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考试题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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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三、判断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四、问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包括第51-52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20分。)

1)第一章 试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法益;

一、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利

①侵权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即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包括财产权中的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以及人身权、知识产权。多数情况下债权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但是第三人侵权之情形则例外。

②以权利所及的范围,可以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所有绝对权都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

二、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法益

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受侵权法保护的范围不再局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还包括一些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必须对侵权行为做扩张解释,侵害的“权”不仅包括民事权利,而且还包括民事受法律所保护的民事利益。

②民事法益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其次是指独立于民事权利但仍然受到法律保护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后者则就是侵权法保护的对象。

③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法益主要包括部分“纯粹经济利益”某些财产性质的信赖利益、某些尚未上升到民事权利的精神利益。我国侵权责任法民事权益的概念是一个非周延、带有开放性的列举概念。不仅包括

第二条所列举的民事权利,还包括其他人身财产利益。这部分的利益就是侵权法所保护的民事法益。 ④死者的人身利益,例如姓名、肖像、名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属于受保护的人身利益。债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受保护的财产利益,但侵权责任之构成往往以侵权人的故意为主观要件。

2)第二章 试述无过错责任的适用;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责任的构成与否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没有关系。

一、适用范围

①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指该原则适用于哪些种类的侵权行为。侵权法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专门规定。

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过错责任适用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侵权、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依据《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适用于:产品致人损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为致害的案件、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动物园责任除外),用人单位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案件,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的案件。

二、适用方法

①被侵权人一方可以免除对侵权人一方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侵权人也不得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而主张免责抗辩。

②被侵权人一方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的除外)

三、责任限制

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对承担的责任加以限制,例如美国,严格责任诉讼中原则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比较多的限制是最高额限制。

四、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1、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①一般不承担责任的条件。我国规定的一般不承担责任的条件有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第三人过错。铁路法将被侵权人的中大过失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加以规定。②

特别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产品责任法规定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够发现缺陷的存在等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2、为无过错责任规定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对于避免该原则的消极影响是必要的,但是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必须在必要限度内,否则丧失无过错责任适用的意义。不能将一般不承担责任的条件适用于一切不承担责任的案件。

3)第三章 试述过错的概念、属性(性质)以及判断标准;

1、概念:过错是指侵权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2、过错的性质:①过错本质上具有不正当性和不良性。不正当性和不良性有两层含义:其一,过错作为不正当或者不良的心理状态,表现为它不同于一个正常人在正常情况下的正常心理反应,它是一种不正当或者不良心理反应过程。其二,过错不同于普通的心理状态的内容,这种心理状态包含了不亮的或者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或者包含了引起他人损害的心理驱动力。

②行为人的过错往往通过一定的行为反应出来,可以通过对其外在行为的研究来判断其有无过错或过错大小、种类。行为人的过错只有外化为违反行为,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过错与违法行为的关系是:过错是违法行为的心理基础和驱动力,违法行为是过错的外在表现;但是存在过错并不必然出现违法行为,出现违法行为也并不必然基于过错。

③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表明法律和道德的价值评判。在过错责任领域,法律和道德只是对过错作出否定的评价,并以此作为侵权责任基础对行为人予以特别警告和对社会公众予以一般警告。

3、行为人存在过错与否,判断的基本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主要应当考虑行为人是否达到了法律、行政法规、操作规章等的要求以及一个理性人在当时当地条件下所作出的合理反应,只是适当考虑行为人自身的情况。

①理性人的注意程度对行为人注意程度的要求:具体做法是将一个理性人在当时当地及其他同样条件下所达到的注意程度与侵权人的注意程度相比较。理性人的注意程度就是法律对于一般人所要求的注意程度。如果侵权人的注意程度达到或者超过了理性人的注意程度,也就达到或超过了一般人的注意程度,在法律上就不认为侵权人存在过错。

