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定义视角分析

第3卷第1期2001年3月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VOL. 3 1M ar. 2001

法理学的定义视角分析

王茂庆

(山东科技大学人文系, 山东泰安 271019)

y

摘 要:我国目前对法理学的定义多种多样, 虽有其合理性,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定义深受近代自然科学研究范式的影响, 有的定义过分强调法理学的思想性而显得太纯粹, 有的定义却有打破法理学学科体系的取向。结合我国法理学研究的现状, 我们认为, 定义法理学只有遵循现实性、概括性和有效性三项标准, 才能既利于我国法理学体系的构建, 又利于同西方法理学对话。

关键词:法理学; 定义; 标准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99(2001) 01-0026-03

An Analysis of Definition Visual Angle of Jurisprudence

WAN G M ao qing

(Depar tme nt o f H uma n and S ocial Science, Shand ong Univer 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i an S handong 271019, China )

Abstract:T hough the curr ent definitions of jurisprudence in China seem to be r easonable, some questions still ex ist. Some are affected by the paradigms o f the mo dern natural scientific study, some emphasize the thought o f jurisprudence, some have the purpose of destroying the system o f jurisprudence. We should stick to t hree standards of defining jurisprudence, including reality, g enerality and validity, so as to make it favor able for bo th the co nstruct ion of system of Chinese jurisprudence and t he communi cation w ith western countries.

Key words:Jur i sprudence; definition; standard

什么是法理学? 从定义视角看, 答案可谓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之所以如此, 是因为法理学的定义不仅是判断和推理的前提, 而且体现了研究者对法理学历史与现状的归纳和概括, 以及认识和研究法理学的价值取向, 是任何法理学研究都必须首先要回答的问题。美国法理学教授博登海默将法理学确定为! 法律哲学与方法∀, 来论证统

[1]

一法学。目前, 中国法理学界正对! 中国法理学

一、对我国法理学定义现状的分析

! 法理学∀这个概念, 在我国得到广泛认同和

接受是九十年代的事。自那以来, 理论界出了一大批教材和专著。归纳其关于法理学的定义, 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 法理学是研究法的一般规律的法学学[2]

科。此定义在我国法理学界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其最大特点是, 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法的一般规律, 旨在阐明法理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而且是一门科学。最近, 有学者指出, 此定义导致法理学目标定位高远, 与中国当今法理学研究现状和基础相去甚远。虽然主张此观点的学者声称自己所揭示的是法的一般规律, 但很少有人

[3]

会认为, 某人关于法理学的观点就是规律。从思维方式来看, 此定义是从牛顿力学原理出发深受近代自然科学研究范式影响的结果。尽管它对

向何处去∀进行热烈而认真的讨论。对尚未构建起自己的范畴体系的我国法理学来说, 正确界定什么是法理学, 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本文拟从三个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 对我国法理学定义的现状进行分析; 其次, 在此基础上, 探讨定义法理学的标准; 最后, 笔者试图给出自己的法理学定义。

y

收稿日期:2000-09-10

(, , , .

第1期 王茂庆: 法理学的定义视角分析 27 构建法理学的理论大厦有策略意义, 但忽略了社会中时常存在的! 法律争议∀这一重要法律现象。而且, 阐释学的研究也标明, 研究者在! 偏见∀的影

[4]

响下, 不可能寻得完全规律性的认识。另外, 在西方法学中, 法学、法理学是不是一门科学往往存在很大争议, 而这种观点把法学是一门科学视为理所当然。因此, 把法理学定义为法的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的观点是值得怀疑的。

(二) 法理学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

[5]

