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绳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提升钢丝绳的统一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在确保矿井提升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延长使用寿命,降 低钢丝绳损耗,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机电部是钢丝绳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设专业钢丝绳管理组,负责全矿提升钢丝绳的计划提报、审批、发放、旧绳的回收利用,在用钢丝绳的监督、检查、统计和检测试验等工作,并对各区队的 钢丝绳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 提升钢丝绳的选型 (一) 选择钢丝绳类型时应考虑提升机类型,提升负荷,使用 环境、缠绳层数等因素,钢丝绳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 (二)由使用单位负责选型的钢丝绳,应由使用单位进行初选, 经机电部审核,并报机电副总审批,审批意见原件应随设备档案存放 在机电部门,复印件由使用单位保 存。
第四条 钢丝绳的计划提报,由各使用区队向机电部提报使用计划,机电部负责汇总,并进行技术选型和数量审查,统一提报计划,计划中应注明钢丝绳规格型号、长度、捻向、使用地点、到货日期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内容; 钢丝绳采购计划经相关审批程序后由供应部组采 购,其它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钢丝绳。
第五条 供应部负责钢丝绳的采购工作,严格按照技术管理部门提供 的技术参数选购钢丝绳。
第六条 新钢丝绳到货后,严格履行入库验收手续,钢丝绳必须原始
资料齐全,铭牌与实物一致,外观检查无明显缺陷。钢丝绳管理员和物资管理部保管员必须认真做到入库登记、入账。新钢丝绳入库后要 妥善保管,防止锈蚀或损坏。
第七条 各单位领用钢丝绳时必须向机电部钢丝绳管理组提出书面申请,将需用钢丝绳型号、长度、安装地点等信息填写清楚,钢丝绳管理组根据申请,严格审批。严禁未经钢丝绳管理组审批私自领取钢丝 绳下井。
第八条 钢丝绳的悬挂与试验 (一) 新绳悬挂前,使用单位必须指定技术人员对新绳进行检 查, 检查钢丝绳规格型号与使用要求是否一致, 并对其外观进行检查。 (二) 新绳检查合格后,截取绳样进行检验。 (三) 钢丝绳经检验合格,使用单位技术人员依据检验报告提 供的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并结合钢丝绳负荷验算钢丝绳安全系数, 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四) 验算结果须经机电部审核,报机电副总审批后方可投入 使用。 (五) 钢丝绳的检验: 1 新绳悬挂前必须进行检验。 2 使用中的缠绕式提升机钢丝绳必须定期试验。 升降人员或升降 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 6 个月检验一次, 升降物料用 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 12 个月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 6 个月检 验 1 次。 3 使用中的钢丝绳经检验合格, 使用单位技术人员依据检验报告 提供的合格钢丝破断力总和,并结合钢丝绳负荷验算钢丝绳安全系 数,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验算结果须经机电部 审核,报机电副总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 保管超过 1 年的钢丝
绳, 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钢丝绳的使用与维护 (一) 使用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人员对钢丝绳进行日常的检查和 维护。 钢丝绳检查工应由熟知 《煤矿安全规程》 对钢丝绳的有关规定, 并经技术培训合格者担任。钢丝绳检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明确分 工,执行专人专绳检查制度。 (二) 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钢丝绳的检查 内容应包括: 断丝、 直径缩小、 意外损伤和锈蚀等情况, 并注明部位。 对易损伤、锈蚀严重及断丝较多的部份应停车详细检查。 (三)主要斜巷钢丝绳每天要检查一次,检查质量标准符合《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各轨道上下山地滚、立滚要安装齐全,做到钢丝 绳不磨轨枕、钢轨、巷帮等,绞车不运行时,钩头要进行吊挂,以免 钢丝绳锈蚀加重。
(四) 平衡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 、架空乘人装 臵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五) 使用单位对提升钢丝绳进行的各项检查,应按要求认真 详细如实的填写检查记录。并按时交机电部存档。 (六) 钢丝绳月检时,除包含日检全部内容外,还应详细检查 提升容器在上井口和井底时,钢丝绳从滚筒到天轮段,详细检查绳卡 处有无断丝,用游标卡尺测量钢丝绳直径。 (七) 检查中若发现断丝断面积或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超过《煤 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五条、四百零六条规定,或其他异常情况时, 应立即向区队、机电部和矿领导汇报,并停止提升。 (八) 若检查时发现钢丝绳 “吐红” 说明绳芯缺油、 , 内部锈蚀, 应引起注意、仔细检查。必要时可剁绳头检查钢丝绳内部锈蚀情况。(九) 钢丝绳在运行
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 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 全绳: 1 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 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 3 直径减小量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 4 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 0.5%以上。 (十) 钢丝绳有下列之一时,必须更换: 1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坟,或外层钢丝松动时, 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 2 钢丝绳断丝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 3 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 25%。 