②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等要求的特别注意程度的要求,是指有些法律法规、行业操作规程等特别要求的注意义务。

③行为人自身的情况:是指行为人自身的年龄、智力、知识、经历、经验等方面的情况。对于负有特别义务的人不需要考虑行为人自身情况。我国法律原则上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但是理性人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存在附加因素和条件,实际上也从另外一面考虑到行为人自身情况。

4)第四章 试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主要形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1、构成要件

①首先是侵权行为,其构成应当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要件。

②主体的复数性,侵权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多数人。这些多数人均是独立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③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

意思联络是指数个行为人对加害行为存在必要的共谋。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分为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行为与没有共同故意但是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发生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所实施的加害行为。对于共同侵权的加害行为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需要意思上的联络。客观说认为,即使数个侵权人之间没有意思上联络,其共同行为相互关联造成损害的,也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折中说认为,构成共同侵权,数个侵权人需要有过错,但是无须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联络;各个侵权人的行为密切联系,构成不可分割的引起损害发生的统一原因。

④结果上的统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一,损害后果构成一个整体。其二,共同侵权行为与作为一个整体的损害后果直接有因果关系。

2、主要形态

①共同正犯,是指实施加害行为时所有共同侵权人都处于同样的地位,都实施了具体的行为,其作用相当或大致相当。

②教唆者、帮助者,是指鼓动、唆使或策划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③关于团伙集合行为的共同侵权责任,团伙成员无论是否具体参加了某次加害行为,均应该对该加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他能证明该加害行为不属于团伙的集合行为。

5)第六章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抗辩事由有哪些?

狭义的责任抗辩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不承担或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

抗辩事由亦称不承担责任或减轻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特定事由,它具有对抗性、客观性、法定性和适用的范围特定性等特征。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抗辩事由有以下几种:

正当防卫: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包括社会公共)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违法的攻击(或者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被侵权人过错:分为被侵权人故意和被侵权人过失。前者是指被侵权人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明知损害结果会发生,而以自己的行为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后者是指被侵权人疏忽大意或者盲目自信,实施某种积极作为行为或者消极不作为行为,该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原因力的情况。

第三人原因: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第七章 试述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补偿”制度。

(一)受益人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受益人的补偿制度。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首先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如侵权人逃逸、无力承担责任),则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适用范围:1.为他人利益实施正当防卫时,防卫人自身的民事权益受到侵权人侵害。2.为他人利益实施紧急避险时,避险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人侵害。3.在其他见义勇为的行为中,见义勇为者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害。

(二)行为人的补偿义务

1.紧急避险人的补偿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人无过错情形下的适当补偿义务。在紧急避险中,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如果损害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并且避险人不存在避险不当的情形,则紧急避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由紧急避险人给予适当补偿。

2.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补偿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了无过错的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的补偿义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能力,在此种状态下给他人造成损害,并且行为没有过错,则因根据行为的经济状况由行为人给受害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3.高空抛物中可能行为人的补偿义务:《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平抛物的情形下可能的加害人的补偿义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 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7)第十一章 试述侵权责任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物权受到侵害,为了保持物权的圆满状态而享有的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受到侵害,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一种债的关系,基于这一关系所享有的请求权。

联系: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竞合,当权利人的物权被侵权行为所侵害时,两个请求权会发生竞合,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保护方法。

区别:①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对物权保护的效力不同。物权请求权是来源于物权,是物权效力的内容;侵权请求权则源于债权,是债权的内容。由于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

②物权请求权仅仅适用于对物权的保护。而侵权责任请求权不仅适用于物权的保护,也适用于对于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保护。

③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首先,行使物权请求权并不需要证明对方的过错。可侵权请求权就大不相同了,除了少数法律特别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之外,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其次,从危害后果上来看,在物权的保护中,行使侵权请求权的前提是要求侵害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但是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不以造成财产损失为前提。比如在侵害行为还未发生,但是确实有发生的可能性时,财产权人可以要求消除危险,但此时显然还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没有损害存在。

