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反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咨询业2010-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章程》和中咨协会关于发展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咨协会竭诚为会员服务。围绕
第三条 中咨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理事和常务理事分别在会员和理事学选举产生,构成中咨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咨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其部分职权。
第四条 中咨协会1996年10月代表中国工程咨询业加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菲迪克,FIDIC),成为菲迪克成员协会。凡加入中咨协会的单位会员,同时也是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享受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第五条 申请入会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中咨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单位会员。遵守中咨协会章程和FIDIC职业道德准则,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取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各阶段资格证书的工程咨询机构,可申请成为中咨协会单位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遵守中咨协会章程和FIDIC职业道德准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成为中咨协会个人会员:
(一)取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各阶段注册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具有工程咨询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
(三)从事工程咨询相关工作的境内外知名专家、学者。
第八条 理事。由会员自愿申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自愿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中咨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本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中咨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请求中咨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参加中咨协会组织的境内外活动,优先获得国际合作的商机;
(五)获得中咨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使用中咨协会会标的权力;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还可享受以下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权利:
(一)使用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的称谓和标志;
(二)参加FIDIC工程师培训和认证;
(三)获得经中咨协会推荐,代表中国工程咨询业成为FIDIC相关委员会和机构成员的机会;
(四)参加中咨协会组织的代表团,出席菲迪克年会、菲迪克亚太分会(ASPAC)、亚太地区工程技术发展计划组织
(TCDPAP)等重要国际会议和活动;
(五)参加FIDIC组织的国际考察和培训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遵守中咨协会章程和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咨协会和菲迪克成员协会决议;
(二)维护行业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接收中咨协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承担中咨协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四)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入会。
(一)登录中国工程咨询网申请(打印的文本文件加盖单位公章邮寄中咨协会秘书处,另需附上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咨询各阶段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后,报中咨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颁发中咨协会会员证书的同时,颁发菲迪克成员
协会会员证书。
第五章 服务会员
第十五条 中咨协会接受会员意见和建议,代表中国工程咨询业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时沟通,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中咨协会接受政府委托,组织行业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重大课题的研究时,充分征求和采纳会员意见。 第十七条 搭建工程咨询单位之间业务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第十八条 为会员提供数据库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用会费支付每年组织的高级培训服务。邀请联合国、国际组织、FIDIC成员协会、世行和亚行等金融机构、国内外知名工程咨询企业、世界500强的领导和专家等精英担任主讲人,针对行业内热点、难点问题举办培训班,提高会员整体实力和工程咨询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 参加中咨协会年会,单位会员免1人次注册费,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免2人次注册费。
第二一十条 免费赠送会员一份当年的《中国工程咨询》杂志,优惠订阅中咨协会的出版物和书籍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中咨协会网站免费为会员提供政策资讯和行业信息,免费刊登单位业绩及项目进展等重要信息,免费发
布招聘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免费推荐中咨协会获息的工程咨询项目。 第二十四条 会费支付单位会员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选。
第二十五条 优先、优惠在《中国工程咨询网》和《中国工程咨询》杂志上展示会员风采。
第六章 会费
第二十六条 会费管理。中咨协会收取的会费用于中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年会费标准:副会长单位15万元,常务理事单位6万元,理事单位不高于4万元,单位会员2万元。
(二)个人会员年会费标准:个人常务理事3000元,个人理事2000元,个人会员1000元。
(三)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会费不再另收。
第二十八条 会费交纳时间。
(一)会员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中咨协会交纳当年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交纳当年会费。下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按当年半年缴纳会费。 第二十九条 会费交纳办法。会费应直接向中咨协会办公室财务部门交纳,也可通过银行汇入中咨协会账户。中咨协会按照规定出具由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三十条 中咨协会接受会员的会费捐赠。
第三十一条 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会籍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咨协会会员证书由中咨协会颁发,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证书由菲迪克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个人会员工作跨单位调动时,应申请中咨协会更新会员证。
第三十四条 单位会员合并、分立、注销及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告中咨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缴回会员证书。 第三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咨协会,并缴回会员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背中咨协会章程和职业道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经中咨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后,予以除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咨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反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咨询业2010-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章程》和中咨协会关于发展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咨协会竭诚为会员服务。围绕
