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五头镇小额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五头镇小额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防止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发包处置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工程建设、各项承包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组织管理

各行政村(社区)要在镇招投标监督管理小组的领导下,由“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下设的招投标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村级组织招投标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一)镇农村集体招投标和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职责

1.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信息;

2.审核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招标方案和民主决策会议纪要,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3.组织、参与、监督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活动,负责招投标活动场所的安全和服务保障工作;

4.监督项目交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5.调解招投标活动纠纷;

6.管理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档案;

7.履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申报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责

1.提出招投标申报项目,并履行民主决策审批手续;

2.参与实施招投标;

3.对招投标实施进行监督;

4.按照招投标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收款、付款。

5.履行村级招投标服务中心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招标范围及规定

(一)招标范围

1.投资额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道路、农田水利、饮水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项目等。

2.村级集体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处置和经营项目。

3.村级集体林木、土地、荒山、荒地、坑塘水面等的承包经营。

(二)招标规定

1.凡是上述项目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把关后,派人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标的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的,“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在派人到招标现场考察的基础上,需报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进行招标。标的额在25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镇招投标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特殊情况下,要经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用其它方式招标。

2.实施招投标的项目,其项目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形成具有参会人员签字的书面会议纪要,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批。

三、招投标项目的申报

村级根据实际需要,由村级两委对项目进行申报,申报应具体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处置集体资产资源规模情况简介、资金筹集来源、预算投资金额、付款方式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批复。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监督下,村级组织与镇招投标和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共同组织招投标活动。

四、招投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五、招投标行为的实施

招投标项目确立后,村级组织先与镇招投标和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在镇农村“三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要求,乡村两级共同组织招投标活动。主要从六个方面严把六关:一是严把招标项目确定关。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项目不招标;项目资金无着落或不到位的不招标;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不招标;二是严把标的和投标关。对需要编制标的的项目,由村干部、村民代表、乡镇办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团,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造价机构进行评估,保证项目预算评审和资产资源评估价值的准确;三是严把合同签订关。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签订正式合同;四是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对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村集体与镇招投标服务中心共同签署的验收单,确保工程质量;五是严把资金收支关。对资产资源招标获得的资金收益,直接存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在建工程形成的项目支出,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承包方;六是严把公开公示关,利用公开栏、新闻媒介等方式,在对招投标重要信息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归档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处置及工程建设必须签定规范的书面合同,并经镇招投标和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鉴证后,由乡村两级存档,招投标和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定期监督和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农村招投标五项制度

五头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职责

一、审核招投标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审查招投标项目具体程序及材料,组织制作报批材料。

三、监督农村集体组织对招投标项目的评估。

四、听取群众对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五、检查、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开展招投标项目的具体工作。

六、主持召开招投标会议。

七、督促和协助中标者与招标方签订规范的合同文件。

八、建立并管理招投标的有关档案材料。

九、督促中标者与招标方按合同规定履约并跟踪管理。

十、向镇“三资”管理中心报备招投标情况,向会计机构出具过账证明。

招投标工作基本程序

一、召开农村集体组织班子成员会议提出招投标项目和机构设置意见,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辖区内各村主干联席会议(会议参照农村基层党组织会议要求)和(联)户代表会议(会议参照村民代表会议要求)等确定招投标项目和工作机构(招投标工作小组等)。

二、村级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由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招标项目相关的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生产组招投标参照村级招投标工作小组人员构成。

三、召开招投标工作小组会议,对招标项目按有关规定组织估评标的、制作招投标方案,报包村干部和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预审后,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讨论表决通过。

四、制定招投标工作方案,做好上报审核材料和公告,报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审核,并由中心报镇农村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五、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应于接到招标书面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作出审查结果答复。

六、招投标项目向社会公告(5个工作日以上)后,接受报名、组织招投标会议。

七、组织招投标会议实施招投标。

八、中标方和招标方签订规范性的合同文件。

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投标人的权利

1、投标人对标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如有疑议,可向招投标服务中心提出,并要求得到相对满意答复的权利。

2、投标人有权监督招标方是否按照招投标相关程序进行招投标。

3、投标人对他人买标、串标有向招投标服务中心举报的权利。

二、投标人的义务

1、投标人必须遵守招投标有关规定。

2、投标人必须遵守招投标会场纪律。

3、投标人不得有故意扰乱会场秩序的行为,违者取消其招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买标、串标,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押金。

招投标会场纪律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农村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纪律。

