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一、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重要的问题;
(2)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从宪法与国家的关系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国家负有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义务;(2)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从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3)从宪法的基本内容看,宪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即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
要点提示: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必须以宪法的规定为依据,使其具有合宪性
2、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4、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或者1/5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的分类
要点提示: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分类都是由英国学者J ·蒲莱士提出
2、要注意宪法分类的划分标准
3、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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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现行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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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1、中国现行宪法的修正案几乎每年都考,请大家必须牢记,尤其要注意其中的细微差别
2、要注意1993年的修正案与1999年指导思想的差异:93年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99年“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3、要注意区分人大代表的任期:1993年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2004年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也就是说现在人大代表任期只有5年,没有其他期限
4、要注意一些词的改动:1993年“国营”改“国有”;1999年“反革命”修改“危害国家安全”;2004年“戒严”改“紧急状态”
四、宪法规范的分类
要点提示:
1、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要素和构成单位
2、确认性规范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它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3、在我国宪法中禁止性规范主要以“禁止”、“不得”等形式加以表现
4、宪法典本身对程序规范不做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的具体程序,如具体的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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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选举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1、下列几种情形要停止行使选举权:(1)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2)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2、在平等性原则要注意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的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3、县、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间接选举
4、文盲或残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5、人身自由受限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共同决定,可在流动票箱投票或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等其他选民代投;受拘役、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者可回原选区投票
6、华侨于直选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六、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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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1、注意今年新增的考点选举机构及代表名额的分配,请识记
2、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3、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7日之前公布
4、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总数的确定规则:(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3)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4)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以上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特别要注意例外情形。
5、要注意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今年有可能会考(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3)确定选举日期;(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主持投票选举;(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6、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由会议成员的主席团主持,候选人由10人以上联名提出。台湾是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
七、人大代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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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1、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仅限于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
2、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3、以不同方式选举的人大表的辞职,均需全体过半数通过。直接选举的,县级代表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辞职;乡镇代表可向本级人大辞职。间接选举的,其代表可向选举人大的常委会辞职;
4、注意补选出缺的代表时,可以采取差额选举,也可以采取等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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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要点提示:
1、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2、检察院和法院不是自治机关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人大制定,需报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4、民族自治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建立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而不仅仅是备案
5、自治区制定的关于地方财政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关于地方财政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特区高度自治权
(一)《香港基本法》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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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要点提示:
1、要注意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不一样的
2、要注意外交事务与对外事务或者外事事务的区别
3、授予特别行政区其他权力的机关只能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中央人民政府
4、特区处理的行政事务,不包括外交事务和防务(二者均由国务院负责管理)
5、特区的立法会的立法属于地方立法,与地方性法规一样均受中央监督,但须注意三点:(1)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无须报国务院备案;
(2)全国人大常委会如认为特区立法会的法律有问题,采取的措施是“发回”,而非撤销;发回使该法律立即失效,但只是从被发回之日起失效,该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3)所谓“有问题”,仅指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
十、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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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本权利的主体(公民)
十三、主要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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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中央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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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机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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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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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 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3、增加了选民登记的内容: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
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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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5、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6、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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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存在以
下差别:1 前者无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者需要 2 前者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而后者可以对上位法做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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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
一、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重要的问题;
(2)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从宪法与国家的关系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国家负有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义务;(2)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从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3)从宪法的基本内容看,宪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即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
要点提示: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必须以宪法的规定为依据,使其具有合宪性
2、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4、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或者1/5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的分类
要点提示: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分类都是由英国学者J ·蒲莱士提出
2、要注意宪法分类的划分标准
3、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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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现行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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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1、中国现行宪法的修正案几乎每年都考,请大家必须牢记,尤其要注意其中的细微差别
2、要注意1993年的修正案与1999年指导思想的差异:93年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99年“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3、要注意区分人大代表的任期:1993年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2004年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也就是说现在人大代表任期只有5年,没有其他期限
4、要注意一些词的改动:1993年“国营”改“国有”;1999年“反革命”修改“危害国家安全”;2004年“戒严”改“紧急状态”
四、宪法规范的分类
要点提示:
1、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要素和构成单位
2、确认性规范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它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3、在我国宪法中禁止性规范主要以“禁止”、“不得”等形式加以表现
4、宪法典本身对程序规范不做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的具体程序,如具体的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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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选举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1、下列几种情形要停止行使选举权:(1)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2)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2、在平等性原则要注意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的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3、县、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间接选举
4、文盲或残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5、人身自由受限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共同决定,可在流动票箱投票或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等其他选民代投;受拘役、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者可回原选区投票
6、华侨于直选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六、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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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1、注意今年新增的考点选举机构及代表名额的分配,请识记
2、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3、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7日之前公布
4、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总数的确定规则:(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3)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4)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以上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特别要注意例外情形。
5、要注意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今年有可能会考(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3)确定选举日期;(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主持投票选举;(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6、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由会议成员的主席团主持,候选人由10人以上联名提出。台湾是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
七、人大代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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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1、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仅限于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
2、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3、以不同方式选举的人大表的辞职,均需全体过半数通过。直接选举的,县级代表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辞职;乡镇代表可向本级人大辞职。间接选举的,其代表可向选举人大的常委会辞职;
4、注意补选出缺的代表时,可以采取差额选举,也可以采取等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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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要点提示:
1、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2、检察院和法院不是自治机关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人大制定,需报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4、民族自治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建立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而不仅仅是备案
5、自治区制定的关于地方财政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关于地方财政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特区高度自治权
(一)《香港基本法》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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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要点提示:
1、要注意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不一样的
2、要注意外交事务与对外事务或者外事事务的区别
3、授予特别行政区其他权力的机关只能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中央人民政府
4、特区处理的行政事务,不包括外交事务和防务(二者均由国务院负责管理)
5、特区的立法会的立法属于地方立法,与地方性法规一样均受中央监督,但须注意三点:(1)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无须报国务院备案;
(2)全国人大常委会如认为特区立法会的法律有问题,采取的措施是“发回”,而非撤销;发回使该法律立即失效,但只是从被发回之日起失效,该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3)所谓“有问题”,仅指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
十、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比较
10
十一、基本权利的主体(公民)
十三、主要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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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中央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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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机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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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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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 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3、增加了选民登记的内容: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
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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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5、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6、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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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存在以
下差别:1 前者无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者需要 2 前者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而后者可以对上位法做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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