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第三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学习目标
•本章介绍我国主要贸易管制的具体管理措施和报关规范。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我国对外贸经营者管理、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出口收付汇、进出口贸易管理的主要工具和报关规范以及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等内容。
3.1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3.1.1 含义
对外贸易管制即进出口贸易的国家管制,是为了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和国内外政策的需要,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对外贸易制度并采取有效管理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对外贸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为。
3.1.2 对外贸易管制目标的实现z海关监管是实现对外贸易管制的重要手段z报关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z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体系框架
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
3.2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
3.2.1 货物进出口管理
•(一)禁止进出口
1.具体范围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旧机电、废物、废旧金属、来自疫区或不合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其他。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包括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麻黄草、木炭、未命名或新发现的野生动物、劳改产品等。
2.管理原则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任何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经营进出口,一旦发现,海关有权采取相应行政措施,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限制进出口
•1、具体范围
黄金白银、农牧渔、国家金融地位、国际收支等相关的实施进口限制。
保护环境、国内短缺、输往国家市场容量有限、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等情况实施出口限制。•2、管制原则
有数量限制的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性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方式示意图
许可证件管理
进口
关税配额—配额税率管理(相对数量限制)
限制进出
口货物
配额限制配额许可证管理(直接分配)
出口配额招标—许可证管理
非配额限制—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与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是指国家批准外贸经营者进出口某些货物或技术的证明文件。发放主体是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局。
许可证件管理不仅包括进出口许可证,而且包括《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许可性质的证明、文件。如国家各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种类货物进出口的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音像制品进口批准单、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等。
发放主体是国家有关经济职能管理部门,有对外贸易管理机构,又有国家环保总局、林业局、药监局等相关部门。•
(三)自由进出口
•1.具体范围
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外的其他货物。
•2、管制原则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指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是一种在进口前自动登记性质的许可制度,便于国家统计和监督。
所有自由进口货物都要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吗?
注意:进口列入目录的商品,但免
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
¾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原油、成品油除外)
¾外商企业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¾货样广告品、试验品进口,每批次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
¾暂时进口货物
¾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于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和其他国家规定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况
3.2.2 技术进出口管理
•(一)禁止进出口
1.具体范围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钢铁冶金技术、石油化工技术、有色金属冶金技术、电工技术、印刷技术等26项。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核技术、测绘技术、地质技术等31项、
•2、管制原则
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海关法相关规定处罚。
(二)限制进出口
•1、具体范围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包括生物技术、石油炼制技术、造币技术等16项。
实行目录管理,关于核出口、生物两用品、导弹及相关物项等。
•2、管制原则
实行许可证管理,进出口申报时需主动递交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三)自由进出口
•1.具体范围
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以外的其他技术。
•2、管制原则
实行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外贸主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
3.3 其他贸易管制
•3.3.1 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
2004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对外贸易法》相关规定,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2、进出口经营权
对外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的资格,又称对外贸易经营权。
3.3.2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1、进出口商品检验
涉及面广,最为重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为保障国家安全、国民健康保护动植物和环境。•2、动植物检疫
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等过程实施检疫;为防止传染病及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国境。
•3、国境卫生监督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及口岸管辖区的公共场所、生活设施进行的检查;为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
*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2.检验检疫范围和检查的重点不同
商品检验侧重商业性要求。
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侧重卫生要求。范围稍小于商品检验。
•3.检查要求不同
商品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和非法定检验,检验主体可以是国家商检部门,又可以是经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
后两者都属于法定性质的检验检疫,不存在自行选择的情况。检验检疫主体只能是国家卫生检疫或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
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管理的其他规定
1.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进出口化妆品原料及半成品,亦需报检。
2.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3.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4.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国家对出口煤炭实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
6.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7.对于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以及土壤,国家规定一律禁止进境。
3.3.4 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措施
实施条件是存在低价倾销并已达到相当幅度、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反补贴
实施条件是因为政府经济性补贴或财政支持使进口国受到损害。
•3、保障措施
进口产品数量激增挤占进口国家同类产品市场份额,造成不利影响。
3.4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与报关规范•3.4.1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适用范围:
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报关规范:
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原则实行“一批一
证”、“一证一关”制度。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的商品,发证机关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时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在其有效期内最多可使用12次。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一年,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出口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
3.4.2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适用范围:
部分自动进口货物,涉及管理目录是商务部公布的《自动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06年实行的自动进口许可是按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三个目录的形式进行管理。
•报关规范: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一批一证”、“一证一关”,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商品,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一)进口许可证管理
1.2011年进口许可证适用范围
列入《201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重点旧机电产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2种,共计135个10位HS商品编码。