一、参与投标人须凭报名押金票据及有效身份证件进入会场。

二、每一投标人仅报一标,每标只允许两人进入投标会场。

三、投标会场须保持安静,投标人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出会场。

四、进入会场的投标人一律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传递消息。

五、投标人不得有扰乱会场秩序的行为,违者取消其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须认真听取招标主持人对招标办法、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讲解,不得喧哗。

七、投标人领到投标书后,须单独写标,不得相互议论,互打手势。

八、投标人有疑义的事项,请投标者及时举手,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及时提出来,由现场招投标工作小组解释,招投标结束后再提出的质疑,不作处理,由发包方和投标方自行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招投标过程中,不准买标、串标,若发现买标、串标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押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招投标后若发现有买标、串标行为,没收其投标款,标的物产权归发包方所有,并报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贯彻落实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贯彻从严治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握政策,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在执行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过程中,有违法或不当的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批评教育。

(一)对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不尽领导责任,不落实有关规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二)招投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组织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不当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诫免、效能告诫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经批准,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不通过招标直接发包,或采取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的;

(二)不按有关程序产生招投标标的,不接受群众和组织监督,使群众利益、集体利益遭受损失,影响社会稳定;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工程量;

(四)因工作疏忽,未审核相关审批条件,需核准的事项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授意、支持、纵容违反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在招投标活动管理、监督中渎职、失职、接受贿赂的;

(七)其他违反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六、过错责任承担

(一)违规行为是独立行为的,由该行为人承担过错并接受相应处罚;

(二)作出违规行为经过集体研究,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会议讨论阶段或提出合法意见的,不承担过错责任);

(三)经过集体研究作出的违规行为,由纪检、组织部门组成调查组,理清责任,向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专题汇报;对于应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分别由纪检、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七、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实行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镇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发包单位或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镇资金拔付;对招标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二)投标人串通报价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镇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通报各单位,对投标人取消其二年内在本镇范围内参加招标的资格。相关责任人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据情节追究责任。

(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单位提出异议或者向镇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镇纪委投诉。

五头镇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人员组成名单

组  长:裴宏杰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李  强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成  员:赵怀东  副镇长

李秉哲  副镇长

安  新  科技副镇长

陈玉东  副科级干部

郅红伟  财政所所长

潘卫星  招投标中心主任

二、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或参与制订本镇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2、监督、管理本镇项目按规定程序实施建设;

3、协调处理本镇项目建设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4、指导、协调镇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开展工作。

五头镇小额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防止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发包处置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工程建设、各项承包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组织管理

各行政村(社区)要在镇招投标监督管理小组的领导下,由“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下设的招投标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村级组织招投标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一)镇农村集体招投标和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职责

1.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信息;

2.审核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招标方案和民主决策会议纪要,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3.组织、参与、监督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活动,负责招投标活动场所的安全和服务保障工作;

4.监督项目交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5.调解招投标活动纠纷;

6.管理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档案;

7.履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申报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责

1.提出招投标申报项目,并履行民主决策审批手续;

2.参与实施招投标;

3.对招投标实施进行监督;

4.按照招投标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收款、付款。

5.履行村级招投标服务中心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招标范围及规定

(一)招标范围

1.投资额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道路、农田水利、饮水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项目等。

2.村级集体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处置和经营项目。

3.村级集体林木、土地、荒山、荒地、坑塘水面等的承包经营。

(二)招标规定

1.凡是上述项目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把关后,派人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标的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的,“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在派人到招标现场考察的基础上,需报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进行招标。标的额在25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镇招投标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特殊情况下,要经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用其它方式招标。

2.实施招投标的项目,其项目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形成具有参会人员签字的书面会议纪要,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批。

三、招投标项目的申报

村级根据实际需要,由村级两委对项目进行申报,申报应具体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处置集体资产资源规模情况简介、资金筹集来源、预算投资金额、付款方式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批复。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监督下,村级组织与镇招投标和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共同组织招投标活动。

四、招投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五、招投标行为的实施

招投标项目确立后,村级组织先与镇招投标和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在镇农村“三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要求,乡村两级共同组织招投标活动。主要从六个方面严把六关:一是严把招标项目确定关。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项目不招标;项目资金无着落或不到位的不招标;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不招标;二是严把标的和投标关。对需要编制标的的项目,由村干部、村民代表、乡镇办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团,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造价机构进行评估,保证项目预算评审和资产资源评估价值的准确;三是严把合同签订关。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签订正式合同;四是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对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村集体与镇招投标服务中心共同签署的验收单,确保工程质量;五是严把资金收支关。对资产资源招标获得的资金收益,直接存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在建工程形成的项目支出,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承包方;六是严把公开公示关,利用公开栏、新闻媒介等方式,在对招投标重要信息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归档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处置及工程建设必须签定规范的书面合同,并经镇招投标和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鉴证后,由乡村两级存档,招投标和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定期监督和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农村招投标五项制度

