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重新申报专业委员会入库专家的通知等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

关于重新申报专业委员会入库专家的

通 知

各会员单位:

《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于3月22日在广州召开的专业委员会2012年第一次主任办公会议上审议通过。该办法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了新的作法,之前填报的《专业委员会高级人才专业技术档案》已不能适应要求。现通知各会员单位根据该办法中的分类和要求重新填报《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入库专家申报表》(专家库管理办法及入库专家申报表样附后) ,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申报表的电子文档和具有单位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纸质表格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和证件的复印件提交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本次暂不提交业绩证明材料和相关证件的原件) 。

专家库的建立,是为充分发挥行业专业技术高级人才的作用做准备,也是新形势下市政设施维护行业发展的需要。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尽快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专家的申报工作。

此通知

联系人:刘宗平 手机:[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104号

邮编:400015

- 1 -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入库专家申报表

- 2 -

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在3月22日主任办公会上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的目的和任务

专家库的建立,目的是为我国市政行业的科技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为专家提供交流平台。主要任务包括:

(一)为行业主管部门服务,如承担重大灾害对市政设施影响的评估;

(二)为行业技术管理提供指导服务,如组织高层次专家团对中小城市的市政设施进行巡视会珍;

(三)为技术层面的专家提供交流平台,如代建制的推广应用、为招投标工作提供高层次市政维修技术专家等。

(四)为城市市政设施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条 专家库主要由专家委员会(其组成和管理办法另定) 管理,包括专家资格和专家工作的管理。

- 3 -

第四条 入库专家的资格遵循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委员会优选,协会聘任的原则。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家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对申报入库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三)负责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技术部组建工作组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编写专家库管理办法报专家委员会审查;

(二)收取申请入库专家的个人资料并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在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和管理专家数据库;

(四)对入库专家,负责专家信息卡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类别、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根据市政行业的专业分类和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涉及的领域,专家按照性质分为技术和经济2类。技术类分7个专业,经济类7个专业。

一、技术类

1、道路工程;

2、桥梁工程;

3、隧道工程;

- 4 -

4、给水工程;

5、排水工程;

6、城市照明工程;

7、园林绿化工程;

二、经济类

1、道路工程;

2、桥梁工程;

3、隧道工程;

4、给水工程;

5、排水工程;

6、城市照明工程;

7、园林绿化工程;

专家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专家的专业类别设置进行调整。

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突出业绩。

(二)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相关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胜任工作,年龄在60岁以下。

(五)热心协会工作,及时认真完成协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 5 -

任务。

(六)为了保证入库专家的高水平,同一会员单位申报入库专家的数量不能超过已经获得高级职称人数的50%,总数不能超过10人。

第九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决策咨询专家组成员或参加高级别的技术交流会;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和技术交流会议的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参与咨询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给予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六)以书面方式辞去入库专家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入库专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聘请后应准时参加决策咨询或技术交流活动;

(二)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评价;

(三)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对所知悉的科技工作决策事项及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五)及时向协会反映或举报决策咨询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 6 -

(六)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培训;

(七)接受专业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专业设置的需要,定期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聘任专家的信息,或者直接向拟邀请专家所在单位发出邀请函。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的基础上,采取网上申报同时递交书面申请的方式进行申报。 申请人按要求填报《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入库专家申报表》后,打印申报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将申报表格、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相应专业业绩证明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报送以及填报好的《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入库专家申报表》电子文档报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技术部——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

申请人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可以申报不超过三个专业的入库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 技术部组建的工作组对申请进入专家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人员报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对拟聘专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专业委员会审批,由专业委员会对审批通过的人员发放专家信息卡。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续聘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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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五条 专家库由专家委员会实施管理,技术部负责具体工作。在统一管理、分类使用的原则下,各会员单位根据项目的需要,提出专家使用申请和要求,报专业委员会审定后,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分专业从专家库中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专家组成专家技术指导组。

对于需要经济、技术两方面专家的,应当在随机抽取前按规定确定专家的数量和构成比例。

举办技术交流会,则由技术部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参会专家的人员名单报专业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如果在异地使用专家,使用单位应当安排好专家的生活、交通、劳务报酬等,并保证专家安全。