4 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 若低于《煤矿安 全规程》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 (十一) 钢丝绳涂油: 1 使用中的钢丝绳必须涂油, 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每月至少 涂油一次。 2 进行防锈涂油作业时,应首先将钢丝绳表面的煤泥(水)擦干 净,但不得用汽油、煤油灯挥发性油类清洗。 (十二)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第四百零九条规定。 (十三)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臵,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2. 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3. 滚筒上应经常缠留 3 圈绳, 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第十条 小绞车司机必须做到操作平稳,随时观察钢丝绳运动及排列 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对小绞车钢丝绳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并达到以下标准: 1 钢丝绳在绞车滚筒上排列要整齐。 2 钢丝绳拐弯处必须
使用滑轮或限位轮, 以防钢丝绳摩巷邦造成 意外损伤。 3 反拉矿车或设备、物料时必须使用滑轮导向,严禁用单体柱、 工字钢、大链、木料等代替导向轮。 4 严禁绞车超载运行。
第十二条 钢丝绳管理组每年组织做一次钢丝绳钩头静拉力试验,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应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 钢丝绳拆除后,必须盘圈,放臵在干燥通风的位臵; 井下不再使用的钢丝绳自拆除后两日内必须装车升井, 材料车上必须明确标明使用单位、日期,装车要盘整齐。
第十四条 回收入库的钢丝绳,需经钢丝绳管理员的检验,记明钢丝绳损伤情况以便再次利用或报废,使用单位要及时卸车,按物资管理部保管员指定的地点盘卷或堆放,开具入库验收单。
第十五条 送交机厂或其他单位维修的各类绞车,滚筒上不准许有钢丝绳存留。
第十六条 机电部钢丝绳管理组对钢丝绳使用保存情况进行监督和巡回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下发整改单,责成问题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技术档案管理 (一) 库存的每卷钢丝绳由机电部钢丝绳管理组应建立技术档案,必须有完整的原始资料,如钢丝绳的铭牌、出厂及到货日期、出 厂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厂家及入库前 的验收报告等内容。钢丝绳档案保存期限为在用钢丝绳报废(更换) 后一年。 (二) 新绳悬挂后,应将悬挂日期及检验报告原件由机电部存 档备案。 (三) 使用中的每根钢丝绳都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应包括: 原始资料、每次检验后的
检验报告,根据检查记录或检验报告整理的 统计分析资料及各时期采取的技术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制度, 否则, 对责任人罚款 50-300 元/次。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机电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钢丝绳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提升钢丝绳的统一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在确保矿井提升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延长使用寿命,降 低钢丝绳损耗,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机电部是钢丝绳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设专业钢丝绳管理组,负责全矿提升钢丝绳的计划提报、审批、发放、旧绳的回收利用,在用钢丝绳的监督、检查、统计和检测试验等工作,并对各区队的 钢丝绳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 提升钢丝绳的选型 (一) 选择钢丝绳类型时应考虑提升机类型,提升负荷,使用 环境、缠绳层数等因素,钢丝绳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 (二)由使用单位负责选型的钢丝绳,应由使用单位进行初选, 经机电部审核,并报机电副总审批,审批意见原件应随设备档案存放 在机电部门,复印件由使用单位保 存。
第四条 钢丝绳的计划提报,由各使用区队向机电部提报使用计划,机电部负责汇总,并进行技术选型和数量审查,统一提报计划,计划中应注明钢丝绳规格型号、长度、捻向、使用地点、到货日期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内容; 钢丝绳采购计划经相关审批程序后由供应部组采 购,其它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钢丝绳。
第五条 供应部负责钢丝绳的采购工作,严格按照技术管理部门提供 的技术参数选购钢丝绳。
第六条 新钢丝绳到货后,严格履行入库验收手续,钢丝绳必须原始
资料齐全,铭牌与实物一致,外观检查无明显缺陷。钢丝绳管理员和物资管理部保管员必须认真做到入库登记、入账。新钢丝绳入库后要 妥善保管,防止锈蚀或损坏。
第七条 各单位领用钢丝绳时必须向机电部钢丝绳管理组提出书面申请,将需用钢丝绳型号、长度、安装地点等信息填写清楚,钢丝绳管理组根据申请,严格审批。严禁未经钢丝绳管理组审批私自领取钢丝 绳下井。
第八条 钢丝绳的悬挂与试验 (一) 新绳悬挂前,使用单位必须指定技术人员对新绳进行检 查, 检查钢丝绳规格型号与使用要求是否一致, 并对其外观进行检查。 (二) 新绳检查合格后,截取绳样进行检验。 (三) 钢丝绳经检验合格,使用单位技术人员依据检验报告提 供的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并结合钢丝绳负荷验算钢丝绳安全系数, 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四) 验算结果须经机电部审核,报机电副总审批后方可投入 使用。 (五) 钢丝绳的检验: 1 新绳悬挂前必须进行检验。 2 使用中的缠绕式提升机钢丝绳必须定期试验。 升降人员或升降 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 6 个月检验一次, 升降物料用 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 12 个月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 6 个月检 验 1 次。 3 使用中的钢丝绳经检验合格, 使用单位技术人员依据检验报告 提供的合格钢丝破断力总和,并结合钢丝绳负荷验算钢丝绳安全系 数,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验算结果须经机电部 审核,报机电副总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 保管超过 1 年的钢丝
