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教材重点1

政 府统计 概的:所谓念政府 计,就统 国是 家 关 ( 机主要 是行 机政关 ) 依 法 运 用各 统种 计 法 方 手 和对国段经 民和济会社发情展进 况行统 计调 查 、 统计 析 分 ,提 统供 计 资 和 料 询 咨意 ,见 行实 统计 监 督 活 等动的 总 称 。 政 府 统 的 计 特 ( 征四个 基 本 特 征) 政 府 统 1计的 实 施 体主是特 定的,或者主说是政要 府 机 。关2 政 统府计 必 须严 格 依 法 实 施。 3 政府 统 计 有具 强 制性 。4 政府 统 计 的 结果 有具 社会共 享 性 。 府统政 计的能: 我国政功统计府已备 了具 信 、息 咨 询 、监 督的 整 体 功 能 政。 统 府 的 任计务 ( 三 方个 ) 1面 国 民经对和济社发会情况进行展计 调 查 和 统统 分 计析 ( 统 调 查计: 是 指 计统调 者查 按 统照计 制 规 度 定的统 计 调查 象对 、统计 指 标 体 系 、 计 分统类 标 准 和 统计 调 方查 法等 , 依法 向 计统调 对 象 查 搜 统 计集 资 料的 活动 。 计统调 查 目的是 取 准得 、 确 及 时的 始原统 计 料资。 统 计 分 :析是 统计 查调 延 的续 ,是 把 收 集 资的 料 进 行 定量定 性 的分 析, 是 个 从 现 象 到一本 质 、 从 感 到性理 性 的 认识 过程 。 )2 提供 计统资 料 和统 计 询咨意 (见 统 资计料 ; 是 统 计 调 查 工 作 成的 果, 通是 过 统计调 得 查到 的 反映 民经国济和社 会展发情况统的 信计息 的 总 称统。咨计意询;见利用统计部 指门所 握掌 的 富丰的 统 计 信 息 资源 运,用 学科的 统 计 分 析 方法 和先 进 技的 术手 段, 对 国民 经济 和 社 会 、科技 展发情 况 进 行 综合 分 析和 专 题研究 ,为 科 学 策决和 管 理 提 供 咨询 意 见和 策 建 对议 。3 实 行 统 计 监督 统 计 ( 督 ;监是 根 据 统 调计 查 和统 计 析分 , 总从 上体 反 映 民 经 济国和 社 会 的运行 状 态 , 并对其 实 全行 、 面 系统的 定量检 ,查监 测 和 预 ,警以 促 使 经济 、 社 会 按照 客 规观 律的要 持 续求、 协 调 稳 定 、的发 展 。 计 统 监督的 三 种形式 : 。1通 过 各 统级计 部门 定 期 制 编的 宏观 经 监 济督 和 预 警统 计 告 ,报 以及 此 在基础编制上的 国经济民和社会发 的展年 度 报告 ,全 面 、系 统 地 监 测 、 析 分 民国 经 和 社济 会 发展的 态 势 , 示揭 其发 展过 程 中 的问题 和 规 律。 。2 通过各 级 统 计部 门 定 不期 地 提供 的 社 会 热点 问 题 分的析 研 究 报 告 ,发 挥 统计的 监

测 预和警 作用 保, 持经 济 量总的 基 本 平衡, 促进 经 济 结 构 的 优化 , 引导国 民 经 济 持 、 健续康 、 快 速 发的展 。3。 自2 0 纪世08 年 以 代 , 来 统计 门通部建过 立起来宏的观济监经测 和预 制 警度, 用 一套 统 计 指标对 国 民 经 运济 行状况 进行 检 。 测 依 法统的计要必性:先政府首统计活 有 赖动 于 法律 的保障 。 只有以 法 律 的 强 制 力 为 保障 , 府政 统 计 能 顺 利才 实施 , 才能搜 集 准 到 、确及 时 的 统计 数 据。 其 次 政 府 统 活 计 必动 受须 到 法律 的 约 束。 政 府统 计必 须 依法 进 行, 不 能滥 搞调 查 必, 须依 法 保密, 最 大 限 度 的 现 实统 计信 息的 会社 共 的 统 计享法的 念概:统计 法调整政是府关机 织 实组施 统活动计中所 成的社会关系形行 的 规 为范 的 称总 。统 计 法特的点计法作为规统范统计活动的 法律 范 规,与 其 他 法 规律 范 比相有 以 下 特 点 :1 调 整 对 象 具有 特 殊 性 和 复 性 。 杂特 性 殊 与 其 是他 部 门 法相比 言 的 而 是 区, 于 其 他别 门 部 法 的 本根所 在 。 杂复 性指 ; 计 法 统调 的整 社 会关 系 既 有 政 府机 关 内部 关系 ,也 有 政 府机 与 关统计 调 查 对象 关的 系, 既 有纵 向 管的理 关 系也 有横 向的 指 导 关系。 . 规2范 内 容 具 有 业 专性 。专 业 性 统指法律计 制度中包含大量关着于统 计 工作 的技 术 性 范规, 调 如 制 度查、 统 计 准标等 。 这 些 规 范 有 关由 机关 以 办 、 法 规定 等 形式 发 布实 施 ,是 统 法 计 制 律 度的重 组 成 部 要 。分 计统 法 的表现 形 式、1 统计 法 律 。 指 由全 国人 大 常 委 制会 定 的 关于 统 计 活 的 行动 规为范 。 目 前 我 唯 国 的一一 部统 计 法律是 1 89 3年 2 月 81 由 日 第六全届人国民 表代大会务常委员 会第三 次 会议 通过 的《中 华 民 共人 和 国 计统法 》 , 统 法 律计统在法 计律度中具有制高最 的 律法 效 力 , 制 是 定统计 行 政法 规 、地 性方统 计 法 、 规 计统 规 章的 依 。据 统计 律法 特点 :)1统 计 法 律所 规 定的内容 统计工是中一作些根 本 性的问 题 。)2统 计 法 律 在统 计法律 制 度中 具 有最 的 法高 律 效 力 ,是 制定 统 计 行 法 政 、规地 性方统 计 法 规 、 统 计规 章的 据 。依 、2统 计行 法 政规 : 律法 地位 和效 力 仅 次于宪 法 法和律 。3 、 地方性 统 计 法 规4 统计 政 行 规 。章 包 括政 府 章规

和部 规 门章 两类 统。计 法 范规国家了 机关社会、体、各 种 经

济组 以织 及公 民在 统 计 活 中 动的行 ,为 保障 计统资 料 的 准 性确 、 时及 性 1明。 确要 统求计 调 查对 象 依 法要申 报 统计 资料 。 统 计 法 确 明 求要, 国 家 机关 、 企 事 单 业位 其和 他组 织 以及 个 工 商 户体 和个 人 等统 计 调 对 查象 必 须 依都法 真实 准、确 、 完整 、 及 时地 如 提 供 实 统 计资料 不,得 提 供不 真实 、 不 完 整的 统计 资料 不 ,得迟 报、 报拒统 资 计 料 2。 确 明要 求 统 机计构 、 统 计 员 人 依 要法履 行 职 责, 完 统成 计工作 务任 保 , 证数据 质量 。 计统法 规 定, 统 机计 构 、统 人 员计应 当如实 搜集、 报 送 统计 资 料, 不得 伪 造 、 篡改 计 资 料统, 并 对 其 搜 集 、 审 、 录 核入的 计 统 资料 与 调 查 对 报象 送 的统 计资 的料一 致 性 负 责 。 3 予 赋统计 人员 定一的 职 ,权 保 以 及证时 获 得 真 实、 完整 的 统 计 资 料。 统计 法的 作用:一 有、 效地 科 、 的 学 组织统 计 工 , 作 进推 统计工 作 的 现 化代进 程。 先首 , 统 法 确 定计 了国 建家立 集 中 统 一 的 计 统 系统, 实 行 统 一 领 、 导分级 负责 的 统 计 管 理体 制 ;明 确 了政 府 计统机 构 设置 及 其 职 能 人员 配 置的 求 要,以 法 律 的形式 为 统 计 工 作 的 现代 化 从 体 制 上 、 组 上织提 供了 保 障 。其 次, 统计 法为 统 计 标准 的科 学化 提 了供 法律 据 依 然。 后 ,为统 计工 作 的现 代 提化供了 保障 。 统 计 法 确 明 定规 ,国家 计有 划 地 加强统 计 信 息 建 设化, 推进 统 计 信息 搜集 处、 理、传 输 共 享 、 、 储存 术技和 统 计数据 库体 系 的 代 现 。化 最 后, 为 设建 一只 具备 现 代 统化计 专 知业识 的队 伍提 出 了 明确 要 求 。二 、规 范 国家 机 关 、 社 会 团体 、 各 经 种济 织组 以及 公 再 民统 计 活 中动的 行 , 保为 统 障 计 资 的料 确准性 、 及 时性 。 准 确 指 ,性 统 数计 据要 能 够 反 社映会经 现 象济的 客观 实 际 情 ,况 不即 存在 趋势 性 技的 术 差 错,也 存不 故在 意提 供 虚 假 数 字 的 现 。象 及时 性 , 按 指 统计 法 和统 计调 查 制 度规 的定 时 ,间及 时 上的 报 计 数 据 , 不统 拒 得 、报 迟 。 为 保 报证统 计 据数 的准 确性 和及 时性 , 统 计 法 从 以 下 几 方面做 出 范规; 首先 , 明