论的法学学科。此定义强调法理学的理论性, 对克服过去幼稚的所谓! 政策法理学∀, 恢复法理学思想性、抽象性之本来面目有积极意义。虽然此定义未提及法的一般规律, 对前类定义的缺陷有一定克服, 但定义未对法理学特殊属性作出界定, 只是说! 法理学就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 实为同义反复。由于未能揭示! 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的内涵, 因此, 从逻辑上看, 只有定义的! 类∀概念, 不符合定义的基本要求, 此其一。其二, 将法理学界定为法学的一般理论, 有一种! 纯粹化∀的价值取向, 不能充分概括法理学界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在日本法理学界, 日本法哲学协会近年来的历次年会讨论题目都是与部门法学密切结合的实践问题, 如试管婴儿的法哲学问题、同性恋和非婚姻家庭的法哲学问题、法人犯罪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否合理问题、安乐死问题等等。在美国, 法理学教授几乎都毫无例外地同时兼任部门法的课程, 从宪法、行政法到合同

[6]

法、侵权法等等, 几乎无所不包。反观我国的法理学则太纯粹, 脱离实际, 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容易使人对法理学的存在价值打折扣。其三, 将法理学界定为法学的基础理论, 可能使法理学负载介绍法学入门知识的任务, 从而混淆法理学与法学导论之间的差别, 这种情况在当前多数法理学教材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三) 法理学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

[7]

论和方法论的法学学科。此定义将法学的方法论确定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在法理学内容的界定上突出、独立出方法论,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受到普遍的高度评价。然而, 此定义对定义(二) 存在的问题仍未能解决。另外, 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同为法理学的内容, 很容易使人误认为三者是法理学三个彼此独立的组成部分, 掩盖了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其实, 所谓法学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的获得, 是运用方法的结果, 方法与理论分处不同的逻辑阶段。因此, 方(四) 法理学是指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根本

[8](P4)

问题的学问。此定义从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两个方面揭示了法理学的特殊属性, 明确了二者的有机联系。因此, 从逻辑上看, 此定义解决了定义的! 种差∀问题, 并对上述各类定义存在的缺陷均有不同程度的克服, 且定义简明扼要, 概括性强, 值得接受。但是, 此定义将研究方法仅界定为哲学方法不太准确。尽管各类具体研究方法最终可归结为哲学方法, 但许多法理学研究毕竟不是哲学方法的直接运用, 如社会法学是运用社会学方法进行研究, 经济分析法学则是运用经济分析方法进行研究, 等等。另外, 将研究对象界定为法律根本问题, 尽管对法理学学科体系的形成以及法理学思想性的恢复有积极意义, 但对如何界定法律根本问题仍有不少困难。正如有的学者指出, 所谓法律的或关于法律的根本问题并不是确定不变的, 而是与我们的旨趣相联系的一种判断、一种共识, 因此法理学没有一个确定不变的研究

[9]

对象。

(五)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

[10]

本、最一般和最理论化分析的学问。此定义将研究对象确定为! 法律这种社会现象∀, 过于宽泛, 以致几乎不存在对研究对象的界定。因此, 要同其它法学学科区别开来只能依据! 最基本、最一般和最理论化的分析∀。然而, 这一标准含混不清, 难以胜任。可见, 此定义尽管具有更高的概括性和适应性, 但存在明显的打破学科体系的价值取向。对我们正在构建法理学学科体系而言, 其不合时宜是非常清楚的。

二、定义法理学的标准

定义法理学不仅是逻辑问题, 而且必须从法理学研究的实际出发, 在吸收借鉴已有成果的基础上, 遵循一定的标准。我们认为, 法理学的定义必须符合现实性、概括性和有效性三项标准。

(一) 现实性, 即定义法理学要高度重视国内外法理学研究的现状。

在西方, 法理学的学科体系已十分成熟和完善, 并产生了众多流派。如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现实主义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等等。可谓! 此起彼伏∀, 各领风骚数十年甚至近百年。最近二十多年, 法理学研究逐渐扩大和深入到具体法律领域, 出现了一批从法理学的层面、用法理学的方法探讨宪法和部门法中的一般理论的论[11](P9) 著。另外, 当前, 后现代法学异军突起, 甚至