④由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目的和功能不同,所以两者对物权保护的侧重点也不同。物权请求权的方式主要是确认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它们的行使都是以财产还完整无缺的存在为基础的,目的在于排除财产权受侵害的事实或者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在物权保护中,行使侵权请求权主要就是要求加害人恢复物的原状或赔偿损害,它的目的是为了填补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恢复的损失,而以实物或货币的方式恢复被损害物的价值状态。

⑤法律对两种请求权保护的期限不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侵权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即在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行为2年之内,如果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以后就不能再行使了,这就是“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道理。可物权请求权一般是不受这个期限的限制的。如果对物权的妨碍和危险一直存在,那么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也就一直存在。至于原物返还请求权,虽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却受取得时效的限制。

8)第十一章 在侵权责任领域中,如何正确认识“返还财产”的侵权责任方式与“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之间的关系?

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侵权责任。

返还财产是指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将侵占的财产返还给被侵权人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

相同之处:侵权责任方式分为两大类:即填补损害类型的侵权责任方式和预防(防止损害扩大)类型的侵权责任方式。返还财产,赔偿损失都为填补损害类型的侵权责任方式。

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在同一个侵权责任承担中可以同时适用。

不同之处:

1.地位不同:

大陆侵权责任法确定的侵权责任方式主要是恢复原状和适当条件下的损害赔偿。广义的恢复原状包括返还财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哪一种侵权责任方式优先适用,但从第16条至第25条的规定来看,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显然处于优越地位,即赔偿损失与返还财产相比处于优越地位,适用范围更广。

2.适用范围不同:

赔偿损失的适用范围包括:(1)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之赔偿(2)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3)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4)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

返还财产侵权责任方式,其适用的前提是被侵占的财产尚存在并具有返还的价值。如果被侵占的财产已经不存在或者返还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则不适用返还财产侵权责任方式,而代之以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方式。

复 习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三、判断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四、问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包括第51-52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20分。)

1)第一章 试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法益;

一、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利

①侵权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即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包括财产权中的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以及人身权、知识产权。多数情况下债权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但是第三人侵权之情形则例外。

②以权利所及的范围,可以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所有绝对权都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

二、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法益

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受侵权法保护的范围不再局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还包括一些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必须对侵权行为做扩张解释,侵害的“权”不仅包括民事权利,而且还包括民事受法律所保护的民事利益。

②民事法益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其次是指独立于民事权利但仍然受到法律保护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后者则就是侵权法保护的对象。

③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法益主要包括部分“纯粹经济利益”某些财产性质的信赖利益、某些尚未上升到民事权利的精神利益。我国侵权责任法民事权益的概念是一个非周延、带有开放性的列举概念。不仅包括

第二条所列举的民事权利,还包括其他人身财产利益。这部分的利益就是侵权法所保护的民事法益。 ④死者的人身利益,例如姓名、肖像、名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属于受保护的人身利益。债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受保护的财产利益,但侵权责任之构成往往以侵权人的故意为主观要件。

2)第二章 试述无过错责任的适用;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责任的构成与否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没有关系。

一、适用范围

①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指该原则适用于哪些种类的侵权行为。侵权法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专门规定。

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过错责任适用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侵权、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依据《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适用于:产品致人损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为致害的案件、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动物园责任除外),用人单位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案件,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的案件。

二、适用方法

①被侵权人一方可以免除对侵权人一方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侵权人也不得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而主张免责抗辩。

②被侵权人一方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的除外)

三、责任限制

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对承担的责任加以限制,例如美国,严格责任诉讼中原则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比较多的限制是最高额限制。

四、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1、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①一般不承担责任的条件。我国规定的一般不承担责任的条件有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第三人过错。铁路法将被侵权人的中大过失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加以规定。②

