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水 北 调 中 线 干 线 工 程
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2010-01-21发布 2010-01-21实施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 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验收管理体系及各方职责„„„„„„„„„„„2
第三章 验收工作方案各计划„„„„„„„„„„„„„7
第四章 施工合同验收的组织与管理 „„„„„„„„„ 8
第五章 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准备工作„„„„„„„„„9
第六章 遗留问题及处理与工程移交„„„„„„„„„„10
第七章 验收工作的监督与指导„„„„„„„„„„„„11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12
第九章 附则„„„„„„„„„„„„„„„„„„„„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南水北调”,下同)有关验收规定,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明确验收职责,规范工程验收行为,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做好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相关准备工作,依据《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南水北调工和验收工作导则》、国家及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验收。其他验收包括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的阶段验收等。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包括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南水北调办和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律、规章,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用相关的工程变更,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技术说明书和施工合同等。
第四条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施工合同验收条件时,相应的责任单位及时组织验收,相应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提供出验收申请,验收组织单位及时组织验收。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准备工作按有关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 要求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跨渠桥梁、灌溉渡槽等)和内部管理使用的供电、消防等工程、其验收工作应执行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施工合同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相应合同的施工单位承担。
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要求分别负责编制验收提供资料及备查资料,并分别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 验收的成果文件是各类验收鉴定书(签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由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管建管局)组织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管理体系及各方职责
第九条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施工合同验收工作同中线建管局负责组织和领导,项目管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代建管理合同负责实施。
第十条 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中线建管局直属的项目建设管理部、委托地方管理的建设管理单位以及代建制的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主要设备供应(制造)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相应的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等单位代表组织成的验收工作组的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验收工作组对相应的验收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工程验收所需要的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具有相关的执业知识。除特邀专家外,各参建单位的验收工作组成员是代表所在单位参加工程验收,应持有所在单位(或现场机构)的书面制受权确认书。
第十二条 对于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现场机构己撤销的,在参加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时,参建单位的代表应持有所在单位书面授权文件。
第十三条 需要请专家参加的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确定并负责邀请。
第十四条 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同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并及时通知相应的直属建管部和中线建管局。其他施工合同验收由中线建管局协调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验收管理体系,包括验收组织机构、验收人员及其职责、验收管理工作制度。项目管理单位应在第一个分部工程验收前60个工作日将验收管理体系文件中线建管局备案。
第十六条 中线建管局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合同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
(二)制定中线干线工和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建立中线干线工程验收体系并监督、检查该体系的运行。
(三)制定中线干线工程总体验收工作计划,核查项目管理单位的验收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四)监督检查项止管理单位验收工作,开展验收技术培训工作,协调验收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五)组织并监督相关单位开展中线干线工程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准备工作。
(六)开展设计单位工程项目法人验收工作。
(七)组织开展中线干线工程安全评估工作。
(八)根据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需要增设必要的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政府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程,对所承担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负责。
(二)建立验收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该体系的运行。
(三)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
(四)组织实施施工合同验收工作,主持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监督份部工程验收工作。
(五)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组织开展施工合同验收示范性工作。
(六)组织参建单位配合中线建管局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七)完成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
(八)组织验收资料的整编工作,完成由项目法人准备的有关验收资料和备查资料;编写工程验收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其他相应报告。
(九)审核施工合同归档资料,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按规定进行汇总并集中保管,设计单元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按规定移交。
(十)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代表运行管理单位参加单位工程、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代表项目法人参加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十一)完成验收规程、导则规定的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设计单位的验收管理体系并负责该体系的运行。
(二)根据工程建设的运行的管理要求,在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明确验收标准,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充。
(三)参加验收工作,编写并提交相应的设计工作报告,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对涉及工程运行安全的地质条件进行评价。
(四)提交验收所需材料。
(五)做好工程安全评估配合工作,提供评估所需资料。
(六)完成验收规程。导则规定的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验收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机构单位的验收管理体系并负责该体系的运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验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二)破矩为圆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验收工作计划,报项目管理单位。
(三)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与其他验收,并提交相应的监理工作报告。
(四)按各类验收要求准备监理验收资料。
(五)协助项目管理单位的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六)核查施工单位验收资料。
(七)完成验收规程、导则规定的或合同欢乐祥瑞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施工合同验收的管理体系,并负责该体系的运行。
(二)编制施工合同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核。
(三)准备验收前的相关工作,包括施工现场整理(清理)、资料整理等。
(四)提交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五)收集、整理施工资料,按验收要求准备应由施工单位准备的验收资料,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向项目管理单位移交。
(六)参加合同约定的各类工程验收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七)完成验收规程、导则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主要设备供应(制造)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参加合同约定的有关验收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二)提交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应以设计单无工程为单位,在项目划分确认后60个工作日内报送中线建管局,并报相应的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报送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同时,将需调整的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送中线建管局,并报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施工合同验收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主持人应是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监理工程师。
对委托、代建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视情况派人参加,不作为验收工作组成员。
第二十五条 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主持人为主持单位 的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当合同项目仅包含1个单位工程时,可将单位工程验收与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形成相应的验收成果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项目完成验收时,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按有关要求提交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专项工程(工作)实施情况专题,报告或资料。
第二十八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在施工合同验收的5个工作日前通知相应的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并抄报中线建管局。