第三条 中咨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理事和常务理事分别在会员和理事学选举产生,构成中咨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咨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其部分职权。
第四条 中咨协会1996年10月代表中国工程咨询业加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菲迪克,FIDIC),成为菲迪克成员协会。凡加入中咨协会的单位会员,同时也是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享受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第五条 申请入会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中咨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单位会员。遵守中咨协会章程和FIDIC职业道德准则,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取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各阶段资格证书的工程咨询机构,可申请成为中咨协会单位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遵守中咨协会章程和FIDIC职业道德准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成为中咨协会个人会员:
(一)取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各阶段注册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具有工程咨询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
(三)从事工程咨询相关工作的境内外知名专家、学者。
第八条 理事。由会员自愿申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自愿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中咨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本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中咨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请求中咨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参加中咨协会组织的境内外活动,优先获得国际合作的商机;
(五)获得中咨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使用中咨协会会标的权力;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还可享受以下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权利:
(一)使用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的称谓和标志;
(二)参加FIDIC工程师培训和认证;
(三)获得经中咨协会推荐,代表中国工程咨询业成为FIDIC相关委员会和机构成员的机会;
(四)参加中咨协会组织的代表团,出席菲迪克年会、菲迪克亚太分会(ASPAC)、亚太地区工程技术发展计划组织
(TCDPAP)等重要国际会议和活动;
(五)参加FIDIC组织的国际考察和培训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遵守中咨协会章程和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咨协会和菲迪克成员协会决议;
(二)维护行业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接收中咨协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承担中咨协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四)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入会。
(一)登录中国工程咨询网申请(打印的文本文件加盖单位公章邮寄中咨协会秘书处,另需附上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咨询各阶段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后,报中咨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颁发中咨协会会员证书的同时,颁发菲迪克成员
协会会员证书。
第五章 服务会员
第十五条 中咨协会接受会员意见和建议,代表中国工程咨询业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时沟通,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中咨协会接受政府委托,组织行业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重大课题的研究时,充分征求和采纳会员意见。 第十七条 搭建工程咨询单位之间业务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第十八条 为会员提供数据库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用会费支付每年组织的高级培训服务。邀请联合国、国际组织、FIDIC成员协会、世行和亚行等金融机构、国内外知名工程咨询企业、世界500强的领导和专家等精英担任主讲人,针对行业内热点、难点问题举办培训班,提高会员整体实力和工程咨询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 参加中咨协会年会,单位会员免1人次注册费,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免2人次注册费。
第二一十条 免费赠送会员一份当年的《中国工程咨询》杂志,优惠订阅中咨协会的出版物和书籍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中咨协会网站免费为会员提供政策资讯和行业信息,免费刊登单位业绩及项目进展等重要信息,免费发
布招聘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免费推荐中咨协会获息的工程咨询项目。 第二十四条 会费支付单位会员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选。
第二十五条 优先、优惠在《中国工程咨询网》和《中国工程咨询》杂志上展示会员风采。
第六章 会费
第二十六条 会费管理。中咨协会收取的会费用于中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年会费标准:副会长单位15万元,常务理事单位6万元,理事单位不高于4万元,单位会员2万元。
(二)个人会员年会费标准:个人常务理事3000元,个人理事2000元,个人会员1000元。
(三)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会费不再另收。
第二十八条 会费交纳时间。
(一)会员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中咨协会交纳当年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交纳当年会费。下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按当年半年缴纳会费。 第二十九条 会费交纳办法。会费应直接向中咨协会办公室财务部门交纳,也可通过银行汇入中咨协会账户。中咨协会按照规定出具由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三十条 中咨协会接受会员的会费捐赠。
第三十一条 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会籍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咨协会会员证书由中咨协会颁发,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证书由菲迪克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个人会员工作跨单位调动时,应申请中咨协会更新会员证。
第三十四条 单位会员合并、分立、注销及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告中咨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缴回会员证书。 第三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咨协会,并缴回会员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背中咨协会章程和职业道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经中咨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后,予以除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咨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