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会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辽宁会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高大成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161) 论我国残疾人委教育权肋法律保暄

摘要: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 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残疾 人作为公民,其权利本应该受到法律保 护。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 后,我国特殊教育事业有了新的发展,残 疾人群体受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 障、素质进一步提高。但是,就我国目前 的教育环境来看,残疾人受歧视和受教 育“边缘化”的现象仍然很严重。残疾人 是一个困难群体,需要我们特殊的关爱 和支持。因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 从法律上给予保障和完善,从而在社会 实践中给予很好地落实。

人素质的重要环节,对于落实以人为本, 落实科学发展观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残疾人; 受教育权;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416(2011)01-30-03

[收稿日期:2010-12-04

【作者简介:高大成(1983-),男(满族) , 辽宁本溪人,沈阳师范大学09级法律硕 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2010年7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全 国教育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其中提 出了一个重要的精神,即“把有限教育资 源投向最需要领域、最困难群体”。残疾 人作为我国困难群体中的一大部分,其 受教育权的保障尤为重要。但是,由于传 统观念的影响,不少人头脑中还存在着 “残疾人接不接受教育无所谓”、“残疾人 对社会是一种负担,没有必要接受教育” 等错误认识; 再加之我国在残疾人教育 立法方面起步较晚,在保障残疾人受教 育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因此,残疾人 享有的此项权利往往被“边缘化”。

以法律手段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 权利,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是注重 民生需求,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体现,同 时是提升残疾人教育事业水平、提高残疾

一、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的现状及存 在的问题分析

(一) 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的困境

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都在不同 的历史阶段中,对残疾人的教膏事业的 发展定下了相应的目标。尤其是在改革 开放后,我国此项事业的发展可谓是成 果显著,残疾人的受教育状况有了很大 的改善:首先,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增长超 过了55%;残疾人文盲率在近十年来下 降了近20'%;其次,残疾人接受教育的层 次也有很大的提高。残疾人不单单像以 往那样仅仅止步于初中或是高中的课 堂,越来越多优秀的残疾人能够接受大 专以上的高等教育,从而进一步提高他 们自身的生活能力,增强其自身的竞争 优势。诚然,这些成就来之不易,我们需 要倍加珍惜。但我们是否就取得成功了 呢? 我们并不能沉溺于取得的成果,同时 我们应该看到,改革开放后,由于我国政 府在教育方面的巨大投入,我国教育得 到了飞速的发展。而与此相比,残疾人的 受教育权实现程度却不容乐观。从学前 教育与义务教育入学率等方面我们都可 以看到,残疾儿童在这两方面与非残疾 儿童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截至到目前, 在全国许多规模较大的县中,仍然还有 许多县没有专门的残疾儿童学校。于此 同时,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状况更值 得我们深思。尽管在最近几年来,国家通 过各种各样的政策与手段强制高校招生 要平等地对待残疾人,在正常的情况下, 不准拒收残疾人。但是据统计,残疾人大 学生的数量不足普通高校年招生数的千 分之一。从以上的情况来看,我国残疾人 的受教育权利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 实。因此,需要我们从法律上给予充分的 保障,才能更好地推动该项权利的实施。

(二) 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的问题分析 通过分析以上数据,结合日常的社 会动态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残疾人教 育改革和发展中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 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素质堕待 提高

据最新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在校 的残疾儿童比率仅为仅为69.5%,全国仍 有30.5%的学龄残疾儿童没有接受义务 教育。III

2. 残疾人教育发展体系严重失衡, 教育阶段连接出现空缺现象严重

从以上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九 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受关注,基本上都 能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实施。但是 学前、职业教育与倍训、高等教育等非义 务教育阶段较为薄弱; 尤其是高等教育 的受教育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除此之 外,盲、聋、智障之外的其他类别残疾人 教育发展较为缓慢。

3. 残疾教育经费缺乏,办学规模较 小,办学条件简陋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残疾学校的 收费标准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乱收费 现象比较严重。同时,许多残疾学校的办 学规模较小,尤其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 部地区,许多残疾学校的硬件设施存在 着老化、简陋等现象。