特别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产品责任法规定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够发现缺陷的存在等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2、为无过错责任规定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对于避免该原则的消极影响是必要的,但是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必须在必要限度内,否则丧失无过错责任适用的意义。不能将一般不承担责任的条件适用于一切不承担责任的案件。

3)第三章 试述过错的概念、属性(性质)以及判断标准;

1、概念:过错是指侵权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2、过错的性质:①过错本质上具有不正当性和不良性。不正当性和不良性有两层含义:其一,过错作为不正当或者不良的心理状态,表现为它不同于一个正常人在正常情况下的正常心理反应,它是一种不正当或者不良心理反应过程。其二,过错不同于普通的心理状态的内容,这种心理状态包含了不亮的或者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或者包含了引起他人损害的心理驱动力。

②行为人的过错往往通过一定的行为反应出来,可以通过对其外在行为的研究来判断其有无过错或过错大小、种类。行为人的过错只有外化为违反行为,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过错与违法行为的关系是:过错是违法行为的心理基础和驱动力,违法行为是过错的外在表现;但是存在过错并不必然出现违法行为,出现违法行为也并不必然基于过错。

③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表明法律和道德的价值评判。在过错责任领域,法律和道德只是对过错作出否定的评价,并以此作为侵权责任基础对行为人予以特别警告和对社会公众予以一般警告。

3、行为人存在过错与否,判断的基本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主要应当考虑行为人是否达到了法律、行政法规、操作规章等的要求以及一个理性人在当时当地条件下所作出的合理反应,只是适当考虑行为人自身的情况。

①理性人的注意程度对行为人注意程度的要求:具体做法是将一个理性人在当时当地及其他同样条件下所达到的注意程度与侵权人的注意程度相比较。理性人的注意程度就是法律对于一般人所要求的注意程度。如果侵权人的注意程度达到或者超过了理性人的注意程度,也就达到或超过了一般人的注意程度,在法律上就不认为侵权人存在过错。

②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等要求的特别注意程度的要求,是指有些法律法规、行业操作规程等特别要求的注意义务。

③行为人自身的情况:是指行为人自身的年龄、智力、知识、经历、经验等方面的情况。对于负有特别义务的人不需要考虑行为人自身情况。我国法律原则上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但是理性人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存在附加因素和条件,实际上也从另外一面考虑到行为人自身情况。

4)第四章 试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主要形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1、构成要件

①首先是侵权行为,其构成应当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要件。

②主体的复数性,侵权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多数人。这些多数人均是独立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③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

意思联络是指数个行为人对加害行为存在必要的共谋。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分为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行为与没有共同故意但是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发生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所实施的加害行为。对于共同侵权的加害行为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需要意思上的联络。客观说认为,即使数个侵权人之间没有意思上联络,其共同行为相互关联造成损害的,也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折中说认为,构成共同侵权,数个侵权人需要有过错,但是无须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联络;各个侵权人的行为密切联系,构成不可分割的引起损害发生的统一原因。

④结果上的统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一,损害后果构成一个整体。其二,共同侵权行为与作为一个整体的损害后果直接有因果关系。

2、主要形态

①共同正犯,是指实施加害行为时所有共同侵权人都处于同样的地位,都实施了具体的行为,其作用相当或大致相当。

②教唆者、帮助者,是指鼓动、唆使或策划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③关于团伙集合行为的共同侵权责任,团伙成员无论是否具体参加了某次加害行为,均应该对该加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他能证明该加害行为不属于团伙的集合行为。

5)第六章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抗辩事由有哪些?

