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利息法律问题

关于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利息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1、《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七十三条规定“ 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l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问题探讨:

1、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企业之间借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属于非法所得,应予收缴,因此不存在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但按照税法规定,有需要按照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6月10的解答“企业之间不通过银行借款(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企业的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按利息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2、由于借款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因借款合同产生的利息支出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但税法规定,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关于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利息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1、《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七十三条规定“ 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l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问题探讨:

1、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企业之间借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属于非法所得,应予收缴,因此不存在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但按照税法规定,有需要按照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6月10的解答“企业之间不通过银行借款(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企业的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按利息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2、由于借款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因借款合同产生的利息支出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但税法规定,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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