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

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

度。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 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

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 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

本内容之一。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

织法,即各种企业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于

1993年12月29日通过,它是规范现代企业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了公司种类、

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

会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企业立

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从主要按照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进行立法转向主

要按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和资金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我国公司法以建立规范的公司制

度为其宗旨,摈弃了股份制试点中定向募集等不规范的作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吸

收国外通行的原则和作法,诸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合理分工

与相互制约的原则、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都为我国公司法所采用。公司法

还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调公司

资本的真实性和不得任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这些,都为保护公司债

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

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同时,规定了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规则。这些为投资者建立公司和国有

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结构: 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

分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不同。依公司法第四条的规

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

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

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

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公司法就确认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其含义

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这

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由此,调动了投资者的积

极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实际存在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empirenews.page--] 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

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还依照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规

定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公司组织机构。 这些,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提供了组织构造的模式。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997年

2月23 日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法律。它规定了合伙

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退

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等。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形态的一种,它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虽然是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但它

不同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

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

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该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各合伙人

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

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

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可以吸收新的入伙人,但新合伙人入伙时,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

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

是前不久才颁布的一部商事法律。它的宗旨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是社

会经济发展中最古老的一种企业形态,它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

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

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其设立体身不需经过审批。但是,某些领域个人独

资企业必要的营业审批是需要的。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

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

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

企业的事务管理。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

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mpirenews.page--] 4.其他企业法律制度 除上述三种企业法律制度外,我国还

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及为

特别公司-商业银行的运营制定的商业银行法。这些,都是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 不

同的企业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为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

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也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各种投资者自由

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提供了方便。 二、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是商法中

的重要分支,它是规范和引导商事行为的规则。我国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主要由企业直接融

资的法律规则、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预防和分散商业风险的法律规则、票据与票据交换的

法律规则以及海上运输法律规则构成。除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立法体制,一些重要的

商事行为法律规范含于民事法律(如合同法)之中外,主要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有: 1.

证券法律制度 1998年12月29日制定的证券法全面规定了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目的在

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国证券法实

行一系列重要原则,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发

行、交易的当事人地位平等,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

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与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

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依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

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

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公司债券,也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

批。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

不得交易。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

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所有证券交易均以现货进行交易。 证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

公开义务。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发行新股

或者公司债券的,应当公告财务会计 报告。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

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样做,可以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实现公正交易创造条

件。[!--empirenews.page--] 2.票据法律制度 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票据法, 是

我国第一个全面规定票据事项的法律。它的宗旨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历来,票据立法体制有“分离主义”和“包括主义”之别。

票据立法的“分离主义”是指将汇票、本票归于一项立法,将支票归于另一项立法;票据立

法的“包括主义”是将汇票、本票、支票合于一项立法。我国票据法属于“包括主义”的立

法,其特点是采用汇票、本票、支票三票合一的编纂体制,即以汇票为主,将汇票、本票、

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规则统一规定于票据法之中。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

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有多种功能,包括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抵销债务和融

资的功能。因此,票据交换是加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票据仅

作为支付、汇兑手段。票据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票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它的各种功

能创造了条件。 3.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1995年6月30 日

颁布的保险法是规范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

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保险法通过对保险关系和保险业

管理关系的调整,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制度的功能,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确保经济

和社会的安定。我国保险法主要实行下列原则:第一,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

营的原则,即同一个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第二,保险利益原

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

避免赌博行为和防范道德危险。在人身保险中,则还在于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第三,

有利于弱者的原则。保险法实行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

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

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同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

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

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四,保险公司稳健、安全运营的原则。保险公司的经营涉及千家万户,

必须作到稳健、安全运营。适应其需要,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偿付能力维持

制度、资金运用制度等。 4.海商法律制度 海商法律制度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

关系的商事法律制度。我国1992年11月7日颁布的海商法是第一部规定海商制度的法律, 它

是我国海商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该法系统规定的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

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船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

任限制,为调整海商关系、解决海事纠纷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海商法是国内法,但由于

海上运输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因而各国在制定海商法时不得不参照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以

求得国际海上运输法律规则的相对统一。我国的海商法是第一部大量将国际公约的规定引入

国内立法的法律。其中,有些部分将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全部引入,有些部分有选择地吸收。

海商法还引入了国际惯例,诸如共同海损的确定、分摊和理算,均采用了国际惯例。由于海

商法吸收了当前国际立法、国际惯例和国际海运实践的最新成就,受到国际海商法学界和实

务界的好评,被人们认为是同国际社会接轨最好的一部法律。[!--empirenews.page--] 我

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以来年发展起来的。但它紧密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规范商事主体和其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为国有企业提供了公司法人制度框架,指明了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之路。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

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

度。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 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

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 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

本内容之一。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

织法,即各种企业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于

1993年12月29日通过,它是规范现代企业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了公司种类、

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

会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企业立

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从主要按照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进行立法转向主

要按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和资金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我国公司法以建立规范的公司制

度为其宗旨,摈弃了股份制试点中定向募集等不规范的作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吸

收国外通行的原则和作法,诸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合理分工

与相互制约的原则、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都为我国公司法所采用。公司法

还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调公司

资本的真实性和不得任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这些,都为保护公司债

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

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同时,规定了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规则。这些为投资者建立公司和国有

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结构: 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

分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不同。依公司法第四条的规

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

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

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

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公司法就确认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其含义

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这

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由此,调动了投资者的积

极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实际存在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empirenews.page--] 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

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还依照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规

定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公司组织机构。 这些,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提供了组织构造的模式。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997年

2月23 日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法律。它规定了合伙

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退

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等。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形态的一种,它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虽然是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但它

