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关将近之际,看到媒体对各地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非常关注,特发帖陈述我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原铁道部第十八工程局)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之始末。希望广大网友和新闻工作者能够给予关注和尽可能的帮助,帮我追讨回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恶意拖欠的一百多名农民工苦干近四年的工资。
我叫李贞东(原名李正东),我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2000年4月开始至今已近十三年了。近十三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审理经历了初审、重审、终审和再审,我仍然没能追讨回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恶意拖欠的工程款,却背负上了近两百万的农民工工资、建筑材料费和银行贷款的巨额债务。
1996年5月至1999年4月,我作为乙方与铁道部第十八工程局兰州项目经理部(甲方)签订了四份《工程施工合同》,并依据合同完成了共六个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实际工程总造价人民币9355555.8元。按当时的工程造价预算定额人工费约占总价的15%计算,人工工资总计约为140.3万元。六个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于2000年1月已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但铁道部第十八工程局兰州项目经理部肆意违反合同并恶意拖欠工程款。截止2000年4月铁道部第十八工程局兰州项目经理部共计向我父亲支付了人民币6510096.4元,扣除管理费及税费后仍然恶意拖欠1860249.3元工程款,致使一百多名农民工苦干近四年却不能拿到分文工资。
我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时间长达十三年。2005年4月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我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2005)甘民一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2005年12月2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甘民申字第263号通知书形式驳回了我的提出的申诉请求。2007年12月13,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并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了(2008)民一监字第158号民事裁定,裁定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了本案,并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了(2009)甘民再字第40号民事判决维持了(2005)甘民一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我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甘民再字第40号民事判决,已于2010年9月16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提审申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甘民再字第40号民事判决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无视、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无视、是对事实和证据的无视、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无视、是对一百多名农民工近四年辛勤劳动成果的无视。希望各位网友和新闻工作者能够关注并帮助我和我带领的一百多名农民工追讨回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恶意拖欠的工程款,以便能够让农民工尽快拿到被恶意拖欠十多年之久的血汗钱。
李 贞 东
2013年2月6日
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中铺镇红柳村四社(邮编:730512)
在年关将近之际,看到媒体对各地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非常关注,特发帖陈述我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原铁道部第十八工程局)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之始末。希望广大网友和新闻工作者能够给予关注和尽可能的帮助,帮我追讨回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恶意拖欠的一百多名农民工苦干近四年的工资。
我叫李贞东(原名李正东),我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2000年4月开始至今已近十三年了。近十三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审理经历了初审、重审、终审和再审,我仍然没能追讨回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恶意拖欠的工程款,却背负上了近两百万的农民工工资、建筑材料费和银行贷款的巨额债务。
1996年5月至1999年4月,我作为乙方与铁道部第十八工程局兰州项目经理部(甲方)签订了四份《工程施工合同》,并依据合同完成了共六个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实际工程总造价人民币9355555.8元。按当时的工程造价预算定额人工费约占总价的15%计算,人工工资总计约为140.3万元。六个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于2000年1月已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但铁道部第十八工程局兰州项目经理部肆意违反合同并恶意拖欠工程款。截止2000年4月铁道部第十八工程局兰州项目经理部共计向我父亲支付了人民币6510096.4元,扣除管理费及税费后仍然恶意拖欠1860249.3元工程款,致使一百多名农民工苦干近四年却不能拿到分文工资。
我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时间长达十三年。2005年4月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我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2005)甘民一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2005年12月2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甘民申字第263号通知书形式驳回了我的提出的申诉请求。2007年12月13,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并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了(2008)民一监字第158号民事裁定,裁定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了本案,并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了(2009)甘民再字第40号民事判决维持了(2005)甘民一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我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甘民再字第40号民事判决,已于2010年9月16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提审申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甘民再字第40号民事判决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无视、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无视、是对事实和证据的无视、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无视、是对一百多名农民工近四年辛勤劳动成果的无视。希望各位网友和新闻工作者能够关注并帮助我和我带领的一百多名农民工追讨回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恶意拖欠的工程款,以便能够让农民工尽快拿到被恶意拖欠十多年之久的血汗钱。
李 贞 东
2013年2月6日
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中铺镇红柳村四社(邮编:73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