确 求 统要 计调 查对 象 要依 法 申 报统 计 资 料。 其 , 明次确 求 统 要 计 构 机 、 统 计人 员 依 要法履 行 职 责 , 成 统完计 工 作 任 务, 保证数 据 量 质 最。后 , 赋 予 计统 人员 定 的 一职权 , 以 证保 及 获 时 得真实 、 完整 的 计统资 料 。 统 计 法 的基 原则( 是本统 计 法基本 精 神 的体 , 现 是统 法 计所调 整 的 计统 法律 关系 的集 中 反 映 ,是 贯 与穿整 个 统 计法 律规 范 , 对 各 统项计 法 律 度制 和所 有 统法 律 规 计 起范统 率作 用的准 则 ) 1 保 统障 计 工作 统 一 性 原则 ) 国 家 1建立 集 中 统 的一 统计 理 管体 2制 统 ) 计 制度和 统 计 标 准应当 是 统一 3的 统 计 资 料) 当 依应 法统 一管 理 和 公 2维 布 护统 调计 查 对象 合 法 权 益原 1)则统 计 调 查 象 对 报 送 资 的 受料 律 保法护2) 尽 可 能减 轻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负的 担3 对 非 法 定 ) 计 义 务统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有 权 拒 履绝行 3 障 保统 信 计息社 会 享 共原则1 ) 建 定立期 公 布 统 计 资 的料制 度2) 采 取多 样化 的 统 资计 料 公布方 式 和 手 段3) 积 极 好做统 计 信息 询咨服 务 工作4 统 计 查调对 象 依 履法行 义 务 原 则 。包 含 ;)1统 调计 查对 象的义 务 法是 定的 ) 2 计统 查调 对象 必 须 依 法 履 行 义 。务5 统 计 机 依 法构 履 行 职 原责 则。 包 括 1; )统计 机构 的 职 责 法是定 的 ) 2 统计 机应构当 法 履 行依 职 权 其 既 ,不能 放弃 职 权, 更 不 超 能越 职 权、 滥 用职 权。 ① 统 机计 构 的职 权是 统 法 律计 法规 赋 予 统 计 机 构 的神 圣职 责 统 ,计 机构 不能 放弃 。 统 ② 计机 构 应当再 计法 统律 法 规规定 职 的 范 围权 内行 事, 既 能 不超 职越 权 更 不 , 滥 能 用职 。 权 统③ 机计构 再 行 职 使权时 , 不 应 进遵守 计 统 法律、 计 统行政 法规、 地 方统 计法 规 、 统计 章 等程 实体 法 的 规定 , 还 应该 严格 守 法遵 的 定 程 序 遵 循 《 行 政 许,可 证 发 》 、 《 行 政 罚处 》 、法 《 行政复 议发 》 、 《 行政 诉 法 讼》 等程 法 序 的规定 3)。统 机 计构 依 法 立独行 使 权职, 不 受任何 机关 、 社 团会 和体 个 人 的非 法干涉 。 也就是 说 计统机 再 构 依 行 法使其 定 法职权 时 , 其 地 位是 相对 独立的 统。 计管理 体 制 的发 展演 变 : 19 2 年58月7 中日英 人 民 政 府 定 成决 立 国家 统计局 , 统 一领

导 国 全 的 计统 工作 。 1958— 1 976年 , 我 国 统计 工 作和统 计 理 体管 制 经都历 了 曲 折发 。 1展95 8 全年国 出 现大 跃 局进 面, 统计工 作 到受严 冲重击 。 19从6 6 开 始年的 十 年“ 文 大华 革 命 使 我” 国 统 计工 作 遭 到 最 严重破 坏 , 统计 工 作 几 乎中断 。 1978 年 3 国月 务院 批 准 恢复国 家 统计

局 。

国务 院 别分于1 79 年910月 1和948 1 月年发 布 了《 于 加关强 统 计 作 充 实 统工 计 构机 的决 定》 、 关《 于 强加 统计 工 作 决的 定》 , 明 了 确 统 “一 导领 、 级分 分则 ” 的统 管计理 体 制 198。 年13 2 颁 月 的布《 中 华人民 共 国和统 法 》计 将这 统 计 一 管 理 制体上 为升法 律 规定 。我 国现行 统 计管 理 体 制 的主 要 内 容 《 统计法 》 第三 条 定规: 国 家 建立 集 统中一 的 统 计系 统 实,行 一统领 导、 分 级 负 责 的 统 计管理 体 制 。 《 计 统法 第 》四章 还 各 就级人 民 政府 统 机 计构 、 有 关部门 统 计机 的 构设 置 及其 基 本 职 责、 管 关理系 做 出 了规 定 。 要 主内 容: 、一机 构 和编 制 管理 方 面; 我 政 府国 统计 系统 在 机构 编 制和 管 理 上以 双 重 理 为管主 。分 为三 种 情况 : 1.国 家 计 统 局 及其 派 出 的 查调队 2 .县级 上 以 方 各地 级 人 政 民府 计统 机构和 乡镇 计统员 3部 .门 计统系 统 。 二 、 经 管费 方理 面 基 本; 上 是 级分负 责 ,由 中 央 财政和 地 方 政 共 财 同负担 。三 、业务 管 理方 面 ; 实行 高 度统 一的 理 管。表 现为 :.实1 行 统 一 统的 计标 2准.统 计 业务 以上 级政 府 计 统机 领 构导为 主 。我 国 最早 统 计法律 始于周 朝 历 上 史 一 部第 现在 义意上 的统 计法 律 1是92 3年民国府颁布政《的华中民国计统法 》。于 938 1 年修正 公布 。 中新 统 计国 法 发制 展 ; 、统一 计 立; 法 指享有 立 法 权 的 国 家 机 关 依 法照 的定权 限和 程 序制 定 有 具普 遍约 束 的 统 计 法 律 法 力规的 行 。 为 首 先, 加强 统 立计 法是 统 法计 制 化的前 提 和必 要 条 件 , 也 是 统 计 制法 建 设的重 要 组 成部 分 。 其 次 , 加 强 统 立计法 是 统 计 工作 顺 开利 的展保 障 。 最 后 , 加 统强计 法 立是 促进 统计管 理体 制 改 革,保 障 统 改计 革成 果 需的 要。 1 93 81年2月8 , 第日 六届全 国 大 人常委 会第 三 次 会议 审议 通 过 了《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统 计 法》

, 并与1 84 91年 月1日 起施 行 19。69 年 2、09 年 进0 行 了 次两 修改 。 1 978 年 119 日月国 务院 批 了准 国 家统 局计 起 草的 《统 计 实 法 细 施 则》。 截止 1到999年 全 国3 1 省个 、 区 市、都 办不 了地 统 方 计法规 。 二、 统 计 法执; “徒法 不以足自行”,关 键是要强加法工 作 。 执, 加强执 法 作工 必须 实 现 法执 工作 的规 范 化 、 制度 发和 经常 化 。 统 计 《 法执检 查 定 》规 的 颁布 实施, 规 范 执 法了 作 工程序 , 执使法 工 作在实 法 体 程 和序 方 面 均 做法 到了有 法 可 依 为 , 统计 执 法 作 的工 范 化 规 定奠了 础基 目 。 ,前全 国各 地 普 遍 形 成 了 以 面全检 查 、 重 点 检 查 主 的为检 查 制度 1。998年 、199 年4、 917 9年 200和1 住年 址了 四 次全 国统 计 执法 大 查 。 检 三 、 统计法 制 宣 传 法。律 意 识 是我 法 国律 制度 的 成 组 素 , 因 们 人创 制 法、 实施法 的 活 都 动离 不开 一 的定法 律 意识, 法 意律 水 平识 仅不 直 决 定接着 法 律 规 的 法质量 和 效果 , 决 定 还着人 们 对它的 理 解 和 运 程用度 , 以 及 违 对 犯法罪 象现 抵的 制和 斗 争的 态 度 。 所 以 要积 极 传宣统 计 制法 育 教活动 切,实 提 高 律法意 识, 而从 几 促级进 各 统 计项制 度 的建 。 立 依 法正 确的 行旅 任责 和权 利 。所 以 大,力 培养 法律意 识 法是制 建设 工 作中一 项 重 要 容内 。 查的分 类 、 1政府 统 计 调 查 的 类 分:国 家统 计 调 、查 部 门统 计 调 查、 地 统方 计 调 2查、民 间 统 计 查调的特 点: 自 愿 性 、营 利 性 统计调 查 项目的 制定 及 批 1审 、 家 统 国计调 查 项目 的制 定及 审 批2、 部 门 统计 调 查 项目 的 制定 及 审批、3 地方 统 调计 项查 目的 制 定 及审 批编 制 统 计调 查 项目 的 原则 1 、 家 统 计 调 查 国 部、门 统 计 查调 、 方 地 计统调 查 应 明 确对 分工 ,互 相 衔接 。 2 、 门部统 计调查和 地 方 统 计 调查不 得 与 国 家 统 计 调 重查复 、 矛 ,盾 在 经 批 准已 实施 的各 种 统 调计 查中能 够 搜 集到 资 料 的 。 不得 复 调重查 。 、 县 3 以级上 各 级 人 政 府 的综民 合 协 部调 需门 的要统 计 资 ,料应 当 从 本级 人 政 民府统 计 机 和 有 关构 部门搜 集 ; 实确 需要 计统 调 查的 , 当应 编制 统 计 调查计 划和 统计调 方查案 , 依 照 《 计统 法 及》其 细 则的有 关规 定 ,

经 批 准 后 实 。施 、 抽 4 调样 、 查重点 调 查 或者行 政 记 可 录 满以足 需 要 的 不 得 印 , 发 面全 统计调 查 表 ; 一 次性 计 统调 查满 需 足 的 要, 不 得进行 经 常 统 性 计调 查; 按年 统计 调查 可以 满 足 要需的 不,得 按季统 计 调查 ;按 季统 计调 查 可 以 满 足 需 的 要 不, 按 得月统 计 调 查,月 以 的 下进度 统 计调 查 须 必 从严控 制。 5、 制 编新的 统计调 查 方案, 必 须

统、计调管理

事 试先点 或 者 求征 关有地 、 部方 和门 基层 单位 的意见 , 进 行 可行 性论 证 ,保 证 切实可 行 , 注重调 查效 益 。、6统 计 调 需 要查 的 人员 和经 费 应当有 证 保。 计 统调查 制度 的 定 1制 、统计 调 制查度 概的念 : 统 计 作工各 个 阶 所段 遵 守 应的 技术性 规 2、 范统计 调查 制度 的 内 容 : 调 查 目 、 调的 查 内容 调 、 查方 法 、 查 对 调 、象调 查 组织方 式 、 调查表 式 、统 计 资 的 报料 送 公和 布 。3、 统计 调 查 制 的 法度律 效 力: 统 计 查 制调 一 经 度 批 或审 者备 , 即 成案为 统 计 调 查组 织实 施 的 定 依法 据 ,非经 准批 不,得 变 。更 统计 调 查 方法 搜 、 统集计 料 资, 以 周 期应 性普 查 基为 础 以 经 , 常 抽 样性调 为查主 题, 综 合 运用 全 面 查 、调重 点 调 查等 方 法, 并充分 用利政行录等记 料资。 1、 普 查: 重 大 国情 力 国 查普由 国 院 统 务 一领导 国,务 院 和地 方 人民政 府组 统织计 机 构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实 施 。 2、 抽 样调 查3 全 面、 查调 、 重 4 调 点 三查统 计调 查证 件 管 理的 义意 统计 法 定 “规 计统人 员 进行 统 调 计查 , 时 当应出 示 县级 以上 人 民府统政计构机者有或部关 门 颁 发 的工作 证件 ; 未出示 的, 统 调计查 对 象 有 权 拒绝调 查 。 ”① 规范 统计 调 活查 动, 维 护 统 计调 查 对象的 合 法 权 益 ② 促进政 府 统计 机 构依 法行 政 依 、 统 计 法 统计 调 证 查 件的种类:统计 查调证、 时临统 计 调查证 、 工作 证 、 查普 员 和 证 查 普 指 导员 统证计 资 料 的 管 理 和 公布 1、统 计 料 资的特 征 客: 性 、观 合法 性 、 相关 性2 、统 计 料资的 管 理 体制 : 统一 管 理 、 分 负 级3、责统 信 计 共 享息 : 及 应 公 时 、 开公布 统 计 资料 , 建 立 统计 信息 享共机 制 统计 资 料的 审 核 归和档 、1统 计 资 料 审 的 :核对 关

