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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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衔臂章现今的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设立,并根据新的警服样式设计了外观,舆论普遍认为其是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标志着中国的警界的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是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目录
简介
警衔制度的建立
警衔等级的设置
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
编辑本段简介
对警察实行警衔制,是新中国成立后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曾酝酿过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 人民警察警衔在警察机关实行2等6级的警衔制。但由于当时警察队伍刚刚组建,时机不成熟而搁置。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当时的政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后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由于有意见分歧,此项议案被撤了下来。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但由于考虑到军队尚未实行军衔制,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制后,再实行警衔制。1988年6月27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9月
24日有关中央领导同志听取公安部汇报后,原则上同意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责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被确定下来。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到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
编辑本段警衔制度的建立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正式建立了人民警察警衔制度。警衔制度的建立,是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编辑本段警衔等级的设置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
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编辑本段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
人民警察换发
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衔标志佩带在剑型肩章上。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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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衔臂章现今的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设立,并根据新的警服样式设计了外观,舆论普遍认为其是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标志着中国的警界的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是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目录
简介
警衔制度的建立
警衔等级的设置
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
编辑本段简介
对警察实行警衔制,是新中国成立后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曾酝酿过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 人民警察警衔在警察机关实行2等6级的警衔制。但由于当时警察队伍刚刚组建,时机不成熟而搁置。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当时的政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后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由于有意见分歧,此项议案被撤了下来。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但由于考虑到军队尚未实行军衔制,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制后,再实行警衔制。1988年6月27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9月
24日有关中央领导同志听取公安部汇报后,原则上同意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责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被确定下来。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到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
编辑本段警衔制度的建立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正式建立了人民警察警衔制度。警衔制度的建立,是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编辑本段警衔等级的设置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
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编辑本段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
人民警察换发
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衔标志佩带在剑型肩章上。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