28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卷化、体系化构建阶段的我国法理学, 不得不面对西方法理学研究的! 精彩∀世界。我们认为, 定义法理学既应满足我国法理学体系化的现实需要, 又不能排斥西方法理学研究中出现的种种! 新动向∀。唯有如此, 法理学定义才能具有较高的适应性。

(二) 概括性, 即定义法理学应充分反映法理学研究的过程和本质。

法理学研究是一个归纳、分析、应用的动态过程, 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基本方法。首先, 从法的现象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研究、发现问题, 即归纳、提炼出带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问题; 然后, 运用各种理论工具进行分析, 从中得出带有根本性、指导性的结论; 最后, 把结论应用于实践, 服务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因此, 法理学研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系统过程。现象研究是前提, 理论分析是核心, 实践应用是目的。过分强调其中之一而忽视其它, 只会陷入理论错误。例如有的研究者不是从现实中研究归纳, 而是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原理中直接演绎出法的本体等问题, 一味抽象地谈论法学是对现实的反映, 缺乏对直观的法的现象的把握[8](P38) , 醉心于纯粹的哲理思辨, 而对法理学的应用目的不屑一顾。有的研究者则走向另一端, 片面强调应用, 过于追求功利目的, 表现出法理学研究中的浮躁心态, 丧失了法理学思想性之理论分析。因此, 定义法理学时, 必须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结合起来, 揭示法理学研究的过程及本质。

(三) 有效性, 即定义法理学应切实注意与国外法理学研究的对话。

由于研究者出发点不同, 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问题, 在我国一直存在争论。有人主张同一论, 有人主张相异论, 还有人主张包含论。在日本, 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一致的。在英美法学家看来, 法理学与法哲学也是同一的。#牛津法律指南∃明确指出, 法理学与法哲学往往是作为同一词

[11](P6)

使用的。即使有的法学家对二者作了区分, 也仅是为说明法理学和法哲学分别属于法学和哲学, 此外没有更多的意义。如, 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中, ! 法律哲学∀条目的解释是:! 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 它以一定的方式, 有系统地从事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弗里德里克指出:! 任何法哲学都是一定哲学理论的一部分。∀这与我国有的学者将法哲学

视为高级的、比较抽象的法学理论, 而把法理学视为初级的、比较具体的法学理论, 是大异其趣的。

当前, 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法律全球化问题。作为法学的理论学科, 我国法理学不能置身其外, 另立炉灶。否则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上的差异, 从而不能为国外法理学界所接受, 无法实现对话和交流, 影响其功效。因此, 定义法理学时应予明确法理学与法哲学是同一的。

三、小 结

基于以上分析, 我们认为, 法理学即法哲学, 是指运用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理论方法对以法律根本问题为主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法学理论学科。此定义符合逻辑定律, 遵循了现实性、概括性、有效性标准。特别是, 它不仅对构建真正的法理学及相应的学科体系有积极意义, 而且充分考虑了法理学向部门法学的渗透和对实际问题的关注。同时避免了法理学学科体系中存在的将法学入门知识、法律运行知识等本不属于法理学的内容纳入法理学学科体系中, 使法理学成为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体系, 失去其应有思想特性的缺陷。当前, 国内已有不少学者开始深入探讨什么是真正的中国的法理学。本文愿意抛砖引玉, 促进包括法理学在内的一系列基本范畴的研究, 夯实理论基础, 以促进我国法理学研究的发展。参考文献:

[1]%美&E ∋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2]张贵成, 刘金国. 法理学[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11. [3]陈金钊.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J]. 法学, 1999, (12) . [4]刘星. 法理学的基本使命与作用(((一个疑问和重述[J].法学, 2000, (2) . [5]沈宗灵. 法理学[M ].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4. 20. [6]朱景文. 关于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一点看法[J]. 法学, 2000, (2).

[7]张文显. 法理学[M ].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8]葛洪义. 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0. [9]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237~238. [10]%美&波斯纳. 法理学问题[M ].苏力译. 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 1994. 1. [11]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 ].北京:法

律出版社, 1996.