不同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

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

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该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各合伙人

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

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

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可以吸收新的入伙人,但新合伙人入伙时,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

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

是前不久才颁布的一部商事法律。它的宗旨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是社

会经济发展中最古老的一种企业形态,它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

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

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其设立体身不需经过审批。但是,某些领域个人独

资企业必要的营业审批是需要的。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

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

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

企业的事务管理。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

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mpirenews.page--] 4.其他企业法律制度 除上述三种企业法律制度外,我国还

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及为

特别公司-商业银行的运营制定的商业银行法。这些,都是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 不

同的企业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为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

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也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各种投资者自由

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提供了方便。 二、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是商法中

的重要分支,它是规范和引导商事行为的规则。我国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主要由企业直接融

资的法律规则、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预防和分散商业风险的法律规则、票据与票据交换的

法律规则以及海上运输法律规则构成。除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立法体制,一些重要的

商事行为法律规范含于民事法律(如合同法)之中外,主要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有: 1.

证券法律制度 1998年12月29日制定的证券法全面规定了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目的在

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国证券法实

行一系列重要原则,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发

行、交易的当事人地位平等,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

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与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

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依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

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

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公司债券,也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

批。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

不得交易。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

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所有证券交易均以现货进行交易。 证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

公开义务。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发行新股

或者公司债券的,应当公告财务会计 报告。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

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样做,可以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实现公正交易创造条

件。[!--empirenews.page--] 2.票据法律制度 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票据法, 是

我国第一个全面规定票据事项的法律。它的宗旨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历来,票据立法体制有“分离主义”和“包括主义”之别。

票据立法的“分离主义”是指将汇票、本票归于一项立法,将支票归于另一项立法;票据立

法的“包括主义”是将汇票、本票、支票合于一项立法。我国票据法属于“包括主义”的立

法,其特点是采用汇票、本票、支票三票合一的编纂体制,即以汇票为主,将汇票、本票、

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规则统一规定于票据法之中。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

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有多种功能,包括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抵销债务和融

资的功能。因此,票据交换是加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票据仅

作为支付、汇兑手段。票据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票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它的各种功

能创造了条件。 3.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1995年6月30 日

颁布的保险法是规范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

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保险法通过对保险关系和保险业

管理关系的调整,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制度的功能,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确保经济

和社会的安定。我国保险法主要实行下列原则:第一,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

营的原则,即同一个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第二,保险利益原

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

避免赌博行为和防范道德危险。在人身保险中,则还在于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第三,

有利于弱者的原则。保险法实行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

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

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同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

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

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四,保险公司稳健、安全运营的原则。保险公司的经营涉及千家万户,

必须作到稳健、安全运营。适应其需要,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偿付能力维持

制度、资金运用制度等。 4.海商法律制度 海商法律制度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

关系的商事法律制度。我国1992年11月7日颁布的海商法是第一部规定海商制度的法律, 它

是我国海商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该法系统规定的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

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船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

任限制,为调整海商关系、解决海事纠纷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海商法是国内法,但由于

海上运输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因而各国在制定海商法时不得不参照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以

求得国际海上运输法律规则的相对统一。我国的海商法是第一部大量将国际公约的规定引入

国内立法的法律。其中,有些部分将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全部引入,有些部分有选择地吸收。

海商法还引入了国际惯例,诸如共同海损的确定、分摊和理算,均采用了国际惯例。由于海

商法吸收了当前国际立法、国际惯例和国际海运实践的最新成就,受到国际海商法学界和实

务界的好评,被人们认为是同国际社会接轨最好的一部法律。[!--empirenews.page--] 我

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以来年发展起来的。但它紧密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规范商事主体和其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为国有企业提供了公司法人制度框架,指明了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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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作者:徐寿昌 项新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5期 [摘要]商事登记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而设置的一种商事制度,而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由于其时代局限性,受当时商事制度理念等的影响,存在着立法形式分散.前置审批过多.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混同以及审 ...

  • 王毅律师商事合同约定仲裁或诉讼的比较研究
  • 王毅律师-商事合同约定仲裁或诉讼的比较研究 作者:江苏省南通市王毅律师TEL:[1**********] QQ:1085713937 [摘 要] 现行的诉讼方式与仲裁方式对于解决商事争议各有其独特的优势.平等主体的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时,更多的是缘于仲裁裁决能够域外执行.仲裁的一裁终局特点明 ...

  • 司法考试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 (一)<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颁布) (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l ...

  • 足不出户一小时开间公司个体户不用办营业执照了
  • 足不出户一小时开间公司 个体户不用办营业执照了 深圳晚报讯(记者 陈莉) 只要花上1个小时,足不出户,就可以在深圳办好一间公司!昨日,记者在"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医药分开改革"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深圳正式启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这项改革将破解当前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的"住 ...

  • 中国区际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 第32卷第5期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9月 ∑旦!:i:盟里:!曼Q旦墨塑垒坠!坚望里塑垒塑塑Q垦丛生些旦塑!婴曼璺!!!曼!壁:!!Q! 中国区际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冯 霞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随着香港和澳门的回归,我国区际冲突的问题日益 ...

  • 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热点问题及解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具体内容)
  • 1.此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答:(1)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登记相分离,理顺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的相互关系,建立审批与监管高度统一的登记制度:(2)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 ...

  • 商法教学大纲
  • 商法教学大纲 主讲教师:李成佳 一. 开设系 法学系 二. 教学对象(课程性质) 非法学系本科生 三.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主要法律规定.对国际商事主体.商事代理.商行为等国际商法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规定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对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