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几点思考

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几点思考 长治市郊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刘沁平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基础,也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前提条件。人民群众特别是育龄人群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主体和决定因素,他们的思想认识,参于实践和自愿配合程度,决定着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的进程和难易。结合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就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谈几点意见:

一、 建立计划生育奖扶政策体系要越来越有吸引力 《决定》指出,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作出贡献,国家应 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这是建立计划生育奖扶政策体系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多年来,各级各部门在建立计划生育奖扶政策体系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推动了人口计生工作的发展,如我们山西省实施的“4+1”计生奖扶政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但勿庸讳言,计生奖励扶助因点多面广,涉及社会群体十分庞大,平均到每个计划生育家庭就十分微小了,和计生家庭对社会的贡献相比就微不足道了。另外,目前计生奖扶措施又多为货币和实物补贴为主,且是他们日常开支消费的九牛一毛,所以很难在人民群众心里上形成长久的安全

可靠的保障作用。因而计生奖扶政策就很难在广大生育群体中形成强烈的感召力和吸引力。同时,计划生育家庭在享受优待政策方面,如减免学杂费、优先宅基地、升学就业、考试录用加分等措施上,往往是写在纸上很难落实,口惠而实不至,造成群众对计生奖扶政策不是十分信任和关注。当然建立计生家庭奖扶政策体系是一个渐进的、长久的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也是和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相适应的。但计划生育作为国策,就必须体现它的权威性、重要性和超前性,就不能处处受其它社会的、法律的制约而失去其国策地位。计划生育家庭作为国策利益的捍卫者,他们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他们应享受的各种社会权利就必须得到优先的和有效的保障,这是无可非议的。今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使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奖扶政策越来越有吸引力。

1、奖扶标准要有大幅度提高。目标是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国家改革发展成果,生活过得远比非计划生育家庭好。提高奖扶标准要有财力,钱从哪里来?一要从建立国土(包括耕地、道路、水面、林草)和矿产资源过渡人为占有和开发的基金中来;二是要从超生人口数量上升所要耗费的自然和社会资源上超前调节。这里关键是要解决好一个愿不愿、敢不敢在计生奖励政策中超前优化投入的问题,解决好一个不因人口非计划增长而带来被动的更多的和不得不投入的问题。

2、奖扶的重点要放在长远可靠的社会保障上。现在的计划生育家庭,因为孩子少或育龄群众正值青壮年,本身就有能力使

生活过得比其它家庭好一些。他们的担忧实际在将来养老、医疗保障上。国家和地方在建立奖扶政策过程中就应该将重点放在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和医疗保险上,使他们对未来生活有可靠安全感。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将来人人都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范畴内享受政策,但计划生育家庭的保障系数应该是更加可靠安全的,是双倍和数倍于其它家庭的。

3、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及子女在接受教育和从事社会职业上有优先权和数量优胜权。如各种考试录用加分、同等条件的优先录用、失业要有双倍或数倍的生活保障权。既然讲计划生育政策导向、利益调节,就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保障有力,让人眼红而效法之,决不能患得患失,遮遮掩掩,模棱两可。更不能用公民平等权来削弱计划生育家庭及子女应该享受的国策优先权。

二、必须大力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

农村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超生取证难,难处罚是多年来困扰计划生育工作的难中之难,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亟待强力突破的重点环节,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国策地位和严肃性,才能有效建立和稳定良好的社会生育秩序。

农村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主要表现在一些超生户,蔑视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对计生行政执法不配合,抗拒收缴社会抚养费,甚至在进入司法程序后,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样遭遇了

