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招投标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试行)

县招投标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行政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11-10-14 浏览次数:271 字号:[ 大 中 小 ]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招投标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逐步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不良行为记录范围和扣分标准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行业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由县招标办按下列标准进行扣分。

(一)招标人(采购人)及从业人员

1、应当进入县综合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不进入中心交易的,扣4分;

2、不依法提供招标(采购)必须提供的材料的,扣2分;

3、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等环节提出不合理要求,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扣2分;

4、无正当理由,不在有效期限内确认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等书面材料的,扣2分;

5、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或在评审时发布倾向性意见的,扣2分;

6、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招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扣2分;

7、不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扣4分;

8、不按照合同约定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的,扣4分;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县招标办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扣2分。

(二)投标人(供应商)及从业人员

1、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无效证件或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分; 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每次扣4分;

2、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每次扣6分;

3、投标人向评委、业主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有关从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 每次扣6分;

4、投标人有经评委会评审表决(或造价部门核算等)认定低于成本价或恶意过高报价行为的, 每次扣4分;

5、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放弃投标的, 每次扣2分;

6、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法定因素或未经招标人同意放弃中标的,每次扣4分;

7、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他人的,每次扣2分;

8、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遵守招投标场所纪律, 无理取闹(占据招投标场所,妨碍正常招投标程序进行的;故意损坏招投标场所设施的;煽动滋事的;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的;其他违反开标会现场纪律的行为),经工作人员劝阻仍不改正, 每次扣2分;

9、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擅自变更项目班子成员的,每次扣2分;

10、中标人不按中标条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签订与中标条件相背离的合同,每次扣2分;

11、中标人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合同(包括能够实际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履行;到了履行期不能实际履行),引起业主投诉,经

查属实的,每次扣2分;

12、投标人半年内累计出现无效标三次以上的,扣2分;

13、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每次扣2分。

(三)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1、与业主、投标人串通,或收受贿赂,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扣4分;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招投标代理业务的,扣4分;

3、帮助或不阻止招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提出附加条件、搞私下承诺的,扣4分;

4、泄露应当保密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底价、限价,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形,扣4分;

5、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包括代编投标文件)的,扣4分;

6、在评标过程中泄露参评人员名单或暗示参评人员,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扣2分;

7、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每次扣2分;

8、越级或超越规定范围代理招标业务的,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代理办理代理业务的,每次扣2分;

9、出借、转让、涂改代理资格证书的,每次扣2分;

10、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每次扣2分;

11、私拉滥雇,使用非企业自有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每次扣2分;

12、代理机构丧失诚信, 不认真履行职责, 或具体负责项目代理人员业务水平

低下,违反招标程序或影响招标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每次扣2分;

13、隐瞒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每次扣2分;

14、招标文件及其澄清答疑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备案的,每次扣2分;

15、超出代理权限进行招投标代理业务的,扣2分;

16、为招标人出谋划策,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扣2分。

17、在招标文件中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报名、资格预审中以不正当理由排斥、限制投标人,扣2分;

18、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报名、资格预审、出售招标文件的,对报名者未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的,扣2分;

19、在编标中有缺漏或明显差错,其中差错绝对值累计占标底的1%以上,扣2分;

20、在代理过程中对业主、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阻止或不主动向县招标办报告的,扣2分;

21、在招投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中收费不规范的,扣2分;

22、未经注册,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执业的,扣2分;

23、拒绝有关行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扣2分;

24、未按要求签订代理合同、未按规定报备代理合同的,扣1分;

25、服务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扣1分;

26、不及时报送报名、资格预审资料、招标文件、招投标项目档案资料或资料不齐的,扣1分;

27、开标迟到、开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或在投标函审核中未能发现存在差错的,

扣1分;

28、不按要求参加招标办、招投标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每缺一人扣1分;

29、招标文件格式不规范或有差错经指出后仍未修正的扣1分;

30、不遵守场内交易操作制度,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出现差错、失误等,造成招投标工作被动甚至无效的,扣6分;

31、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 每次扣2分。

(四)专家评委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1、不遵守招投标评审纪律, 泄露标书评审信息的,每次扣2分;

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申请回避的,每次扣2分;

3、评标过程中干扰或影响其他评委评审的,每次扣2分;

4、原则性不强,迟到早退的,履行职责差,不能秉公办事、不为招投标提供真实与可靠的评审意见的,每次扣2分;

5、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的,每次扣2分;

6、严重违反招投标纪律、不按照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的规定评标或严重失职,每次扣4分;