五头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职责

一、审核招投标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审查招投标项目具体程序及材料,组织制作报批材料。

三、监督农村集体组织对招投标项目的评估。

四、听取群众对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五、检查、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开展招投标项目的具体工作。

六、主持召开招投标会议。

七、督促和协助中标者与招标方签订规范的合同文件。

八、建立并管理招投标的有关档案材料。

九、督促中标者与招标方按合同规定履约并跟踪管理。

十、向镇“三资”管理中心报备招投标情况,向会计机构出具过账证明。

招投标工作基本程序

一、召开农村集体组织班子成员会议提出招投标项目和机构设置意见,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辖区内各村主干联席会议(会议参照农村基层党组织会议要求)和(联)户代表会议(会议参照村民代表会议要求)等确定招投标项目和工作机构(招投标工作小组等)。

二、村级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由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招标项目相关的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生产组招投标参照村级招投标工作小组人员构成。

三、召开招投标工作小组会议,对招标项目按有关规定组织估评标的、制作招投标方案,报包村干部和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预审后,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讨论表决通过。

四、制定招投标工作方案,做好上报审核材料和公告,报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审核,并由中心报镇农村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五、镇农村招投标服务中心应于接到招标书面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作出审查结果答复。

六、招投标项目向社会公告(5个工作日以上)后,接受报名、组织招投标会议。

七、组织招投标会议实施招投标。

八、中标方和招标方签订规范性的合同文件。

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投标人的权利

1、投标人对标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如有疑议,可向招投标服务中心提出,并要求得到相对满意答复的权利。

2、投标人有权监督招标方是否按照招投标相关程序进行招投标。

3、投标人对他人买标、串标有向招投标服务中心举报的权利。

二、投标人的义务

1、投标人必须遵守招投标有关规定。

2、投标人必须遵守招投标会场纪律。

3、投标人不得有故意扰乱会场秩序的行为,违者取消其招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买标、串标,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押金。

招投标会场纪律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农村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纪律。

一、参与投标人须凭报名押金票据及有效身份证件进入会场。

二、每一投标人仅报一标,每标只允许两人进入投标会场。

三、投标会场须保持安静,投标人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出会场。

四、进入会场的投标人一律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传递消息。

五、投标人不得有扰乱会场秩序的行为,违者取消其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须认真听取招标主持人对招标办法、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讲解,不得喧哗。

七、投标人领到投标书后,须单独写标,不得相互议论,互打手势。

八、投标人有疑义的事项,请投标者及时举手,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及时提出来,由现场招投标工作小组解释,招投标结束后再提出的质疑,不作处理,由发包方和投标方自行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招投标过程中,不准买标、串标,若发现买标、串标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押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招投标后若发现有买标、串标行为,没收其投标款,标的物产权归发包方所有,并报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贯彻落实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贯彻从严治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握政策,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在执行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过程中,有违法或不当的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批评教育。

(一)对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不尽领导责任,不落实有关规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二)招投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组织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不当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诫免、效能告诫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经批准,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不通过招标直接发包,或采取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的;

(二)不按有关程序产生招投标标的,不接受群众和组织监督,使群众利益、集体利益遭受损失,影响社会稳定;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工程量;

(四)因工作疏忽,未审核相关审批条件,需核准的事项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授意、支持、纵容违反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在招投标活动管理、监督中渎职、失职、接受贿赂的;

(七)其他违反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六、过错责任承担

(一)违规行为是独立行为的,由该行为人承担过错并接受相应处罚;

(二)作出违规行为经过集体研究,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会议讨论阶段或提出合法意见的,不承担过错责任);

(三)经过集体研究作出的违规行为,由纪检、组织部门组成调查组,理清责任,向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专题汇报;对于应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分别由纪检、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七、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实行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镇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发包单位或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镇资金拔付;对招标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二)投标人串通报价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镇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通报各单位,对投标人取消其二年内在本镇范围内参加招标的资格。相关责任人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据情节追究责任。

(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单位提出异议或者向镇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镇纪委投诉。

五头镇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人员组成名单

组  长:裴宏杰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李  强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成  员:赵怀东  副镇长

李秉哲  副镇长

安  新  科技副镇长

陈玉东  副科级干部

郅红伟  财政所所长

潘卫星  招投标中心主任

二、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或参与制订本镇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2、监督、管理本镇项目按规定程序实施建设;

3、协调处理本镇项目建设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4、指导、协调镇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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