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安全规程

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3/4/23

目 录

第一章 安全总则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厂区布局及工作场所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个人防护 设备的维护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各车间岗位安全规程 主控制室岗位安全规程 锅炉车间岗位安全规程 汽机车间岗位安全规程 化水车间岗位安全规程 电仪车间安全规程 天车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煤气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 安全总则

第一节 通则

1.1 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2 电力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1.3 从事电力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调试,以及电力生产的运行、检修和试验的各级人员,应掌握本部分的全部或有关部分。

1.4 运行值班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好事故予想和防范措施。严格执行“两票”即:工作票、操作票和“三制”即:交接班制度、设备巡回检查制度、设备的定期试验、轮换和保养制度。杜绝“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

1.5发生事故时各专业应在值长的统一指挥下,各岗位运行人员应在班长的领导下正确迅速的处理,并应随时把事故处理结果汇报值长。事后由生产科、设备科、调度室及安全科组织当班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到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受到处罚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1.6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部分外,有责任督促周

围的人员遵守本部分。如发现有违反本部分,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二节 厂区布局及工作场所

1.1 厂区选址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总平面布局合理。竣工后,安全设施应经过竣工验收。

1.2 厂房等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腐蚀的现象,门窗及锁扣应完整,化妆板等附着物固定牢固。

1.3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应及时清除,以防掉落伤人或压垮构建筑物。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造成的严重结冰,以防压垮房顶。

1.4 厂区的道路应随时保持畅通。室外设备的通道上、厂区主要道路有积雪时,应及时清扫,室外作业场所路滑的地段应铺撤防滑砂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

1.5 厂界的环境噪声应符合GB 12348的相关规定。

1.6 厂区消防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 50229及DL 5027的相关规定。

1.7 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高噪音以及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场所,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应远离人员聚集场所。

1.8 工作场所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照度的照明。主控制室、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必须设有事故照明。工作地点应配有应急照明。高度低于2.5 m的电缆夹层、隧道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1.9 室内的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地面应保持清洁。

1.10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在楼梯的始级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

1.11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当过道中存在高度低于2m的物件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油水、泥污等,必须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1.12 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有牢固的临时围栏,并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1.13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mm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00 mm高的脚部护板。离地高度高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应低于1200mm。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牢固的临时遮栏,并设有明显警告标志。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mm或105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1.14 所有高出地面、平台1.5m,需经常操作的阀门,必须设有便于操作,牢固的梯子或平台。

1.15 楼板、平台应有明显的允许荷载标志。

1.16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栏杆、脚手架悬吊重物和起吊设备。

1.17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时,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相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1.18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防护装备,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以及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等。消防设施和防护装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严禁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严禁放置杂物妨碍消防设施、工具的使用。

1.19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

1.11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当过道中存在高度低于2m的物件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油水、泥污等,必须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1.12 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有牢固的临时围栏,并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1.13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mm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00 mm高的脚部护板。离地高度高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应低于1200mm。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牢固的临时遮栏,并设有明显警告标志。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mm或105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1.14 所有高出地面、平台1.5m,需经常操作的阀门,必须设有便于操作,牢固的梯子或平台。

1.15 楼板、平台应有明显的允许荷载标志。

1.16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栏杆、脚手架悬吊重物和起吊设备。

1.17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时,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相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1.18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防护装备,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以及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等。消防设施和防护装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严禁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严禁放置杂物妨碍消防设施、工具的使用。

1.19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

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使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1.20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含有毒有害工业油品的废弃擦拭材料,应设置专用箱收集,定期清除。

1.21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环境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不宜超过50℃。

1.22 油管道不宜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保温层外必须再包上金属皮。如检修时发现保温有渗油,应更换保温。

1.23 油管道的法兰、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 漏油应及时拭净。

1.24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并沿两侧一定长度上涂以防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

1.25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1.26 冬季室外作业采用临时取暖设施时,必须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高处作业的场所必须设置紧急疏散通道。

1.27 进入煤粉仓、引水洞等相对受限场所以及地下厂房等空气流动性较差的场所作业,必须事先进行通风,并测量氧气、一氧化碳、可燃气等气体含量,确认不会发生缺氧、中毒方可开始作业。作业时必须在外部设有监护人,随时与进入内部作业人员保持联络。进出人员应登记。

1.28 在高温场所工作时,应为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饮水、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对温度较高的作业场所必须增加通风设备。

1.29 主控室、化验室等必要场所应配备急救箱,应根据生产实际存放相应的急救药品,并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30 应根据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的不同,分别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1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第三节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个人防护

1.1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应经过身体检查合格。工作人员至少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从事其他工作。

1.2 企业必须对所有新员工进行厂(公司)、车间(部门)、班组(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按本部分和其他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调整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学习本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3 对外来参观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危险有害因素的告知,并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现场。对外来临时参加现场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本部分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1.4 与热力和机械相关的工作人员应按本部分每年考试一次。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5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应学会紧急救护方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等,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1.6 使用易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天然气、煤气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物质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

1.7 使用有毒危险品(如氯气、氨、汞、酸、碱)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物质的特性及应急处理常识,防止不当施救。

1.8 使用有放射性物质(如钴、铯)的人员,必须熟悉放射防护及应急处理常识。

1.9 作业人员的着装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和可能卡住的部分,进人生产现场必须穿着材质合格的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穿着长衣服、裙子。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作业接触高温物体,从事酸、碱作业,在易爆场所作业,必须穿着专用的手套、防护工作服。接触带电设备工作,必须穿绝缘鞋。

1.10 油漆作业时,应保持现场通风良好,工作人员戴口罩或防毒面具,现场应做好防火措施。

1.11 任何人进人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好安全帽。

1.12 冬季室外作业,应做好防寒措施。

1.13 工作服、专用防护服,个人防护用品应根据产品说明或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换。

第四节 设备的维护

1.1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在机器设备断电隔离之前或在机器转动时,禁止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1.2 禁止在转动中的机器上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品。

1.3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维修工作。维修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DCS系统操作画面也应设置“禁止操作”),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汽源、油源;与系统隔离的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必要时,应加装堵板,并上锁;上述闸板、阀门上挂“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警告脾。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到位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1.4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严禁将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严禁戴手套或将抹布缠在手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1.5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1.6 应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附近;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附近;除氧器、热换器、汽包的水位计以及捞渣机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1.7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在停止运行前除必要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第五节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1.1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应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1.2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1.3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执行标准DL 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1.4 严禁用湿手去摸触电源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

1.5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气人员修好,否则不准使用。不准使用破损的电源插头插座。

1.6 敷设临时低压电源线路,应使用绝缘导线。架空高度室内应大于2.5m,室外应大于4m,跨越道路应大于6m。严禁将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1.7 厂房内应合理布置检修电源箱。电源箱箱体接地良好,接地、接零标志清晰,分级配置漏电保安器,宜采用插座式接线方式,方便使用。

1.8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措施。

1.9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六氟丙烷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六氟丙烷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罪灭火,不得已时可

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二章 各车间岗位安全规程

第一节 主控制室岗位安全规程

1.1 设备不运行时,系统工作方式选择开关、手动/自动控制方式选择开关、微机和模拟屏电源开关都必须放在零位。

1.2 事故状态或设备检修等需要单机启动时,必须得到允许才可以解除联锁,进行单机操作。

1.3 电工在进行维修工作之前,必须将自动/手动选择开关放在零位,不得放在自动位置。

1.4 设备停机后未经允许,不允许启动。

1.5 自动停机后,未查明原因不允许启动。

1.6 在事故状态或维修设备时,操作工不得进行启动操作,当事故处理完毕,得到值班长的通知后方可启动。

1.7 非本岗位人员不准进入微机室,其他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操作室者,不许打闹嬉戏,更不准操作室内任何设备

1.8 上岗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保品。

1.9 严禁湿手操作电气设备,禁止用湿抹布擦电气设备。

1.10 岗位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

1.11 停机检修要断电、挂牌、防止误启动。

第二节 锅炉车间岗位安全规程

1.1 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禁止带病或酒后上岗。

1.2 司炉工应经岗前培训、考试、持证上岗。

1.3 禁止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锅炉现场,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应实施登记准入制度,严禁携带火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关闭移动通讯工具,必须佩带煤气报警仪。

1.4 锅炉各项联锁保护装置及报警装置,必须随时处于灵敏可靠状态,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汇报。

1.5 每次启炉前,必须进行各项联锁、保护试验,合格后方可按规程启动。

1.6 在锅炉点火、升温、升压过程中严格执行按《锅炉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违规操作。

1.7 密切注视水位和压力变化,严禁发生缺水、满水事故和超温、超压运行,一旦发现锅炉严重缺水时,应紧急停炉,严禁向锅炉进水。

1.8 每白班冲洗水位计,冲洗水位计按操作规程操作,戴手套,站在侧面,打开阀门时要缓慢小心。

1.9 DCS压力指示、就地压力表、低置压力表每班接班前必须进行对照,保持一致,灵敏好用。

1.10 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应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护眼睛。严禁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

1.11 空气呼吸器应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1.12 操作煤气阀门时必须两人以上,在上风处,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带上煤气报警器,处理煤气泄漏时必须佩带好呼吸器,并派专人监护。

1.13 在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锅炉承压部件有无泄漏现象。

1.14 当锅炉濒临灭火时,禁止投油、气助燃。当锅炉发现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气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锅炉灭火后,必须立即停止给气。只有经过充分通风后(5min),方可重新点火。

1.15 在锅炉运行中,不应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带压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正确使用防烫伤护具,由专业人员操作,方可进行处理。

1.16 安全门必须按照DL 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定期进行排汽试验。

1.17 排污时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在排污装置有缺陷或排污工作地点和通道上没有照明时,禁止进行排污工作。

1.18 开启排污门可以使用专用的扳手,不准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帮助开启排污门。锅炉运行中不准修理排污一次门。

1.19排污系统有人正在检修时,禁止进行排污。在同一排污系统内,如有其他锅炉正在检修时,排污前应查明检修的锅炉确已和排污系统隔断。

1.20 排污管道易被人碰触的部分,应加保温层,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1.21 当排污池周围有塌陷时,应扩大警示范围,防止进一步塌陷造成人员伤害。

第三节 汽机车间岗位安全规程

1.1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禁止带病或酒后上岗。

1.2 汽机运行人员应经岗前培训、考试、持证上岗。

1.3 汽机各项联锁保护装置及报警装置,必须随时处于灵敏可靠状态,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汇报。

