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类
一.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二.低层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三 高层建筑分类
四、防火分区划分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
定增加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4.2.1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级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2.2 防火分区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下列规定。
注:1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注:2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建筑分类
一.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二.低层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三 高层建筑分类
四、防火分区划分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
定增加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4.2.1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级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2.2 防火分区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下列规定。
注:1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注:2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