2.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签发
对外贸易经营者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印章。
发证机构严格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的规定,签发相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管理。
3.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经营者应当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未使用部分的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系统中对原证进行核销,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进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
1.2011年出口许可证适用范围
列入《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共49种,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①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②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③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含标准砂)、钼制品、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钠
2.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签发
对外贸易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各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的要求,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关出口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制。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
(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2)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3)其它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规定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出运数。
3.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出口配额的有效期为当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另有规定者除外,经营者应当在配额有效期内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各发证机构可自当年12月10日起,根据商务部或者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下发的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一)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机构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列入2011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一、目录二、目录三)的商品包括:肉鸡、植物油、烟草、二醋酸纤维丝束、铜精矿、煤、废纸、废钢、废铝、铜、鲜奶、奶粉、乳清、大豆、油菜籽、豆粕、猪肉及副产品、光盘生产设备、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飞机、船舶、游戏机、锅炉、汽轮机、发动机(非87章车辆用)及关键部件、水轮机及其他动力装置、化工装置、食品机械、工程机械、造纸及印刷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电气设备、铁路机车、医疗设备、旧胶印机、铁矿石、铝土矿、原油、成品油、天然气、氧化铝、化肥、钢材等共计749个10位HS编码的商品。
(三)《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和签发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并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收货人许可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进口许可货物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发证机构收到申请后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以下列方式进口自动许可货物的,可以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其他相关规定
1.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不适用《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
2.加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管理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复出口。
3.国家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或者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4.收货人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发证机构对收货人交回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予以撤销。
5.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
6.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非一批一证”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
7.《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
8.《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9.未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擅自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3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
•适用范围:《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中的出口纺织品。
•报关规范:
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需盖有向海关备案的出口自动许可专用章。公历年度有效,有效期6个月。“一批一证”“一证一关”
3.4.4 进口废物管理
•适用范围:列入《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或《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规范:
1、列入《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应提交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并盖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2、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应提交标注“自动进口许可”字样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进口的废物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3.4.5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适用范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所指对象
•报关规范:
1、列入目录,属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向海关交验《非公约证明书》“一批一证”
2、列入目录,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成员国应履行义务的,提供《公约证明书》“一批一证”
3、未列入目录,以及列入目录的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附录植物物种,提供《非物种证明》按时效分“当年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3.4.6 进出口药品管理
•适用范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可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以及进口一般药品。
•报关规范:
进出口精神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一批一证)
进出口麻醉药品→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一批一证)
一般药品的进口→进口药品通关单
(一批一证),证面内容不得更改,仅在该单注明的指定口岸使用才有效。一般药品出口暂无特殊要求。
3.4.7 黄金制品
•适用范围
:实施进出口管理的黄金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黄金及制品进出口管理机关
•报关规范:
1、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出口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2、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批件,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当年有效,跨年作废。
3.4.8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
•适用范围:
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目录》的商品。
•报关规范:
出口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有效期1年,跨年度使用时,到次年3月31日。“一证一关”制和“一批一证”制
进口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一证一关”制和“非一批一证”制。跨年使用可到3月31日。
3.4.9 出入境检验检疫
•适用范围:
列入《法定检验目录》属于进境出境管理的商品,以及其他有关国家的特定商品、非法检目录的商品。
•报关规范:
进境提供“入境通关单”出境提供“出境通关单”
实行“一批一证”,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3.4.10 其他进出口管理
•(一)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适用范围:
由文化部指定的经营单位经营进口的音像制品成品、可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报关规范:
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验放。
(二)化学品首次进境及有毒化学品
•适用范围: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或有毒化学品。
•报关规范:
有毒化学品→《有毒化工品进出口管理放行通知单》化学品首次进口→《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化学品首次进口:是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进口其未曾在中国登记过的化学品,即使同种化学品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进行了登记,仍被视为化学品首次进口。
(四)兽药进口管理
•适用范围: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的物质。•报关规范:
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已在进口货物申报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向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第三章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第三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学习目标