统 资计料 行进 审查、 实核, 由 统 并计 人 员 、 统计 负 责人 和统 计 机 构 字 签盖章 的 制度 2 统、计 资 料的 核审 度 ①制、 计 统调 对查象 审核 和签 统署计 资料 ② 、 统 计调 对查象 设 原 始置 记录 , 统计 台 账③ 统 、计 机 、 统 计 人 构员 对 录 入的 统 计 资 料进 审行核 3、 保 管统计 资 料 范 的 :围 府政 统计 工 作中 所形 成 的 所 有统 计 资 料 , 具 体 括包统 台 账计 、 原始 统 报 计表 、 汇总 统 计资 料以 及 电 子 介 的 质统计 料 资 以 ,及 统计 管理工作 形成的中有所 文 件。4 、 统 资 料计 的 公布 1)统 计 资 料的定 公期布 度制 :发布 统 资 料计 的时 基 间 本上 是 固 的定; 发 布 计 统 资 的料载 体应 该 是公 的开 、大 众 、的 官方 、的方 便 查 找的 。 2 ) 布 公统计 资 的料 权限 :国 统 计家数 据以 国 家 计统 局 布公 的数 据为 准3 国)务 院 关 部有 门统 计 调查 取得的 统计 数 据 ,由 国 务 院 有关 部 门公 布4 县 )级 以 上 地方 各 级 民人 府政统 计 机 和 构 有 部关 公门布 其 统计调查得取地方统计 数的 据 , 当应遵 守统 计 法 、 政 法 行规 国、家 有 关 规 定以 及地 性 法 方 规 和本 级 政 府的 规 。 定5)统 计资料 公 布的 程 序 : 统 计 资 料的 核 、定 审 批和 备案 统计 资 料 的保 密 1 、统 机 构 计 统 和 人 员 对计 统 计在工 作中 知悉 的 国 秘 家密、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信 人息, 应 当 予 以 保 密 。 ( 国 秘 家密 是关 系 家国 的安 全 和 利 益 依 , 照法定 程 确 定序, 在 一 时定间 内 限只一 定 范 围 的人员 悉 的 事知 项 , 为分 绝密、 机 密 、 秘 密三 级 )2 、统 计调查 中 获 得 的 能够 识 别或 者 推 断 个 统单 计调查 身份 资 料的, 任 何 单 位和 个 人 不 对得外 提 供 泄 、露 ,不得 以 用统 计以 的外目 的 。统 人 员 计 概念:的指从 统计活动事专的 或职 兼 职的 工 作 人 员 ,包 括各 级人 民 政 府 综 统合计 机 , 构部门 计 机统 构 负 责 的人和 作工 人 员, 以 及在 不 设统 计 机 的部门构、乡(镇街办道事 )处 、 行 村政 或 他其 组 织中 事 从 计 统 工 的作 人 员 和指 定的 统 计负责 人 。 统 人 员计 的 权职 ①统计人员、有具独 行立使 统 计调 查、 统计 报告 、 计 监统督 的 职权 。 、② 统计 人 员 进行 统 调计查 时 有 , 就 权 统 与计有 关 的 问 题 询问 关有人 员 。 ③、 计统 人

员 有权 要 求有 关 人员 如实 提 供 有关 情 况、 资 料 。 ④、

三 、

计机统构统和计员

人 计 统 员 人 有权 要 有求 关人 员改 正 真 不 、 不实 准 的 确资 料 统 计人员 有 学 习专 业 知识 的权 利 ,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 府 统 计构和机有关 部应当门强加对统 计 人 员 的 专 业 培 训 和职 业 德道教 育 。 统计人员的职 统 计人员应责法履行依 职 责, 如 实 集搜 、 送报 统计 料资, 得不 伪造 、篡 改 统计资 料,不 得 以任 何方式 要求 任 单何 位 和个 人 供 提 真不 的实 统计 资料 不 , 有得其 他 违 反 《 统计 法 》 规定 的 行 为 。 统 计 人 的员 职 业 道 : 德忠诚 统计 ,乐于 奉献; 实 事 求 是, 不出假 数 ; 依 法统计 , 严守 秘 密 ; 正 公透 ,明服 社务 。会 统 资计格定制度的意义认① 利有提高 于 统计 人员 素 质 , 进 统 计促队 伍 建 设 有② 利于 规 范 队 层基统 计 伍队 的 管 理统计 从业 资格及其围在范国 机关家社、会 团 体 、企 业事 单 位和 其 他组 织等 统计 查调对 中 承 象担经 常 性政 府 调 查任 的务人 员 ,必 须 取 得 统 计 从业资 格 持,有 统 计 从 资业 格证 书 统 计 从 。业格认定资管机关主主要职责的: 国家 统计 局领导 和 管理国的全统从计业 资认格 工 作定; 省 级 人 政 府民统 计 机构 统 计是从 业 资 格 认 定工 作 实的施 机关; 县 级人 民 政 统府 计 机 构是统 计从 业资 格 定认 工作 的 承 办 关 机 取;得 统计从业 资格程序的申 :请,受 、理 审 查 、 定决 。统 从 计业资证书格全 国范:围内有, 主 效 动 接 受 计 继 统 教 育续 统违 计法行的概念:指 为为人在统行 计 活 动中违 反统 法 和 计 计统 制度的 规 定 , 对统 法 计 所 护保的 社 会关 系形 成侵害 的 行为 。 统 计违 法为行的征特、①统计 法行为违是 具 有社 会危 害 性 的 行 ② 为 、统 违 计 行 法 是为 为行 人 有过错 的行 。为③ 、统计 违 法 行 为 是 违 反 统 法 计 规律 范 的 为 统行计 违 法为行种类的提⑴供 真实或不不完 整 统的 资料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⑵或经者 催报 后 仍 未 提供计统 资料 ⑶拒答绝或不如 实复 答 复《 统计 检 查 查询 书 ⑷ 》 拒绝 、 阻碍 统计 调 查、 统 计 检查 ⑸转移 、隐 匿 、 改篡 、 毁 弃 或 者拒 绝提供 原 始 记 录 凭 证和、 统计 账台 统、 计调 查表 其 他及相 证明关和资 料迟报统⑹计料资 ⑺ 未 按 国 家照 关有规 定 设 置原始 记 、录统 计 台

账 ⑻ 利用 虚 假 统 计 资 料 骗取荣 誉 号称 物、 质 益利 或 职者 务 晋升⑼ 、 自 行 修 统改 资 计料 ⑽ 编、造 虚 假 统计数 据⑾ 、要 统求计 机 构 、 统 人 员计 者或其 他 机 构、 人 员 伪 造 、 篡 改 计统 资料 ⑿ 、打击 报 依 复 履 法 职行 责或 者 绝 拒、 制抵统 计 违法行 为的统 计人 员 、 ⒀ 对 本地方 、 本部 门 本、 单位 发生 的严 重统 计违 法 行为 失 察 、 未 ⒁ 经 准批擅自组织 施实统调查计未或经 批准擅 自变 更统计 调 查 度 内制 容⒂ 、 伪造 、篡 统 计 改资料 统法计律 任责概的念指 行:人为对违其 反统计 法律 规的范为 行所承应的担惩罚性 律法后 果 。 计法统 律责的特征任、①统 计法责律 的 承任担 者 , 必 须 是 具 有 统 计违 法 为 的行公 民 、 法 人 和 他其 组 ②织 、 统计 法律 任责 的内 容 由 是法律 规 范 明 确 规定 的③ 、统计 法 律 责 任 的 认 和定 追究 , 必 由 须专门 关 机 通 法过 定 程序 来 行 ,进 其他 任 何 织 组 和个 人均 无 权 此利 ④ 、统 计 法 律 责 具 任有国 家 强 制性 ( 统 计 法 责律任 可以 分 为 政行 法律 责 和任 刑 事法律 责任 种两 ) 统计行 政 处罚的 种 类 警 告 和 : 罚款统 计 违法违 纪行为处分决定的机是关违 法 行 人 的为任 免 关机或 者 是监察 机 关 统 计 监五督 查检 与 行政 议 的争解 决 统 计监 督 检查的 特 :点 1 统、计 监 督检 查是 由国 家 依 法 授 权的 机 进关行 2、 的 统计监 检督 查是一 种行 政 执 法活动 ,具 有严 肃 、 权性威 性 和 国 家强 性制、3 计 监 督统 检查 是 按 照 一 定 的 权 限 、 程序 方 式和 进行 的 统 监计 督检查方的定期式监督 查检和临时 监 督 检 查、 面全 监督检 查 和 点 抽 重 、 联查 合 监 督 检 和 单查独 监 督检查 统 计违法案件查程序处:立 、调案、查 理 和 结 案处立 案 : 指 统 计 法执机 关 违对 统 反 法计的 行 为 人的 有 关 材 进 料行审 查、 分析 和 研 究, 认 确为 有违 法 事实 存在 并依 法需 要追 究法律 责 任 的 ,决定 进 调 行 查处 ,理 办 并理 批准 续 手 一的种 作工程 序 。立 案处查的 统计法案件, 违必须 同时具 下 备列 条件 : 有 明1确 的 行 为人 (公 民 、法

、计违统法行为法律与责

任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经 初 2步审 查 ,有违 反 统 计法行 为 , 情节 较 重 应的 追 法究律 责 3任 按照 职责 和 分工规 定, 属于 辖管 范围 的内