7、连续三次抽中无正当理由而推脱不参加评审的,扣2分;

8、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 每次扣2分。

二、对列入不良行为扣分的处理

1、对有不良行为扣分记录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产权转让方、产权受让方、拍卖人,由县招标办在省、市、县招投标信息网和县招投标中心场所

给予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至1年。对违反本规定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公示期限按1个月/2分计算;违法行为被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公示7个月至12个月。

2、一年内累计扣分达6分以上的,停止其1年内参与五峰项目招投标或代理活动的资格(如受到暂停投标或代理资格的行政处罚的,则按处罚决定的期限处理)。

3、对有不良行为扣分记录的投标人、代理机构、产权转让方、产权受让方、拍卖人,及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处罚;

4、对具有不良行为扣分记录的评标专家库评委,每扣2分县招标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一年内扣分达4分者,依法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委员资格, 不得再参加评标活动;

5、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产权转让方、产权受让方、拍卖人、专家评委等,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县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三、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

1、本办法中的不良行为由县招标办会同县行业监管单位依法认定。

2、县招标办负责招投标不良行为扣分的管理工作。县招投标平台的各监管部门和人员发现有符合本办法的各类不良行为应及时向县招标办报告,招标办根据报告情况填写《不良行为登记备案表》(附表一)后,交由招投标平台相关监管单位查处。经查证确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将有关的通报、处罚等情况书面报送招标办,招标办填写《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分审批表》(附表二),由查处单位审核,招标办审批予以公示记分。在一年的记分周期内累计扣满6分的投标单位、代理单位及累计扣满4分的评委,由招标办依据本办法取消其相应期限的投标、代理或评标资格。

3、不良行为网上记录期限为1个月至1年,超过期限的,在县招投标信息网及相关信息网站上予以删除。

4. 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在事后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认真整改,积极

配合调查表现良好的,可以向县招标办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县招标办视情况作出决定。

5、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县招标办提出申诉。对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而未列入的,知情人可向县招标办及招投标平台其他监管部门举报。

6、本办法由县招标办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登记备案表

附表二: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分审批表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表一

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登记备案表

登记人:

注:本表由县招标办管理办公室填写留存。 附表二

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分审批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县招标办、查处单位各留存一份。

县招投标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行政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11-10-14 浏览次数:271 字号:[ 大 中 小 ]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招投标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逐步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不良行为记录范围和扣分标准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行业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由县招标办按下列标准进行扣分。

(一)招标人(采购人)及从业人员

1、应当进入县综合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不进入中心交易的,扣4分;

2、不依法提供招标(采购)必须提供的材料的,扣2分;

3、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等环节提出不合理要求,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扣2分;

4、无正当理由,不在有效期限内确认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等书面材料的,扣2分;

5、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或在评审时发布倾向性意见的,扣2分;

6、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招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扣2分;

7、不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扣4分;

8、不按照合同约定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的,扣4分;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县招标办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扣2分。

(二)投标人(供应商)及从业人员

1、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无效证件或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分; 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每次扣4分;

2、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每次扣6分;

3、投标人向评委、业主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有关从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 每次扣6分;

4、投标人有经评委会评审表决(或造价部门核算等)认定低于成本价或恶意过高报价行为的, 每次扣4分;

5、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放弃投标的, 每次扣2分;

6、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法定因素或未经招标人同意放弃中标的,每次扣4分;

7、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他人的,每次扣2分;

8、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遵守招投标场所纪律, 无理取闹(占据招投标场所,妨碍正常招投标程序进行的;故意损坏招投标场所设施的;煽动滋事的;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的;其他违反开标会现场纪律的行为),经工作人员劝阻仍不改正, 每次扣2分;

9、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擅自变更项目班子成员的,每次扣2分;

10、中标人不按中标条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签订与中标条件相背离的合同,每次扣2分;

11、中标人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合同(包括能够实际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履行;到了履行期不能实际履行),引起业主投诉,经

查属实的,每次扣2分;

12、投标人半年内累计出现无效标三次以上的,扣2分;

13、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每次扣2分。

(三)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1、与业主、投标人串通,或收受贿赂,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扣4分;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招投标代理业务的,扣4分;

3、帮助或不阻止招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提出附加条件、搞私下承诺的,扣4分;

4、泄露应当保密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底价、限价,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形,扣4分;

5、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包括代编投标文件)的,扣4分;

6、在评标过程中泄露参评人员名单或暗示参评人员,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扣2分;