1.4 每次启机前,必须进行各项联锁、保护试验,合格后方可按规程启动。

1.5 在汽机暖管、冲转、暖机、定速过程中严格执行按《汽机运行操作规程》

操作,不得违规操作。

1.6 手动开关阀门时,用力不能过猛,防止高温蒸汽、疏水泄漏烫伤。

1.7 必须严格控制汽轮机主汽门的进汽参数,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1.8 DCS各参数指示与就表计每班接班前必须进行对照,保持一致,灵敏好用。

1.9 机组保护动作后,必须查明原因,在任何情况下绝不可以强行进行保安装置挂闸,重新启动。

第四节 化水车间岗位安全规程

1 基本规定

1.1 化验人员应穿耐酸、碱腐蚀工作服。必要时应穿橡胶围裙和橡胶靴。化验室应有自来水,通风设备,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酸、碱伤害时中和用的溶液以及毛巾、肥皂等物品。

1.2 严禁将化学药品放在饮食器具内,不应将食品和食具放在化验室内。工作人员饭前和工作后应洗手。

1.3 严禁用口尝和正对瓶口用鼻嗅的方法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应用手在容器上方轻轻扇动,在稍远的地方嗅发散出来的气味。

1.4 化验人员应熟知化学药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应用滴管或移液管吸取,严禁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

1.5 试管加热时不应将试管口朝向自己或别人,刚加热过的玻璃仪器不应接触皮肤及冷水。

1.6 禁止使用破碎的或不完整的玻璃器皿。

1.7 装有药品的瓶子上应贴上明显的标签,并分类存放。严禁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

1.8 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他容易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如储放在相邻近的地

方,应采取可靠的物理隔离。

1.9 凡有毒性、易燃、致癌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应储放在隔离的房间和保险柜内,或远离厂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存放易爆物品、剧毒药品的保险柜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2人保管。使用和报废这类药品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有挥发性的药品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内。使用这类药品时应特别小心,必要的时应戴口罩、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内或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并应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及时清洗干净。

1.10 蒸馏易挥发和易燃液体所用的玻璃容器必须完整无缺陷。蒸馏时严禁用火焰加热,应采用热水浴法或其他适当方法。采用热水浴法时,应防止水浸入加热的液体内。

1.11 用烧杯加热液体时,液体的高度不应超过烧杯的2/3。

2 取样工作

2.1 汽、水取样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取样时应戴手套。

2.2 高温汽水样品必须通过冷却装置降温后取样,应保持冷却水管畅通和冷却水量充足。

2.3 取样时应先开启冷却水门,再慢慢开启取样管的汽水门,使样品温度保持在30℃以下。调整阀门开度时,应避免蒸汽冒出,以防烫伤。

2.4 取样过程中如遇冷却水中断,应立即关闭取样管人口门。

2.5 在运行设备上取油样,应得到运行人员的同意,并在其协助下操作。

2.6 应采用机械自动取样机采取煤样。一般不宜在运行的皮带上人工取样。如不得已在皮带上人工采样时,工作人员应扎好袖口,站在栏杆外面,握紧铁锹,并逆煤流的方向取煤样。

2.7 上煤车取煤样时,应事先经燃料值班人员同意,并确定煤车在取样期间不会移动,才可上煤车取煤样,不应在运行的皮带上人工取样。

2.8 在制氢系统和发电机氢冷却系统上取样时,必须事先取得有关值班运行人员的同意,并应按照本部分第13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水处理药品的使用

3.1 储存生石灰、菱苦土、凝聚剂及漂白粉等药品的房屋应通风良好,保持室内于燥无潮气。

3.2 使用和装卸水处理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穿橡胶靴。在露天装卸这些药品时,应站在上风处,防止吸人飞扬的药品粉末。

3.3 工作地点应装有自来水,并备有毛巾和肥皂。

3.4 当凝聚剂或漂白粉溶液溅到眼睛内时,必须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漂白粉溶液溅到皮肤上时,应立即用水和肥皂冲洗。

3.5 不应将装过漂白粉的空桶放在厂房内。撒落在地面上的漂白粉应立即清除干净。

3.6 氨水、联氨在搬运和使用时,必须放在密封的容器内,不应与人体直接接触。如漏落在地上,应立即用水冲刷干净。氨水、联氨及其容器的存放地点,应安全可靠,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3.7 氨水、联氨管道系统应有“剧毒危险、易燃易爆危险”的标志。

3.8 氨瓶应涂有明显标志,严禁将氨瓶放在烈日下曝晒和用明火烤。溶氨时应缓慢开启氨瓶出口阀,同时应开启吸气器。

3.9 溶聚合剂(聚合铝、聚合铁等)时,不应将药品溅到手上或洒在地面上。

3.10 进入酸气较大的场所进行紧急抢修时,应佩戴套头式防毒面具。

4 强酸强碱性药品的使用

4.1 在涉及酸、碱类工作的地点,应备有自来水、毛巾、药棉及急救时中和用的溶液。

4.2 搬运和使用浓酸或强碱性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性质和操作方法;并根据工作需要戴口罩、橡胶手套及防护眼镜,穿橡胶围裙及长筒胶靴(裤脚应放在靴外)。工作负责人应检查防护设备是否合适。

4.3 搬运盛装浓酸或浓碱溶液的容器时,应将容器固定,严禁溶液溅出和损坏容器,容器应由2人搬运,不应由一人单独搬运。用车子或抬箱搬运时,必须将容器稳固地放在车上或抬箱中,或加以捆绑。严禁用肩扛、背驮或抱住的方法搬运盛装浓酸或浓碱溶液的容器。

4.4 搬运容器的道路应葫通;并在必要地点楚没求源和急救角磊誓。

4.5 使用浓酸的一切操作,都必须在室外或宽畅并通风良好的室内通风柜内进行。如果室内没有通风柜,应装强力通风设备。

4.6 酸碱槽车进厂后应取样检验。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时,顶压的压力不应超过槽车允许的压力。严禁在带压下进行泄压操作,严禁在无送气门、空气门和不准承压的槽车上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

4.7 从酸槽或酸储存箱中取出酸液时,宜采用负压抽吸、泵输送或自银方式输送。如采用虹吸的方法时,不应使用不耐酸的橡胶管。在室内取酸时,如必须用酸瓶倒酸,财操作应特别缓慢,下面应放置较大的耐腐蚀盆(玻璃盆或陶瓷盆)。

4.8 配制稀酸时,严禁将水倒人酸内,应将浓酸缓惧地沿着器壁注入水中,并不断进行搅拌,使产生的热量迅速扩散。

4.9 当浓酸倾撒在室内时,应先用碱中和,再用水冲洗,或先用泥土吸收,扫

除后再用水冲洗。

4.10 开启强碱容器和溶解强碱时,应戴橡胶手套、口罩和眼镜并使用专用工具。打碎大块强碱时,应先用废布包住,细块不应飞出。配制热的浓碱液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方或在通风柜内进行。溶解的速度应慢,并经常以木棒搅拌。

4.11 地下或半地下的酸碱罐的顶部不应站人。酸碱罐周围应设不低于15cm的围堰及不低于100cm的围栏。酸碱罐周围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12 酸碱储存罐应使用电子液位计,当采用玻璃液位管时,应装金属防护罩。

4.13 从事酸碱等工作时应带防护眼镜(面罩)。当浓酸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0.5%的碳酸氢钠溶液清洗。当强碱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2%的稀硼酸溶液清洗眼睛或用1%的醋酸清洗皮肤。经过上述紧急处理后,应立即就医治疗。当浓酸溅到衣服上时,应先用水冲洗,再用2%稀碱液中和,最后再用水清洗。

4.14 用氢氟酸酸洗锅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氢氟酸应装在聚乙烯或硬橡胶容器内,桶盖密封。不准放在阳光下曝晒; b) 参加浓酸系统工作人员除按照本部分12.4.2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外,还应戴防毒口罩(含有钠石灰过滤的)和面罩。工作结束后,必须冲洗头面和身体各部;

c) 稀酸系统如有泄漏,应用警戒带围起,并派人看守,严禁靠近;

d) 皮肤上溅着酸液,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涂可的松软膏,眼睛内溅人酸液,应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滴氢化可的松眼药水;

e) 严禁将酸洗废液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入河流或其他水域。

第五节 电仪车间安全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3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1.4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及以下者。

1.5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5.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1.5.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5.3 学会紧急救护法(附录G),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6 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1.7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1.8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1.9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须符合附录E、附录F的要求。

2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2.1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值班工作

2.1.1 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表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2.1.2 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

a.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b.室内高压开关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作机构者。

单人值班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

2.1.3 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1的安全距离。

2.2 高压设备的巡视

2.2.1 经厂级领导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值班员和非值班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2.2.2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2.2.3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架构时,应戴绝缘手套。

2.2.4 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2.2.5 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由配电值班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值班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许可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必须登记签名,当日交回。

2.3 倒闸操作

2.3.1 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发布命令应准确、清晰、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发令人使用电话发布命令前,应先和受令人互报姓名。值班调度员发布命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命令)和听取命令的报告时,都要录音并作好记录。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见附录A)。单人值班,操作票由发令人用电话向值班员传达,值班员应根据传达,填写操作票,复诵无误,并在"监护人"签名处填入发 令人的姓名。

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2.3.2 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母线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严防带负荷拉合刀闸。

为防止误操作,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加装防误操作的闭锁装置(少数特殊情况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加机械锁)。闭锁装置的解锁用具(包括钥匙)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不许乱用。机械锁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方便使用。所有投运的闭锁装置(包括机械锁)不经值班调度员或值长同意不得退出或解锁。

2.3.3 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

应拉合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检查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位置,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检查负荷分配,装拆接地线,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熔断器(保险),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操作票应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2.3.4 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

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板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然后经值班负责人审核签名。特别重要和复杂的操作还应由值长审核签名。

2.3.5 开始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板上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无误后,再进行设备操作。操作前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发布操作命令和复诵操作命令都应严肃认真,声音宏亮清晰。必须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2.3.6 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单人值班的变电所倒闸操作可由一人执行。

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值班员操作,值班负责人或值长监护。

2.3.7 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报告,弄清问题后,再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2.3.8 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均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 作。

2.3.9 装卸高压熔断器(保险),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2.3.10 断路器(开关)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如遮断容量不够,必须将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开,并设远方控制,重合闸装置必须停用。

2.3.11 电气设备停电后,即使是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2.3.12 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解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

2.3.13 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a.事故处理;

b.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

c.拉开接地刀闸或拆除全厂(所)仅有的一组接地线。

上述操作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

2.3.14 操作票应先编号,按照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已操作的注明"已执行"的字样。上述操作票保存三个月。