第二十九 项目管理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随同建设管理月报,报送当月的施工合同验收项目安排。
第五章 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各中线建管局编制的验收准备工作方案及计划(包括专项验收工作方案计划待)要求,组织各参建单位做好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保持与验收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联系,以便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及时开展。
第三十二条 各专项工程(工作)具备验收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专项验收工作方案及计划的要求组织参建单位进行专项验收自查,符合验收要求后,由项目管理单位向中线建管局(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
第三十三条对南水北调办确定需进行安全评估的项目,由中线建管局确定安全评估机构和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做好相关的准备配合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设计单元工程所有施工合同验收、专项验收和安全评估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自查,并提出设计单元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申请。
验收前自查工作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工程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式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中线建管局,同时向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验收自查的内容参照验收规程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验收的15个工作日前按照收导和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的要求将有关验收的报告和资料送验收相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 按照导则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中线建管局组织项目法人验收和其他验收自查工作。
第六章 遗留问题及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八条 通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项目的移交工作;同时就在施工合同或验收
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档案将被的移交工作,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按验收导则的规定向项目管理单位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由监理机构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工程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现场清理以及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项目完成证书。 第三十九条 实行委托或代建的项目,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的60个工作日内,由中线建管局与项目管理单位按验收导则的要求以及代建合同或委托合同的约定,组织专人负责完成工程及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四十条 工程移交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输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四十一条 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项目或工作不能个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施工合同验收时尾工工作量所需资金不宜起超过合同价的30%。
第四十二条 施工合同验收的遗留问题处理应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按照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需要,并由项目管理单位及时组织验收,施工合同验收时的所有遗留问题应在保修期结束前全部处理完成 。
对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前难以处理的遗留问题,须分清合同责任,由项目管理单位提交处理方案报中线建管局审批。
第七章 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四十三条 中线建管局对施工合同验收工作及遗留问题的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落实施工合同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施工合同验收示范性工作,开展有关验收工作业务培训。
第四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验收示范性工作开展前5个工作日通知中线建管局,委托、代建项目应同时通知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六条 巴工作考核纳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投资控制考评及奖罚管理办法(暂行)》、《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目
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修定)》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优秀建设单位评比办法(试行)》中,对参建单位的考核还应结合合同约定进行。
第四十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主要设备供应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相应直管项目建管部)对验收中提交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于验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导致有关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资料单位和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验收工作组成员在验收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线建管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南 水 北 调 中 线 干 线 工 程
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2010-01-21发布 2010-01-21实施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 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验收管理体系及各方职责„„„„„„„„„„„2
第三章 验收工作方案各计划„„„„„„„„„„„„„7
第四章 施工合同验收的组织与管理 „„„„„„„„„ 8
第五章 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准备工作„„„„„„„„„9
第六章 遗留问题及处理与工程移交„„„„„„„„„„10
第七章 验收工作的监督与指导„„„„„„„„„„„„11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12
第九章 附则„„„„„„„„„„„„„„„„„„„„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南水北调”,下同)有关验收规定,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明确验收职责,规范工程验收行为,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做好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相关准备工作,依据《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南水北调工和验收工作导则》、国家及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验收。其他验收包括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的阶段验收等。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包括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南水北调办和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律、规章,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用相关的工程变更,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技术说明书和施工合同等。
第四条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施工合同验收条件时,相应的责任单位及时组织验收,相应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提供出验收申请,验收组织单位及时组织验收。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准备工作按有关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 要求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跨渠桥梁、灌溉渡槽等)和内部管理使用的供电、消防等工程、其验收工作应执行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施工合同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相应合同的施工单位承担。
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要求分别负责编制验收提供资料及备查资料,并分别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 验收的成果文件是各类验收鉴定书(签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由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管建管局)组织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管理体系及各方职责
第九条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施工合同验收工作同中线建管局负责组织和领导,项目管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代建管理合同负责实施。
第十条 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中线建管局直属的项目建设管理部、委托地方管理的建设管理单位以及代建制的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主要设备供应(制造)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相应的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等单位代表组织成的验收工作组的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验收工作组对相应的验收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工程验收所需要的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具有相关的执业知识。除特邀专家外,各参建单位的验收工作组成员是代表所在单位参加工程验收,应持有所在单位(或现场机构)的书面制受权确认书。
第十二条 对于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现场机构己撤销的,在参加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时,参建单位的代表应持有所在单位书面授权文件。
第十三条 需要请专家参加的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确定并负责邀请。
第十四条 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同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并及时通知相应的直属建管部和中线建管局。其他施工合同验收由中线建管局协调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验收管理体系,包括验收组织机构、验收人员及其职责、验收管理工作制度。项目管理单位应在第一个分部工程验收前60个工作日将验收管理体系文件中线建管局备案。
第十六条 中线建管局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合同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
(二)制定中线干线工和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建立中线干线工程验收体系并监督、检查该体系的运行。
(三)制定中线干线工程总体验收工作计划,核查项目管理单位的验收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四)监督检查项止管理单位验收工作,开展验收技术培训工作,协调验收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五)组织并监督相关单位开展中线干线工程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准备工作。