•本章介绍我国主要贸易管制的具体管理措施和报关规范。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我国对外贸经营者管理、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出口收付汇、进出口贸易管理的主要工具和报关规范以及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等内容。
3.1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3.1.1 含义
对外贸易管制即进出口贸易的国家管制,是为了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和国内外政策的需要,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对外贸易制度并采取有效管理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对外贸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为。
3.1.2 对外贸易管制目标的实现z海关监管是实现对外贸易管制的重要手段z报关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z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体系框架
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
3.2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
3.2.1 货物进出口管理
•(一)禁止进出口
1.具体范围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旧机电、废物、废旧金属、来自疫区或不合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其他。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包括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麻黄草、木炭、未命名或新发现的野生动物、劳改产品等。
2.管理原则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任何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经营进出口,一旦发现,海关有权采取相应行政措施,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限制进出口
•1、具体范围
黄金白银、农牧渔、国家金融地位、国际收支等相关的实施进口限制。
保护环境、国内短缺、输往国家市场容量有限、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等情况实施出口限制。•2、管制原则
有数量限制的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性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方式示意图
许可证件管理
进口
关税配额—配额税率管理(相对数量限制)
限制进出
口货物
配额限制配额许可证管理(直接分配)
出口配额招标—许可证管理
非配额限制—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与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是指国家批准外贸经营者进出口某些货物或技术的证明文件。发放主体是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局。
许可证件管理不仅包括进出口许可证,而且包括《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许可性质的证明、文件。如国家各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种类货物进出口的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音像制品进口批准单、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等。
发放主体是国家有关经济职能管理部门,有对外贸易管理机构,又有国家环保总局、林业局、药监局等相关部门。•
(三)自由进出口
•1.具体范围
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外的其他货物。
•2、管制原则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指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是一种在进口前自动登记性质的许可制度,便于国家统计和监督。
所有自由进口货物都要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吗?
注意:进口列入目录的商品,但免
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
¾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原油、成品油除外)
¾外商企业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¾货样广告品、试验品进口,每批次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
¾暂时进口货物
¾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于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和其他国家规定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况
3.2.2 技术进出口管理
•(一)禁止进出口
1.具体范围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钢铁冶金技术、石油化工技术、有色金属冶金技术、电工技术、印刷技术等26项。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核技术、测绘技术、地质技术等31项、
•2、管制原则
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海关法相关规定处罚。
(二)限制进出口
•1、具体范围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包括生物技术、石油炼制技术、造币技术等16项。
实行目录管理,关于核出口、生物两用品、导弹及相关物项等。
•2、管制原则
实行许可证管理,进出口申报时需主动递交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三)自由进出口
•1.具体范围
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以外的其他技术。
•2、管制原则
实行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外贸主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
3.3 其他贸易管制
•3.3.1 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
2004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对外贸易法》相关规定,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2、进出口经营权
对外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的资格,又称对外贸易经营权。
3.3.2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1、进出口商品检验
涉及面广,最为重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为保障国家安全、国民健康保护动植物和环境。•2、动植物检疫
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等过程实施检疫;为防止传染病及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国境。
•3、国境卫生监督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及口岸管辖区的公共场所、生活设施进行的检查;为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
*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2.检验检疫范围和检查的重点不同
商品检验侧重商业性要求。
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侧重卫生要求。范围稍小于商品检验。
•3.检查要求不同
商品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和非法定检验,检验主体可以是国家商检部门,又可以是经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
后两者都属于法定性质的检验检疫,不存在自行选择的情况。检验检疫主体只能是国家卫生检疫或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
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管理的其他规定
1.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进出口化妆品原料及半成品,亦需报检。
2.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3.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4.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国家对出口煤炭实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
6.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7.对于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以及土壤,国家规定一律禁止进境。
3.3.4 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措施
实施条件是存在低价倾销并已达到相当幅度、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反补贴
实施条件是因为政府经济性补贴或财政支持使进口国受到损害。
•3、保障措施
进口产品数量激增挤占进口国家同类产品市场份额,造成不利影响。
3.4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与报关规范•3.4.1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适用范围:
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报关规范:
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原则实行“一批一
证”、“一证一关”制度。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的商品,发证机关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时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在其有效期内最多可使用12次。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一年,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出口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
3.4.2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适用范围:
部分自动进口货物,涉及管理目录是商务部公布的《自动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06年实行的自动进口许可是按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三个目录的形式进行管理。
•报关规范: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一批一证”、“一证一关”,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商品,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一)进口许可证管理
1.2011年进口许可证适用范围
列入《201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重点旧机电产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2种,共计135个10位HS商品编码。