2.4 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类

2.4.1 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分为三类:

2.4.1.1 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以及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

2.4.1.2 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

2.4.1.3 不停电工作系指:

a.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危险者;

b.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2.4.2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a.填用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

b.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c.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a.工作票制度;

b.工作许可制度;

c.工作监护制度;

d.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3.2 工作票制度

3.2.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种: a.填用第一种工作票 ;

b.填用第二种工作票 ;

c.口头或电话命令。

3.2.2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a.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b.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3.2.3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a.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b.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c.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d.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e.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3.2.4 其他工作用口头或电话命令。

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记录簿中,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3.2.5 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入操作记录簿中。

在无人值班的设备上工作时,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收执。

3.2.6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

3.2.7 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3.2.8 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

方可继续工作。

3.2.9 事故抢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本规程第4章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3.2.10 线路、用户检修班或基建施工单位在发电厂或变电所进行工作时,必须由所在单位(发电厂、变电所或工区)签发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2.11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交给值班员。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以前直接交给值班员。

第二种工作票应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值班员。

3.2.12 若变电所距离工区较远或因故更换新工作票不能在工作前一日将工作票送到,工作票签发人可根据自己填好的工作票用电话全文传达给变电所值班员,传达必须清楚,值班员应根据传达做好记录,并复诵核对。若电话联系有困难,也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

3.2.13 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由工作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主要设备检修延期要通过值长办理。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3.2.14 需要变更工作班中的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若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须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2.15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3.2.16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分场、工区(所)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办理工作票的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应由分场或工区主管生产的领导书面批准。

3.2.17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2.17.1 工作票签发人:

a.工作必要性;

b.工作是否安全;

c.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d.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3.2.17.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a.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b.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c.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d.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e.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f.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3.2.17.3 工作许可人:

a.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b.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c.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d.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3.2.17.4 值长:

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2.17.5 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3 工作许可制度

3.3.1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

a.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b.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c.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

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3.3.2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3.4 工作监护制度

3.4.1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

3.4.2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

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且现场设备具体情况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指示。

3.4.3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3.4.4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3.4.5 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

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3.5.1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

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3.5.2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值班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将工作班全班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的确切根据通知工作负责人或电气分场负责人,在得到他们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a.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b.必须在所有通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3.5.3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可按下列条件进行: a.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b.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c.应在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值班员进行加压试验。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5.4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5.5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的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工作票方告终结。

3.5.6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结束,拆除所有接地线、临时遮栏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命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3.5.7 已结束的工作票,保存三个月。

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表2 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4.1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措施:

a.停电;

b.验电;

c.装设接地线;

d.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上述措施由值班员执行。对于无经常值班人员的电气设备,由断开电源人执行,并应有监护人在场[两线一地制系统验电、装设接地线措施,由局(厂)自行规

定]。

4.2 停电

4.2.1 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a.检修的设备;

b.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表2规定的设备;

c.在44kV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上述安全距离虽大于表2规定,但小于表1规定,同时又无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d.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4.2.2 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4.2.3 断开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必须锁住。

4.3 验电

4.3.1 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构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须经值班负责人许可。

4.3.2 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 33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在没有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的情况下,可使用绝缘棒代替验电器,根据绝缘棒端有无火花和放电噼啪声来判断有无电压。

4.3.3 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设备无电压的根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

4.4 装设接地线

4.4.1 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这是保护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时设备断开部分的剩余电荷,亦可因接地而放尽。

4.4.2 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4.4.3 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地线数量。检修10m及以下的母线,可以只装设一组接地线。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装接地线的距离小于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

4.4.4 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保险)。降压变电所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装设接地线。

4.4.5 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下黑色记号。

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接地网的接头。接地电阻必须合格。

4.4.6 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若为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接地,或使用绝缘棒合接地刀闸。

4.4.7 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4.4.8 接地线应用多股软裸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 。接地线在每次装设以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4.4.9 高压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始能进行工作者〔如测量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断路器(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如: a.拆除一相接地线;

b.拆除接地线,保留短路线;

c.将接地线全部拆除或拉开接地刀闸。

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根据调度员命令装设的接地线,必须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4.4.10 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必须一致。

4.4.11 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4.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4.5.1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见附录D)。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调度员的命令执行。

4.5.2 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1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

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此种挡板必须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并符合附录E的要求。

4.5.3 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4.5.4 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绳子做好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必须朝向围栏里面。

4.5.5 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4.5.6 在室外架构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此项标示牌在值班人员的监护下,由工作人员悬挂。在工作人员上下铁架和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在邻近其他可能误登的带电架构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4.5.7 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

5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安全措施

5.1 线路的停送电均应按照值班调度员或有关单位书面指定的人员的命令执

行。严禁约时停、送电。停电时,必须先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断路器(开关)、线路隔离开关(刀闸)、母线隔离开关(刀闸)全部拉开,用验电器验明确无电压后,在所有线路上可能来电的各端装接地线,线路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5.2 值班调度员必须将线路停电检修的工作班组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簿。

工作结束时,应得到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竣工报告,确认所有工作班组均已竣工,接地线已拆除,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线路,并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后,

方可下令拆除发电厂或变电所内的安全措施,向线路送电。

5.3 当用户管辖的线路要求停电时,必须得到用户工作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方可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恢复送电,必须接到原申请人的通知后方可进行。 6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维护工作

6.1 在转动着的电机上调整、清扫电刷及滑环时,应由有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a.工作人员必须特别小心,不使衣服及擦拭材料被机器挂住,扣紧袖口,发辫应放在帽内;

b.工作时站在绝缘垫上(该绝缘垫为常设固定型绝缘垫),不得同时接触两极或一极与接地部分,也不能两人同时进行工作。

6.2 检修高压电动机和启动装置时,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a.断开电源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经验明确无电压后装设接地线或在隔离开关(刀闸)间装绝缘隔板,小车开关应从成套配电装置内拉出并关门上锁;

b.在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c.拆开后的电缆头须三相短路接地;

d.做好防止被其带动的机械 (如水泵、空气压缩机、引风机等) 引起电动机转动的措施,并在阀门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6.3 禁止在转动着的高压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回路上进行工作。必须在转动着的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进行工作时,应先提起碳刷或将电阻完全切除。工作时要戴手套或使用有绝缘把手的工具,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上。

6.4 电动机的引出线和电缆头以及外露的转动部分均应装设牢固的遮栏或护

罩。

6.5 电动机及起动装置的外壳均应接地。禁止在运转中的电动机的接地线上进行工作。

6.6 工作尚未全部终结,而需送电试验电动机或起动装置时,应收回全部工作票并通知有关机械部分检修人员后,方可送电。

7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7.1 低压配电盘、配电箱和电源干线上的工作,应填用第二种工作票。 在低压电动机和照明回路上工作,可用口头联系。

上述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7.2 低压回路停电的安全措施:

7.2.1 将检修设备的各方面电源断开,取下熔断器(保险),在刀闸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7.2.2 工作前必须验电。

7.2.3 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7.3 停电更换保险器后,恢复操作时,应戴手套和护目眼镜。

8在继电保护、仪表第二次回路上的工作

8.1 继电保护装置做传动试验或一次通电时,应通知值班员和有关人员,并由工作负责人或由他派人到现场监视,方可进行。

8.2 所有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有永久性的、可靠的保护接地。

8.3 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8.3.1 严禁将变流器二次侧开路;

8.3.2 短路变流器二次绕组,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短路应妥善可靠,严禁用导线缠绕;

8.3.3 严禁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

8.3.4 工作必须认真、谨慎,不得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

8.3.5 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

8.4 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8.4.1 严格防止短路或接地。应使用绝缘工具,戴手套。必要时,工作前停用有关保护装置;

8.4.2 接临时负载,必须装有专用的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8.5 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应通知值班员和有关人员,并派人到各现场看守,检查回路上确无人工作后,方可加压。

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通电试验时,为防止由二次侧向一次侧反充电,除应将二次回路断开外,还应取下一次熔断器(保险)或断开隔离开关(刀闸)。

8.6 检验继电保护和仪表的工作人员,不准对运行中的设备、信号系统、保护压板进行操作,但在取得值班人员许可并在检修工作盘两侧开关把手上采取防误操作措施后,可拉合检修开关。

8.7 试验用刀闸必须带罩,禁止从运行设备上直接取试验电源,熔丝配合要适当,要防止越级熔断总电源熔丝。试验结线要经第二人复查后,方可通电。

8.8 保护装置二次回路变动时,严防寄生回路存在,没用的线应拆除,临时所垫纸片应取出,接好已拆下的线头。

9 电气试验

9.1 高压试验

9.1.1 高压试验应填写第一种工作票。

在一个电气连接部分同时有检修和试验时,可填写一张工作票,但在试验前应得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许可。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高压试验的工作票发出后,禁止再发出第二张工作票。 如加压部分与检修部分之间的断开点,按试验电压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在另一侧有接地短路线时,可在断开点的一侧进行试验,另一侧可继续工作。但此时在断开点应挂有"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9.1.2 高压试验工作不得少于两人。试验负责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开始试验前,试验负责人应对全体试验人员详细布置试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9.1.3 因试验需要断开设备接头时,拆前应做好标记,接后应进行检查。

9.1.4 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高压引线应尽量缩短,必要时用绝缘物支持牢固。

试验装置的电源开关,应使用明显断开的双极刀闸。为了防止误合刀闸,可在刀刃上加绝缘罩。

试验装置的低压回路中应有两个串联电源开关,并加装过载自动掉闸装置。

9.1.5 试验现场应装设遮栏或围栏,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派人看守。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还应派人看守。

9.1.6 加压前必须认真检查试验结线,表计倍率、量程,调压器零位及仪表的开始状态,均正确无误,通知有关人员离开被试设备,并取得试验负责人许可,方可加压。加压过程中应有人监护并呼唱。

高压试验工作人员在全部加压过程中,应精力集中,不得与他人闲谈,随时警戒异常现象发生,操作人应站在绝缘垫上。

9.1.7 变更结线或试验结束时,应首先断开试验电源,放电,并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短路接地。

9.1.8 未装地线的大电容被试设备,应先行放电再做试验。高压直流试验时,每告一段落或试验结束时,应将设备对地放电数次并短路接地。

9.1.9 试验结束时,试验人员应拆除自装的接地短路线,并对被试设备进行检查和清理现场。

9.1.10 特殊的重要电气试验,应有详细的试验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9.2 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

9.2.1 使用携带型仪器在高压回路上进行工作,需要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的,应填用第一种工作票,并至少由两人进行。