第3卷第1期2001年3月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VOL. 3 1M ar. 2001

法理学的定义视角分析

王茂庆

(山东科技大学人文系, 山东泰安 271019)

y

摘 要:我国目前对法理学的定义多种多样, 虽有其合理性,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定义深受近代自然科学研究范式的影响, 有的定义过分强调法理学的思想性而显得太纯粹, 有的定义却有打破法理学学科体系的取向。结合我国法理学研究的现状, 我们认为, 定义法理学只有遵循现实性、概括性和有效性三项标准, 才能既利于我国法理学体系的构建, 又利于同西方法理学对话。

关键词:法理学; 定义; 标准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99(2001) 01-0026-03

An Analysis of Definition Visual Angle of Jurisprudence

WAN G M ao qing

(Depar tme nt o f H uma n and S ocial Science, Shand ong Univer 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i an S handong 271019, China )

Abstract:T hough the curr ent definitions of jurisprudence in China seem to be r easonable, some questions still ex ist. Some are affected by the paradigms o f the mo dern natural scientific study, some emphasize the thought o f jurisprudence, some have the purpose of destroying the system o f jurisprudence. We should stick to t hree standards of defining jurisprudence, including reality, g enerality and validity, so as to make it favor able for bo th the co nstruct ion of system of Chinese jurisprudence and t he communi cation w ith western countries.

Key words:Jur i sprudence; definition; standard

什么是法理学? 从定义视角看, 答案可谓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之所以如此, 是因为法理学的定义不仅是判断和推理的前提, 而且体现了研究者对法理学历史与现状的归纳和概括, 以及认识和研究法理学的价值取向, 是任何法理学研究都必须首先要回答的问题。美国法理学教授博登海默将法理学确定为! 法律哲学与方法∀, 来论证统

[1]

一法学。目前, 中国法理学界正对! 中国法理学

一、对我国法理学定义现状的分析

! 法理学∀这个概念, 在我国得到广泛认同和

接受是九十年代的事。自那以来, 理论界出了一大批教材和专著。归纳其关于法理学的定义, 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 法理学是研究法的一般规律的法学学[2]

科。此定义在我国法理学界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其最大特点是, 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法的一般规律, 旨在阐明法理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而且是一门科学。最近, 有学者指出, 此定义导致法理学目标定位高远, 与中国当今法理学研究现状和基础相去甚远。虽然主张此观点的学者声称自己所揭示的是法的一般规律, 但很少有人

[3]

会认为, 某人关于法理学的观点就是规律。从思维方式来看, 此定义是从牛顿力学原理出发深受近代自然科学研究范式影响的结果。尽管它对

向何处去∀进行热烈而认真的讨论。对尚未构建起自己的范畴体系的我国法理学来说, 正确界定什么是法理学, 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本文拟从三个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 对我国法理学定义的现状进行分析; 其次, 在此基础上, 探讨定义法理学的标准; 最后, 笔者试图给出自己的法理学定义。

y

收稿日期:2000-09-10

(, , , .

第1期 王茂庆: 法理学的定义视角分析 27 构建法理学的理论大厦有策略意义, 但忽略了社会中时常存在的! 法律争议∀这一重要法律现象。而且, 阐释学的研究也标明, 研究者在! 偏见∀的影

[4]

响下, 不可能寻得完全规律性的认识。另外, 在西方法学中, 法学、法理学是不是一门科学往往存在很大争议, 而这种观点把法学是一门科学视为理所当然。因此, 把法理学定义为法的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的观点是值得怀疑的。

(二) 法理学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

[5]

