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概要
一、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萌芽阶段:尚未形成法律制度,由封建君王授予发明人的一种独家经营特权
形成和发展阶段:由国家制定法律保护,发明人可以依法申请取得独占性权
利。1623年颁布并于1624年生效的英国垄断法(称为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颁布了专利法;美国1790年、法国1791年、俄国1814年、荷兰1817年、西班牙1820年、印度1859年、德国1877年、奥地利和日本1885
年、瑞士1888年
二、国际发展阶段:
1、各国纷纷建立专利制度,1900年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有45个,1925年
有73个,1958年有99个,1973年有120个,1980年有158个,专利制度在世
界各国普遍实行,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2、签定并建立国际性及地区性组织,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及其管辖
的涉及专利的条约主要有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斯特拉斯堡协定、布达佩斯
协定、洛加诺协定;世界贸易组织TRIPS ;欧洲专利公约
三、专利体系及特点
专利权的概念与特点:发明创造的合法所有人依法申请专利并取得的独占性
权利,也称为专有权或排他权。专利权经申请产生,国家公开和公告发明创造内
容,专利权具有独占性、 时间性、地域性的特点
1、独占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同样的发
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
2、时间性:专利权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3、地域性:依照一个国家专利法批准的专利,仅在该国有效
4、对提出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有的国家实行先申请制,有的国
家实行先发明制。
4.1. 先申请制: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
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2. 先发明制: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
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的人。
4.3. 审查制度:登记制、初步审查制、实质审查制(即时审查和早期公开
延期审查两种)
四、中国专利制度
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1944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
利法,新中国成立时废除,我国政府1950年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
条例》;1963年颁布《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1978年颁布经
修订的《发明奖励条例》中国专利法的制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利法》经过近三十次修改,于1984年3月12日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标志着我国建立了专利制度
五、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特点:先申请制
实行先申请制的国家,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先申请制,申
请日的重要及作用:
1、确定谁是先申请人
2、确定优先权日
3、判断专利授权条件的时间界限
4、请求实质审查期限的起算日
5、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间的计算日
6、确定专利期限的起算日、缴纳年费的起算日
7、缴纳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的期限起算日;
8、缴纳专利年费的起算日。
专利法所称的申请日,除专利法第28条、第42条外,有优先权的,指
优先权日。专利法实施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指专利法第28
条规定的申请日(实际申请日)。
9、禁止重复授权
10、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六、申请日的确定
以实际提交日期或者邮寄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楚的,除申请人提交证明外,
以专利局收到日为准。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齐备,给予申请日。
七、同日提出的相同申请
由申请人协商解决,可以共同申请,可以由一方申请,协商不成的,放弃申请。
八、优先权
申请人在某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向
其他成员国申请,其在后的专利申请享有第一次专利申请的申请日。
九、要求优先权的期限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
2、外观设计专利: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六个月
十、专利分类:
1、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
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香港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
新样式和外观设计专利;在部分发达国家中分类: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体
现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取得专利的发明又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
器设备、用具)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
3、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
新的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手续比较简便,费用
较低,因此,关于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比较适
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4、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
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
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条件是
新颖性。
(一)新颖性
1、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没有公开发表过、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没有以
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由他人提出同样的申请。
2、已有技术(现有技术):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
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为现有技术。
3、时间界限——申请日(优先权日)
4、公开方式:出版物(书面)、使用、其他方式(口头、销售)。
5、地域范围:出版物是国内外,使用或其他方式是国内。
6、为公众所知:公开的状态。
7、抵触申请:他人在申请日前提出,并在申请日(含当日)后公开的申请。
(二)创造性
1、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现有技术)相比:
2、参照物:已有技术(现有技术),判断创造性不含抵触申请
3、时间界限:申请日(优先权日)
4、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5、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
1、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产生积极效果
2、制造产品
3、使用方法
4、工农业上应用
5、可重复制造或者使用
7、社会效益、经济经济效益
十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
(一)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1、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
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2、时间界限:申请日(优先权日)
3、公开方式:出版物(书面)、使用
4、公开地域:出版物是国内外、使用是国内
(二)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不相冲突
1、在先权利的范围:商标、版权、产品装潢、企业名称、肖像等
2、以此为理由请求无效的要求(细则第65条)
3、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
告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
委员会不予受理。
十二、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一)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2、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
发表;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内容的。
(二)效果:不构成对自己申请的公开,但也不产生对抗他人的
权利
十三、专利申请文件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
1、请求书
2、说明书
3、说明书摘要
4、权利要求书
5、发明根据需要可有附图,实用新型必须有附图;
6、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发明申请,应当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二)请求书的内容:
1、发明名称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
3、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国籍
4、代理机构或联系人的姓名、地址等
5、要求优先权的,注明有关事项
6、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