9.2.2 除使用特殊仪器外,所有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均应在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低压侧进行。

9.2.3 电流表、电流互感器及其他测量仪表的接线和拆卸,需要断开高压回路者,应将此回路所连接的设备和仪器全部停电后,始能进行。

9.2.4 电压表、携带型电压互感器和其他高压测量仪器的接线和拆卸无需断开高压回路者,可以带电工作。但应使用耐高压的绝缘导线,导线长度应尽可能缩短,不准有接头,并应连接牢固,以防接地和短路。必要时用绝缘物加以固定。

使用电压互感器进行工作时,先应将低压侧所有接线接好,然后用绝缘工具将电压互感器接到高压侧。工作时应带手套和护目眼镜,站在绝缘垫上,并应有专人监护。

9.2.5 连接电流回路的导线截面,应适合所测电流数值。连接电压回路的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5 。

9.2.6 非金属外壳的仪器,应与地绝缘,金属外壳的仪器和变压器外壳应接地。

9.2.7 所有测量用装置均应设遮栏和围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仪器的布置应使工作人员距带电部分不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

9.3 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

9.3.1 值班人员在高压回路上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应由两人进行。非值班人员测量时,应填第二种工作票。

9.3.2 在高压回路上测量时,严禁用导线从钳形电流表另接表计测量。

9.3.3 测量时若需拆除遮栏,应在拆除遮栏后立即进行。工作结束,应立即将遮栏恢复原位。

9.3.4 使用钳形电流表时,应注意钳形电流表的电压等级。测量时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垫上,不得触及其他设备,以防短路或接地。

观测表计时,要特别注意保持头部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9.3.5 测量低压熔断器(保险)和水平排列低压母线电流时,测量前应将各相熔断器(保险)和母线用绝缘材料加以包护隔离,以免引起相间短路,同时应注意不得触及其他带电部分。

9.3.6 在测量高压电缆各相电流时,电缆头线间距离应在300mm以上,且绝缘良好,测量方便者,方可进行。

当有一相接地时,严禁测量。

9.3.7 钳形电流表应保存在干燥的室内,使用前要擦拭干净。

9.4 使用摇表测量绝缘的工作

9.4.1 使用摇表测量高压设备绝缘,应由两人担任。

9.4.2 测量用的导线,应使用绝缘导线,其端部应有绝缘套。

9.4.3 测量绝缘时,必须将被测设备从各方面断开,验明无电压,确实证明设备无人工作后,方可进行。在测量中禁止他人接近设备。

在测量绝缘前后,必须将被试设备对地放电。

测量线路绝缘时,应取得对方允许后方可进行。

9.4.4 在有感应电压的线路上 (同杆架设的双回线路或单回路与另一线路有平行 段)测量绝缘时,必须将另一回线路同时停电,方可进行。

雷电时,严禁测量线路绝缘。

9.4.5 在带电设备附近测量绝缘电阻时,测量人员和摇表安放位置,必须选择适当,保持安全距离,以免摇表引线或引线支持物触碰带电部分。移动引线时,必须注意监护,防止工作人员触电。

10 其他安全措施

10.1 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电压在10kV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m;电压在10kV以上者,不得小于3m。不得在带电导线、带电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将火炉或喷灯点火。

10.2 在屋外变电所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应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0.3 工作地点应有充足的照明。

10.4 进入高空作业现场,应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高处工作传递物件,不得上下抛掷。

10.5 雷电时,禁止在室外变电所或室内的架空引入线上进行检修和试验。 10.6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带电设备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灭火,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灭火。对注油设备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等灭火。发电厂和变电所控制室内应备有防毒面具,防毒面具要按规定使用并定期进行试验,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10.7 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 (夹有金属丝者) 进行测量工作。

10.8 在电容器组上或进入其围栏内工作时,应将电容器逐个多次放电并接地后,方可进行。

第六节 天车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天车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正方可上岗。学徒工作业时必须由师傅监护,不准独立作业。

2、工作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切断电源,检查抱闸、钢丝绳、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及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是否完好,然后送电试车,并做好两侧轨道及地面瞭望,发出信号方可正常作业。

3、非岗位人员不准乱动天车,在停车检查和下车时必须切断电源,操作室内必须切断电源,操作室内必须保持绝缘良好。

4、操作过程中,要保持“稳准”的操作方法,抓斗起落,行走要给信号,卸车皮时,车皮内有人不准抓料。

5、天车工在工作中注意力要集中,不准打盹睡觉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天车在运行中,发生停电和制动失灵等故障时,应立即停车,切断电源,采取果断的安全措施,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7、天车大车、小车在接近终点或卷扬到极限位置时,, 应慢速行驶,防止撞车。各限位开关必须齐全,灵敏可靠,禁止用打反车的方法停车。

8、设备检查、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抓斗要放在地面上。严格执行“操作牌”制度。

9、操作室要配有合格的灭火器和安全帽。

10、在有吊钩的吊车上作业时,有专人指挥,信号明确,上下人员要配合好,

起吊重物要稳,确认好周围环境。工作结束后,要把空钩开到上限位置,控制器手柄打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11、岗位上的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损坏,确因工作需要拆除,工作完毕后要立即恢复。

12、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

⑴信号不明、视线不请不吊;

⑵超负荷不吊;

⑶安全保险装置失灵不吊;

⑷埋在地下物不吊;

⑸歪拉斜拽不吊;

⑹吊物下站人不吊;

⑺物体捆绑不牢不吊;

⑻挂钩或现场附近人没走开不吊;

⑼物体不平衡不吊;

⑽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带电物件不吊。

13、严禁用吊钩、抓斗等砸杂物(如冻块等)。

14、天车运行时,禁止在轨道梁上作业。

15、严禁用吊钩带动地面车辆运行。

第七节 煤气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1、 凡有煤气设备、管道的工段都要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GB6222-0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标准》。

2、 操作要点

2.1 任何煤气设备除有特别规定外,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时,

如果不能保持正压,应该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将内部煤气清扫干净。

2.2停煤气检修应关阀门、堵盲板,并清扫干净容器内煤气。

2.3 各种使用煤气的炉子,炉前管段送煤气时应该用蒸汽或氮气吹扫管道内的

空气,然后送煤气,停煤气时应该用蒸汽或氮气将管道内的煤气吹静。

不准用煤气吹扫空气或用空气吹扫煤气。(特殊情况需用煤气吹扫空气

时,必须研究出具体安全措施,并经厂部批准)。

2.4 吹扫煤气装置,用计算的方法推算出吹扫的时间,然后用含氧量分析或测

爆仪来确定吹扫的程度。不能用爆发试验来确定吹扫程度。

2.5 炉子点火时,炉内应有一定的负压,操作时必须点火,后给煤气,严禁先

送煤气后点火;如果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煤气点着了又灭了,应查清原

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之后点火。强制送风时,炉子点火前应先开鼓风机,

煤气燃烧后逐渐供给空气;停煤气时,先关完烧嘴后再停鼓风机。

2.6洗涤塔、冷却塔通蒸汽后,未打开放散管前,严禁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

空损坏塔体。

3、 煤气设备的检修

3.1 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应该有可靠的安全措

施,要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2 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必须切断煤气来源,要充分通风,并进行清扫,

去空气试样做一氧化碳含量和挥发物的分析。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

毫克/m3时可进内工作。一氧化碳含量达到50毫克/m3时,进内连续工

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

进入煤气设备内检修应做好如下工作:

1) 检修人员不少于两人;

2) 要与外部有联系讯号;

3) 工作所用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3.3 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生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煤气压力应保持正压。在动火处附近装压 力表或与附近的仪表室联系,并有防火措施。

2) 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做到以下各条方可动火:

① 切实截断煤气来源。(加盲板隔绝)

② 将煤气设备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

③ 用防爆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经分析空气含氧量接近20.9%。分析、测

定应在动火前半小时之内进行。

4、 设备要求

4.1为防止雷击和杂散电流的影响,罐站区域煤气管道和压缩机都应该有接地

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4.2禁止在煤气管道上敷设有腐蚀性液体的管道。禁止在煤气管道上架设临时

或永久性的电线。(供煤气管道本身使用的电线除外)。

4.3 闸阀的手轮上应有“开”或“闭”的字样和箭头,螺杆上应有保护套。闸

阀附近应有梯子和平台,需夜间操作的应设照明。

4.4盲板须无砂眼,两面光滑,边缘不得有毛刺,至少留一个柄,柄上有园眼。

盲板厚度按煤气压力和管径计算。堵盲板地方应有撑铁。

4.5放散管口必须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米,并离地面不少于10米。

4.6 冷凝水排除器(排水器)

接在煤气管道上的排水管,应该有带法兰的闸阀和旋塞。禁止在排水管

上安青铜的闸阀和旋塞。

煤气管道应该有蒸汽管道伴随,其末端气压须在0.5kgf/㎝2(0.05MPa)

以上。有下列情况的煤气管道设备应安蒸汽管头。

1) 停送煤气时需要用蒸汽吹扫空气或煤气的;

2) 需要用蒸汽吹扫萘、焦油等沉积物的;

3) 需要用蒸汽短时间内保持煤气正压的。

蒸汽管头应安在煤气管道的上面或侧面,管头上应安旋塞或闸阀。

为防止停蒸汽时煤气窜入水蒸汽管道,只有在通蒸汽时,才把蒸汽管与蒸汽管头用软管连通,否则应断开或堵盲板。

5、 事故处理

5.1煤气中毒事故的处理:

1)将中毒者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

2)中毒轻微的,有头痛、恶心、呕吐症状的,送医院应救。

3)中毒较重的,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的,应该通知医院到现场急救。

4)中毒已经停止呼吸的,应该将中毒者救出煤气危险区域立即进行人工呼

吸,并通知医务人员到现场急救。人工呼吸要坚持到医生认为可以停止为止。

5)中毒者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医院。

6)对抢救中毒的场所,要指派专人维持秩序,保持安静,并使中毒者得到保暖。

5.2 煤气着火事故的处理:

1)管径150毫米以下的煤气管道着火时,可直接关闭阀门灭火。

2)管径150毫米以上的煤气管道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大量蒸

汽灭火。但煤气压力不得小于5-10毫米水柱。严禁突然完全关闭煤气阀门,以防回火爆炸。

3)气设备已被烧红时,不得用水骤然冷却。

4)煤气阀门、压力表以及蒸汽管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5.3煤气爆炸事故的处理:

1)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通蒸汽、通风吹扫设备内残余煤气,以防再次爆炸。

2)炸后着火的,按着火事故处理。

3)未查明事故原因,不得恢复送气。

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3/4/23

目 录

第一章 安全总则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厂区布局及工作场所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个人防护 设备的维护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各车间岗位安全规程 主控制室岗位安全规程 锅炉车间岗位安全规程 汽机车间岗位安全规程 化水车间岗位安全规程 电仪车间安全规程 天车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煤气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 安全总则

第一节 通则

1.1 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2 电力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1.3 从事电力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调试,以及电力生产的运行、检修和试验的各级人员,应掌握本部分的全部或有关部分。

1.4 运行值班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好事故予想和防范措施。严格执行“两票”即:工作票、操作票和“三制”即:交接班制度、设备巡回检查制度、设备的定期试验、轮换和保养制度。杜绝“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

1.5发生事故时各专业应在值长的统一指挥下,各岗位运行人员应在班长的领导下正确迅速的处理,并应随时把事故处理结果汇报值长。事后由生产科、设备科、调度室及安全科组织当班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到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受到处罚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1.6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部分外,有责任督促周

围的人员遵守本部分。如发现有违反本部分,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二节 厂区布局及工作场所

1.1 厂区选址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总平面布局合理。竣工后,安全设施应经过竣工验收。

1.2 厂房等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腐蚀的现象,门窗及锁扣应完整,化妆板等附着物固定牢固。

1.3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应及时清除,以防掉落伤人或压垮构建筑物。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造成的严重结冰,以防压垮房顶。

1.4 厂区的道路应随时保持畅通。室外设备的通道上、厂区主要道路有积雪时,应及时清扫,室外作业场所路滑的地段应铺撤防滑砂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

1.5 厂界的环境噪声应符合GB 12348的相关规定。

1.6 厂区消防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 50229及DL 5027的相关规定。

1.7 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高噪音以及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场所,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应远离人员聚集场所。

1.8 工作场所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照度的照明。主控制室、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必须设有事故照明。工作地点应配有应急照明。高度低于2.5 m的电缆夹层、隧道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1.9 室内的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地面应保持清洁。

1.10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在楼梯的始级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

1.11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当过道中存在高度低于2m的物件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油水、泥污等,必须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1.12 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有牢固的临时围栏,并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1.13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mm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00 mm高的脚部护板。离地高度高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应低于1200mm。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牢固的临时遮栏,并设有明显警告标志。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mm或105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1.14 所有高出地面、平台1.5m,需经常操作的阀门,必须设有便于操作,牢固的梯子或平台。

1.15 楼板、平台应有明显的允许荷载标志。

1.16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栏杆、脚手架悬吊重物和起吊设备。

1.17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时,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相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1.18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防护装备,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以及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等。消防设施和防护装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严禁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严禁放置杂物妨碍消防设施、工具的使用。

1.19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

1.11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当过道中存在高度低于2m的物件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油水、泥污等,必须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1.12 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有牢固的临时围栏,并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1.13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mm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00 mm高的脚部护板。离地高度高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应低于1200mm。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牢固的临时遮栏,并设有明显警告标志。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mm或105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1.14 所有高出地面、平台1.5m,需经常操作的阀门,必须设有便于操作,牢固的梯子或平台。

1.15 楼板、平台应有明显的允许荷载标志。

1.16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栏杆、脚手架悬吊重物和起吊设备。

1.17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时,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相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1.18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防护装备,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以及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等。消防设施和防护装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严禁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严禁放置杂物妨碍消防设施、工具的使用。

1.19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

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使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1.20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含有毒有害工业油品的废弃擦拭材料,应设置专用箱收集,定期清除。

1.21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环境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不宜超过50℃。

1.22 油管道不宜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保温层外必须再包上金属皮。如检修时发现保温有渗油,应更换保温。

1.23 油管道的法兰、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 漏油应及时拭净。

1.24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并沿两侧一定长度上涂以防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

1.25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1.26 冬季室外作业采用临时取暖设施时,必须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高处作业的场所必须设置紧急疏散通道。

1.27 进入煤粉仓、引水洞等相对受限场所以及地下厂房等空气流动性较差的场所作业,必须事先进行通风,并测量氧气、一氧化碳、可燃气等气体含量,确认不会发生缺氧、中毒方可开始作业。作业时必须在外部设有监护人,随时与进入内部作业人员保持联络。进出人员应登记。

1.28 在高温场所工作时,应为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饮水、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对温度较高的作业场所必须增加通风设备。

1.29 主控室、化验室等必要场所应配备急救箱,应根据生产实际存放相应的急救药品,并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30 应根据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的不同,分别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1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第三节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个人防护

1.1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应经过身体检查合格。工作人员至少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从事其他工作。

1.2 企业必须对所有新员工进行厂(公司)、车间(部门)、班组(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按本部分和其他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调整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学习本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3 对外来参观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危险有害因素的告知,并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现场。对外来临时参加现场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本部分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1.4 与热力和机械相关的工作人员应按本部分每年考试一次。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5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应学会紧急救护方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等,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1.6 使用易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天然气、煤气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物质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

1.7 使用有毒危险品(如氯气、氨、汞、酸、碱)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物质的特性及应急处理常识,防止不当施救。

1.8 使用有放射性物质(如钴、铯)的人员,必须熟悉放射防护及应急处理常识。

1.9 作业人员的着装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和可能卡住的部分,进人生产现场必须穿着材质合格的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穿着长衣服、裙子。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作业接触高温物体,从事酸、碱作业,在易爆场所作业,必须穿着专用的手套、防护工作服。接触带电设备工作,必须穿绝缘鞋。

1.10 油漆作业时,应保持现场通风良好,工作人员戴口罩或防毒面具,现场应做好防火措施。

1.11 任何人进人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好安全帽。

1.12 冬季室外作业,应做好防寒措施。

1.13 工作服、专用防护服,个人防护用品应根据产品说明或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换。

第四节 设备的维护

1.1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在机器设备断电隔离之前或在机器转动时,禁止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1.2 禁止在转动中的机器上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品。

1.3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维修工作。维修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DCS系统操作画面也应设置“禁止操作”),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汽源、油源;与系统隔离的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必要时,应加装堵板,并上锁;上述闸板、阀门上挂“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警告脾。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到位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1.4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严禁将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严禁戴手套或将抹布缠在手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1.5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1.6 应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附近;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附近;除氧器、热换器、汽包的水位计以及捞渣机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1.7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在停止运行前除必要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第五节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1.1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应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1.2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1.3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执行标准DL 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1.4 严禁用湿手去摸触电源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

1.5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气人员修好,否则不准使用。不准使用破损的电源插头插座。

1.6 敷设临时低压电源线路,应使用绝缘导线。架空高度室内应大于2.5m,室外应大于4m,跨越道路应大于6m。严禁将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1.7 厂房内应合理布置检修电源箱。电源箱箱体接地良好,接地、接零标志清晰,分级配置漏电保安器,宜采用插座式接线方式,方便使用。

1.8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措施。

1.9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六氟丙烷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六氟丙烷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罪灭火,不得已时可

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二章 各车间岗位安全规程

第一节 主控制室岗位安全规程

1.1 设备不运行时,系统工作方式选择开关、手动/自动控制方式选择开关、微机和模拟屏电源开关都必须放在零位。

1.2 事故状态或设备检修等需要单机启动时,必须得到允许才可以解除联锁,进行单机操作。

1.3 电工在进行维修工作之前,必须将自动/手动选择开关放在零位,不得放在自动位置。

1.4 设备停机后未经允许,不允许启动。

1.5 自动停机后,未查明原因不允许启动。

1.6 在事故状态或维修设备时,操作工不得进行启动操作,当事故处理完毕,得到值班长的通知后方可启动。

1.7 非本岗位人员不准进入微机室,其他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操作室者,不许打闹嬉戏,更不准操作室内任何设备

1.8 上岗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保品。

1.9 严禁湿手操作电气设备,禁止用湿抹布擦电气设备。

1.10 岗位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

1.11 停机检修要断电、挂牌、防止误启动。

第二节 锅炉车间岗位安全规程

1.1 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禁止带病或酒后上岗。

1.2 司炉工应经岗前培训、考试、持证上岗。

1.3 禁止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锅炉现场,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应实施登记准入制度,严禁携带火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关闭移动通讯工具,必须佩带煤气报警仪。

1.4 锅炉各项联锁保护装置及报警装置,必须随时处于灵敏可靠状态,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汇报。

1.5 每次启炉前,必须进行各项联锁、保护试验,合格后方可按规程启动。

1.6 在锅炉点火、升温、升压过程中严格执行按《锅炉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违规操作。

1.7 密切注视水位和压力变化,严禁发生缺水、满水事故和超温、超压运行,一旦发现锅炉严重缺水时,应紧急停炉,严禁向锅炉进水。

1.8 每白班冲洗水位计,冲洗水位计按操作规程操作,戴手套,站在侧面,打开阀门时要缓慢小心。

1.9 DCS压力指示、就地压力表、低置压力表每班接班前必须进行对照,保持一致,灵敏好用。

1.10 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应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护眼睛。严禁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

1.11 空气呼吸器应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1.12 操作煤气阀门时必须两人以上,在上风处,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带上煤气报警器,处理煤气泄漏时必须佩带好呼吸器,并派专人监护。

1.13 在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锅炉承压部件有无泄漏现象。

1.14 当锅炉濒临灭火时,禁止投油、气助燃。当锅炉发现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气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锅炉灭火后,必须立即停止给气。只有经过充分通风后(5min),方可重新点火。

1.15 在锅炉运行中,不应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带压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正确使用防烫伤护具,由专业人员操作,方可进行处理。

1.16 安全门必须按照DL 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定期进行排汽试验。

1.17 排污时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在排污装置有缺陷或排污工作地点和通道上没有照明时,禁止进行排污工作。

1.18 开启排污门可以使用专用的扳手,不准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帮助开启排污门。锅炉运行中不准修理排污一次门。

1.19排污系统有人正在检修时,禁止进行排污。在同一排污系统内,如有其他锅炉正在检修时,排污前应查明检修的锅炉确已和排污系统隔断。

1.20 排污管道易被人碰触的部分,应加保温层,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1.21 当排污池周围有塌陷时,应扩大警示范围,防止进一步塌陷造成人员伤害。

第三节 汽机车间岗位安全规程

1.1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禁止带病或酒后上岗。

1.2 汽机运行人员应经岗前培训、考试、持证上岗。

1.3 汽机各项联锁保护装置及报警装置,必须随时处于灵敏可靠状态,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汇报。