(六)开展设计单位工程项目法人验收工作。
(七)组织开展中线干线工程安全评估工作。
(八)根据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需要增设必要的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政府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程,对所承担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负责。
(二)建立验收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该体系的运行。
(三)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
(四)组织实施施工合同验收工作,主持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监督份部工程验收工作。
(五)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组织开展施工合同验收示范性工作。
(六)组织参建单位配合中线建管局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七)完成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
(八)组织验收资料的整编工作,完成由项目法人准备的有关验收资料和备查资料;编写工程验收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其他相应报告。
(九)审核施工合同归档资料,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按规定进行汇总并集中保管,设计单元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按规定移交。
(十)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代表运行管理单位参加单位工程、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代表项目法人参加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十一)完成验收规程、导则规定的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设计单位的验收管理体系并负责该体系的运行。
(二)根据工程建设的运行的管理要求,在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明确验收标准,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充。
(三)参加验收工作,编写并提交相应的设计工作报告,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对涉及工程运行安全的地质条件进行评价。
(四)提交验收所需材料。
(五)做好工程安全评估配合工作,提供评估所需资料。
(六)完成验收规程。导则规定的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验收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机构单位的验收管理体系并负责该体系的运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验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二)破矩为圆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验收工作计划,报项目管理单位。
(三)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与其他验收,并提交相应的监理工作报告。
(四)按各类验收要求准备监理验收资料。
(五)协助项目管理单位的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六)核查施工单位验收资料。
(七)完成验收规程、导则规定的或合同欢乐祥瑞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施工合同验收的管理体系,并负责该体系的运行。
(二)编制施工合同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核。
(三)准备验收前的相关工作,包括施工现场整理(清理)、资料整理等。
(四)提交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五)收集、整理施工资料,按验收要求准备应由施工单位准备的验收资料,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向项目管理单位移交。
(六)参加合同约定的各类工程验收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七)完成验收规程、导则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主要设备供应(制造)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参加合同约定的有关验收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二)提交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应以设计单无工程为单位,在项目划分确认后60个工作日内报送中线建管局,并报相应的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报送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同时,将需调整的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送中线建管局,并报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施工合同验收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主持人应是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监理工程师。
对委托、代建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视情况派人参加,不作为验收工作组成员。
第二十五条 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主持人为主持单位 的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当合同项目仅包含1个单位工程时,可将单位工程验收与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形成相应的验收成果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项目完成验收时,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按有关要求提交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专项工程(工作)实施情况专题,报告或资料。
第二十八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在施工合同验收的5个工作日前通知相应的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并抄报中线建管局。
第二十九 项目管理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随同建设管理月报,报送当月的施工合同验收项目安排。
第五章 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各中线建管局编制的验收准备工作方案及计划(包括专项验收工作方案计划待)要求,组织各参建单位做好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保持与验收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联系,以便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及时开展。
第三十二条 各专项工程(工作)具备验收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专项验收工作方案及计划的要求组织参建单位进行专项验收自查,符合验收要求后,由项目管理单位向中线建管局(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
第三十三条对南水北调办确定需进行安全评估的项目,由中线建管局确定安全评估机构和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做好相关的准备配合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设计单元工程所有施工合同验收、专项验收和安全评估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自查,并提出设计单元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申请。
验收前自查工作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工程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式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中线建管局,同时向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验收自查的内容参照验收规程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验收的15个工作日前按照收导和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的要求将有关验收的报告和资料送验收相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 按照导则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中线建管局组织项目法人验收和其他验收自查工作。
第六章 遗留问题及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八条 通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项目的移交工作;同时就在施工合同或验收
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档案将被的移交工作,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按验收导则的规定向项目管理单位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由监理机构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工程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现场清理以及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项目完成证书。 第三十九条 实行委托或代建的项目,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的60个工作日内,由中线建管局与项目管理单位按验收导则的要求以及代建合同或委托合同的约定,组织专人负责完成工程及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四十条 工程移交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输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四十一条 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项目或工作不能个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施工合同验收时尾工工作量所需资金不宜起超过合同价的30%。
第四十二条 施工合同验收的遗留问题处理应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按照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需要,并由项目管理单位及时组织验收,施工合同验收时的所有遗留问题应在保修期结束前全部处理完成 。
对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前难以处理的遗留问题,须分清合同责任,由项目管理单位提交处理方案报中线建管局审批。
第七章 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四十三条 中线建管局对施工合同验收工作及遗留问题的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落实施工合同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施工合同验收示范性工作,开展有关验收工作业务培训。
第四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验收示范性工作开展前5个工作日通知中线建管局,委托、代建项目应同时通知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六条 巴工作考核纳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投资控制考评及奖罚管理办法(暂行)》、《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目
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修定)》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优秀建设单位评比办法(试行)》中,对参建单位的考核还应结合合同约定进行。
第四十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主要设备供应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相应直管项目建管部)对验收中提交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于验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导致有关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资料单位和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验收工作组成员在验收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线建管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