4. 残疾学生家庭收入普遍较低,经 济较困难

我国目前虽然有许多种类的助学 金,但是国家助学体系的覆盖范围还是 比较小,针对残疾学生的补助金额也比 较少,因此,对于解决残疾学生的困难乃 是杯水车薪。

5. 残疾教师水平较低,师资队伍力 量亚待加强

由于残疾人先天在生理方面存在着 特殊性,因此需要对残疾教师的要求比 普通教师更为严格。但是,我国目前存在 的状况是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学历普遍较 困低,专业对口性质不强; 同时,由于专门 教授残疾学生的教师人数较少,因此他 们的工作强度与压力也比较大; 而且于 同级的教授非残疾学生教师相比,他们 的待遇也没有得到提高。

二、我国对于残疾人受教育法律保 障的现实状况与缺陷

(一) 立法方面:相关条款分散,宣誓 性的语言过多,部分条款用词空泛,可操

作性不强[)2i

纵观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的保障立 法,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残疾人受教 育的保护在许多法中都有规定。如《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当然包括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第18条、第49 条都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不 可剥夺,以及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时,他们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戴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 国,从根本大法到基本法律,都对我国公 民特别是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提供了法 律保障。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剥夺他 (她) 们的这项基本权利。同时,我们从这 些法律的特点也可以看出,它们都停留 在权利的保护层面上,对于如何具体保 护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与界限。而且有 些法律的条款用词空洞,可操作性不强。 因此使许多保护流于形式化。

(二) 在实践过程中:我国在残疾人

的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的执行还 存在着许多不足的地方

1. 受教育条件权方面

我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第4条和第 七章“物质条件保障”等法律规范涉及到 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经费的保障。但是,在 我国目前存在的状况为,残疾人的特殊 教育经费落实不到位。许多经费从上层 机关落实到下层后,往往“变味”。因为对 于残疾人的教育事业的投入是一个长期 的发展过程,其具有时间长、见效慢的特 点。因此,许多政府官员出于自己业绩的 考虑往往把这笔经费挪作他用。以至于 我们今天看到的这种局面:许多残疾人 学校办学规模较小,基础设施环境较差, 师资力量薄弱,老师待遇较低。而且学校 经费的欠缺,因此最终的受害者便是这 些接受教育的残疾学生。由于许多残疾 人的家庭条件比较贫困,所以最终就造 成了这种局面,许多残疾人不得不放弃 了接受教育。政府的有关部门的这种做

法,实际上是变相地剥夺了残疾人受教 育的权利。

2. 接受教育机会权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专 门对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机会权进行了规 定,即教育单位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 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 而拒绝招收。但是此项制度在实际当中 落实极为困难。今年来,许多学校,尤其 是高等教育单位往往设置一些不合理的 条件,变相地限制残疾人入学。这就使残 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权在现实中难 以得到保障。

3. 接受教育评价权方面

2007年2月14日通过,自2007年5 月1日起施行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对保 障残疾入就业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该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残疾人大学生在接受 高等教育后找到合适的工作,走向社会,并 最终走向经济上和人格上的独立,无疑意 义重大。但是,我国目前仍有一部分对残 疾人抱有严重地歧视。在残疾人的身体状 况能适应该份工作的情况下,许多企业仍 明确拒绝残疾人。这对于残疾人接受教育 的积极性、以及政府落实残疾人教育权带 来了很大的阻碍与困难。

三、我国对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 律保障的完善

(一) 从立法方面完善残疾人受教育 权的法律保障制度

2注重特殊教育立法研究,逐步形 成完备的符合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残 疾教育法律体系

从我国目前的制定法中我们可以看

出,尽管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对 于残疾人的接受教育的情况都做出了规 定,但是此类规定的纲要化较强,不利于 具体的实施。而且,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 在制定具体的行政实施细则时,却也常 常忽略了对残疾人教育相应情况作出规 定。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特殊教育立法 的先进经验,重视特殊教育立法的科学 研究,加强在立法规范、体制、内容、实