狭义的责任抗辩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不承担或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

抗辩事由亦称不承担责任或减轻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特定事由,它具有对抗性、客观性、法定性和适用的范围特定性等特征。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抗辩事由有以下几种:

正当防卫: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包括社会公共)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违法的攻击(或者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被侵权人过错:分为被侵权人故意和被侵权人过失。前者是指被侵权人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明知损害结果会发生,而以自己的行为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后者是指被侵权人疏忽大意或者盲目自信,实施某种积极作为行为或者消极不作为行为,该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原因力的情况。

第三人原因: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第七章 试述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补偿”制度。

(一)受益人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受益人的补偿制度。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首先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如侵权人逃逸、无力承担责任),则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适用范围:1.为他人利益实施正当防卫时,防卫人自身的民事权益受到侵权人侵害。2.为他人利益实施紧急避险时,避险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人侵害。3.在其他见义勇为的行为中,见义勇为者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害。

(二)行为人的补偿义务

1.紧急避险人的补偿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人无过错情形下的适当补偿义务。在紧急避险中,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如果损害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并且避险人不存在避险不当的情形,则紧急避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由紧急避险人给予适当补偿。

2.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补偿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了无过错的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的补偿义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能力,在此种状态下给他人造成损害,并且行为没有过错,则因根据行为的经济状况由行为人给受害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3.高空抛物中可能行为人的补偿义务:《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平抛物的情形下可能的加害人的补偿义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 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7)第十一章 试述侵权责任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物权受到侵害,为了保持物权的圆满状态而享有的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受到侵害,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一种债的关系,基于这一关系所享有的请求权。

联系: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竞合,当权利人的物权被侵权行为所侵害时,两个请求权会发生竞合,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保护方法。

区别:①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对物权保护的效力不同。物权请求权是来源于物权,是物权效力的内容;侵权请求权则源于债权,是债权的内容。由于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

②物权请求权仅仅适用于对物权的保护。而侵权责任请求权不仅适用于物权的保护,也适用于对于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保护。

③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首先,行使物权请求权并不需要证明对方的过错。可侵权请求权就大不相同了,除了少数法律特别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之外,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其次,从危害后果上来看,在物权的保护中,行使侵权请求权的前提是要求侵害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但是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不以造成财产损失为前提。比如在侵害行为还未发生,但是确实有发生的可能性时,财产权人可以要求消除危险,但此时显然还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没有损害存在。

④由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目的和功能不同,所以两者对物权保护的侧重点也不同。物权请求权的方式主要是确认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它们的行使都是以财产还完整无缺的存在为基础的,目的在于排除财产权受侵害的事实或者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在物权保护中,行使侵权请求权主要就是要求加害人恢复物的原状或赔偿损害,它的目的是为了填补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恢复的损失,而以实物或货币的方式恢复被损害物的价值状态。

⑤法律对两种请求权保护的期限不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侵权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即在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行为2年之内,如果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以后就不能再行使了,这就是“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道理。可物权请求权一般是不受这个期限的限制的。如果对物权的妨碍和危险一直存在,那么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也就一直存在。至于原物返还请求权,虽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却受取得时效的限制。

8)第十一章 在侵权责任领域中,如何正确认识“返还财产”的侵权责任方式与“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之间的关系?

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侵权责任。

返还财产是指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将侵占的财产返还给被侵权人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

相同之处:侵权责任方式分为两大类:即填补损害类型的侵权责任方式和预防(防止损害扩大)类型的侵权责任方式。返还财产,赔偿损失都为填补损害类型的侵权责任方式。

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在同一个侵权责任承担中可以同时适用。

不同之处:

1.地位不同:

大陆侵权责任法确定的侵权责任方式主要是恢复原状和适当条件下的损害赔偿。广义的恢复原状包括返还财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哪一种侵权责任方式优先适用,但从第16条至第25条的规定来看,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显然处于优越地位,即赔偿损失与返还财产相比处于优越地位,适用范围更广。

2.适用范围不同:

赔偿损失的适用范围包括:(1)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之赔偿(2)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3)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4)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

返还财产侵权责任方式,其适用的前提是被侵占的财产尚存在并具有返还的价值。如果被侵占的财产已经不存在或者返还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则不适用返还财产侵权责任方式,而代之以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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