绳, 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钢丝绳的使用与维护 (一) 使用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人员对钢丝绳进行日常的检查和 维护。 钢丝绳检查工应由熟知 《煤矿安全规程》 对钢丝绳的有关规定, 并经技术培训合格者担任。钢丝绳检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明确分 工,执行专人专绳检查制度。 (二) 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钢丝绳的检查 内容应包括: 断丝、 直径缩小、 意外损伤和锈蚀等情况, 并注明部位。 对易损伤、锈蚀严重及断丝较多的部份应停车详细检查。 (三)主要斜巷钢丝绳每天要检查一次,检查质量标准符合《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各轨道上下山地滚、立滚要安装齐全,做到钢丝 绳不磨轨枕、钢轨、巷帮等,绞车不运行时,钩头要进行吊挂,以免 钢丝绳锈蚀加重。
(四) 平衡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 、架空乘人装 臵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五) 使用单位对提升钢丝绳进行的各项检查,应按要求认真 详细如实的填写检查记录。并按时交机电部存档。 (六) 钢丝绳月检时,除包含日检全部内容外,还应详细检查 提升容器在上井口和井底时,钢丝绳从滚筒到天轮段,详细检查绳卡 处有无断丝,用游标卡尺测量钢丝绳直径。 (七) 检查中若发现断丝断面积或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超过《煤 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五条、四百零六条规定,或其他异常情况时, 应立即向区队、机电部和矿领导汇报,并停止提升。 (八) 若检查时发现钢丝绳 “吐红” 说明绳芯缺油、 , 内部锈蚀, 应引起注意、仔细检查。必要时可剁绳头检查钢丝绳内部锈蚀情况。(九) 钢丝绳在运行
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 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 全绳: 1 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 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 3 直径减小量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 4 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 0.5%以上。 (十) 钢丝绳有下列之一时,必须更换: 1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坟,或外层钢丝松动时, 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 2 钢丝绳断丝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 3 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 25%。 4 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 若低于《煤矿安 全规程》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 (十一) 钢丝绳涂油: 1 使用中的钢丝绳必须涂油, 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每月至少 涂油一次。 2 进行防锈涂油作业时,应首先将钢丝绳表面的煤泥(水)擦干 净,但不得用汽油、煤油灯挥发性油类清洗。 (十二)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第四百零九条规定。 (十三)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臵,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2. 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3. 滚筒上应经常缠留 3 圈绳, 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第十条 小绞车司机必须做到操作平稳,随时观察钢丝绳运动及排列 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对小绞车钢丝绳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并达到以下标准: 1 钢丝绳在绞车滚筒上排列要整齐。 2 钢丝绳拐弯处必须
使用滑轮或限位轮, 以防钢丝绳摩巷邦造成 意外损伤。 3 反拉矿车或设备、物料时必须使用滑轮导向,严禁用单体柱、 工字钢、大链、木料等代替导向轮。 4 严禁绞车超载运行。
第十二条 钢丝绳管理组每年组织做一次钢丝绳钩头静拉力试验,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应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 钢丝绳拆除后,必须盘圈,放臵在干燥通风的位臵; 井下不再使用的钢丝绳自拆除后两日内必须装车升井, 材料车上必须明确标明使用单位、日期,装车要盘整齐。
第十四条 回收入库的钢丝绳,需经钢丝绳管理员的检验,记明钢丝绳损伤情况以便再次利用或报废,使用单位要及时卸车,按物资管理部保管员指定的地点盘卷或堆放,开具入库验收单。
第十五条 送交机厂或其他单位维修的各类绞车,滚筒上不准许有钢丝绳存留。
第十六条 机电部钢丝绳管理组对钢丝绳使用保存情况进行监督和巡回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下发整改单,责成问题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技术档案管理 (一) 库存的每卷钢丝绳由机电部钢丝绳管理组应建立技术档案,必须有完整的原始资料,如钢丝绳的铭牌、出厂及到货日期、出 厂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厂家及入库前 的验收报告等内容。钢丝绳档案保存期限为在用钢丝绳报废(更换) 后一年。 (二) 新绳悬挂后,应将悬挂日期及检验报告原件由机电部存 档备案。 (三) 使用中的每根钢丝绳都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应包括: 原始资料、每次检验后的
检验报告,根据检查记录或检验报告整理的 统计分析资料及各时期采取的技术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制度, 否则, 对责任人罚款 50-300 元/次。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机电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