施、监督保证等方面开展多方位、多层 次、多渠道的研究。通过加快推动特殊教 育专项立法,实现在特殊教育法律系统 中,既有从《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残疾 人教育条例》到地方法规纵向的层次结 构,又有与《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横向结构的联 系,包含特殊教育所涉及各方面相关因 素的关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 育法律体系。)3)

2. 逐步加强残疾教育地方立法,避 免残疾立法的原则性,增强其可操作性 纵观我国目前制定的残疾教育法 律。只是在全国范围内对一般的情况做 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指导性与可操作性 较差。因此没有起到很好地促进作用。只 有加强地方性立法的建设,才能做到具 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因地制宜地解决 残疾人的受教育的问题。在地方立法的 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应该避免立法时 的尺度,即避免做出一些空洞的,原则性 的规范,增加具体的解决方案,从而提高 该项法规的可操作性。切实从立法上保 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二) 从执法实践中完善残疾人受教 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

1政府应加强经费保障,确保残疾 人受教育条件权方面的落实

“政府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首要承担

者。" [41由于残疾教育的特殊性,因此发展 特殊教育比普通教育需要更多的资金。 政府等相关部门应在残疾学校中添置一 些康复设备,使残疾学生在学习的同时, 更好地锻炼身体; 同时,需要给残疾学校 的老师支付特教津贴,从而鼓励支持更 多的老师投入到残疾人的教育事业中, 解决残疾学校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 倍 训专业人员,使其对待残疾同学时能够 因材施教,有助于保护残疾同学的自尊 心,提高他们的自信心; 对家庭经济困难 的残疾学生减免杂费、书本费,对学习优 秀的残疾学生增补奖学金等措施,能够 很好地鼓励残疾同学刻苦学习,用知识 来改变命运。

2. 政府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残疾 人接受教育机会权方面的落实

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大并加强执法力 度,对于浸害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单位 回

,袖斌·宁公‘司“理千部‘院“

和个人给予严厉的处罚。并对其主管领 导实行个人行政问责制度。通过加强执 法,从而确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 实现。151

3. 政府应开展服务与倍训,推进残疾 人就业,确保残疾人受教育评价权的落实 我们推进残疾人教育公平的最终目 的是为了使残疾人在社会上能与其他成

员“平等、参与、共享”社会资源。因此,应 倡议一切有条件的地方,在尽可能多的 残疾人中,以各种合适的方式,开展培 训,争取使每个可能的残疾人掌握一门 适应市场需要的专业技能。[6[这就为残疾 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找到了一条谋生之 道,iDA 名充分体现教育公平。

(三) 从司法方面完善残疾人受教育 权的法律保障

1. 充分发挥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 权利救济

纵观我国《行政复议法》和《教育法》 可以看出,两部法律都没有把对受教育 权保护的行政复议决定定为最终裁决。 因此,当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遭到非 法侵害时,他们除了可以选择行政申诉 和行政复议外,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 进行权利的保障。在行政诉讼中,其中很 关键的一个因素便是被告是否适格。而 此方面的诉讼的被告多为公立学校。公 立学校根据行政机关的具体安排提供教 育服务,它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履 行行政机关的某些教育职能,因此,在公 民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公立学校与公民 之间是行政关系。因此,当残疾人的受教 育权受到公立学校的侵害时,公立学校 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网当残疾 人的受教育权遭到其他平等主体的侵犯 时,他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救济保

障。同时,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81 条,以及《残疾人保障法》中都明确规定了 适用于对残疾人接受教育权的民事诉讼 救济。

2. 建立健全教育仲裁制度

教育仲裁是指学校、教师、学生将其 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教育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纠纷提交给依法设立的教育 仲裁委员会,由其对纠纷进行处理,并做 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教 育法律纠纷的活动和制度。教育仲裁具 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迅捷性和经济性以 及综合性等特征。[g]残疾人作为社会的 弱势群体,在面对与自己地位不对等的 强势教育单位侵害其受教育权时,运用 教育仲裁制度,可以使其权利得到既迅捷 又专业、权威的救济。

