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 法院一次性判决离婚
王先生和黄女士遵循父母之命于1989年11月11日结为夫妻,当时没有办理结婚证,至今也未补办结婚证。婚后女方户口迁入男方,户口本上显示二人为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三个孩子,最小的16岁,最大的22岁。
2012年2月6日,王先生以婚前缺少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不好,特别是近年来,双方经常因锁事吵架,有时还打架为由,委托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刘海林律师将黄女士起诉到温岭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2012年2月28日,温岭法院大溪法庭开庭审理时黄女士不同意离婚,王先生坚持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没有合好的可能。
2012年5月3日,法院判决准许王先生与黄女士离婚。
温岭宇策律师事务所刘海林律师解释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我国法律承认事实婚姻,这之后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也就是说,未办结婚证的夫妻现在起诉要求离婚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而未补办结婚证的,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刘海林律师还强调,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如果调解不成功的,对于已办结婚证的婚姻,法院可能在第一次起诉时就判决离婚,也可能在第一次起诉时判决不准离婚;对于未办结婚证的婚姻,法院会一次性判决准许离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准许离婚,例如前面王先生与黄女士的离婚诉讼。这是事实婚姻和已办理结婚证的婚姻的最大的不同,因此建议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条件的老夫老妻们补办结婚登记为宜。
刘海林律师 2012年7月1日
事实婚姻 法院一次性判决离婚
王先生和黄女士遵循父母之命于1989年11月11日结为夫妻,当时没有办理结婚证,至今也未补办结婚证。婚后女方户口迁入男方,户口本上显示二人为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三个孩子,最小的16岁,最大的22岁。
2012年2月6日,王先生以婚前缺少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不好,特别是近年来,双方经常因锁事吵架,有时还打架为由,委托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刘海林律师将黄女士起诉到温岭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2012年2月28日,温岭法院大溪法庭开庭审理时黄女士不同意离婚,王先生坚持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没有合好的可能。
2012年5月3日,法院判决准许王先生与黄女士离婚。
温岭宇策律师事务所刘海林律师解释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我国法律承认事实婚姻,这之后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也就是说,未办结婚证的夫妻现在起诉要求离婚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而未补办结婚证的,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刘海林律师还强调,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如果调解不成功的,对于已办结婚证的婚姻,法院可能在第一次起诉时就判决离婚,也可能在第一次起诉时判决不准离婚;对于未办结婚证的婚姻,法院会一次性判决准许离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准许离婚,例如前面王先生与黄女士的离婚诉讼。这是事实婚姻和已办理结婚证的婚姻的最大的不同,因此建议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条件的老夫老妻们补办结婚登记为宜。
刘海林律师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