第十七条 组织专家进行决策咨询服务时,在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家工作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用电子版报送技术部备案,专家委员会将以此作为考核专家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进行决策咨询服务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补充抽取:

(一)所抽取的专家与该项目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决策咨询活动的;

(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专家;

(四)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专家的。 - 8 -

第十九条 专家认为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并提出申请的,专家委员会应予同意。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发表的意见,重新调换专家承担相应工作。

第五章 入库专家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库专家(推荐单位)应主动向专家委员会报告,由专家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一)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二)职称、职务发生变化的;

(三)工作单位调动的;

(四)单位和家庭电话、手机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涉嫌犯罪案件的;

(六)因身体健康等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七)迁居国外或死亡的;

(八)不再愿意担任专家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入库专家(推荐单位)未及时报告的,一经确认,专家委员会可直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应加强对决策咨询或项目评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纠正专家在决策咨询或项目评审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专家委员会建立专家不良行为记录系统。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专家在决策咨询或项目评审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专家的投诉及查处情况。

- 9 -

第二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的,记一次不良行为并暂停其一定期限参与决策咨询活动:

(一)已确认能够出席的专家,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未及时告知的;

(二)无特殊原因,出席决策咨询工作比事先通知要求的时间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三)因劳务报酬异议而拒绝在报告上签字的;

(四)在决策咨询或项目评审活动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五)应当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对结论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六)在决策咨询活动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 专家在决策咨询或交流活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再聘用为专家,其专家信息卡同时作废:

(一)聘期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活动的;

(二)泄漏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严重偏离原则,对结论造成实质影响的;

(四)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专家资格的;

(五)在相关活动中违法而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应当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对结果造成实质影响 - 10 -

的;

(七)专家三年聘期内,出席决策咨询或专家交流活动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二的;

(八)专家三年聘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九)专家未参加或未能通过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

(十)在三年聘期内,被记录二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二十六条 对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和暂停一定期限参与活动的处理决定,将通报会员单位。

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专家续聘综合考核指标之一。不再聘用为专家的,记录在案,并不得再参与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决策咨询或专家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第二十八条 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专家义务或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可视情节解除聘用,或劝其退出专家库,并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充进入专家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x 月x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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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

关于重新申报专业委员会入库专家的

通 知

各会员单位:

《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于3月22日在广州召开的专业委员会2012年第一次主任办公会议上审议通过。该办法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了新的作法,之前填报的《专业委员会高级人才专业技术档案》已不能适应要求。现通知各会员单位根据该办法中的分类和要求重新填报《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入库专家申报表》(专家库管理办法及入库专家申报表样附后) ,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申报表的电子文档和具有单位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纸质表格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和证件的复印件提交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本次暂不提交业绩证明材料和相关证件的原件) 。

专家库的建立,是为充分发挥行业专业技术高级人才的作用做准备,也是新形势下市政设施维护行业发展的需要。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尽快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专家的申报工作。

此通知

联系人:刘宗平 手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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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104号

邮编:4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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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入库专家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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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在3月22日主任办公会上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的目的和任务

专家库的建立,目的是为我国市政行业的科技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为专家提供交流平台。主要任务包括:

(一)为行业主管部门服务,如承担重大灾害对市政设施影响的评估;

(二)为行业技术管理提供指导服务,如组织高层次专家团对中小城市的市政设施进行巡视会珍;

(三)为技术层面的专家提供交流平台,如代建制的推广应用、为招投标工作提供高层次市政维修技术专家等。

(四)为城市市政设施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条 专家库主要由专家委员会(其组成和管理办法另定) 管理,包括专家资格和专家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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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入库专家的资格遵循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委员会优选,协会聘任的原则。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家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对申报入库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三)负责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技术部组建工作组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编写专家库管理办法报专家委员会审查;

(二)收取申请入库专家的个人资料并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在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和管理专家数据库;

(四)对入库专家,负责专家信息卡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类别、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根据市政行业的专业分类和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涉及的领域,专家按照性质分为技术和经济2类。技术类分7个专业,经济类7个专业。

一、技术类

1、道路工程;

2、桥梁工程;

3、隧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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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给水工程;

5、排水工程;

6、城市照明工程;

7、园林绿化工程;