“执行难”。农村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凸现了行政执法的局限性和依法强制执行的无奈性。这里有一个对社会扶养费法律地位的认识问题。社会抚养费不同于一般的税费征收,它是用来调节人们生育行为的惩罚性的法律机制,征收对象受不到应有的惩处,就是对国家和他人权利的侵犯和伤害。所以必须采取严厉措施有效维护社会抚养费的足额征收。一是要强化政府部门的执法手段,强化国家和省级的动员、协调和保障作用。组建阶段性、职业化的社会抚养费稽查大队,采取高压态势,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过程化作向人民群众宣传灌输计生法律法规的过程,化作维护计生法律法规严肃性和不容侵犯性的过程。二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必须跟上,在执行过程中,无费就要征物,甚至不惜包括房物财产的限时强制拍卖,用来抵交社会抚养费。优质服务、人性关怀、生育关怀换不回一部分群众不计后果的超生行为,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度必须跟上,这是绝对不容松手的。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超生取证难,近而造成难处罚是挑战计划生育国策地位的又一大顽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对积累下来的超生问题进行申报登记,降格处理又进一步助长了这一行为存在的心理欲望,使之查而难禁,禁而不绝,甚至大有扩展蔓延之势。要根除这一现象,各级各部门必须在以下几个环节上严密布控,杜绝漏洞。一是必须加强对婴儿、儿童送养抱养的法律程序进行严格控制和严密监督。抱养人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的抱养条件。送养人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必须在履行计

划生育处罚决定后且符合送养条件才能送养。二是要严格和重新修订再婚生育的法律规定,《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允许再婚夫妻在同时失去子女的抚养权后可再生育子女,就是这个再婚生育政策和子女社会抚养权的可变更性结合起来,滋生了变相再婚生育的违法行为。三是在建立城镇、社区、农村严格的生育网络监控体系的基础上,每隔两到三年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同时对社会上存在的非亲生父母喂养关系的婴儿进行父母追踪认证登记,借以严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恶劣行为。

三、综合治理,法律保障,是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必然选择。

《决定》指出,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如何遏制低生育水平的反弹风险,建立有效的、有法律保障的综合治理新机制非常重要。只有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目标才能实现。一是公安、工商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房物暂住登记和发放营业执照时,必须依法查验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包括婚育证明);二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学龄儿童入学登记时,必须查验有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三是民政、医疗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机构在实施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中,必须考虑受益受助对象的计划生育行为,必要时必须查验受益受助对象持有的计划生育证明,必须保证受益受助对象在履

行了计划生育职责义务后,才能被纳入社会保障或救助范围。以上这些措施办法是过去各个时期和各个地方被实践证明非常有效的综合治理重要举措,现在非常需要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法律法规形式肯定下来,这也是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必然选择。

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几点思考 长治市郊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刘沁平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基础,也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前提条件。人民群众特别是育龄人群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主体和决定因素,他们的思想认识,参于实践和自愿配合程度,决定着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的进程和难易。结合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就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谈几点意见:

一、 建立计划生育奖扶政策体系要越来越有吸引力 《决定》指出,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作出贡献,国家应 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这是建立计划生育奖扶政策体系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多年来,各级各部门在建立计划生育奖扶政策体系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推动了人口计生工作的发展,如我们山西省实施的“4+1”计生奖扶政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但勿庸讳言,计生奖励扶助因点多面广,涉及社会群体十分庞大,平均到每个计划生育家庭就十分微小了,和计生家庭对社会的贡献相比就微不足道了。另外,目前计生奖扶措施又多为货币和实物补贴为主,且是他们日常开支消费的九牛一毛,所以很难在人民群众心里上形成长久的安全

可靠的保障作用。因而计生奖扶政策就很难在广大生育群体中形成强烈的感召力和吸引力。同时,计划生育家庭在享受优待政策方面,如减免学杂费、优先宅基地、升学就业、考试录用加分等措施上,往往是写在纸上很难落实,口惠而实不至,造成群众对计生奖扶政策不是十分信任和关注。当然建立计生家庭奖扶政策体系是一个渐进的、长久的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也是和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相适应的。但计划生育作为国策,就必须体现它的权威性、重要性和超前性,就不能处处受其它社会的、法律的制约而失去其国策地位。计划生育家庭作为国策利益的捍卫者,他们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他们应享受的各种社会权利就必须得到优先的和有效的保障,这是无可非议的。今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使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奖扶政策越来越有吸引力。

1、奖扶标准要有大幅度提高。目标是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国家改革发展成果,生活过得远比非计划生育家庭好。提高奖扶标准要有财力,钱从哪里来?一要从建立国土(包括耕地、道路、水面、林草)和矿产资源过渡人为占有和开发的基金中来;二是要从超生人口数量上升所要耗费的自然和社会资源上超前调节。这里关键是要解决好一个愿不愿、敢不敢在计生奖励政策中超前优化投入的问题,解决好一个不因人口非计划增长而带来被动的更多的和不得不投入的问题。