论的法学学科。此定义强调法理学的理论性, 对克服过去幼稚的所谓! 政策法理学∀, 恢复法理学思想性、抽象性之本来面目有积极意义。虽然此定义未提及法的一般规律, 对前类定义的缺陷有一定克服, 但定义未对法理学特殊属性作出界定, 只是说! 法理学就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 实为同义反复。由于未能揭示! 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的内涵, 因此, 从逻辑上看, 只有定义的! 类∀概念, 不符合定义的基本要求, 此其一。其二, 将法理学界定为法学的一般理论, 有一种! 纯粹化∀的价值取向, 不能充分概括法理学界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在日本法理学界, 日本法哲学协会近年来的历次年会讨论题目都是与部门法学密切结合的实践问题, 如试管婴儿的法哲学问题、同性恋和非婚姻家庭的法哲学问题、法人犯罪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否合理问题、安乐死问题等等。在美国, 法理学教授几乎都毫无例外地同时兼任部门法的课程, 从宪法、行政法到合同

[6]

法、侵权法等等, 几乎无所不包。反观我国的法理学则太纯粹, 脱离实际, 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容易使人对法理学的存在价值打折扣。其三, 将法理学界定为法学的基础理论, 可能使法理学负载介绍法学入门知识的任务, 从而混淆法理学与法学导论之间的差别, 这种情况在当前多数法理学教材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三) 法理学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

[7]

论和方法论的法学学科。此定义将法学的方法论确定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在法理学内容的界定上突出、独立出方法论,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受到普遍的高度评价。然而, 此定义对定义(二) 存在的问题仍未能解决。另外, 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同为法理学的内容, 很容易使人误认为三者是法理学三个彼此独立的组成部分, 掩盖了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其实, 所谓法学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的获得, 是运用方法的结果, 方法与理论分处不同的逻辑阶段。因此, 方(四) 法理学是指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根本

[8](P4)

问题的学问。此定义从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两个方面揭示了法理学的特殊属性, 明确了二者的有机联系。因此, 从逻辑上看, 此定义解决了定义的! 种差∀问题, 并对上述各类定义存在的缺陷均有不同程度的克服, 且定义简明扼要, 概括性强, 值得接受。但是, 此定义将研究方法仅界定为哲学方法不太准确。尽管各类具体研究方法最终可归结为哲学方法, 但许多法理学研究毕竟不是哲学方法的直接运用, 如社会法学是运用社会学方法进行研究, 经济分析法学则是运用经济分析方法进行研究, 等等。另外, 将研究对象界定为法律根本问题, 尽管对法理学学科体系的形成以及法理学思想性的恢复有积极意义, 但对如何界定法律根本问题仍有不少困难。正如有的学者指出, 所谓法律的或关于法律的根本问题并不是确定不变的, 而是与我们的旨趣相联系的一种判断、一种共识, 因此法理学没有一个确定不变的研究

[9]

对象。

(五)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

[10]

本、最一般和最理论化分析的学问。此定义将研究对象确定为! 法律这种社会现象∀, 过于宽泛, 以致几乎不存在对研究对象的界定。因此, 要同其它法学学科区别开来只能依据! 最基本、最一般和最理论化的分析∀。然而, 这一标准含混不清, 难以胜任。可见, 此定义尽管具有更高的概括性和适应性, 但存在明显的打破学科体系的价值取向。对我们正在构建法理学学科体系而言, 其不合时宜是非常清楚的。

二、定义法理学的标准

定义法理学不仅是逻辑问题, 而且必须从法理学研究的实际出发, 在吸收借鉴已有成果的基础上, 遵循一定的标准。我们认为, 法理学的定义必须符合现实性、概括性和有效性三项标准。

(一) 现实性, 即定义法理学要高度重视国内外法理学研究的现状。

在西方, 法理学的学科体系已十分成熟和完善, 并产生了众多流派。如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现实主义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等等。可谓! 此起彼伏∀, 各领风骚数十年甚至近百年。最近二十多年, 法理学研究逐渐扩大和深入到具体法律领域, 出现了一批从法理学的层面、用法理学的方法探讨宪法和部门法中的一般理论的论[11](P9) 著。另外, 当前, 后现代法学异军突起, 甚至

