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达佩斯条约(专利知识讲座223)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223、布达佩斯条约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是于1977年4月28日在布达佩斯签订、1980年9月26日修正的国际条约。我国于1995年7月1日加入该条约。

1、布达佩斯条约签订的原因

该条约的签订是基于解决涉及微生物发明专利申请的特殊问题。根据各国专利法的规定,要想就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保护,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文件中将发明创造予以公开,公开到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通常情况下,机械、电学等领域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均可以通过说明书、附图来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但在涉及微生物的发明创造时,比如发明本身就是一种新的微生物,或者是利用微生物作出的发明。如果涉及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就必须要将该微生物进行公开。但是,仅仅在说明书中对涉及的微生物进行说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仍然无法实现。且以文字来穷尽新的微生物的所有特征,是不可能的。因此,如果没有该新的微生物提交到专利局,该申请就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同时,也不能满足实施的要求(保藏后经特别程序,第三人可以获得该保藏的样品)。但是,微生物是活体,专利局本身不具备保存微生物的条件。因此,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各国专利局均指定本国一个能保藏微生物的单位,作为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单位。并且均规定,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向指定的保藏单位提交保藏的,该保藏的内容均视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或者说,在逻辑上,我们可以将保藏的微生物视为说明书中的一部分,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的部分,采取实物的形式公开了。而我国指定了两个单位作为用于专利程序的保藏单位,一是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简称CGMCC ),位于北京。二是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简称CCTCC ),位于武汉。但是,如果涉及微生物的申请是向本国专利局提出的,问题好办,向本国的保藏单位提交保藏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向外国提出涉及微生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则需要将微生物运到外国专利局指定的该国的保藏单位,而微生物是活体,就需要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存活。且该微生物入境时,许多国家的海关均要求进行检役,造成程序和手续相当复杂。如果发生运输中微生物死亡的情况,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即申请人还要重新提交,而重新提交就要拖后申请日,申请日的拖后,将会影响到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制订了布达佩斯条约。

2、布达佩斯条约的运作机制

根据布达佩斯条约的规定,设立国际保藏单位制度,即申请人向任何一个

国际保藏单位提交了保藏,和原来向本国保藏单位提交保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而国际保藏单位,必须设立在缔约国领土上,要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派人考查,验收合格后,才可以取得国际保藏单位的资格。我国原来的两个保藏单位,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验收,认为符合标准,取得了国际保藏单位的资格。我国参加该条约以后,我国发明人完成的涉及微生物的发明创造,如果需要保藏微生物的,无论是向本国申请专利,还是向外国申请专利,均只要向这两个保藏单位之一提交保藏就可以了。而不必再运到外国,向外国的保藏单位提交了。反过来,其他国家的涉及微生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向我国提出,并且需要保藏微生物的,也可以向本国的国际保藏单位提交保藏就可以了,而不必再运到中国来保藏。显然,该条约极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2月发布公告,委托广东省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作为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单位,并随后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确认,并予以公告。该中心于2016年1月1日起作为国际保藏单位正式运营。这样,目前我国已经有三个国 际保藏单位了。

3、国际保藏程序和微生物的使用

由于提交保藏的微生物在逻辑上相当于说明书公开的一部分,因此,保藏的时间不能晚于申请日(含优先权日)。另外,申请人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受理局提交保藏证明、和保藏的微生物存活的证明。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要求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时间是申请日起4个月内。如果申请人进行了保藏,在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前,该保藏的微生物属于保密状态。如果满18个月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了,则该保藏的微生物也视为在法律上公开了,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提取样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月发布了《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进一步详细规定了保藏的程序和提取样品的办法。规定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或授权后,有权提取的人包括:(1)缔约方专利局为其专利程序的目的要求提取的,无论是授权前或者授权后。(2)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经其允许的单位或个人提取。(3)其他需要提取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人。提取样品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一般情况下,应当获得权利人的同意。提取样品的人必须作出保证,即保证不得向他人分发样品,并在授权前仅用于研究而非生产。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专利法和细则的表述是“新的生物材料”而没有使用“微生物”这一概念。当然,新的生物材料自然包括新的微生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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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布达佩斯条约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是于1977年4月28日在布达佩斯签订、1980年9月26日修正的国际条约。我国于1995年7月1日加入该条约。