1.4 每次启机前,必须进行各项联锁、保护试验,合格后方可按规程启动。

1.5 在汽机暖管、冲转、暖机、定速过程中严格执行按《汽机运行操作规程》

操作,不得违规操作。

1.6 手动开关阀门时,用力不能过猛,防止高温蒸汽、疏水泄漏烫伤。

1.7 必须严格控制汽轮机主汽门的进汽参数,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1.8 DCS各参数指示与就表计每班接班前必须进行对照,保持一致,灵敏好用。

1.9 机组保护动作后,必须查明原因,在任何情况下绝不可以强行进行保安装置挂闸,重新启动。

第四节 化水车间岗位安全规程

1 基本规定

1.1 化验人员应穿耐酸、碱腐蚀工作服。必要时应穿橡胶围裙和橡胶靴。化验室应有自来水,通风设备,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酸、碱伤害时中和用的溶液以及毛巾、肥皂等物品。

1.2 严禁将化学药品放在饮食器具内,不应将食品和食具放在化验室内。工作人员饭前和工作后应洗手。

1.3 严禁用口尝和正对瓶口用鼻嗅的方法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应用手在容器上方轻轻扇动,在稍远的地方嗅发散出来的气味。

1.4 化验人员应熟知化学药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应用滴管或移液管吸取,严禁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

1.5 试管加热时不应将试管口朝向自己或别人,刚加热过的玻璃仪器不应接触皮肤及冷水。

1.6 禁止使用破碎的或不完整的玻璃器皿。

1.7 装有药品的瓶子上应贴上明显的标签,并分类存放。严禁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

1.8 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他容易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如储放在相邻近的地

方,应采取可靠的物理隔离。

1.9 凡有毒性、易燃、致癌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应储放在隔离的房间和保险柜内,或远离厂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存放易爆物品、剧毒药品的保险柜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2人保管。使用和报废这类药品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有挥发性的药品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内。使用这类药品时应特别小心,必要的时应戴口罩、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内或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并应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及时清洗干净。

1.10 蒸馏易挥发和易燃液体所用的玻璃容器必须完整无缺陷。蒸馏时严禁用火焰加热,应采用热水浴法或其他适当方法。采用热水浴法时,应防止水浸入加热的液体内。

1.11 用烧杯加热液体时,液体的高度不应超过烧杯的2/3。

2 取样工作

2.1 汽、水取样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取样时应戴手套。

2.2 高温汽水样品必须通过冷却装置降温后取样,应保持冷却水管畅通和冷却水量充足。

2.3 取样时应先开启冷却水门,再慢慢开启取样管的汽水门,使样品温度保持在30℃以下。调整阀门开度时,应避免蒸汽冒出,以防烫伤。

2.4 取样过程中如遇冷却水中断,应立即关闭取样管人口门。

2.5 在运行设备上取油样,应得到运行人员的同意,并在其协助下操作。

2.6 应采用机械自动取样机采取煤样。一般不宜在运行的皮带上人工取样。如不得已在皮带上人工采样时,工作人员应扎好袖口,站在栏杆外面,握紧铁锹,并逆煤流的方向取煤样。

2.7 上煤车取煤样时,应事先经燃料值班人员同意,并确定煤车在取样期间不会移动,才可上煤车取煤样,不应在运行的皮带上人工取样。

2.8 在制氢系统和发电机氢冷却系统上取样时,必须事先取得有关值班运行人员的同意,并应按照本部分第13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水处理药品的使用

3.1 储存生石灰、菱苦土、凝聚剂及漂白粉等药品的房屋应通风良好,保持室内于燥无潮气。

3.2 使用和装卸水处理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穿橡胶靴。在露天装卸这些药品时,应站在上风处,防止吸人飞扬的药品粉末。

3.3 工作地点应装有自来水,并备有毛巾和肥皂。

3.4 当凝聚剂或漂白粉溶液溅到眼睛内时,必须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漂白粉溶液溅到皮肤上时,应立即用水和肥皂冲洗。

3.5 不应将装过漂白粉的空桶放在厂房内。撒落在地面上的漂白粉应立即清除干净。

3.6 氨水、联氨在搬运和使用时,必须放在密封的容器内,不应与人体直接接触。如漏落在地上,应立即用水冲刷干净。氨水、联氨及其容器的存放地点,应安全可靠,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3.7 氨水、联氨管道系统应有“剧毒危险、易燃易爆危险”的标志。

3.8 氨瓶应涂有明显标志,严禁将氨瓶放在烈日下曝晒和用明火烤。溶氨时应缓慢开启氨瓶出口阀,同时应开启吸气器。

3.9 溶聚合剂(聚合铝、聚合铁等)时,不应将药品溅到手上或洒在地面上。

3.10 进入酸气较大的场所进行紧急抢修时,应佩戴套头式防毒面具。

4 强酸强碱性药品的使用

4.1 在涉及酸、碱类工作的地点,应备有自来水、毛巾、药棉及急救时中和用的溶液。

4.2 搬运和使用浓酸或强碱性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性质和操作方法;并根据工作需要戴口罩、橡胶手套及防护眼镜,穿橡胶围裙及长筒胶靴(裤脚应放在靴外)。工作负责人应检查防护设备是否合适。

4.3 搬运盛装浓酸或浓碱溶液的容器时,应将容器固定,严禁溶液溅出和损坏容器,容器应由2人搬运,不应由一人单独搬运。用车子或抬箱搬运时,必须将容器稳固地放在车上或抬箱中,或加以捆绑。严禁用肩扛、背驮或抱住的方法搬运盛装浓酸或浓碱溶液的容器。

4.4 搬运容器的道路应葫通;并在必要地点楚没求源和急救角磊誓。

4.5 使用浓酸的一切操作,都必须在室外或宽畅并通风良好的室内通风柜内进行。如果室内没有通风柜,应装强力通风设备。

4.6 酸碱槽车进厂后应取样检验。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时,顶压的压力不应超过槽车允许的压力。严禁在带压下进行泄压操作,严禁在无送气门、空气门和不准承压的槽车上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

4.7 从酸槽或酸储存箱中取出酸液时,宜采用负压抽吸、泵输送或自银方式输送。如采用虹吸的方法时,不应使用不耐酸的橡胶管。在室内取酸时,如必须用酸瓶倒酸,财操作应特别缓慢,下面应放置较大的耐腐蚀盆(玻璃盆或陶瓷盆)。

4.8 配制稀酸时,严禁将水倒人酸内,应将浓酸缓惧地沿着器壁注入水中,并不断进行搅拌,使产生的热量迅速扩散。

4.9 当浓酸倾撒在室内时,应先用碱中和,再用水冲洗,或先用泥土吸收,扫

除后再用水冲洗。

4.10 开启强碱容器和溶解强碱时,应戴橡胶手套、口罩和眼镜并使用专用工具。打碎大块强碱时,应先用废布包住,细块不应飞出。配制热的浓碱液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方或在通风柜内进行。溶解的速度应慢,并经常以木棒搅拌。

4.11 地下或半地下的酸碱罐的顶部不应站人。酸碱罐周围应设不低于15cm的围堰及不低于100cm的围栏。酸碱罐周围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12 酸碱储存罐应使用电子液位计,当采用玻璃液位管时,应装金属防护罩。

4.13 从事酸碱等工作时应带防护眼镜(面罩)。当浓酸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0.5%的碳酸氢钠溶液清洗。当强碱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2%的稀硼酸溶液清洗眼睛或用1%的醋酸清洗皮肤。经过上述紧急处理后,应立即就医治疗。当浓酸溅到衣服上时,应先用水冲洗,再用2%稀碱液中和,最后再用水清洗。

4.14 用氢氟酸酸洗锅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氢氟酸应装在聚乙烯或硬橡胶容器内,桶盖密封。不准放在阳光下曝晒; b) 参加浓酸系统工作人员除按照本部分12.4.2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外,还应戴防毒口罩(含有钠石灰过滤的)和面罩。工作结束后,必须冲洗头面和身体各部;

c) 稀酸系统如有泄漏,应用警戒带围起,并派人看守,严禁靠近;

d) 皮肤上溅着酸液,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涂可的松软膏,眼睛内溅人酸液,应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滴氢化可的松眼药水;

e) 严禁将酸洗废液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入河流或其他水域。

第五节 电仪车间安全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3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1.4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及以下者。

1.5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5.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1.5.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5.3 学会紧急救护法(附录G),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6 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1.7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1.8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1.9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须符合附录E、附录F的要求。

2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2.1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值班工作

2.1.1 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表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2.1.2 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

a.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b.室内高压开关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作机构者。

单人值班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

2.1.3 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1的安全距离。

2.2 高压设备的巡视

2.2.1 经厂级领导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值班员和非值班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2.2.2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2.2.3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架构时,应戴绝缘手套。

2.2.4 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2.2.5 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由配电值班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值班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许可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必须登记签名,当日交回。

2.3 倒闸操作

2.3.1 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发布命令应准确、清晰、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发令人使用电话发布命令前,应先和受令人互报姓名。值班调度员发布命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命令)和听取命令的报告时,都要录音并作好记录。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见附录A)。单人值班,操作票由发令人用电话向值班员传达,值班员应根据传达,填写操作票,复诵无误,并在"监护人"签名处填入发 令人的姓名。

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2.3.2 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母线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严防带负荷拉合刀闸。

为防止误操作,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加装防误操作的闭锁装置(少数特殊情况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加机械锁)。闭锁装置的解锁用具(包括钥匙)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不许乱用。机械锁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方便使用。所有投运的闭锁装置(包括机械锁)不经值班调度员或值长同意不得退出或解锁。

2.3.3 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

应拉合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检查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位置,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检查负荷分配,装拆接地线,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熔断器(保险),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操作票应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2.3.4 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

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板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然后经值班负责人审核签名。特别重要和复杂的操作还应由值长审核签名。

2.3.5 开始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板上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无误后,再进行设备操作。操作前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发布操作命令和复诵操作命令都应严肃认真,声音宏亮清晰。必须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2.3.6 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单人值班的变电所倒闸操作可由一人执行。

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值班员操作,值班负责人或值长监护。

2.3.7 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报告,弄清问题后,再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2.3.8 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均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 作。

2.3.9 装卸高压熔断器(保险),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2.3.10 断路器(开关)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如遮断容量不够,必须将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开,并设远方控制,重合闸装置必须停用。

2.3.11 电气设备停电后,即使是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2.3.12 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解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

2.3.13 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a.事故处理;

b.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

c.拉开接地刀闸或拆除全厂(所)仅有的一组接地线。

上述操作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

2.3.14 操作票应先编号,按照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已操作的注明"已执行"的字样。上述操作票保存三个月。

