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投资合伙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见证方:
第一条合伙宗旨: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共赢的原则合作经营。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
(二)乙方
(三)丙方
(四)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整。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任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证。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
劳动,共同风险,共负盈亏。
(-)盈余分配:以出资金额融为依据,三方按33.33%比例平均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金额为依据,按平均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两方应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付的部分)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①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②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③除入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行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出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导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的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四人转让,第四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四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双方均为合伙负责人,期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物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伙债务。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一)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是维护合伙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债务。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静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期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人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伙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害宣告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合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法定代表)或委托第四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日常支出、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份,依
本协议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出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7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阴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修改内容与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份
(三)本合同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第四方见证方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见证方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三方投资合伙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见证方:
第一条合伙宗旨: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共赢的原则合作经营。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
(二)乙方
(三)丙方
(四)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整。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任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证。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
劳动,共同风险,共负盈亏。
(-)盈余分配:以出资金额融为依据,三方按33.33%比例平均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金额为依据,按平均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两方应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付的部分)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①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②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③除入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行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出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导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的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四人转让,第四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四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双方均为合伙负责人,期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物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伙债务。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一)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是维护合伙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债务。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静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期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人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伙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害宣告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合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法定代表)或委托第四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日常支出、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份,依
本协议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出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7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阴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修改内容与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份
(三)本合同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第四方见证方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见证方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