听 证: 指 行 政 机关 作在 有 出关决 定之 前 听 取 当 事人的 陈 述 、申 、 质辩证 的 程序 统 计 行政 复 议 的概 :念 指 统 计执 法 机关在 行使 统 计 政 行管理 职 权 的过 程 ,中 与 管 理相 人 对发 生争 议 , 据 相根 对人 的申 请, 由 该 统 执计 法 机 关的 上 级 政行 机关对 引 起 争议的 具 体 计 行 政统行 为 进 行 审 并 查 出 作裁 决的 活 动 。统 计 行 政复 的 议 征1特统 计 行 政复 议 是行 机政 关的 动活 统 2计行 复政议 是 上级 统计 行 政 机关 对 级 下 计 统行 政 关机 进 层级 行 督监 活 动3 计统 行政 复 议以 引 起 行 争政议 的 具 体 统计 行 行政 为为审 查 对 象 4 计统行 政 复 议由 不 服 具 统体 计 政 行 行为的 害 关 利系人 法依提 申 出 而请 启5动 统 计行 政 复 必议须 严 格 按 照法 定程 序 进 行政复议行范围的管和统计行政复辖议范的围 , 是 指公 民 、 法人 或 者其 组 他织可 以 申请 统计行复议政的项事的围范计行统政议管 辖复 ,从 式形 上看 , 指是 复议 机 关 理受统 行计政 复 议 案 件 的权限 分 工 统 行计 政 复 的议 程序 :申请 、受 理 、审 查 、 决定和 执行 计 统 复 决 议 , 定是指 复 议机 关 过 对经统 计行政 复 议 案 件 的 查 审,根 据 实事 和 法 律,就 被 申 请 复 议的 体具 统 计行为 作 出 相 的 决 应定。 ① 维、 持决定 、 ② 行 决履 定 、③撤 销、变 更 和确 认 违 法 定决 、④ 行 政复议 中 的和解 、 解调 制 度⑤、 执 行 (行 政复 议 决 定 作出 后 ,被申 请 应人 按期 履 行 行 政复 议 决定 被 申 。 人请 不 行 或 履 正无 当 理 由 拖 延 履行行 政复 议决 定的 , 分不 同 情况 , 由 作 出具体 行 政行 为 的 行 政 机 或关行 政 复 议 机 关 或 有关 级上行 政机 依关 法强 制 行执 或 者, 请申 人 法 院民 强 执 制 行 )统 计 政 诉行 讼的概 念: 指 民公、 人 法或其 他组织 认为 统 行 计 执法政 机关 的 具体行 政行 为 犯侵 其合 法 权 益 ,依 向法 人 民法 提院起 诉 讼 , 由 人民法 进院行 审 理并 作 出判 决的 动活 。 统行计 政诉 讼的 特征① 、 统 行计政 诉 讼 的 方 双当事 人中 , 被 告 能只是 行 使 统 计 行政 权力 、 作出引 起 纠 纷 具的 体行政 行 为的统 行 政计执 法 机关 , 即 家国 统 计局 及其 派出的 查 队 调 县 和级以 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统计 构 机, 原 告 则 是认 为统 计 行 政法 机 关 执具 体的

行 政 行为侵 犯其 合 法 权 益 的公 民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② 、统 计 行政诉 讼 所要 解 的 是决统 计 政行争 议③ 、 计 统 政 行 讼诉的 起因 相是对 人对 统 计 行政 行 不 服为, 持 有 异 议 ,认 为 侵 犯了 其 法合权 益 ④ 统 、计行 诉 政 讼是 在人 法 民院的 主 持 下 进 行 的 中 华人 民 共 国 和 统 法计1. 国 家 机 关 企 事、业 单 位 和 其他 组 织 及以 个体 工 商 户 和个 人 统 等计 调查 对 象, 必 依须照 本 和 国法 家有 关 规 , 定 实 真、准 确、 完 、整及 时 提 地供统 计 调 查 所 需 资 的料 ,不得 提 供 不 实 或真 者 不完 整 的 统计 料资, 不 得 报 、迟 拒 统 报计资 料 。 2. 计 统调查 表 应 当标明 号 、表 定制机 关 、 批 准 或 者 案备 文 号 、有 期 限 等 标效 志。 . 搜3 集 、 整理 统 资 计 ,料应 当 以 期周 性普查 为 基 础, 以 经常 性抽 样 调 查 主 为 题,综 合 运 用 面全调 查、 点 调重查 等 方 法, 并充 分 利 行 用 记 政 等 资录料 4. 县 以 级 上 人 政 府民 统计 构机 在 查 统调 计 法 行 违 或为者 查核统 计 数 据 时 , 权有 采取 下列 措施 1):发 出 统 检 计查查 询书, 向 检 查对 象 查 询有 关 事项2 )要 检求查 对 提象供 有 原关 始 记录 凭和证 、 统 计 台 账、统 计 调查 表 、 会 资计 及料其 他 相 关证 明 和 资 料3 就)与 检 查 有 关 的 项 询事问 有 关 人 4)员 进入检 查对 的象业 场 务所和 统 计数 处据理 信息 系统 进行 检查 、 对 核5 经 本) 机构 负 人 责 批准 ,登 记 保 存检 查 对 象 有的 原 始 记 录 关 凭 和证、 统 台计 、 统 计 调 查账表 、 会 资计料 及 他 其相 证关明 和 资6 料)对 与检 查 事 有 关项 情况的 资和 料进 行 录记 录、音 、 录 、 照像 相 复 和7制) 县 级以 上 人 民 府 政 统 机计构 行进 督 监 查检 时, 监 督 查 检 人 员不得 少 于 两人 , 并 应 当 示出 执法 证 件; 未 出 示 ,的 关有单 位 和 人个 权有 拒绝 检 查 5。作 . 为 计 调 统 查对 象 国的家 机关 、企 事 业单 位 或 其者 他 组织 有 列下行 为 一之 , 的由县 级 以 上 民 政 人府统 计 机 构 责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 以可予 通 以 ; 报其直 接负责 的 主 人管 员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于 国属家 工 作 人员 的, 由 任 免 机 或关者 监 察 机关给 予 处 ①分拒 绝 提供 统 资计

或 者料 经 催 报 仍后 按未 时提 供统计 料资

的② 供提不 真 或实 者不 完整的 统 计资 料的 拒 ③绝 答 复或者 不 如实答 复 统 计检查 查询 书 ④的拒 绝 、 阻 统碍 调计查 、 统 计检 查 的 ⑤转 移 、 匿 隐 篡 改 、、毁 弃 或 拒 者 提 绝供 原始记 和 凭录证 、 统 计 账 台 统、计 调 查 表及 其 他 相 证 关明和 资 料 企 事 的业单 位 或者 其 他 组 织 有 款 所前列 为行之 一 ,的 可以 并 处 万 元五 以下 的 罚 款 ;情 严节重 的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元 以下 罚的款 个 体 商工 户 本 条 第有 一 款 所列行 之 为 一 ,的 县 级 由 以 人 民上政 府 统计 机 责构令 改 正 , 予 警给告 , 可 并以 处 一 元 万 下 以罚款 。 重 点 调 查 典与型 调 查的 区 别 重 点 查 调 典和 型调 查 都 是 全非 面调查 。主 要 是 查调的 着 眼点 不 同。 重点 调 查是 选 取 一 分部重 样要 进 本 调行查 , 这 些重 要样 本 在 量 的 方面 占 势 优 可,以 进行 定 量 调查 ; 而典型 调 是 查有目 的 的 选 取有 代 表性 的 样本 进行 调 查 ,侧 重 该 本样的 质 的 面 , 方 以 可进 行 性定 调 查。统 调 计 的查方 1、式定 期统计 报 表— 自 —上 而下 置 布,自 下而 上 报告2、 普查 — 专—门 一的 次 性 面全 调查3 重、点 调查 — —总体 中 取 一 部 抽 重分点 单 位、4 抽样调 查 — —总 中 随 机 体 抽 取 部 分 单一 位( 非 随 机 抽 样 ) 5 、 型 典 查调 —— 选 取有 代 表性 单 位的 统计资 料 搜集 的 方 法 1 级 初 资 搜 料 集的 法 方 (直接 观 察 、法报 法告、 面 谈 访问 法 、 邮 寄 访 问法 、 电 话 访 问 法 、互联 网 访 问 2法次级 资 料 的 搜集 法 方 判 (别所 需 资料 寻 资找 料清理 补充 ) 3企 业事 业单 位 统计资 料 的 搜 集原 始 记(录 、 统计 台帐 、企 业 内 部 表报 4 统 资 计 料报 的送 组 织形式 ( 统 报传送 方 式 计 、 算 传 机 输、 网 直 报 统联计 分组 法方关键 是选 择 分 标 志 与组 划 分 各组 界 1限、分 标组志 的 则 : 研 究原目 的 、事 物 特 征 、客 观条 2件 、分 组方 法 —— 根 据总 单体 位 标志 分 组 , 品质和 量 、 主 数要 标 志 辅 助和标 志 统 计 组 分 体1系 简 单、分 组 与 平 行 分 组 系体2、复 合 分 组与 复合 分 组 系体 统计 指 标 的 种类 数 指量 、 质标 量 指标 总量 指标 — — 规模 相对 指标 — 结 构 平—均 指 —标— 般 水 平标 志变 异 标 — 指 集 —中分 散程 度 恩 格尔系 数 随着 家

庭 和个 人收 入 增加 , 收 入 中用 于 品 方 面食 的支 出比 例 将 逐 渐 减小 ,这 一定律 被称为 恩 格 定 尔 ,律反 映 一 这定律 的 系数 称被 为 恩食 支品总出额 格 系尔 数 。其 表 示 公为 恩尔格系(数 %) 式 10 0%家庭或

个消人支费出 额总

根据联 合 国 粮农 组 织提 出 的 标 准 , 格 恩 系 数尔在 59% 上以为 困 贫,5 -590% 为温 饱, 0-54%0 小为 康, 30 4-0% 富 为 , 低裕 3于%0 为 富最裕

