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李某在H公司任行政主管一职,月工资为5400元,上行政班,每周双休。2015年10月份,李某因家中有急事需处理而在该月20号至24号向公司请5天事假并获得批准。而后在11月15号工资发放时,发现工资相应减少1500元。
李某认为工资发放数额出差错并向公司财务部询问该事。然后财务部的同事告知她,根据公司相关规定,10月份扣除放假时间7天及周末6天后应出勤天数为18天,而李某因请5天事假,实际出勤13天,故扣除5天事假工资1500元整。
(计算方式:5400÷18×5=1500)
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请事假不支付当日工资的规定是清楚的,但却对公司按应出勤天数为18天计算日工资标准有异议。
问:该公司如此操作是否合法?
【法律探析】
所谓事假,即员工因为个人的私事向用人单位请的休假。由于事假并非公事,也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带福利性质的假期,所以事假通常是无薪的,关于这一点大多数人都没有异议。 在计算事假该扣多少工资这个问题上,焦点在于日工资标准如何确定。一旦确定了日工资标准,只需要将日工资乘以员工对应的事假天数即可得到扣除金额。
对于日工资标准,现在的用人单位一般存在两种计算方式:
(一)按照事假当月员工实际应出勤日计算日工资。即将当月工资除以当月应出勤日,得出日工资金额。这样做的缺点是,每月的出勤日不一致,当工作日少的月份请事假扣除的工资会比工作日多的月份多,而在工作日多的月份请事假就相对少扣一些。上述案例中H公司采用的就是这种计算方式。
(二)按照全年月平均计薪日计算日工资。根据劳社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共计104天休息日不计薪,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带薪休假)。因为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因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这种做法排除了月工作天数波动产生的不公平。
那么,上述案例中H公司的操作合法吗?经过上述分析得知,不能说H公司明显违法,但却是操作不当的。这是因为,十月份包含国家法定假日3天,应视为员工正常出勤,H公司10月应出勤天数应为23天。退一步讲,即便H公司扣除10月份所有的周六周日共计9天,那么本月应出勤天数为仍为22天。因此H公司从一开始计算应出勤天数为18天就已经存在错误,属于剥夺员工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福利的行为。
本律师认为,国家劳社部对工作时间,工资计算等都作出了相对明晰的规定,从公平公正角度出发,以及减少适用标准异议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均不能自主约定,另行规定该标准。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 欧秀玲)
【案例导入】
李某在H公司任行政主管一职,月工资为5400元,上行政班,每周双休。2015年10月份,李某因家中有急事需处理而在该月20号至24号向公司请5天事假并获得批准。而后在11月15号工资发放时,发现工资相应减少1500元。
李某认为工资发放数额出差错并向公司财务部询问该事。然后财务部的同事告知她,根据公司相关规定,10月份扣除放假时间7天及周末6天后应出勤天数为18天,而李某因请5天事假,实际出勤13天,故扣除5天事假工资1500元整。
(计算方式:5400÷18×5=1500)
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请事假不支付当日工资的规定是清楚的,但却对公司按应出勤天数为18天计算日工资标准有异议。
问:该公司如此操作是否合法?
【法律探析】
所谓事假,即员工因为个人的私事向用人单位请的休假。由于事假并非公事,也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带福利性质的假期,所以事假通常是无薪的,关于这一点大多数人都没有异议。 在计算事假该扣多少工资这个问题上,焦点在于日工资标准如何确定。一旦确定了日工资标准,只需要将日工资乘以员工对应的事假天数即可得到扣除金额。
对于日工资标准,现在的用人单位一般存在两种计算方式:
(一)按照事假当月员工实际应出勤日计算日工资。即将当月工资除以当月应出勤日,得出日工资金额。这样做的缺点是,每月的出勤日不一致,当工作日少的月份请事假扣除的工资会比工作日多的月份多,而在工作日多的月份请事假就相对少扣一些。上述案例中H公司采用的就是这种计算方式。
(二)按照全年月平均计薪日计算日工资。根据劳社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共计104天休息日不计薪,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带薪休假)。因为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因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这种做法排除了月工作天数波动产生的不公平。
那么,上述案例中H公司的操作合法吗?经过上述分析得知,不能说H公司明显违法,但却是操作不当的。这是因为,十月份包含国家法定假日3天,应视为员工正常出勤,H公司10月应出勤天数应为23天。退一步讲,即便H公司扣除10月份所有的周六周日共计9天,那么本月应出勤天数为仍为22天。因此H公司从一开始计算应出勤天数为18天就已经存在错误,属于剥夺员工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福利的行为。
本律师认为,国家劳社部对工作时间,工资计算等都作出了相对明晰的规定,从公平公正角度出发,以及减少适用标准异议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均不能自主约定,另行规定该标准。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 欧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