(四)说明书: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1、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
3、发明内容——技术问题、方案及有益效果
4、附图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
(五)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
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独立权利要求
2、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前序部分、特征部分)
3、从属权利要求
4、用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引用和限定部分
十四、外观设计:
1、请求书
2、图片或者照片,保护色彩的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
3、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所属类别
4、必要时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应当指明设计要点、省略的
视图、所要保护的色彩
十五、专利申请文件的递交
1、提出申请及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 形式或者规定的其他形式:电子
申请
2、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可面交,可邮寄
十六、受理专利申请
申请日的确定:申请文件齐备,收到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是邮寄的,以
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十七、申请日的重要性
1、确定先申请人
2、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时间界限
3、确定优先权日
4、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起算日
5、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间的计算
6、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日(实际申请日)
7、交纳申请维持费的期限起算日(实际申请日)
8、交纳年费的起算日(实际申请日)
十八、审查程序
(一)发明申请:
申请 — 初步审查 —(满十八个月后)公布—(申请日起三年内)提出实质
审查请求 — 实质审查 — 授予专利权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
申请 — 初步审查 — 授予专利权
(三)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除外)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十九、申请的修改
1、发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
2、时间
3、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4、收到进入实审阶段通知书起的3个月内
5、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6、形式:替换页
二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人的主动修改
1、期限:申请日起两个月内(2001年7月1日前的申请,修改期限为3个
月)
2、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
片表示的范围
3、形式:替换页
二十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被动修改
1、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和期限进行
2、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修改
3、可以自行修改申请文件中的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自行修改的,应当通
知申请人。
二十二、申请的分案
1、原因:违反单一性原则
2、时间:在办理专利授权登记手续之前
3、要求:处在审批程序中的活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不得超出原始
公开的范围
4、权利: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或优先权日
5、启动:申请人自行决定,审查员可要求
6、形式:办理各种申请手续
二十三、专利申请的撤回
1、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授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2、撤回申请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声明
3、撤回声明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好印刷准备工作的,申请文件仍予
公布
二十四、授予专利权
1、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权决定,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
书并予以公告;逾期未办理登记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的权利
3、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十五、复审
1、请求复审的原因:对驳回决定不服
2、请求复审的时间:三个月
3、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维持或者撤销审查员的驳回决定
4、对复审决定不服的救济: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二十六、保护期限
(一)中国专利保护期限
1、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10年
3、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3.1、没有缴纳年费
3.2、书面声明放弃
3.3、法律效力不同于专利权无效
(二)国外专利保护期限
1、美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
1.1、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
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保护范围涉及组合物或者使用该组合物的方法的专利,其
有效期可以延长,最多可以延长5 年。
1.2、外观设计专利: 自授权日起14年
2、英国发明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补充说明:英国发明
专利在部分大英国协之国家可得到保护。注:英国只有发明专利一种。
3、法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3.1、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补充说明:法国发明专利可转为法国
新型专利,但法国新型专利无法转为法国发明专利。
3.2、实用新型专利: 自申请日起6年
4、德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4.1、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补充说明:申请日(优先权日) 前6
个月内的国际性展览之公开或使用,不丧失新颖性。
4.2、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日的次日起3年,最初可以续展3年,可以
进一步续展2年到最长保护期10年
5、日本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5.1、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医药品和农药发明专利有效期可申请
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
5.2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6年
6、俄罗斯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
6.1、发明专利:期限为20年,
6.2、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收到之日起5年,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
年。
6.3、外观设计专利:期限为10年(专利局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加以延长
的期限不超过5年,均自申请之日起算。
二十六、无效宣告
1、无效请求人的资格:任何人
2、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细则64)
3、请求宣告无效的期限: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没有截止期限。
4、无效审查方式:一般为书面方式,依当事人的请求或案情需要,可以口头
审理。
5、司法审查,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在3个月内可以向法院起诉,复
审委员会为被告,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为第三人。
6、宣告无效的效力,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对已经执行的侵权判决、行政处
理决定和已经履行的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专利权人恶意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
给予赔偿;如不返还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返还。
二十七、中国专利制度行政与司法机构
我国行政与司法机构负责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授权、复审、无效;负责
专利管理;负责对专利权进行保护,具体的行政和司法机构有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国防专利局、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
二十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职能:
1、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
2、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
3、国务院赋予的职能
4、专利代理管理
二十九、地方知识产权局的职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1、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2、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3、调解其他专利纠纷
