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所填表格:

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两人或者两人以上提取时使用)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购买商品房: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2)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包括加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章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者加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章的网上备案证明)(备案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3)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1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二)购买公有住房(以房改价或者以经济适用房价购买公有住房):

1、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2)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房改部门出具的公房出售审批表(审批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花名表;

(2)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三)购买二手房(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2

(2)太原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3)契税发票;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四)购买本单位集资房(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基建计划》;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协议)(签定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6)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7)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8)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注:职工配偶提取本人公积金时的需提供:

①、以上(1)—(6)项资料A4复印件(加盖集资单位公章和已办理提取的分理处的业务受理章);

②、已办理提取的分理处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复印件(加盖集资单位公章和已办理提取的分理处的业务受理章);

③、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

3

④、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区、县级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2、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3)与房屋座落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5)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6)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7)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六)大修自有住房(原件及A4纸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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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出具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2、《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3、大修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二、离、退休(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 (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离、退休证或者离、退休审批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证明。)

2、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3、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伤残证或者区、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

2、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四、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原件及A4纸复印件):1、原户 5

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人事调动商调函(或者(1)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3)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

2、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借款合同;

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的还款凭证);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2、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4、当年支付房租的租赁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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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提取均需提供);

6、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7、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户口簿;

2、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九、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3、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死亡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 7

2、继承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单位出具的继承证明(或者受遗赠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

3、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注: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距申请提取日前12个月内审验有效);

2、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

2、药费支出清单(距申请提取日前12个月的清单);

3、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与患者同一户籍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提取时需提供);

4、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5、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6、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7、结婚证(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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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2、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3、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

2、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原件);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

(注:限于单位整体一次性办理。)

提取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专管员完整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二、职工(或者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分中心、分理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分理处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三、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四、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以入卡/折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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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条件和范围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职工本人办理或者受职工委托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代为办理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购房证明)、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区、县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四、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证或者区、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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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七、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

九、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

十、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簿、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十一、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在集中封存户封存的职工办理提取,还需提供由分中心、分理处出具的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证明》。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证明、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十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十四、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药费支出清单、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十五、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十六、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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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所填表格:

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两人或者两人以上提取时使用)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购买商品房: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2)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包括加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章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者加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章的网上备案证明)(备案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3)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1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二)购买公有住房(以房改价或者以经济适用房价购买公有住房):

1、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2)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房改部门出具的公房出售审批表(审批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花名表;

(2)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三)购买二手房(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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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太原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3)契税发票;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四)购买本单位集资房(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基建计划》;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协议)(签定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6)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7)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8)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注:职工配偶提取本人公积金时的需提供:

①、以上(1)—(6)项资料A4复印件(加盖集资单位公章和已办理提取的分理处的业务受理章);

②、已办理提取的分理处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复印件(加盖集资单位公章和已办理提取的分理处的业务受理章);

③、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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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区、县级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2、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3)与房屋座落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5)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6)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7)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六)大修自有住房(原件及A4纸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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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出具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2、《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3、大修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二、离、退休(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 (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离、退休证或者离、退休审批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证明。)

2、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3、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伤残证或者区、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

2、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四、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原件及A4纸复印件):1、原户 5

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人事调动商调函(或者(1)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3)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

2、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借款合同;

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的还款凭证);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2、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4、当年支付房租的租赁专用发票;

6

5、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提取均需提供);

6、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7、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户口簿;

2、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九、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3、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死亡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 7

2、继承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单位出具的继承证明(或者受遗赠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

3、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注: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距申请提取日前12个月内审验有效);

2、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

2、药费支出清单(距申请提取日前12个月的清单);

3、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与患者同一户籍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提取时需提供);

4、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5、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6、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7、结婚证(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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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2、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3、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

2、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原件);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

(注:限于单位整体一次性办理。)

提取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专管员完整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二、职工(或者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分中心、分理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分理处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三、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四、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以入卡/折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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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条件和范围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职工本人办理或者受职工委托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代为办理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购房证明)、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区、县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四、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证或者区、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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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七、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

九、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

十、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簿、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十一、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在集中封存户封存的职工办理提取,还需提供由分中心、分理处出具的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证明》。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证明、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十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十四、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药费支出清单、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十五、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十六、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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