2.4 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类

2.4.1 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分为三类:

2.4.1.1 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以及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

2.4.1.2 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

2.4.1.3 不停电工作系指:

a.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危险者;

b.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2.4.2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a.填用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

b.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c.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a.工作票制度;

b.工作许可制度;

c.工作监护制度;

d.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3.2 工作票制度

3.2.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种: a.填用第一种工作票 ;

b.填用第二种工作票 ;

c.口头或电话命令。

3.2.2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a.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b.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3.2.3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a.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b.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c.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d.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e.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3.2.4 其他工作用口头或电话命令。

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记录簿中,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3.2.5 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入操作记录簿中。

在无人值班的设备上工作时,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收执。

3.2.6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

3.2.7 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3.2.8 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

方可继续工作。

3.2.9 事故抢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本规程第4章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3.2.10 线路、用户检修班或基建施工单位在发电厂或变电所进行工作时,必须由所在单位(发电厂、变电所或工区)签发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2.11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交给值班员。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以前直接交给值班员。

第二种工作票应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值班员。

3.2.12 若变电所距离工区较远或因故更换新工作票不能在工作前一日将工作票送到,工作票签发人可根据自己填好的工作票用电话全文传达给变电所值班员,传达必须清楚,值班员应根据传达做好记录,并复诵核对。若电话联系有困难,也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

3.2.13 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由工作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主要设备检修延期要通过值长办理。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3.2.14 需要变更工作班中的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若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须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2.15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3.2.16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分场、工区(所)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办理工作票的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应由分场或工区主管生产的领导书面批准。

3.2.17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2.17.1 工作票签发人:

a.工作必要性;

b.工作是否安全;

c.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d.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3.2.17.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a.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b.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c.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d.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e.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f.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3.2.17.3 工作许可人:

a.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b.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c.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d.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3.2.17.4 值长:

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2.17.5 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3 工作许可制度

3.3.1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

a.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b.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c.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

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3.3.2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3.4 工作监护制度

3.4.1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

3.4.2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

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且现场设备具体情况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指示。

3.4.3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3.4.4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3.4.5 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

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3.5.1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

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3.5.2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值班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将工作班全班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的确切根据通知工作负责人或电气分场负责人,在得到他们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a.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b.必须在所有通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3.5.3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可按下列条件进行: a.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b.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c.应在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值班员进行加压试验。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5.4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5.5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的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工作票方告终结。

3.5.6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结束,拆除所有接地线、临时遮栏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命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3.5.7 已结束的工作票,保存三个月。

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表2 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4.1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措施:

a.停电;

b.验电;

c.装设接地线;

d.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上述措施由值班员执行。对于无经常值班人员的电气设备,由断开电源人执行,并应有监护人在场[两线一地制系统验电、装设接地线措施,由局(厂)自行规

定]。

4.2 停电

4.2.1 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a.检修的设备;

b.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表2规定的设备;

c.在44kV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上述安全距离虽大于表2规定,但小于表1规定,同时又无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d.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4.2.2 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4.2.3 断开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必须锁住。

4.3 验电

4.3.1 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构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须经值班负责人许可。

4.3.2 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 33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在没有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的情况下,可使用绝缘棒代替验电器,根据绝缘棒端有无火花和放电噼啪声来判断有无电压。

4.3.3 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设备无电压的根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

4.4 装设接地线

4.4.1 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这是保护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时设备断开部分的剩余电荷,亦可因接地而放尽。

4.4.2 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4.4.3 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地线数量。检修10m及以下的母线,可以只装设一组接地线。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装接地线的距离小于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

4.4.4 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保险)。降压变电所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装设接地线。

4.4.5 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下黑色记号。

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接地网的接头。接地电阻必须合格。

4.4.6 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若为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接地,或使用绝缘棒合接地刀闸。

4.4.7 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4.4.8 接地线应用多股软裸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 。接地线在每次装设以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4.4.9 高压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始能进行工作者〔如测量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断路器(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如: a.拆除一相接地线;

b.拆除接地线,保留短路线;

c.将接地线全部拆除或拉开接地刀闸。

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根据调度员命令装设的接地线,必须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4.4.10 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必须一致。

4.4.11 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4.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4.5.1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见附录D)。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调度员的命令执行。

4.5.2 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1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

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此种挡板必须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并符合附录E的要求。

4.5.3 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4.5.4 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绳子做好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必须朝向围栏里面。

4.5.5 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4.5.6 在室外架构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此项标示牌在值班人员的监护下,由工作人员悬挂。在工作人员上下铁架和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在邻近其他可能误登的带电架构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4.5.7 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

5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安全措施

5.1 线路的停送电均应按照值班调度员或有关单位书面指定的人员的命令执

行。严禁约时停、送电。停电时,必须先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断路器(开关)、线路隔离开关(刀闸)、母线隔离开关(刀闸)全部拉开,用验电器验明确无电压后,在所有线路上可能来电的各端装接地线,线路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5.2 值班调度员必须将线路停电检修的工作班组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簿。

工作结束时,应得到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竣工报告,确认所有工作班组均已竣工,接地线已拆除,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线路,并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后,

方可下令拆除发电厂或变电所内的安全措施,向线路送电。

5.3 当用户管辖的线路要求停电时,必须得到用户工作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方可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恢复送电,必须接到原申请人的通知后方可进行。 6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维护工作

6.1 在转动着的电机上调整、清扫电刷及滑环时,应由有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a.工作人员必须特别小心,不使衣服及擦拭材料被机器挂住,扣紧袖口,发辫应放在帽内;

b.工作时站在绝缘垫上(该绝缘垫为常设固定型绝缘垫),不得同时接触两极或一极与接地部分,也不能两人同时进行工作。

6.2 检修高压电动机和启动装置时,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a.断开电源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经验明确无电压后装设接地线或在隔离开关(刀闸)间装绝缘隔板,小车开关应从成套配电装置内拉出并关门上锁;

b.在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c.拆开后的电缆头须三相短路接地;

d.做好防止被其带动的机械 (如水泵、空气压缩机、引风机等) 引起电动机转动的措施,并在阀门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6.3 禁止在转动着的高压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回路上进行工作。必须在转动着的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进行工作时,应先提起碳刷或将电阻完全切除。工作时要戴手套或使用有绝缘把手的工具,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上。

6.4 电动机的引出线和电缆头以及外露的转动部分均应装设牢固的遮栏或护

罩。

6.5 电动机及起动装置的外壳均应接地。禁止在运转中的电动机的接地线上进行工作。

6.6 工作尚未全部终结,而需送电试验电动机或起动装置时,应收回全部工作票并通知有关机械部分检修人员后,方可送电。

7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7.1 低压配电盘、配电箱和电源干线上的工作,应填用第二种工作票。 在低压电动机和照明回路上工作,可用口头联系。

上述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7.2 低压回路停电的安全措施:

7.2.1 将检修设备的各方面电源断开,取下熔断器(保险),在刀闸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7.2.2 工作前必须验电。

7.2.3 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7.3 停电更换保险器后,恢复操作时,应戴手套和护目眼镜。

8在继电保护、仪表第二次回路上的工作

8.1 继电保护装置做传动试验或一次通电时,应通知值班员和有关人员,并由工作负责人或由他派人到现场监视,方可进行。

8.2 所有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有永久性的、可靠的保护接地。

8.3 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8.3.1 严禁将变流器二次侧开路;

8.3.2 短路变流器二次绕组,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短路应妥善可靠,严禁用导线缠绕;

8.3.3 严禁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

8.3.4 工作必须认真、谨慎,不得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

8.3.5 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

8.4 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8.4.1 严格防止短路或接地。应使用绝缘工具,戴手套。必要时,工作前停用有关保护装置;

8.4.2 接临时负载,必须装有专用的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8.5 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应通知值班员和有关人员,并派人到各现场看守,检查回路上确无人工作后,方可加压。

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通电试验时,为防止由二次侧向一次侧反充电,除应将二次回路断开外,还应取下一次熔断器(保险)或断开隔离开关(刀闸)。

8.6 检验继电保护和仪表的工作人员,不准对运行中的设备、信号系统、保护压板进行操作,但在取得值班人员许可并在检修工作盘两侧开关把手上采取防误操作措施后,可拉合检修开关。

8.7 试验用刀闸必须带罩,禁止从运行设备上直接取试验电源,熔丝配合要适当,要防止越级熔断总电源熔丝。试验结线要经第二人复查后,方可通电。

8.8 保护装置二次回路变动时,严防寄生回路存在,没用的线应拆除,临时所垫纸片应取出,接好已拆下的线头。

9 电气试验

9.1 高压试验

9.1.1 高压试验应填写第一种工作票。

在一个电气连接部分同时有检修和试验时,可填写一张工作票,但在试验前应得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许可。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高压试验的工作票发出后,禁止再发出第二张工作票。 如加压部分与检修部分之间的断开点,按试验电压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在另一侧有接地短路线时,可在断开点的一侧进行试验,另一侧可继续工作。但此时在断开点应挂有"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9.1.2 高压试验工作不得少于两人。试验负责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开始试验前,试验负责人应对全体试验人员详细布置试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9.1.3 因试验需要断开设备接头时,拆前应做好标记,接后应进行检查。

9.1.4 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高压引线应尽量缩短,必要时用绝缘物支持牢固。

试验装置的电源开关,应使用明显断开的双极刀闸。为了防止误合刀闸,可在刀刃上加绝缘罩。

试验装置的低压回路中应有两个串联电源开关,并加装过载自动掉闸装置。

9.1.5 试验现场应装设遮栏或围栏,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派人看守。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还应派人看守。

9.1.6 加压前必须认真检查试验结线,表计倍率、量程,调压器零位及仪表的开始状态,均正确无误,通知有关人员离开被试设备,并取得试验负责人许可,方可加压。加压过程中应有人监护并呼唱。

高压试验工作人员在全部加压过程中,应精力集中,不得与他人闲谈,随时警戒异常现象发生,操作人应站在绝缘垫上。

9.1.7 变更结线或试验结束时,应首先断开试验电源,放电,并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短路接地。

9.1.8 未装地线的大电容被试设备,应先行放电再做试验。高压直流试验时,每告一段落或试验结束时,应将设备对地放电数次并短路接地。

9.1.9 试验结束时,试验人员应拆除自装的接地短路线,并对被试设备进行检查和清理现场。

9.1.10 特殊的重要电气试验,应有详细的试验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9.2 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

9.2.1 使用携带型仪器在高压回路上进行工作,需要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的,应填用第一种工作票,并至少由两人进行。