2.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签发
对外贸易经营者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印章。
发证机构严格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的规定,签发相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管理。
3.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经营者应当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未使用部分的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系统中对原证进行核销,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进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
1.2011年出口许可证适用范围
列入《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共49种,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①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②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③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含标准砂)、钼制品、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钠
2.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签发
对外贸易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各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的要求,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关出口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制。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
(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2)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3)其它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规定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出运数。
3.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出口配额的有效期为当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另有规定者除外,经营者应当在配额有效期内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各发证机构可自当年12月10日起,根据商务部或者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下发的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一)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机构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列入2011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一、目录二、目录三)的商品包括:肉鸡、植物油、烟草、二醋酸纤维丝束、铜精矿、煤、废纸、废钢、废铝、铜、鲜奶、奶粉、乳清、大豆、油菜籽、豆粕、猪肉及副产品、光盘生产设备、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飞机、船舶、游戏机、锅炉、汽轮机、发动机(非87章车辆用)及关键部件、水轮机及其他动力装置、化工装置、食品机械、工程机械、造纸及印刷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电气设备、铁路机车、医疗设备、旧胶印机、铁矿石、铝土矿、原油、成品油、天然气、氧化铝、化肥、钢材等共计749个10位HS编码的商品。
(三)《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和签发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并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收货人许可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进口许可货物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发证机构收到申请后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以下列方式进口自动许可货物的,可以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其他相关规定
1.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不适用《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
2.加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管理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复出口。
3.国家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或者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4.收货人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发证机构对收货人交回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予以撤销。
5.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
6.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非一批一证”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
7.《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
8.《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9.未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擅自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3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
•适用范围:《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中的出口纺织品。
•报关规范:
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需盖有向海关备案的出口自动许可专用章。公历年度有效,有效期6个月。“一批一证”“一证一关”
3.4.4 进口废物管理
•适用范围:列入《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或《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规范:
1、列入《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应提交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并盖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2、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应提交标注“自动进口许可”字样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进口的废物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3.4.5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适用范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所指对象
•报关规范:
1、列入目录,属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向海关交验《非公约证明书》“一批一证”
2、列入目录,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成员国应履行义务的,提供《公约证明书》“一批一证”
3、未列入目录,以及列入目录的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附录植物物种,提供《非物种证明》按时效分“当年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3.4.6 进出口药品管理
•适用范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可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以及进口一般药品。
•报关规范:
进出口精神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一批一证)
进出口麻醉药品→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一批一证)
一般药品的进口→进口药品通关单
(一批一证),证面内容不得更改,仅在该单注明的指定口岸使用才有效。一般药品出口暂无特殊要求。
3.4.7 黄金制品
•适用范围
:实施进出口管理的黄金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黄金及制品进出口管理机关
•报关规范:
1、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出口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2、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批件,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当年有效,跨年作废。
3.4.8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
•适用范围:
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目录》的商品。
•报关规范:
出口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有效期1年,跨年度使用时,到次年3月31日。“一证一关”制和“一批一证”制
进口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一证一关”制和“非一批一证”制。跨年使用可到3月31日。
3.4.9 出入境检验检疫
•适用范围:
列入《法定检验目录》属于进境出境管理的商品,以及其他有关国家的特定商品、非法检目录的商品。
•报关规范:
进境提供“入境通关单”出境提供“出境通关单”
实行“一批一证”,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3.4.10 其他进出口管理
•(一)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适用范围:
由文化部指定的经营单位经营进口的音像制品成品、可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报关规范:
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验放。
(二)化学品首次进境及有毒化学品
•适用范围: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或有毒化学品。
•报关规范:
有毒化学品→《有毒化工品进出口管理放行通知单》化学品首次进口→《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化学品首次进口:是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进口其未曾在中国登记过的化学品,即使同种化学品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进行了登记,仍被视为化学品首次进口。
(四)兽药进口管理
•适用范围: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的物质。•报关规范:
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已在进口货物申报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向海关办理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