二、经济类

1、道路工程;

2、桥梁工程;

3、隧道工程;

4、给水工程;

5、排水工程;

6、城市照明工程;

7、园林绿化工程;

专家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专家的专业类别设置进行调整。

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突出业绩。

(二)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相关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胜任工作,年龄在60岁以下。

(五)热心协会工作,及时认真完成协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 5 -

任务。

(六)为了保证入库专家的高水平,同一会员单位申报入库专家的数量不能超过已经获得高级职称人数的50%,总数不能超过10人。

第九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决策咨询专家组成员或参加高级别的技术交流会;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和技术交流会议的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参与咨询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给予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六)以书面方式辞去入库专家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入库专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聘请后应准时参加决策咨询或技术交流活动;

(二)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评价;

(三)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对所知悉的科技工作决策事项及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五)及时向协会反映或举报决策咨询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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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培训;

(七)接受专业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专业设置的需要,定期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聘任专家的信息,或者直接向拟邀请专家所在单位发出邀请函。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的基础上,采取网上申报同时递交书面申请的方式进行申报。 申请人按要求填报《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入库专家申报表》后,打印申报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将申报表格、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相应专业业绩证明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报送以及填报好的《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入库专家申报表》电子文档报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技术部——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

申请人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可以申报不超过三个专业的入库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 技术部组建的工作组对申请进入专家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人员报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对拟聘专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专业委员会审批,由专业委员会对审批通过的人员发放专家信息卡。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续聘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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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五条 专家库由专家委员会实施管理,技术部负责具体工作。在统一管理、分类使用的原则下,各会员单位根据项目的需要,提出专家使用申请和要求,报专业委员会审定后,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分专业从专家库中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专家组成专家技术指导组。

对于需要经济、技术两方面专家的,应当在随机抽取前按规定确定专家的数量和构成比例。

举办技术交流会,则由技术部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参会专家的人员名单报专业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如果在异地使用专家,使用单位应当安排好专家的生活、交通、劳务报酬等,并保证专家安全。

第十七条 组织专家进行决策咨询服务时,在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家工作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用电子版报送技术部备案,专家委员会将以此作为考核专家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进行决策咨询服务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补充抽取:

(一)所抽取的专家与该项目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决策咨询活动的;

(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专家;

(四)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专家的。 - 8 -

第十九条 专家认为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并提出申请的,专家委员会应予同意。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发表的意见,重新调换专家承担相应工作。

第五章 入库专家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库专家(推荐单位)应主动向专家委员会报告,由专家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一)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二)职称、职务发生变化的;

(三)工作单位调动的;

(四)单位和家庭电话、手机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涉嫌犯罪案件的;

(六)因身体健康等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七)迁居国外或死亡的;

(八)不再愿意担任专家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入库专家(推荐单位)未及时报告的,一经确认,专家委员会可直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应加强对决策咨询或项目评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纠正专家在决策咨询或项目评审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专家委员会建立专家不良行为记录系统。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专家在决策咨询或项目评审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专家的投诉及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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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的,记一次不良行为并暂停其一定期限参与决策咨询活动:

(一)已确认能够出席的专家,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未及时告知的;

(二)无特殊原因,出席决策咨询工作比事先通知要求的时间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三)因劳务报酬异议而拒绝在报告上签字的;

(四)在决策咨询或项目评审活动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五)应当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对结论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六)在决策咨询活动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 专家在决策咨询或交流活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再聘用为专家,其专家信息卡同时作废:

(一)聘期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活动的;

(二)泄漏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严重偏离原则,对结论造成实质影响的;

(四)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专家资格的;

(五)在相关活动中违法而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应当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对结果造成实质影响 - 10 -

的;

(七)专家三年聘期内,出席决策咨询或专家交流活动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二的;

(八)专家三年聘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九)专家未参加或未能通过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

(十)在三年聘期内,被记录二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二十六条 对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和暂停一定期限参与活动的处理决定,将通报会员单位。

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专家续聘综合考核指标之一。不再聘用为专家的,记录在案,并不得再参与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决策咨询或专家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第二十八条 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专家义务或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可视情节解除聘用,或劝其退出专家库,并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充进入专家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x 月x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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