政 府统计 概的:所谓念政府 计,就统 国是 家 关 ( 机主要 是行 机政关 ) 依 法 运 用各 统种 计 法 方 手 和对国段经 民和济会社发情展进 况行统 计调 查 、 统计 析 分 ,提 统供 计 资 和 料 询 咨意 ,见 行实 统计 监 督 活 等动的 总 称 。 政 府 统 的 计 特 ( 征四个 基 本 特 征) 政 府 统 1计的 实 施 体主是特 定的,或者主说是政要 府 机 。关2 政 统府计 必 须严 格 依 法 实 施。 3 政府 统 计 有具 强 制性 。4 政府 统 计 的 结果 有具 社会共 享 性 。 府统政 计的能: 我国政功统计府已备 了具 信 、息 咨 询 、监 督的 整 体 功 能 政。 统 府 的 任计务 ( 三 方个 ) 1面 国 民经对和济社发会情况进行展计 调 查 和 统统 分 计析 ( 统 调 查计: 是 指 计统调 者查 按 统照计 制 规 度 定的统 计 调查 象对 、统计 指 标 体 系 、 计 分统类 标 准 和 统计 调 方查 法等 , 依法 向 计统调 对 象 查 搜 统 计集 资 料的 活动 。 计统调 查 目的是 取 准得 、 确 及 时的 始原统 计 料资。 统 计 分 :析是 统计 查调 延 的续 ,是 把 收 集 资的 料 进 行 定量定 性 的分 析, 是 个 从 现 象 到一本 质 、 从 感 到性理 性 的 认识 过程 。 )2 提供 计统资 料 和统 计 询咨意 (见 统 资计料 ; 是 统 计 调 查 工 作 成的 果, 通是 过 统计调 得 查到 的 反映 民经国济和社 会展发情况统的 信计息 的 总 称统。咨计意询;见利用统计部 指门所 握掌 的 富丰的 统 计 信 息 资源 运,用 学科的 统 计 分 析 方法 和先 进 技的 术手 段, 对 国民 经济 和 社 会 、科技 展发情 况 进 行 综合 分 析和 专 题研究 ,为 科 学 策决和 管 理 提 供 咨询 意 见和 策 建 对议 。3 实 行 统 计 监督 统 计 ( 督 ;监是 根 据 统 调计 查 和统 计 析分 , 总从 上体 反 映 民 经 济国和 社 会 的运行 状 态 , 并对其 实 全行 、 面 系统的 定量检 ,查监 测 和 预 ,警以 促 使 经济 、 社 会 按照 客 规观 律的要 持 续求、 协 调 稳 定 、的发 展 。 计 统 监督的 三 种形式 : 。1通 过 各 统级计 部门 定 期 制 编的 宏观 经 监 济督 和 预 警统 计 告 ,报 以及 此 在基础编制上的 国经济民和社会发 的展年 度 报告 ,全 面 、系 统 地 监 测 、 析 分 民国 经 和 社济 会 发展的 态 势 , 示揭 其发 展过 程 中 的问题 和 规 律。 。2 通过各 级 统 计部 门 定 不期 地 提供 的 社 会 热点 问 题 分的析 研 究 报 告 ,发 挥 统计的 监

测 预和警 作用 保, 持经 济 量总的 基 本 平衡, 促进 经 济 结 构 的 优化 , 引导国 民 经 济 持 、 健续康 、 快 速 发的展 。3。 自2 0 纪世08 年 以 代 , 来 统计 门通部建过 立起来宏的观济监经测 和预 制 警度, 用 一套 统 计 指标对 国 民 经 运济 行状况 进行 检 。 测 依 法统的计要必性:先政府首统计活 有 赖动 于 法律 的保障 。 只有以 法 律 的 强 制 力 为 保障 , 府政 统 计 能 顺 利才 实施 , 才能搜 集 准 到 、确及 时 的 统计 数 据。 其 次 政 府 统 活 计 必动 受须 到 法律 的 约 束。 政 府统 计必 须 依法 进 行, 不 能滥 搞调 查 必, 须依 法 保密, 最 大 限 度 的 现 实统 计信 息的 会社 共 的 统 计享法的 念概:统计 法调整政是府关机 织 实组施 统活动计中所 成的社会关系形行 的 规 为范 的 称总 。统 计 法特的点计法作为规统范统计活动的 法律 范 规,与 其 他 法 规律 范 比相有 以 下 特 点 :1 调 整 对 象 具有 特 殊 性 和 复 性 。 杂特 性 殊 与 其 是他 部 门 法相比 言 的 而 是 区, 于 其 他别 门 部 法 的 本根所 在 。 杂复 性指 ; 计 法 统调 的整 社 会关 系 既 有 政 府机 关 内部 关系 ,也 有 政 府机 与 关统计 调 查 对象 关的 系, 既 有纵 向 管的理 关 系也 有横 向的 指 导 关系。 . 规2范 内 容 具 有 业 专性 。专 业 性 统指法律计 制度中包含大量关着于统 计 工作 的技 术 性 范规, 调 如 制 度查、 统 计 准标等 。 这 些 规 范 有 关由 机关 以 办 、 法 规定 等 形式 发 布实 施 ,是 统 法 计 制 律 度的重 组 成 部 要 。分 计统 法 的表现 形 式、1 统计 法 律 。 指 由全 国人 大 常 委 制会 定 的 关于 统 计 活 的 行动 规为范 。 目 前 我 唯 国 的一一 部统 计 法律是 1 89 3年 2 月 81 由 日 第六全届人国民 表代大会务常委员 会第三 次 会议 通过 的《中 华 民 共人 和 国 计统法 》 , 统 法 律计统在法 计律度中具有制高最 的 律法 效 力 , 制 是 定统计 行 政法 规 、地 性方统 计 法 、 规 计统 规 章的 依 。据 统计 律法 特点 :)1统 计 法 律所 规 定的内容 统计工是中一作些根 本 性的问 题 。)2统 计 法 律 在统 计法律 制 度中 具 有最 的 法高 律 效 力 ,是 制定 统 计 行 法 政 、规地 性方统 计 法 规 、 统 计规 章的 据 。依 、2统 计行 法 政规 : 律法 地位 和效 力 仅 次于宪 法 法和律 。3 、 地方性 统 计 法 规4 统计 政 行 规 。章 包 括政 府 章规

和部 规 门章 两类 统。计 法 范规国家了 机关社会、体、各 种 经

济组 以织 及公 民在 统 计 活 中 动的行 ,为 保障 计统资 料 的 准 性确 、 时及 性 1明。 确要 统求计 调 查对 象 依 法要申 报 统计 资料 。 统 计 法 确 明 求要, 国 家 机关 、 企 事 单 业位 其和 他组 织 以及 个 工 商 户体 和个 人 等统 计 调 对 查象 必 须 依都法 真实 准、确 、 完整 、 及 时地 如 提 供 实 统 计资料 不,得 提 供不 真实 、 不 完 整的 统计 资料 不 ,得迟 报、 报拒统 资 计 料 2。 确 明要 求 统 机计构 、 统 计 员 人 依 要法履 行 职 责, 完 统成 计工作 务任 保 , 证数据 质量 。 计统法 规 定, 统 机计 构 、统 人 员计应 当如实 搜集、 报 送 统计 资 料, 不得 伪 造 、 篡改 计 资 料统, 并 对 其 搜 集 、 审 、 录 核入的 计 统 资料 与 调 查 对 报象 送 的统 计资 的料一 致 性 负 责 。 3 予 赋统计 人员 定一的 职 ,权 保 以 及证时 获 得 真 实、 完整 的 统 计 资 料。 统计 法的 作用:一 有、 效地 科 、 的 学 组织统 计 工 , 作 进推 统计工 作 的 现 化代进 程。 先首 , 统 法 确 定计 了国 建家立 集 中 统 一 的 计 统 系统, 实 行 统 一 领 、 导分级 负责 的 统 计 管 理体 制 ;明 确 了政 府 计统机 构 设置 及 其 职 能 人员 配 置的 求 要,以 法 律 的形式 为 统 计 工 作 的 现代 化 从 体 制 上 、 组 上织提 供了 保 障 。其 次, 统计 法为 统 计 标准 的科 学化 提 了供 法律 据 依 然。 后 ,为统 计工 作 的现 代 提化供了 保障 。 统 计 法 确 明 定规 ,国家 计有 划 地 加强统 计 信 息 建 设化, 推进 统 计 信息 搜集 处、 理、传 输 共 享 、 、 储存 术技和 统 计数据 库体 系 的 代 现 。化 最 后, 为 设建 一只 具备 现 代 统化计 专 知业识 的队 伍提 出 了 明确 要 求 。二 、规 范 国家 机 关 、 社 会 团体 、 各 经 种济 织组 以及 公 再 民统 计 活 中动的 行 , 保为 统 障 计 资 的料 确准性 、 及 时性 。 准 确 指 ,性 统 数计 据要 能 够 反 社映会经 现 象济的 客观 实 际 情 ,况 不即 存在 趋势 性 技的 术 差 错,也 存不 故在 意提 供 虚 假 数 字 的 现 。象 及时 性 , 按 指 统计 法 和统 计调 查 制 度规 的定 时 ,间及 时 上的 报 计 数 据 , 不统 拒 得 、报 迟 。 为 保 报证统 计 据数 的准 确性 和及 时性 , 统 计 法 从 以 下 几 方面做 出 范规; 首先 , 明

确 求 统要 计调 查对 象 要依 法 申 报统 计 资 料。 其 , 明次确 求 统 要 计 构 机 、 统 计人 员 依 要法履 行 职 责 , 成 统完计 工 作 任 务, 保证数 据 量 质 最。后 , 赋 予 计统 人员 定 的 一职权 , 以 证保 及 获 时 得真实 、 完整 的 计统资 料 。 统 计 法 的基 原则( 是本统 计 法基本 精 神 的体 , 现 是统 法 计所调 整 的 计统 法律 关系 的集 中 反 映 ,是 贯 与穿整 个 统 计法 律规 范 , 对 各 统项计 法 律 度制 和所 有 统法 律 规 计 起范统 率作 用的准 则 ) 1 保 统障 计 工作 统 一 性 原则 ) 国 家 1建立 集 中 统 的一 统计 理 管体 2制 统 ) 计 制度和 统 计 标 准应当 是 统一 3的 统 计 资 料) 当 依应 法统 一管 理 和 公 2维 布 护统 调计 查 对象 合 法 权 益原 1)则统 计 调 查 象 对 报 送 资 的 受料 律 保法护2) 尽 可 能减 轻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负的 担3 对 非 法 定 ) 计 义 务统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有 权 拒 履绝行 3 障 保统 信 计息社 会 享 共原则1 ) 建 定立期 公 布 统 计 资 的料制 度2) 采 取多 样化 的 统 资计 料 公布方 式 和 手 段3) 积 极 好做统 计 信息 询咨服 务 工作4 统 计 查调对 象 依 履法行 义 务 原 则 。包 含 ;)1统 调计 查对 象的义 务 法是 定的 ) 2 计统 查调 对象 必 须 依 法 履 行 义 。务5 统 计 机 依 法构 履 行 职 原责 则。 包 括 1; )统计 机构 的 职 责 法是定 的 ) 2 统计 机应构当 法 履 行依 职 权 其 既 ,不能 放弃 职 权, 更 不 超 能越 职 权、 滥 用职 权。 ① 统 机计 构 的职 权是 统 法 律计 法规 赋 予 统 计 机 构 的神 圣职 责 统 ,计 机构 不能 放弃 。 统 ② 计机 构 应当再 计法 统律 法 规规定 职 的 范 围权 内行 事, 既 能 不超 职越 权 更 不 , 滥 能 用职 。 权 统③ 机计构 再 行 职 使权时 , 不 应 进遵守 计 统 法律、 计 统行政 法规、 地 方统 计法 规 、 统计 章 等程 实体 法 的 规定 , 还 应该 严格 守 法遵 的 定 程 序 遵 循 《 行 政 许,可 证 发 》 、 《 行 政 罚处 》 、法 《 行政复 议发 》 、 《 行政 诉 法 讼》 等程 法 序 的规定 3)。统 机 计构 依 法 立独行 使 权职, 不 受任何 机关 、 社 团会 和体 个 人 的非 法干涉 。 也就是 说 计统机 再 构 依 行 法使其 定 法职权 时 , 其 地 位是 相对 独立的 统。 计管理 体 制 的发 展演 变 : 19 2 年58月7 中日英 人 民 政 府 定 成决 立 国家 统计局 , 统 一领

