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财会]非居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如何代扣代缴税款

2014-12-02 中国税务报

2013年8月1日,部分现代服务业被列入“营改增”范围,外国非居民企业为国内居民企业提供的咨询服务就在其中。从原来代扣代缴营业税改为代扣代缴增值税,这类业务代扣代缴的税款“营改增”前后有了差别,那么究竟如何计算呢?

代扣代缴依据

增值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一

某外国非居民企业A为国内某居民企业B提供财务、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业务,合同规定外国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为扣除中国境内的税款(费)后的净所得(不含税所得)100万元。(假设企业A在国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

假设企业A的含税收入为X,则:

企业B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为:X/(1+6%)×6%

企业B代扣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假定本例适用的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X/(1+6%)×6%×10%

企业B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为:[X/(1+6%)- X/(1+6%)×6%×10%]×10%

而企业A的税后净所得为100万元,那么:

X/(1+6%)-X/(1+6%)×6%×10%-[X/(1+6%)- X/(1+6%)×6%×10%]×10%=100万元

由此算出,X=118.49万元,也就是说,企业A取得的含增值税的收入为118.49万元,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为118.49/(1+6%)=111.7830万元。

最终,企业B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为:111.7830×6%=6.7069万元,代扣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6.7069×10%=0.6707万元,代扣代缴A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111.7830-0.6707)×10%=11.1112万元

案例二

某外国非居民企业A为国内某居民企业B提供财务、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业务,合同规定服务价款为100万元,企业B不承担企业A在国内缴纳的任何税款。(假设企业A在国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

根据题意,100万元并非企业A取得的净所得,因此:

企业B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为:合同金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1+6%)×6%=5.66万元

企业B代扣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假定本例适用的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5.66×10%=0.566万元

企业B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为(假定本例适用的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100/(1+6%)-0.566]×10%=9.38万元。

(作者:于宝华)

2014-12-02 中国税务报

2013年8月1日,部分现代服务业被列入“营改增”范围,外国非居民企业为国内居民企业提供的咨询服务就在其中。从原来代扣代缴营业税改为代扣代缴增值税,这类业务代扣代缴的税款“营改增”前后有了差别,那么究竟如何计算呢?

代扣代缴依据

增值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一

某外国非居民企业A为国内某居民企业B提供财务、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业务,合同规定外国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为扣除中国境内的税款(费)后的净所得(不含税所得)100万元。(假设企业A在国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

假设企业A的含税收入为X,则:

企业B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为:X/(1+6%)×6%

企业B代扣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假定本例适用的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X/(1+6%)×6%×10%

企业B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为:[X/(1+6%)- X/(1+6%)×6%×10%]×10%

而企业A的税后净所得为100万元,那么:

X/(1+6%)-X/(1+6%)×6%×10%-[X/(1+6%)- X/(1+6%)×6%×10%]×10%=100万元

由此算出,X=118.49万元,也就是说,企业A取得的含增值税的收入为118.49万元,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为118.49/(1+6%)=111.7830万元。

最终,企业B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为:111.7830×6%=6.7069万元,代扣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6.7069×10%=0.6707万元,代扣代缴A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111.7830-0.6707)×10%=11.1112万元

案例二

某外国非居民企业A为国内某居民企业B提供财务、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业务,合同规定服务价款为100万元,企业B不承担企业A在国内缴纳的任何税款。(假设企业A在国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

根据题意,100万元并非企业A取得的净所得,因此:

企业B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为:合同金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1+6%)×6%=5.66万元

企业B代扣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假定本例适用的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5.66×10%=0.566万元

企业B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为(假定本例适用的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100/(1+6%)-0.566]×10%=9.38万元。

(作者:于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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