7、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每次扣2分;

8、越级或超越规定范围代理招标业务的,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代理办理代理业务的,每次扣2分;

9、出借、转让、涂改代理资格证书的,每次扣2分;

10、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每次扣2分;

11、私拉滥雇,使用非企业自有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每次扣2分;

12、代理机构丧失诚信, 不认真履行职责, 或具体负责项目代理人员业务水平

低下,违反招标程序或影响招标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每次扣2分;

13、隐瞒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每次扣2分;

14、招标文件及其澄清答疑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备案的,每次扣2分;

15、超出代理权限进行招投标代理业务的,扣2分;

16、为招标人出谋划策,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扣2分。

17、在招标文件中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报名、资格预审中以不正当理由排斥、限制投标人,扣2分;

18、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报名、资格预审、出售招标文件的,对报名者未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的,扣2分;

19、在编标中有缺漏或明显差错,其中差错绝对值累计占标底的1%以上,扣2分;

20、在代理过程中对业主、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阻止或不主动向县招标办报告的,扣2分;

21、在招投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中收费不规范的,扣2分;

22、未经注册,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执业的,扣2分;

23、拒绝有关行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扣2分;

24、未按要求签订代理合同、未按规定报备代理合同的,扣1分;

25、服务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扣1分;

26、不及时报送报名、资格预审资料、招标文件、招投标项目档案资料或资料不齐的,扣1分;

27、开标迟到、开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或在投标函审核中未能发现存在差错的,

扣1分;

28、不按要求参加招标办、招投标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每缺一人扣1分;

29、招标文件格式不规范或有差错经指出后仍未修正的扣1分;

30、不遵守场内交易操作制度,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出现差错、失误等,造成招投标工作被动甚至无效的,扣6分;

31、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 每次扣2分。

(四)专家评委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1、不遵守招投标评审纪律, 泄露标书评审信息的,每次扣2分;

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申请回避的,每次扣2分;

3、评标过程中干扰或影响其他评委评审的,每次扣2分;

4、原则性不强,迟到早退的,履行职责差,不能秉公办事、不为招投标提供真实与可靠的评审意见的,每次扣2分;

5、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的,每次扣2分;

6、严重违反招投标纪律、不按照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的规定评标或严重失职,每次扣4分;

7、连续三次抽中无正当理由而推脱不参加评审的,扣2分;

8、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 每次扣2分。

二、对列入不良行为扣分的处理

1、对有不良行为扣分记录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产权转让方、产权受让方、拍卖人,由县招标办在省、市、县招投标信息网和县招投标中心场所

给予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至1年。对违反本规定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公示期限按1个月/2分计算;违法行为被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公示7个月至12个月。

2、一年内累计扣分达6分以上的,停止其1年内参与五峰项目招投标或代理活动的资格(如受到暂停投标或代理资格的行政处罚的,则按处罚决定的期限处理)。

3、对有不良行为扣分记录的投标人、代理机构、产权转让方、产权受让方、拍卖人,及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处罚;

4、对具有不良行为扣分记录的评标专家库评委,每扣2分县招标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一年内扣分达4分者,依法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委员资格, 不得再参加评标活动;

5、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产权转让方、产权受让方、拍卖人、专家评委等,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县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三、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

1、本办法中的不良行为由县招标办会同县行业监管单位依法认定。

2、县招标办负责招投标不良行为扣分的管理工作。县招投标平台的各监管部门和人员发现有符合本办法的各类不良行为应及时向县招标办报告,招标办根据报告情况填写《不良行为登记备案表》(附表一)后,交由招投标平台相关监管单位查处。经查证确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将有关的通报、处罚等情况书面报送招标办,招标办填写《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分审批表》(附表二),由查处单位审核,招标办审批予以公示记分。在一年的记分周期内累计扣满6分的投标单位、代理单位及累计扣满4分的评委,由招标办依据本办法取消其相应期限的投标、代理或评标资格。

3、不良行为网上记录期限为1个月至1年,超过期限的,在县招投标信息网及相关信息网站上予以删除。

4. 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在事后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认真整改,积极

配合调查表现良好的,可以向县招标办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县招标办视情况作出决定。

5、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县招标办提出申诉。对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而未列入的,知情人可向县招标办及招投标平台其他监管部门举报。

6、本办法由县招标办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登记备案表

附表二: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分审批表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表一

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登记备案表

登记人:

注:本表由县招标办管理办公室填写留存。 附表二

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分审批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县招标办、查处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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