导 国 全 的 计统 工作 。 1958— 1 976年 , 我 国 统计 工 作和统 计 理 体管 制 经都历 了 曲 折发 。 1展95 8 全年国 出 现大 跃 局进 面, 统计工 作 到受严 冲重击 。 19从6 6 开 始年的 十 年“ 文 大华 革 命 使 我” 国 统 计工 作 遭 到 最 严重破 坏 , 统计 工 作 几 乎中断 。 1978 年 3 国月 务院 批 准 恢复国 家 统计

局 。

国务 院 别分于1 79 年910月 1和948 1 月年发 布 了《 于 加关强 统 计 作 充 实 统工 计 构机 的决 定》 、 关《 于 强加 统计 工 作 决的 定》 , 明 了 确 统 “一 导领 、 级分 分则 ” 的统 管计理 体 制 198。 年13 2 颁 月 的布《 中 华人民 共 国和统 法 》计 将这 统 计 一 管 理 制体上 为升法 律 规定 。我 国现行 统 计管 理 体 制 的主 要 内 容 《 统计法 》 第三 条 定规: 国 家 建立 集 统中一 的 统 计系 统 实,行 一统领 导、 分 级 负 责 的 统 计管理 体 制 。 《 计 统法 第 》四章 还 各 就级人 民 政府 统 机 计构 、 有 关部门 统 计机 的 构设 置 及其 基 本 职 责、 管 关理系 做 出 了规 定 。 要 主内 容: 、一机 构 和编 制 管理 方 面; 我 政 府国 统计 系统 在 机构 编 制和 管 理 上以 双 重 理 为管主 。分 为三 种 情况 : 1.国 家 计 统 局 及其 派 出 的 查调队 2 .县级 上 以 方 各地 级 人 政 民府 计统 机构和 乡镇 计统员 3部 .门 计统系 统 。 二 、 经 管费 方理 面 基 本; 上 是 级分负 责 ,由 中 央 财政和 地 方 政 共 财 同负担 。三 、业务 管 理方 面 ; 实行 高 度统 一的 理 管。表 现为 :.实1 行 统 一 统的 计标 2准.统 计 业务 以上 级政 府 计 统机 领 构导为 主 。我 国 最早 统 计法律 始于周 朝 历 上 史 一 部第 现在 义意上 的统 计法 律 1是92 3年民国府颁布政《的华中民国计统法 》。于 938 1 年修正 公布 。 中新 统 计国 法 发制 展 ; 、统一 计 立; 法 指享有 立 法 权 的 国 家 机 关 依 法照 的定权 限和 程 序制 定 有 具普 遍约 束 的 统 计 法 律 法 力规的 行 。 为 首 先, 加强 统 立计 法是 统 法计 制 化的前 提 和必 要 条 件 , 也 是 统 计 制法 建 设的重 要 组 成部 分 。 其 次 , 加 强 统 立计法 是 统 计 工作 顺 开利 的展保 障 。 最 后 , 加 统强计 法 立是 促进 统计管 理体 制 改 革,保 障 统 改计 革成 果 需的 要。 1 93 81年2月8 , 第日 六届全 国 大 人常委 会第 三 次 会议 审议 通 过 了《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统 计 法》

, 并与1 84 91年 月1日 起施 行 19。69 年 2、09 年 进0 行 了 次两 修改 。 1 978 年 119 日月国 务院 批 了准 国 家统 局计 起 草的 《统 计 实 法 细 施 则》。 截止 1到999年 全 国3 1 省个 、 区 市、都 办不 了地 统 方 计法规 。 二、 统 计 法执; “徒法 不以足自行”,关 键是要强加法工 作 。 执, 加强执 法 作工 必须 实 现 法执 工作 的规 范 化 、 制度 发和 经常 化 。 统 计 《 法执检 查 定 》规 的 颁布 实施, 规 范 执 法了 作 工程序 , 执使法 工 作在实 法 体 程 和序 方 面 均 做法 到了有 法 可 依 为 , 统计 执 法 作 的工 范 化 规 定奠了 础基 目 。 ,前全 国各 地 普 遍 形 成 了 以 面全检 查 、 重 点 检 查 主 的为检 查 制度 1。998年 、199 年4、 917 9年 200和1 住年 址了 四 次全 国统 计 执法 大 查 。 检 三 、 统计法 制 宣 传 法。律 意 识 是我 法 国律 制度 的 成 组 素 , 因 们 人创 制 法、 实施法 的 活 都 动离 不开 一 的定法 律 意识, 法 意律 水 平识 仅不 直 决 定接着 法 律 规 的 法质量 和 效果 , 决 定 还着人 们 对它的 理 解 和 运 程用度 , 以 及 违 对 犯法罪 象现 抵的 制和 斗 争的 态 度 。 所 以 要积 极 传宣统 计 制法 育 教活动 切,实 提 高 律法意 识, 而从 几 促级进 各 统 计项制 度 的建 。 立 依 法正 确的 行旅 任责 和权 利 。所 以 大,力 培养 法律意 识 法是制 建设 工 作中一 项 重 要 容内 。 查的分 类 、 1政府 统 计 调 查 的 类 分:国 家统 计 调 、查 部 门统 计 调 查、 地 统方 计 调 2查、民 间 统 计 查调的特 点: 自 愿 性 、营 利 性 统计调 查 项目的 制定 及 批 1审 、 家 统 国计调 查 项目 的制 定及 审 批2、 部 门 统计 调 查 项目 的 制定 及 审批、3 地方 统 调计 项查 目的 制 定 及审 批编 制 统 计调 查 项目 的 原则 1 、 家 统 计 调 查 国 部、门 统 计 查调 、 方 地 计统调 查 应 明 确对 分工 ,互 相 衔接 。 2 、 门部统 计调查和 地 方 统 计 调查不 得 与 国 家 统 计 调 重查复 、 矛 ,盾 在 经 批 准已 实施 的各 种 统 调计 查中能 够 搜 集到 资 料 的 。 不得 复 调重查 。 、 县 3 以级上 各 级 人 政 府 的综民 合 协 部调 需门 的要统 计 资 ,料应 当 从 本级 人 政 民府统 计 机 和 有 关构 部门搜 集 ; 实确 需要 计统 调 查的 , 当应 编制 统 计 调查计 划和 统计调 方查案 , 依 照 《 计统 法 及》其 细 则的有 关规 定 ,

经 批 准 后 实 。施 、 抽 4 调样 、 查重点 调 查 或者行 政 记 可 录 满以足 需 要 的 不 得 印 , 发 面全 统计调 查 表 ; 一 次性 计 统调 查满 需 足 的 要, 不 得进行 经 常 统 性 计调 查; 按年 统计 调查 可以 满 足 要需的 不,得 按季统 计 调查 ;按 季统 计调 查 可 以 满 足 需 的 要 不, 按 得月统 计 调 查,月 以 的 下进度 统 计调 查 须 必 从严控 制。 5、 制 编新的 统计调 查 方案, 必 须

统、计调管理

事 试先点 或 者 求征 关有地 、 部方 和门 基层 单位 的意见 , 进 行 可行 性论 证 ,保 证 切实可 行 , 注重调 查效 益 。、6统 计 调 需 要查 的 人员 和经 费 应当有 证 保。 计 统调查 制度 的 定 1制 、统计 调 制查度 概的念 : 统 计 作工各 个 阶 所段 遵 守 应的 技术性 规 2、 范统计 调查 制度 的 内 容 : 调 查 目 、 调的 查 内容 调 、 查方 法 、 查 对 调 、象调 查 组织方 式 、 调查表 式 、统 计 资 的 报料 送 公和 布 。3、 统计 调 查 制 的 法度律 效 力: 统 计 查 制调 一 经 度 批 或审 者备 , 即 成案为 统 计 调 查组 织实 施 的 定 依法 据 ,非经 准批 不,得 变 。更 统计 调 查 方法 搜 、 统集计 料 资, 以 周 期应 性普 查 基为 础 以 经 , 常 抽 样性调 为查主 题, 综 合 运用 全 面 查 、调重 点 调 查等 方 法, 并充分 用利政行录等记 料资。 1、 普 查: 重 大 国情 力 国 查普由 国 院 统 务 一领导 国,务 院 和地 方 人民政 府组 统织计 机 构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实 施 。 2、 抽 样调 查3 全 面、 查调 、 重 4 调 点 三查统 计调 查证 件 管 理的 义意 统计 法 定 “规 计统人 员 进行 统 调 计查 , 时 当应出 示 县级 以上 人 民府统政计构机者有或部关 门 颁 发 的工作 证件 ; 未出示 的, 统 调计查 对 象 有 权 拒绝调 查 。 ”① 规范 统计 调 活查 动, 维 护 统 计调 查 对象的 合 法 权 益 ② 促进政 府 统计 机 构依 法行 政 依 、 统 计 法 统计 调 证 查 件的种类:统计 查调证、 时临统 计 调查证 、 工作 证 、 查普 员 和 证 查 普 指 导员 统证计 资 料 的 管 理 和 公布 1、统 计 料 资的特 征 客: 性 、观 合法 性 、 相关 性2 、统 计 料资的 管 理 体制 : 统一 管 理 、 分 负 级3、责统 信 计 共 享息 : 及 应 公 时 、 开公布 统 计 资料 , 建 立 统计 信息 享共机 制 统计 资 料的 审 核 归和档 、1统 计 资 料 审 的 :核对 关