2、奖扶的重点要放在长远可靠的社会保障上。现在的计划生育家庭,因为孩子少或育龄群众正值青壮年,本身就有能力使

生活过得比其它家庭好一些。他们的担忧实际在将来养老、医疗保障上。国家和地方在建立奖扶政策过程中就应该将重点放在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和医疗保险上,使他们对未来生活有可靠安全感。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将来人人都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范畴内享受政策,但计划生育家庭的保障系数应该是更加可靠安全的,是双倍和数倍于其它家庭的。

3、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及子女在接受教育和从事社会职业上有优先权和数量优胜权。如各种考试录用加分、同等条件的优先录用、失业要有双倍或数倍的生活保障权。既然讲计划生育政策导向、利益调节,就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保障有力,让人眼红而效法之,决不能患得患失,遮遮掩掩,模棱两可。更不能用公民平等权来削弱计划生育家庭及子女应该享受的国策优先权。

二、必须大力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

农村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超生取证难,难处罚是多年来困扰计划生育工作的难中之难,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亟待强力突破的重点环节,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国策地位和严肃性,才能有效建立和稳定良好的社会生育秩序。

农村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主要表现在一些超生户,蔑视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对计生行政执法不配合,抗拒收缴社会抚养费,甚至在进入司法程序后,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样遭遇了

“执行难”。农村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凸现了行政执法的局限性和依法强制执行的无奈性。这里有一个对社会扶养费法律地位的认识问题。社会抚养费不同于一般的税费征收,它是用来调节人们生育行为的惩罚性的法律机制,征收对象受不到应有的惩处,就是对国家和他人权利的侵犯和伤害。所以必须采取严厉措施有效维护社会抚养费的足额征收。一是要强化政府部门的执法手段,强化国家和省级的动员、协调和保障作用。组建阶段性、职业化的社会抚养费稽查大队,采取高压态势,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过程化作向人民群众宣传灌输计生法律法规的过程,化作维护计生法律法规严肃性和不容侵犯性的过程。二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必须跟上,在执行过程中,无费就要征物,甚至不惜包括房物财产的限时强制拍卖,用来抵交社会抚养费。优质服务、人性关怀、生育关怀换不回一部分群众不计后果的超生行为,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度必须跟上,这是绝对不容松手的。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超生取证难,近而造成难处罚是挑战计划生育国策地位的又一大顽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对积累下来的超生问题进行申报登记,降格处理又进一步助长了这一行为存在的心理欲望,使之查而难禁,禁而不绝,甚至大有扩展蔓延之势。要根除这一现象,各级各部门必须在以下几个环节上严密布控,杜绝漏洞。一是必须加强对婴儿、儿童送养抱养的法律程序进行严格控制和严密监督。抱养人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的抱养条件。送养人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必须在履行计

划生育处罚决定后且符合送养条件才能送养。二是要严格和重新修订再婚生育的法律规定,《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允许再婚夫妻在同时失去子女的抚养权后可再生育子女,就是这个再婚生育政策和子女社会抚养权的可变更性结合起来,滋生了变相再婚生育的违法行为。三是在建立城镇、社区、农村严格的生育网络监控体系的基础上,每隔两到三年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同时对社会上存在的非亲生父母喂养关系的婴儿进行父母追踪认证登记,借以严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恶劣行为。

三、综合治理,法律保障,是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必然选择。

《决定》指出,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如何遏制低生育水平的反弹风险,建立有效的、有法律保障的综合治理新机制非常重要。只有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目标才能实现。一是公安、工商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房物暂住登记和发放营业执照时,必须依法查验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包括婚育证明);二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学龄儿童入学登记时,必须查验有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三是民政、医疗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机构在实施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中,必须考虑受益受助对象的计划生育行为,必要时必须查验受益受助对象持有的计划生育证明,必须保证受益受助对象在履

行了计划生育职责义务后,才能被纳入社会保障或救助范围。以上这些措施办法是过去各个时期和各个地方被实践证明非常有效的综合治理重要举措,现在非常需要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法律法规形式肯定下来,这也是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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