4、负责本地区的专利管理工作
三十、与专利有关的国际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现有成员国184个
三十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我国在1985年3月19日加入,现有成员国171个。
1、国民待遇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内享有同该国国民同样的待
遇。
2、优先权原则: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人,为了在其他成员国
提出专利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当享有优先权。
三十二、共同申请人
1、 中国内地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分别适用对本国申请人
和外国申请人的规定
2、共同申请的,以第一署名人为准
三十三、职务发明创造
1、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
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判断依据:A6,R11
3、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取得专利的归属
3.1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
专利权人;
3.2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订有合同的,按照合同规定。
4、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4.1 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4.2 在申请文件中署名的权利。
三十四、非职务发明创造
1、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除职务发明创造外, 其他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
3、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专利的归属:发明人和设计人有申请和取得专利的权利。
三十五、合作完成和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
1、有协议规定的,按照协议办理。
2、无协议规定的,归属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人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十六、通过国家授权的专利可获得本市专利授权资助
(一)本市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涉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获得授权专利资助。
(二)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在本市工作、学习并持有《本市人才居住证》或《留学人员来本市证书》或暂住证明的个人;
3、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4、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本市籍学生。
(三) 资助额度
1、国内(包括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2、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3万元,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涉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件计。
(四) 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市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或《本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及复印件。以上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五) 申领程序
1、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2、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申请材料后,每年分二批分别于3月1日前、9月1日前集中将材料提交给中国(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地址:府东路17号本市知识产权服务园内,电话:12330)统一受理。
3、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统一发放(每年集中一次或二次发放)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由专利权人所属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
(六) 下列情况不予专利资助:
1、在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申请补助的;
2、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公布补助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申领手续的。
专利制度概要
一、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萌芽阶段:尚未形成法律制度,由封建君王授予发明人的一种独家经营特权
形成和发展阶段:由国家制定法律保护,发明人可以依法申请取得独占性权
利。1623年颁布并于1624年生效的英国垄断法(称为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颁布了专利法;美国1790年、法国1791年、俄国1814年、荷兰1817年、西班牙1820年、印度1859年、德国1877年、奥地利和日本1885
年、瑞士1888年
二、国际发展阶段:
1、各国纷纷建立专利制度,1900年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有45个,1925年
有73个,1958年有99个,1973年有120个,1980年有158个,专利制度在世
界各国普遍实行,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2、签定并建立国际性及地区性组织,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及其管辖
的涉及专利的条约主要有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斯特拉斯堡协定、布达佩斯
协定、洛加诺协定;世界贸易组织TRIPS ;欧洲专利公约
三、专利体系及特点
专利权的概念与特点:发明创造的合法所有人依法申请专利并取得的独占性
权利,也称为专有权或排他权。专利权经申请产生,国家公开和公告发明创造内
容,专利权具有独占性、 时间性、地域性的特点
1、独占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同样的发
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
2、时间性:专利权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3、地域性:依照一个国家专利法批准的专利,仅在该国有效
4、对提出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有的国家实行先申请制,有的国
家实行先发明制。
4.1. 先申请制: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
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2. 先发明制: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
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的人。
4.3. 审查制度:登记制、初步审查制、实质审查制(即时审查和早期公开
延期审查两种)
四、中国专利制度
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1944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
利法,新中国成立时废除,我国政府1950年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
条例》;1963年颁布《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1978年颁布经
修订的《发明奖励条例》中国专利法的制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利法》经过近三十次修改,于1984年3月12日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标志着我国建立了专利制度
五、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特点:先申请制
实行先申请制的国家,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先申请制,申
请日的重要及作用:
1、确定谁是先申请人
2、确定优先权日
3、判断专利授权条件的时间界限
4、请求实质审查期限的起算日
5、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间的计算日
6、确定专利期限的起算日、缴纳年费的起算日
7、缴纳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的期限起算日;
8、缴纳专利年费的起算日。
专利法所称的申请日,除专利法第28条、第42条外,有优先权的,指
优先权日。专利法实施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指专利法第28
条规定的申请日(实际申请日)。
9、禁止重复授权
10、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六、申请日的确定
以实际提交日期或者邮寄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楚的,除申请人提交证明外,
以专利局收到日为准。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齐备,给予申请日。
七、同日提出的相同申请
由申请人协商解决,可以共同申请,可以由一方申请,协商不成的,放弃申请。
八、优先权
申请人在某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向
其他成员国申请,其在后的专利申请享有第一次专利申请的申请日。
九、要求优先权的期限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
2、外观设计专利: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六个月
十、专利分类:
1、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
