出网络侵权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一样的地位和重要性。

法律对网络隐私权重视不够。截至目前,中国网民人

数达到4.04亿;⑤

存在大量个人数据被非法搜集、滥用、交

易现象,但是国家目前还没有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律规定。

目前对提供网络服务与内容的供应商之法律责任规定较少。由于我国法律对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比较容忍,这样也就间接支持了网络提供商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

实践中网络隐私权的法律维权难以实现。在现行法律中,我国通常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加以保护,所以当网民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难以侵犯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求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以其它理由提起诉讼。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研究较为滞后。国外的隐私权研究已将近100多年,

而我国隐私权的研究却要晚得多,对网络隐私权的研究更是近十年才开始,且尚未形成系统。

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规定较少且并不详细,实践操作性不强;诸多网络服务与内容的供应商自律意识较弱,而网络侵权现象却愈演愈烈。所以,制定相关法律的任务显得尤为迫切。

确立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新思维。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是十分明显的,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大、复制简易、

后果不易控制、自由度大、监管难等特点;这些新特点应作为立法的思考点和出发点。

确立网络隐私保护立法的原则。在网络隐私权立法制定过程中,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原则:收集限制原则;数据正确原则;利用限制原则;安全保护原则;个人参与原则;多方责任原则。

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应采取的模式。我国网络隐私权应采取“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即以法律保护为主导,以道德舆论、技术保护、行业自律作为基础,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模式,使网民的隐私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

应在民法典中将网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特殊类型加以保护。

在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中,较为突出的是将隐私权单列为一章。明文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将更有依据。

责编/肖洁

立法应规范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与内容。笔者认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包括:一是个人资料,如个人登录的信息、

图像等;二是个人的财产信息,如网上交易账号和密码,甚至大型网络游戏中的个人信息等;三是个人电子邮箱地址;四是网络操作痕迹,如浏览网页等。由于现代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类型也逐渐增多,立法保护的范围与内容也要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应列明“其他导致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一项。

明确网络隐私权是复合型权利。应确立网络隐私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复合型属性,并通过立法给予承认和保护。众所周知,互联网极大地提升了隐私的经济价值,而对网络隐私进行立法保护,不仅维护了公民的个人隐私而且也提高了网络财产的安全性。适时改变隐私权只是人格权的传统观念,接受其具有人格和财产的复合属性,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加有利。

将电子证据作为诉讼法律中的证据。一般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证据都是电子证据,应当在诉讼法律中明确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标准,这样更有利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网络电子对话记录等都是一

些案件的重要证据,对案件的判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制定我国《网络隐私保护条例》。在成熟的法律出台之前,不妨先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条例》,具体内容包括网络隐私权的定义与内容,主要立法原则,个人数据的搜集和持有,个人数据的利用与安全,个人数据的披露与公开,公民网上私人活动、私人领域、私人生活安宁不受非法侵扰,网络侵权救济与法律责任等。

综上所述,立法规制是最基本的规制方式,法律所确定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原则是网络经营者制定自律措施和网络用户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法应涵盖网络用户隐私的全部范围,丰富隐私权的保护内容,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更为全面,我国仍以制定网络隐私权法为宜。(作者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张秀兰:

《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

第20页。②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

第30页。③刘曙光:“网络侵权的八种魔法”,人民网,2006年3月23日。

④“网络‘隐私门’谷歌脸谱都上了黑名单”,《深圳特区报》,2010年7月26日。

⑤“我国网民人数达4.04亿”,新华网,2010年5月1日。

2010/09/中总第3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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