统 资计料 行进 审查、 实核, 由 统 并计 人 员 、 统计 负 责人 和统 计 机 构 字 签盖章 的 制度 2 统、计 资 料的 核审 度 ①制、 计 统调 对查象 审核 和签 统署计 资料 ② 、 统 计调 对查象 设 原 始置 记录 , 统计 台 账③ 统 、计 机 、 统 计 人 构员 对 录 入的 统 计 资 料进 审行核 3、 保 管统计 资 料 范 的 :围 府政 统计 工 作中 所形 成 的 所 有统 计 资 料 , 具 体 括包统 台 账计 、 原始 统 报 计表 、 汇总 统 计资 料以 及 电 子 介 的 质统计 料 资 以 ,及 统计 管理工作 形成的中有所 文 件。4 、 统 资 料计 的 公布 1)统 计 资 料的定 公期布 度制 :发布 统 资 料计 的时 基 间 本上 是 固 的定; 发 布 计 统 资 的料载 体应 该 是公 的开 、大 众 、的 官方 、的方 便 查 找的 。 2 ) 布 公统计 资 的料 权限 :国 统 计家数 据以 国 家 计统 局 布公 的数 据为 准3 国)务 院 关 部有 门统 计 调查 取得的 统计 数 据 ,由 国 务 院 有关 部 门公 布4 县 )级 以 上 地方 各 级 民人 府政统 计 机 和 构 有 部关 公门布 其 统计调查得取地方统计 数的 据 , 当应遵 守统 计 法 、 政 法 行规 国、家 有 关 规 定以 及地 性 法 方 规 和本 级 政 府的 规 。 定5)统 计资料 公 布的 程 序 : 统 计 资 料的 核 、定 审 批和 备案 统计 资 料 的保 密 1 、统 机 构 计 统 和 人 员 对计 统 计在工 作中 知悉 的 国 秘 家密、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信 人息, 应 当 予 以 保 密 。 ( 国 秘 家密 是关 系 家国 的安 全 和 利 益 依 , 照法定 程 确 定序, 在 一 时定间 内 限只一 定 范 围 的人员 悉 的 事知 项 , 为分 绝密、 机 密 、 秘 密三 级 )2 、统 计调查 中 获 得 的 能够 识 别或 者 推 断 个 统单 计调查 身份 资 料的, 任 何 单 位和 个 人 不 对得外 提 供 泄 、露 ,不得 以 用统 计以 的外目 的 。统 人 员 计 概念:的指从 统计活动事专的 或职 兼 职的 工 作 人 员 ,包 括各 级人 民 政 府 综 统合计 机 , 构部门 计 机统 构 负 责 的人和 作工 人 员, 以 及在 不 设统 计 机 的部门构、乡(镇街办道事 )处 、 行 村政 或 他其 组 织中 事 从 计 统 工 的作 人 员 和指 定的 统 计负责 人 。 统 人 员计 的 权职 ①统计人员、有具独 行立使 统 计调 查、 统计 报告 、 计 监统督 的 职权 。 、② 统计 人 员 进行 统 调计查 时 有 , 就 权 统 与计有 关 的 问 题 询问 关有人 员 。 ③、 计统 人

员 有权 要 求有 关 人员 如实 提 供 有关 情 况、 资 料 。 ④、

三 、

计机统构统和计员

人 计 统 员 人 有权 要 有求 关人 员改 正 真 不 、 不实 准 的 确资 料 统 计人员 有 学 习专 业 知识 的权 利 ,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 府 统 计构和机有关 部应当门强加对统 计 人 员 的 专 业 培 训 和职 业 德道教 育 。 统计人员的职 统 计人员应责法履行依 职 责, 如 实 集搜 、 送报 统计 料资, 得不 伪造 、篡 改 统计资 料,不 得 以任 何方式 要求 任 单何 位 和个 人 供 提 真不 的实 统计 资料 不 , 有得其 他 违 反 《 统计 法 》 规定 的 行 为 。 统 计 人 的员 职 业 道 : 德忠诚 统计 ,乐于 奉献; 实 事 求 是, 不出假 数 ; 依 法统计 , 严守 秘 密 ; 正 公透 ,明服 社务 。会 统 资计格定制度的意义认① 利有提高 于 统计 人员 素 质 , 进 统 计促队 伍 建 设 有② 利于 规 范 队 层基统 计 伍队 的 管 理统计 从业 资格及其围在范国 机关家社、会 团 体 、企 业事 单 位和 其 他组 织等 统计 查调对 中 承 象担经 常 性政 府 调 查任 的务人 员 ,必 须 取 得 统 计 从业资 格 持,有 统 计 从 资业 格证 书 统 计 从 。业格认定资管机关主主要职责的: 国家 统计 局领导 和 管理国的全统从计业 资认格 工 作定; 省 级 人 政 府民统 计 机构 统 计是从 业 资 格 认 定工 作 实的施 机关; 县 级人 民 政 统府 计 机 构是统 计从 业资 格 定认 工作 的 承 办 关 机 取;得 统计从业 资格程序的申 :请,受 、理 审 查 、 定决 。统 从 计业资证书格全 国范:围内有, 主 效 动 接 受 计 继 统 教 育续 统违 计法行的概念:指 为为人在统行 计 活 动中违 反统 法 和 计 计统 制度的 规 定 , 对统 法 计 所 护保的 社 会关 系形 成侵害 的 行为 。 统 计违 法为行的征特、①统计 法行为违是 具 有社 会危 害 性 的 行 ② 为 、统 违 计 行 法 是为 为行 人 有过错 的行 。为③ 、统计 违 法 行 为 是 违 反 统 法 计 规律 范 的 为 统行计 违 法为行种类的提⑴供 真实或不不完 整 统的 资料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⑵或经者 催报 后 仍 未 提供计统 资料 ⑶拒答绝或不如 实复 答 复《 统计 检 查 查询 书 ⑷ 》 拒绝 、 阻碍 统计 调 查、 统 计 检查 ⑸转移 、隐 匿 、 改篡 、 毁 弃 或 者拒 绝提供 原 始 记 录 凭 证和、 统计 账台 统、 计调 查表 其 他及相 证明关和资 料迟报统⑹计料资 ⑺ 未 按 国 家照 关有规 定 设 置原始 记 、录统 计 台

账 ⑻ 利用 虚 假 统 计 资 料 骗取荣 誉 号称 物、 质 益利 或 职者 务 晋升⑼ 、 自 行 修 统改 资 计料 ⑽ 编、造 虚 假 统计数 据⑾ 、要 统求计 机 构 、 统 人 员计 者或其 他 机 构、 人 员 伪 造 、 篡 改 计统 资料 ⑿ 、打击 报 依 复 履 法 职行 责或 者 绝 拒、 制抵统 计 违法行 为的统 计人 员 、 ⒀ 对 本地方 、 本部 门 本、 单位 发生 的严 重统 计违 法 行为 失 察 、 未 ⒁ 经 准批擅自组织 施实统调查计未或经 批准擅 自变 更统计 调 查 度 内制 容⒂ 、 伪造 、篡 统 计 改资料 统法计律 任责概的念指 行:人为对违其 反统计 法律 规的范为 行所承应的担惩罚性 律法后 果 。 计法统 律责的特征任、①统 计法责律 的 承任担 者 , 必 须 是 具 有 统 计违 法 为 的行公 民 、 法 人 和 他其 组 ②织 、 统计 法律 任责 的内 容 由 是法律 规 范 明 确 规定 的③ 、统计 法 律 责 任 的 认 和定 追究 , 必 由 须专门 关 机 通 法过 定 程序 来 行 ,进 其他 任 何 织 组 和个 人均 无 权 此利 ④ 、统 计 法 律 责 具 任有国 家 强 制性 ( 统 计 法 责律任 可以 分 为 政行 法律 责 和任 刑 事法律 责任 种两 ) 统计行 政 处罚的 种 类 警 告 和 : 罚款统 计 违法违 纪行为处分决定的机是关违 法 行 人 的为任 免 关机或 者 是监察 机 关 统 计 监五督 查检 与 行政 议 的争解 决 统 计监 督 检查的 特 :点 1 统、计 监 督检 查是 由国 家 依 法 授 权的 机 进关行 2、 的 统计监 检督 查是一 种行 政 执 法活动 ,具 有严 肃 、 权性威 性 和 国 家强 性制、3 计 监 督统 检查 是 按 照 一 定 的 权 限 、 程序 方 式和 进行 的 统 监计 督检查方的定期式监督 查检和临时 监 督 检 查、 面全 监督检 查 和 点 抽 重 、 联查 合 监 督 检 和 单查独 监 督检查 统 计违法案件查程序处:立 、调案、查 理 和 结 案处立 案 : 指 统 计 法执机 关 违对 统 反 法计的 行 为 人的 有 关 材 进 料行审 查、 分析 和 研 究, 认 确为 有违 法 事实 存在 并依 法需 要追 究法律 责 任 的 ,决定 进 调 行 查处 ,理 办 并理 批准 续 手 一的种 作工程 序 。立 案处查的 统计法案件, 违必须 同时具 下 备列 条件 : 有 明1确 的 行 为人 (公 民 、法

、计违统法行为法律与责

任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经 初 2步审 查 ,有违 反 统 计法行 为 , 情节 较 重 应的 追 法究律 责 3任 按照 职责 和 分工规 定, 属于 辖管 范围 的内