1、布达佩斯条约签订的原因

该条约的签订是基于解决涉及微生物发明专利申请的特殊问题。根据各国专利法的规定,要想就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保护,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文件中将发明创造予以公开,公开到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通常情况下,机械、电学等领域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均可以通过说明书、附图来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但在涉及微生物的发明创造时,比如发明本身就是一种新的微生物,或者是利用微生物作出的发明。如果涉及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就必须要将该微生物进行公开。但是,仅仅在说明书中对涉及的微生物进行说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仍然无法实现。且以文字来穷尽新的微生物的所有特征,是不可能的。因此,如果没有该新的微生物提交到专利局,该申请就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同时,也不能满足实施的要求(保藏后经特别程序,第三人可以获得该保藏的样品)。但是,微生物是活体,专利局本身不具备保存微生物的条件。因此,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各国专利局均指定本国一个能保藏微生物的单位,作为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单位。并且均规定,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向指定的保藏单位提交保藏的,该保藏的内容均视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或者说,在逻辑上,我们可以将保藏的微生物视为说明书中的一部分,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的部分,采取实物的形式公开了。而我国指定了两个单位作为用于专利程序的保藏单位,一是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简称CGMCC ),位于北京。二是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简称CCTCC ),位于武汉。但是,如果涉及微生物的申请是向本国专利局提出的,问题好办,向本国的保藏单位提交保藏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向外国提出涉及微生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则需要将微生物运到外国专利局指定的该国的保藏单位,而微生物是活体,就需要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存活。且该微生物入境时,许多国家的海关均要求进行检役,造成程序和手续相当复杂。如果发生运输中微生物死亡的情况,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即申请人还要重新提交,而重新提交就要拖后申请日,申请日的拖后,将会影响到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制订了布达佩斯条约。

2、布达佩斯条约的运作机制

根据布达佩斯条约的规定,设立国际保藏单位制度,即申请人向任何一个

国际保藏单位提交了保藏,和原来向本国保藏单位提交保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而国际保藏单位,必须设立在缔约国领土上,要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派人考查,验收合格后,才可以取得国际保藏单位的资格。我国原来的两个保藏单位,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验收,认为符合标准,取得了国际保藏单位的资格。我国参加该条约以后,我国发明人完成的涉及微生物的发明创造,如果需要保藏微生物的,无论是向本国申请专利,还是向外国申请专利,均只要向这两个保藏单位之一提交保藏就可以了。而不必再运到外国,向外国的保藏单位提交了。反过来,其他国家的涉及微生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向我国提出,并且需要保藏微生物的,也可以向本国的国际保藏单位提交保藏就可以了,而不必再运到中国来保藏。显然,该条约极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2月发布公告,委托广东省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作为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单位,并随后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确认,并予以公告。该中心于2016年1月1日起作为国际保藏单位正式运营。这样,目前我国已经有三个国 际保藏单位了。

3、国际保藏程序和微生物的使用

由于提交保藏的微生物在逻辑上相当于说明书公开的一部分,因此,保藏的时间不能晚于申请日(含优先权日)。另外,申请人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受理局提交保藏证明、和保藏的微生物存活的证明。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要求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时间是申请日起4个月内。如果申请人进行了保藏,在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前,该保藏的微生物属于保密状态。如果满18个月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了,则该保藏的微生物也视为在法律上公开了,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提取样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月发布了《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进一步详细规定了保藏的程序和提取样品的办法。规定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或授权后,有权提取的人包括:(1)缔约方专利局为其专利程序的目的要求提取的,无论是授权前或者授权后。(2)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经其允许的单位或个人提取。(3)其他需要提取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人。提取样品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一般情况下,应当获得权利人的同意。提取样品的人必须作出保证,即保证不得向他人分发样品,并在授权前仅用于研究而非生产。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专利法和细则的表述是“新的生物材料”而没有使用“微生物”这一概念。当然,新的生物材料自然包括新的微生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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