9.2.2 除使用特殊仪器外,所有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均应在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低压侧进行。

9.2.3 电流表、电流互感器及其他测量仪表的接线和拆卸,需要断开高压回路者,应将此回路所连接的设备和仪器全部停电后,始能进行。

9.2.4 电压表、携带型电压互感器和其他高压测量仪器的接线和拆卸无需断开高压回路者,可以带电工作。但应使用耐高压的绝缘导线,导线长度应尽可能缩短,不准有接头,并应连接牢固,以防接地和短路。必要时用绝缘物加以固定。

使用电压互感器进行工作时,先应将低压侧所有接线接好,然后用绝缘工具将电压互感器接到高压侧。工作时应带手套和护目眼镜,站在绝缘垫上,并应有专人监护。

9.2.5 连接电流回路的导线截面,应适合所测电流数值。连接电压回路的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5 。

9.2.6 非金属外壳的仪器,应与地绝缘,金属外壳的仪器和变压器外壳应接地。

9.2.7 所有测量用装置均应设遮栏和围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仪器的布置应使工作人员距带电部分不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

9.3 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

9.3.1 值班人员在高压回路上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应由两人进行。非值班人员测量时,应填第二种工作票。

9.3.2 在高压回路上测量时,严禁用导线从钳形电流表另接表计测量。

9.3.3 测量时若需拆除遮栏,应在拆除遮栏后立即进行。工作结束,应立即将遮栏恢复原位。

9.3.4 使用钳形电流表时,应注意钳形电流表的电压等级。测量时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垫上,不得触及其他设备,以防短路或接地。

观测表计时,要特别注意保持头部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9.3.5 测量低压熔断器(保险)和水平排列低压母线电流时,测量前应将各相熔断器(保险)和母线用绝缘材料加以包护隔离,以免引起相间短路,同时应注意不得触及其他带电部分。

9.3.6 在测量高压电缆各相电流时,电缆头线间距离应在300mm以上,且绝缘良好,测量方便者,方可进行。

当有一相接地时,严禁测量。

9.3.7 钳形电流表应保存在干燥的室内,使用前要擦拭干净。

9.4 使用摇表测量绝缘的工作

9.4.1 使用摇表测量高压设备绝缘,应由两人担任。

9.4.2 测量用的导线,应使用绝缘导线,其端部应有绝缘套。

9.4.3 测量绝缘时,必须将被测设备从各方面断开,验明无电压,确实证明设备无人工作后,方可进行。在测量中禁止他人接近设备。

在测量绝缘前后,必须将被试设备对地放电。

测量线路绝缘时,应取得对方允许后方可进行。

9.4.4 在有感应电压的线路上 (同杆架设的双回线路或单回路与另一线路有平行 段)测量绝缘时,必须将另一回线路同时停电,方可进行。

雷电时,严禁测量线路绝缘。

9.4.5 在带电设备附近测量绝缘电阻时,测量人员和摇表安放位置,必须选择适当,保持安全距离,以免摇表引线或引线支持物触碰带电部分。移动引线时,必须注意监护,防止工作人员触电。

10 其他安全措施

10.1 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电压在10kV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m;电压在10kV以上者,不得小于3m。不得在带电导线、带电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将火炉或喷灯点火。

10.2 在屋外变电所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应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0.3 工作地点应有充足的照明。

10.4 进入高空作业现场,应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高处工作传递物件,不得上下抛掷。

10.5 雷电时,禁止在室外变电所或室内的架空引入线上进行检修和试验。 10.6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带电设备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灭火,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灭火。对注油设备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等灭火。发电厂和变电所控制室内应备有防毒面具,防毒面具要按规定使用并定期进行试验,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10.7 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 (夹有金属丝者) 进行测量工作。

10.8 在电容器组上或进入其围栏内工作时,应将电容器逐个多次放电并接地后,方可进行。

第六节 天车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天车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正方可上岗。学徒工作业时必须由师傅监护,不准独立作业。

2、工作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切断电源,检查抱闸、钢丝绳、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及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是否完好,然后送电试车,并做好两侧轨道及地面瞭望,发出信号方可正常作业。

3、非岗位人员不准乱动天车,在停车检查和下车时必须切断电源,操作室内必须切断电源,操作室内必须保持绝缘良好。

4、操作过程中,要保持“稳准”的操作方法,抓斗起落,行走要给信号,卸车皮时,车皮内有人不准抓料。

5、天车工在工作中注意力要集中,不准打盹睡觉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天车在运行中,发生停电和制动失灵等故障时,应立即停车,切断电源,采取果断的安全措施,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7、天车大车、小车在接近终点或卷扬到极限位置时,, 应慢速行驶,防止撞车。各限位开关必须齐全,灵敏可靠,禁止用打反车的方法停车。

8、设备检查、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抓斗要放在地面上。严格执行“操作牌”制度。

9、操作室要配有合格的灭火器和安全帽。

10、在有吊钩的吊车上作业时,有专人指挥,信号明确,上下人员要配合好,

起吊重物要稳,确认好周围环境。工作结束后,要把空钩开到上限位置,控制器手柄打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11、岗位上的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损坏,确因工作需要拆除,工作完毕后要立即恢复。

12、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

⑴信号不明、视线不请不吊;

⑵超负荷不吊;

⑶安全保险装置失灵不吊;

⑷埋在地下物不吊;

⑸歪拉斜拽不吊;

⑹吊物下站人不吊;

⑺物体捆绑不牢不吊;

⑻挂钩或现场附近人没走开不吊;

⑼物体不平衡不吊;

⑽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带电物件不吊。

13、严禁用吊钩、抓斗等砸杂物(如冻块等)。

14、天车运行时,禁止在轨道梁上作业。

15、严禁用吊钩带动地面车辆运行。

第七节 煤气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1、 凡有煤气设备、管道的工段都要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GB6222-0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标准》。

2、 操作要点

2.1 任何煤气设备除有特别规定外,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时,

如果不能保持正压,应该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将内部煤气清扫干净。

2.2停煤气检修应关阀门、堵盲板,并清扫干净容器内煤气。

2.3 各种使用煤气的炉子,炉前管段送煤气时应该用蒸汽或氮气吹扫管道内的

空气,然后送煤气,停煤气时应该用蒸汽或氮气将管道内的煤气吹静。

不准用煤气吹扫空气或用空气吹扫煤气。(特殊情况需用煤气吹扫空气

时,必须研究出具体安全措施,并经厂部批准)。

2.4 吹扫煤气装置,用计算的方法推算出吹扫的时间,然后用含氧量分析或测

爆仪来确定吹扫的程度。不能用爆发试验来确定吹扫程度。

2.5 炉子点火时,炉内应有一定的负压,操作时必须点火,后给煤气,严禁先

送煤气后点火;如果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煤气点着了又灭了,应查清原

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之后点火。强制送风时,炉子点火前应先开鼓风机,

煤气燃烧后逐渐供给空气;停煤气时,先关完烧嘴后再停鼓风机。

2.6洗涤塔、冷却塔通蒸汽后,未打开放散管前,严禁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

空损坏塔体。

3、 煤气设备的检修

3.1 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应该有可靠的安全措

施,要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2 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必须切断煤气来源,要充分通风,并进行清扫,

去空气试样做一氧化碳含量和挥发物的分析。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

毫克/m3时可进内工作。一氧化碳含量达到50毫克/m3时,进内连续工

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

进入煤气设备内检修应做好如下工作:

1) 检修人员不少于两人;

2) 要与外部有联系讯号;

3) 工作所用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3.3 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生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煤气压力应保持正压。在动火处附近装压 力表或与附近的仪表室联系,并有防火措施。

2) 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做到以下各条方可动火:

① 切实截断煤气来源。(加盲板隔绝)

② 将煤气设备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

③ 用防爆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经分析空气含氧量接近20.9%。分析、测

定应在动火前半小时之内进行。

4、 设备要求

4.1为防止雷击和杂散电流的影响,罐站区域煤气管道和压缩机都应该有接地

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4.2禁止在煤气管道上敷设有腐蚀性液体的管道。禁止在煤气管道上架设临时

或永久性的电线。(供煤气管道本身使用的电线除外)。

4.3 闸阀的手轮上应有“开”或“闭”的字样和箭头,螺杆上应有保护套。闸

阀附近应有梯子和平台,需夜间操作的应设照明。

4.4盲板须无砂眼,两面光滑,边缘不得有毛刺,至少留一个柄,柄上有园眼。

盲板厚度按煤气压力和管径计算。堵盲板地方应有撑铁。

4.5放散管口必须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米,并离地面不少于10米。

4.6 冷凝水排除器(排水器)

接在煤气管道上的排水管,应该有带法兰的闸阀和旋塞。禁止在排水管

上安青铜的闸阀和旋塞。

煤气管道应该有蒸汽管道伴随,其末端气压须在0.5kgf/㎝2(0.05MPa)

以上。有下列情况的煤气管道设备应安蒸汽管头。

1) 停送煤气时需要用蒸汽吹扫空气或煤气的;

2) 需要用蒸汽吹扫萘、焦油等沉积物的;

3) 需要用蒸汽短时间内保持煤气正压的。

蒸汽管头应安在煤气管道的上面或侧面,管头上应安旋塞或闸阀。

为防止停蒸汽时煤气窜入水蒸汽管道,只有在通蒸汽时,才把蒸汽管与蒸汽管头用软管连通,否则应断开或堵盲板。

5、 事故处理

5.1煤气中毒事故的处理:

1)将中毒者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

2)中毒轻微的,有头痛、恶心、呕吐症状的,送医院应救。

3)中毒较重的,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的,应该通知医院到现场急救。

4)中毒已经停止呼吸的,应该将中毒者救出煤气危险区域立即进行人工呼

吸,并通知医务人员到现场急救。人工呼吸要坚持到医生认为可以停止为止。

5)中毒者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医院。

6)对抢救中毒的场所,要指派专人维持秩序,保持安静,并使中毒者得到保暖。

5.2 煤气着火事故的处理:

1)管径150毫米以下的煤气管道着火时,可直接关闭阀门灭火。

2)管径150毫米以上的煤气管道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大量蒸

汽灭火。但煤气压力不得小于5-10毫米水柱。严禁突然完全关闭煤气阀门,以防回火爆炸。

3)气设备已被烧红时,不得用水骤然冷却。

4)煤气阀门、压力表以及蒸汽管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5.3煤气爆炸事故的处理:

1)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通蒸汽、通风吹扫设备内残余煤气,以防再次爆炸。

2)炸后着火的,按着火事故处理。

3)未查明事故原因,不得恢复送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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