听 证: 指 行 政 机关 作在 有 出关决 定之 前 听 取 当 事人的 陈 述 、申 、 质辩证 的 程序 统 计 行政 复 议 的概 :念 指 统 计执 法 机关在 行使 统 计 政 行管理 职 权 的过 程 ,中 与 管 理相 人 对发 生争 议 , 据 相根 对人 的申 请, 由 该 统 执计 法 机 关的 上 级 政行 机关对 引 起 争议的 具 体 计 行 政统行 为 进 行 审 并 查 出 作裁 决的 活 动 。统 计 行 政复 的 议 征1特统 计 行 政复 议 是行 机政 关的 动活 统 2计行 复政议 是 上级 统计 行 政 机关 对 级 下 计 统行 政 关机 进 层级 行 督监 活 动3 计统 行政 复 议以 引 起 行 争政议 的 具 体 统计 行 行政 为为审 查 对 象 4 计统行 政 复 议由 不 服 具 统体 计 政 行 行为的 害 关 利系人 法依提 申 出 而请 启5动 统 计行 政 复 必议须 严 格 按 照法 定程 序 进 行政复议行范围的管和统计行政复辖议范的围 , 是 指公 民 、 法人 或 者其 组 他织可 以 申请 统计行复议政的项事的围范计行统政议管 辖复 ,从 式形 上看 , 指是 复议 机 关 理受统 行计政 复 议 案 件 的权限 分 工 统 行计 政 复 的议 程序 :申请 、受 理 、审 查 、 决定和 执行 计 统 复 决 议 , 定是指 复 议机 关 过 对经统 计行政 复 议 案 件 的 查 审,根 据 实事 和 法 律,就 被 申 请 复 议的 体具 统 计行为 作 出 相 的 决 应定。 ① 维、 持决定 、 ② 行 决履 定 、③撤 销、变 更 和确 认 违 法 定决 、④ 行 政复议 中 的和解 、 解调 制 度⑤、 执 行 (行 政复 议 决 定 作出 后 ,被申 请 应人 按期 履 行 行 政复 议 决定 被 申 。 人请 不 行 或 履 正无 当 理 由 拖 延 履行行 政复 议决 定的 , 分不 同 情况 , 由 作 出具体 行 政行 为 的 行 政 机 或关行 政 复 议 机 关 或 有关 级上行 政机 依关 法强 制 行执 或 者, 请申 人 法 院民 强 执 制 行 )统 计 政 诉行 讼的概 念: 指 民公、 人 法或其 他组织 认为 统 行 计 执法政 机关 的 具体行 政行 为 犯侵 其合 法 权 益 ,依 向法 人 民法 提院起 诉 讼 , 由 人民法 进院行 审 理并 作 出判 决的 动活 。 统行计 政诉 讼的 特征① 、 统 行计政 诉 讼 的 方 双当事 人中 , 被 告 能只是 行 使 统 计 行政 权力 、 作出引 起 纠 纷 具的 体行政 行 为的统 行 政计执 法 机关 , 即 家国 统 计局 及其 派出的 查 队 调 县 和级以 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统计 构 机, 原 告 则 是认 为统 计 行 政法 机 关 执具 体的

行 政 行为侵 犯其 合 法 权 益 的公 民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② 、统 计 行政诉 讼 所要 解 的 是决统 计 政行争 议③ 、 计 统 政 行 讼诉的 起因 相是对 人对 统 计 行政 行 不 服为, 持 有 异 议 ,认 为 侵 犯了 其 法合权 益 ④ 统 、计行 诉 政 讼是 在人 法 民院的 主 持 下 进 行 的 中 华人 民 共 国 和 统 法计1. 国 家 机 关 企 事、业 单 位 和 其他 组 织 及以 个体 工 商 户 和个 人 统 等计 调查 对 象, 必 依须照 本 和 国法 家有 关 规 , 定 实 真、准 确、 完 、整及 时 提 地供统 计 调 查 所 需 资 的料 ,不得 提 供 不 实 或真 者 不完 整 的 统计 料资, 不 得 报 、迟 拒 统 报计资 料 。 2. 计 统调查 表 应 当标明 号 、表 定制机 关 、 批 准 或 者 案备 文 号 、有 期 限 等 标效 志。 . 搜3 集 、 整理 统 资 计 ,料应 当 以 期周 性普查 为 基 础, 以 经常 性抽 样 调 查 主 为 题,综 合 运 用 面全调 查、 点 调重查 等 方 法, 并充 分 利 行 用 记 政 等 资录料 4. 县 以 级 上 人 政 府民 统计 构机 在 查 统调 计 法 行 违 或为者 查核统 计 数 据 时 , 权有 采取 下列 措施 1):发 出 统 检 计查查 询书, 向 检 查对 象 查 询有 关 事项2 )要 检求查 对 提象供 有 原关 始 记录 凭和证 、 统 计 台 账、统 计 调查 表 、 会 资计 及料其 他 相 关证 明 和 资 料3 就)与 检 查 有 关 的 项 询事问 有 关 人 4)员 进入检 查对 的象业 场 务所和 统 计数 处据理 信息 系统 进行 检查 、 对 核5 经 本) 机构 负 人 责 批准 ,登 记 保 存检 查 对 象 有的 原 始 记 录 关 凭 和证、 统 台计 、 统 计 调 查账表 、 会 资计料 及 他 其相 证关明 和 资6 料)对 与检 查 事 有 关项 情况的 资和 料进 行 录记 录、音 、 录 、 照像 相 复 和7制) 县 级以 上 人 民 府 政 统 机计构 行进 督 监 查检 时, 监 督 查 检 人 员不得 少 于 两人 , 并 应 当 示出 执法 证 件; 未 出 示 ,的 关有单 位 和 人个 权有 拒绝 检 查 5。作 . 为 计 调 统 查对 象 国的家 机关 、企 事 业单 位 或 其者 他 组织 有 列下行 为 一之 , 的由县 级 以 上 民 政 人府统 计 机 构 责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 以可予 通 以 ; 报其直 接负责 的 主 人管 员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于 国属家 工 作 人员 的, 由 任 免 机 或关者 监 察 机关给 予 处 ①分拒 绝 提供 统 资计

或 者料 经 催 报 仍后 按未 时提 供统计 料资

的② 供提不 真 或实 者不 完整的 统 计资 料的 拒 ③绝 答 复或者 不 如实答 复 统 计检查 查询 书 ④的拒 绝 、 阻 统碍 调计查 、 统 计检 查 的 ⑤转 移 、 匿 隐 篡 改 、、毁 弃 或 拒 者 提 绝供 原始记 和 凭录证 、 统 计 账 台 统、计 调 查 表及 其 他 相 证 关明和 资 料 企 事 的业单 位 或者 其 他 组 织 有 款 所前列 为行之 一 ,的 可以 并 处 万 元五 以下 的 罚 款 ;情 严节重 的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元 以下 罚的款 个 体 商工 户 本 条 第有 一 款 所列行 之 为 一 ,的 县 级 由 以 人 民上政 府 统计 机 责构令 改 正 , 予 警给告 , 可 并以 处 一 元 万 下 以罚款 。 重 点 调 查 典与型 调 查的 区 别 重 点 查 调 典和 型调 查 都 是 全非 面调查 。主 要 是 查调的 着 眼点 不 同。 重点 调 查是 选 取 一 分部重 样要 进 本 调行查 , 这 些重 要样 本 在 量 的 方面 占 势 优 可,以 进行 定 量 调查 ; 而典型 调 是 查有目 的 的 选 取有 代 表性 的 样本 进行 调 查 ,侧 重 该 本样的 质 的 面 , 方 以 可进 行 性定 调 查。统 调 计 的查方 1、式定 期统计 报 表— 自 —上 而下 置 布,自 下而 上 报告2、 普查 — 专—门 一的 次 性 面全 调查3 重、点 调查 — —总体 中 取 一 部 抽 重分点 单 位、4 抽样调 查 — —总 中 随 机 体 抽 取 部 分 单一 位( 非 随 机 抽 样 ) 5 、 型 典 查调 —— 选 取有 代 表性 单 位的 统计资 料 搜集 的 方 法 1 级 初 资 搜 料 集的 法 方 (直接 观 察 、法报 法告、 面 谈 访问 法 、 邮 寄 访 问法 、 电 话 访 问 法 、互联 网 访 问 2法次级 资 料 的 搜集 法 方 判 (别所 需 资料 寻 资找 料清理 补充 ) 3企 业事 业单 位 统计资 料 的 搜 集原 始 记(录 、 统计 台帐 、企 业 内 部 表报 4 统 资 计 料报 的送 组 织形式 ( 统 报传送 方 式 计 、 算 传 机 输、 网 直 报 统联计 分组 法方关键 是选 择 分 标 志 与组 划 分 各组 界 1限、分 标组志 的 则 : 研 究原目 的 、事 物 特 征 、客 观条 2件 、分 组方 法 —— 根 据总 单体 位 标志 分 组 , 品质和 量 、 主 数要 标 志 辅 助和标 志 统 计 组 分 体1系 简 单、分 组 与 平 行 分 组 系体2、复 合 分 组与 复合 分 组 系体 统计 指 标 的 种类 数 指量 、 质标 量 指标 总量 指标 — — 规模 相对 指标 — 结 构 平—均 指 —标— 般 水 平标 志变 异 标 — 指 集 —中分 散程 度 恩 格尔系 数 随着 家

庭 和个 人收 入 增加 , 收 入 中用 于 品 方 面食 的支 出比 例 将 逐 渐 减小 ,这 一定律 被称为 恩 格 定 尔 ,律反 映 一 这定律 的 系数 称被 为 恩食 支品总出额 格 系尔 数 。其 表 示 公为 恩尔格系(数 %) 式 10 0%家庭或

个消人支费出 额总

根据联 合 国 粮农 组 织提 出 的 标 准 , 格 恩 系 数尔在 59% 上以为 困 贫,5 -590% 为温 饱, 0-54%0 小为 康, 30 4-0% 富 为 , 低裕 3于%0 为 富最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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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整体感知   这一册教材包括下面一些内容:认识更大的数、乘法、除法、生活中的负数、线与角、图形的变换、方向与位置和统计等教学内容。   1、第一单元“认识更大的数”。本单元是在第一学段学生认识万以内数的基础上,进一步认识亿以内的数在实际生活中的意义,掌握大数读写的方法,认识近似数及其作用。   ...

  • 新课标小学数学四年级上册教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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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计学原理>课程教学大纲 一.统计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的目的在于从总体上对统计学提供基本的认识,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一般了解 社会经济统计学的学科性质.研究对象和国家统计的职能.统计研究的基本方法,重点掌 握统计学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教学内容: (一)统计的涵义 (二)统计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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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教版小学数学六年级下册教材
  • 人教版小学数学六年级下册教材 大社学校 张树梅 一 教材内容 本册教科书由负数.圆柱与圆锥.比例.统计.数学广角.整理与复习等六个单元组成.有关各部分面的教学内容.编写特点.教学要求和教学建议, 二 本册教材特点和基本理念 本册教材的特点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一个理念.两个部分.三个重点.四个 ...

  • 人教版四年级上学期数学教学计划
  • 一.本学期教学的指导思想. 1.重视以学生的已有经验知识和生活经验为基础,提供学生熟悉的具体情景,以帮助学生理解数学知识. 2.增加联系实际的内容,为学生了解现实生活中的数学,感受数学与日常生活的密切联系. 3.注意选取富有儿童情趣的学习素材和活动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获得愉悦的数学学习体验. ...

  • 五年级下学期教学工作计划
  • 篇一:人教版五年级语文下册教学工作计划 人教版五年级语文下册教学工作计划 一.班级情况分析: 本班共有学生 人.其中男生 人,女生 人.大部分学生已经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他们爱学习,有上进心.从上个学期期末测试结果来看,学生能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具有了一定的阅读能力.口语交际能力和写作能力和语文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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