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香港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
新样式和外观设计专利;在部分发达国家中分类: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体
现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取得专利的发明又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
器设备、用具)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
3、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
新的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手续比较简便,费用
较低,因此,关于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比较适
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4、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
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
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条件是
新颖性。
(一)新颖性
1、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没有公开发表过、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没有以
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由他人提出同样的申请。
2、已有技术(现有技术):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
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为现有技术。
3、时间界限——申请日(优先权日)
4、公开方式:出版物(书面)、使用、其他方式(口头、销售)。
5、地域范围:出版物是国内外,使用或其他方式是国内。
6、为公众所知:公开的状态。
7、抵触申请:他人在申请日前提出,并在申请日(含当日)后公开的申请。
(二)创造性
1、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现有技术)相比:
2、参照物:已有技术(现有技术),判断创造性不含抵触申请
3、时间界限:申请日(优先权日)
4、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5、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
1、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产生积极效果
2、制造产品
3、使用方法
4、工农业上应用
5、可重复制造或者使用
7、社会效益、经济经济效益
十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
(一)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1、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
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2、时间界限:申请日(优先权日)
3、公开方式:出版物(书面)、使用
4、公开地域:出版物是国内外、使用是国内
(二)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不相冲突
1、在先权利的范围:商标、版权、产品装潢、企业名称、肖像等
2、以此为理由请求无效的要求(细则第65条)
3、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
告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
委员会不予受理。
十二、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一)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2、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
发表;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内容的。
(二)效果:不构成对自己申请的公开,但也不产生对抗他人的
权利
十三、专利申请文件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
1、请求书
2、说明书
3、说明书摘要
4、权利要求书
5、发明根据需要可有附图,实用新型必须有附图;
6、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发明申请,应当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二)请求书的内容:
1、发明名称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
3、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国籍
4、代理机构或联系人的姓名、地址等
5、要求优先权的,注明有关事项
6、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
(四)说明书: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1、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
3、发明内容——技术问题、方案及有益效果
4、附图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
(五)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
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独立权利要求
2、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前序部分、特征部分)
3、从属权利要求
4、用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引用和限定部分
十四、外观设计:
1、请求书
2、图片或者照片,保护色彩的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
3、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所属类别
4、必要时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应当指明设计要点、省略的
视图、所要保护的色彩
十五、专利申请文件的递交
1、提出申请及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 形式或者规定的其他形式:电子
申请
2、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可面交,可邮寄
十六、受理专利申请
申请日的确定:申请文件齐备,收到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是邮寄的,以
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十七、申请日的重要性
1、确定先申请人
2、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时间界限
3、确定优先权日
4、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起算日
5、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间的计算
6、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日(实际申请日)
7、交纳申请维持费的期限起算日(实际申请日)
8、交纳年费的起算日(实际申请日)
十八、审查程序
(一)发明申请:
申请 — 初步审查 —(满十八个月后)公布—(申请日起三年内)提出实质
审查请求 — 实质审查 — 授予专利权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
申请 — 初步审查 — 授予专利权
(三)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除外)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十九、申请的修改
1、发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
2、时间
3、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4、收到进入实审阶段通知书起的3个月内
5、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6、形式:替换页
二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人的主动修改
1、期限:申请日起两个月内(2001年7月1日前的申请,修改期限为3个
月)
2、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
片表示的范围
3、形式:替换页
二十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被动修改
1、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和期限进行
2、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修改
3、可以自行修改申请文件中的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自行修改的,应当通
知申请人。
二十二、申请的分案
1、原因:违反单一性原则
2、时间:在办理专利授权登记手续之前
3、要求:处在审批程序中的活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不得超出原始
公开的范围
4、权利: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或优先权日
5、启动:申请人自行决定,审查员可要求
6、形式:办理各种申请手续
二十三、专利申请的撤回
1、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授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2、撤回申请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声明
3、撤回声明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好印刷准备工作的,申请文件仍予
公布
二十四、授予专利权
1、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权决定,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
书并予以公告;逾期未办理登记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的权利
3、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十五、复审
1、请求复审的原因:对驳回决定不服
2、请求复审的时间:三个月