28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卷化、体系化构建阶段的我国法理学, 不得不面对西方法理学研究的! 精彩∀世界。我们认为, 定义法理学既应满足我国法理学体系化的现实需要, 又不能排斥西方法理学研究中出现的种种! 新动向∀。唯有如此, 法理学定义才能具有较高的适应性。

(二) 概括性, 即定义法理学应充分反映法理学研究的过程和本质。

法理学研究是一个归纳、分析、应用的动态过程, 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基本方法。首先, 从法的现象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研究、发现问题, 即归纳、提炼出带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问题; 然后, 运用各种理论工具进行分析, 从中得出带有根本性、指导性的结论; 最后, 把结论应用于实践, 服务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因此, 法理学研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系统过程。现象研究是前提, 理论分析是核心, 实践应用是目的。过分强调其中之一而忽视其它, 只会陷入理论错误。例如有的研究者不是从现实中研究归纳, 而是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原理中直接演绎出法的本体等问题, 一味抽象地谈论法学是对现实的反映, 缺乏对直观的法的现象的把握[8](P38) , 醉心于纯粹的哲理思辨, 而对法理学的应用目的不屑一顾。有的研究者则走向另一端, 片面强调应用, 过于追求功利目的, 表现出法理学研究中的浮躁心态, 丧失了法理学思想性之理论分析。因此, 定义法理学时, 必须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结合起来, 揭示法理学研究的过程及本质。

(三) 有效性, 即定义法理学应切实注意与国外法理学研究的对话。

由于研究者出发点不同, 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问题, 在我国一直存在争论。有人主张同一论, 有人主张相异论, 还有人主张包含论。在日本, 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一致的。在英美法学家看来, 法理学与法哲学也是同一的。#牛津法律指南∃明确指出, 法理学与法哲学往往是作为同一词

[11](P6)

使用的。即使有的法学家对二者作了区分, 也仅是为说明法理学和法哲学分别属于法学和哲学, 此外没有更多的意义。如, 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中, ! 法律哲学∀条目的解释是:! 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 它以一定的方式, 有系统地从事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弗里德里克指出:! 任何法哲学都是一定哲学理论的一部分。∀这与我国有的学者将法哲学

视为高级的、比较抽象的法学理论, 而把法理学视为初级的、比较具体的法学理论, 是大异其趣的。

当前, 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法律全球化问题。作为法学的理论学科, 我国法理学不能置身其外, 另立炉灶。否则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上的差异, 从而不能为国外法理学界所接受, 无法实现对话和交流, 影响其功效。因此, 定义法理学时应予明确法理学与法哲学是同一的。

三、小 结

基于以上分析, 我们认为, 法理学即法哲学, 是指运用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理论方法对以法律根本问题为主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法学理论学科。此定义符合逻辑定律, 遵循了现实性、概括性、有效性标准。特别是, 它不仅对构建真正的法理学及相应的学科体系有积极意义, 而且充分考虑了法理学向部门法学的渗透和对实际问题的关注。同时避免了法理学学科体系中存在的将法学入门知识、法律运行知识等本不属于法理学的内容纳入法理学学科体系中, 使法理学成为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体系, 失去其应有思想特性的缺陷。当前, 国内已有不少学者开始深入探讨什么是真正的中国的法理学。本文愿意抛砖引玉, 促进包括法理学在内的一系列基本范畴的研究, 夯实理论基础, 以促进我国法理学研究的发展。参考文献:

[1]%美&E ∋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2]张贵成, 刘金国. 法理学[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11. [3]陈金钊.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J]. 法学, 1999, (12) . [4]刘星. 法理学的基本使命与作用(((一个疑问和重述[J].法学, 2000, (2) . [5]沈宗灵. 法理学[M ].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4. 20. [6]朱景文. 关于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一点看法[J]. 法学, 2000, (2).

[7]张文显. 法理学[M ].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8]葛洪义. 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0. [9]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237~238. [10]%美&波斯纳. 法理学问题[M ].苏力译. 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 1994. 1. [11]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 ].北京:法

律出版社,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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