3、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维持或者撤销审查员的驳回决定
4、对复审决定不服的救济: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二十六、保护期限
(一)中国专利保护期限
1、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10年
3、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3.1、没有缴纳年费
3.2、书面声明放弃
3.3、法律效力不同于专利权无效
(二)国外专利保护期限
1、美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
1.1、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
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保护范围涉及组合物或者使用该组合物的方法的专利,其
有效期可以延长,最多可以延长5 年。
1.2、外观设计专利: 自授权日起14年
2、英国发明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补充说明:英国发明
专利在部分大英国协之国家可得到保护。注:英国只有发明专利一种。
3、法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3.1、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补充说明:法国发明专利可转为法国
新型专利,但法国新型专利无法转为法国发明专利。
3.2、实用新型专利: 自申请日起6年
4、德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4.1、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补充说明:申请日(优先权日) 前6
个月内的国际性展览之公开或使用,不丧失新颖性。
4.2、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日的次日起3年,最初可以续展3年,可以
进一步续展2年到最长保护期10年
5、日本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5.1、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医药品和农药发明专利有效期可申请
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
5.2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6年
6、俄罗斯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
6.1、发明专利:期限为20年,
6.2、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收到之日起5年,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
年。
6.3、外观设计专利:期限为10年(专利局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加以延长
的期限不超过5年,均自申请之日起算。
二十六、无效宣告
1、无效请求人的资格:任何人
2、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细则64)
3、请求宣告无效的期限: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没有截止期限。
4、无效审查方式:一般为书面方式,依当事人的请求或案情需要,可以口头
审理。
5、司法审查,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在3个月内可以向法院起诉,复
审委员会为被告,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为第三人。
6、宣告无效的效力,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对已经执行的侵权判决、行政处
理决定和已经履行的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专利权人恶意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
给予赔偿;如不返还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返还。
二十七、中国专利制度行政与司法机构
我国行政与司法机构负责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授权、复审、无效;负责
专利管理;负责对专利权进行保护,具体的行政和司法机构有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国防专利局、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
二十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职能:
1、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
2、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
3、国务院赋予的职能
4、专利代理管理
二十九、地方知识产权局的职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1、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2、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3、调解其他专利纠纷
4、负责本地区的专利管理工作
三十、与专利有关的国际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现有成员国184个
三十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我国在1985年3月19日加入,现有成员国171个。
1、国民待遇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内享有同该国国民同样的待
遇。
2、优先权原则: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人,为了在其他成员国
提出专利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当享有优先权。
三十二、共同申请人
1、 中国内地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分别适用对本国申请人
和外国申请人的规定
2、共同申请的,以第一署名人为准
三十三、职务发明创造
1、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
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判断依据:A6,R11
3、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取得专利的归属
3.1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
专利权人;
3.2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订有合同的,按照合同规定。
4、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4.1 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4.2 在申请文件中署名的权利。
三十四、非职务发明创造
1、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除职务发明创造外, 其他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
3、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专利的归属:发明人和设计人有申请和取得专利的权利。
三十五、合作完成和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
1、有协议规定的,按照协议办理。
2、无协议规定的,归属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人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十六、通过国家授权的专利可获得本市专利授权资助
(一)本市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涉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获得授权专利资助。
(二)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在本市工作、学习并持有《本市人才居住证》或《留学人员来本市证书》或暂住证明的个人;
3、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4、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本市籍学生。
(三) 资助额度
1、国内(包括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2、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3万元,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涉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件计。
(四) 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市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或《本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及复印件。以上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五) 申领程序
1、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2、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申请材料后,每年分二批分别于3月1日前、9月1日前集中将材料提交给中国(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地址:府东路17号本市知识产权服务园内,电话:12330)统一受理。
3、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统一发放(每年集中一次或二次发放)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由专利权人所属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
(六) 下列情况不予专利资助:
1、在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申请补助的;
2、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公布补助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申领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