3.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受教育权 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有关部门浸 害残疾人的这一项基本权利时,寻求宪 法诉讼救济是残疾人保障自己合法权 利的最后一种途径。但是在现行体制 下,根本得不到宪法诉讼救济的保障。 从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势可以看出,宪法 权利的有力实施,需要由司法救济给予 保障。因此,违宪审查方式司法诉讼程 序化趋势在各国日益明显。[91诚然,从我 国目前的法治环境来看,建立宪法诉讼 制度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建立该制度 的一个前提条件便是我国的宪政制度 的逐步完善。但是,我们仍然有理由相 信,随着我国法治进程步伐的逐步加 快,残疾人高等教育权利救济的最后一 道防线终将筑起。

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 神,源于觉悟,其基础是教育。广大残疾 人如果不能接受到合适的教育,就会成 为弱中之弱。如果接受了适合他们特点 的教育,他们就有可能成为特殊的人力 资源,成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一支重 要力量。实现上述转变,需要我们付出艰 辛努力。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下,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一定能够得到更

好的彰显,广大残疾学生一定能与同龄 人同在蓝天下,共同成长与进步。 究,2009, (6):1-4.

同李术试论残疾人的教育公平田. 中国特殊教育,2003, (4): 8-12.

[7]王慧娟. 论受教育权[D].长春:吉林 大学,2005:34-35.

[8]陈久奎. 我国教育仲裁制度的建构 研究口]教育研究,2006, (5): 50.

[王亚琴,任端平. 会民受教育权及 其宪法救济田. 法律适用,2002, (12): 27. 资任编粗:赵冰 参考文献:

Ill 委员支招:完善特教体系保障残疾 人受教育权利[EB/OL]http://news.163.com/ 10/0915/08/6GKl TDML00014JB6-3.htm1.

[2]汪海萍. 论加强特殊教育立法的 必要性与可行性田. 中国特殊教育,2007,

(7):3-6.

[3]张娅茜. 国外特殊教育立法的经验 与启示田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9,

(3):35-36.

[’]都铁川. 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U] . 中国社会科学,2002,(5):112-124.

[5]唐忠辉,余海燕. 论我国残疾人受 高等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田教育与教学研

辽宁会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高大成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161) 论我国残疾人委教育权肋法律保暄

摘要: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 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残疾 人作为公民,其权利本应该受到法律保 护。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 后,我国特殊教育事业有了新的发展,残 疾人群体受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 障、素质进一步提高。但是,就我国目前 的教育环境来看,残疾人受歧视和受教 育“边缘化”的现象仍然很严重。残疾人 是一个困难群体,需要我们特殊的关爱 和支持。因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 从法律上给予保障和完善,从而在社会 实践中给予很好地落实。

人素质的重要环节,对于落实以人为本, 落实科学发展观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残疾人; 受教育权;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416(2011)01-30-03

[收稿日期:2010-12-04

【作者简介:高大成(1983-),男(满族) , 辽宁本溪人,沈阳师范大学09级法律硕 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2010年7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全 国教育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其中提 出了一个重要的精神,即“把有限教育资 源投向最需要领域、最困难群体”。残疾 人作为我国困难群体中的一大部分,其 受教育权的保障尤为重要。但是,由于传 统观念的影响,不少人头脑中还存在着 “残疾人接不接受教育无所谓”、“残疾人 对社会是一种负担,没有必要接受教育” 等错误认识; 再加之我国在残疾人教育 立法方面起步较晚,在保障残疾人受教 育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因此,残疾人 享有的此项权利往往被“边缘化”。

以法律手段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 权利,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是注重 民生需求,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体现,同 时是提升残疾人教育事业水平、提高残疾

一、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的现状及存 在的问题分析

(一) 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的困境

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都在不同 的历史阶段中,对残疾人的教膏事业的 发展定下了相应的目标。尤其是在改革 开放后,我国此项事业的发展可谓是成 果显著,残疾人的受教育状况有了很大 的改善:首先,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增长超 过了55%;残疾人文盲率在近十年来下 降了近20'%;其次,残疾人接受教育的层 次也有很大的提高。残疾人不单单像以 往那样仅仅止步于初中或是高中的课 堂,越来越多优秀的残疾人能够接受大 专以上的高等教育,从而进一步提高他 们自身的生活能力,增强其自身的竞争 优势。诚然,这些成就来之不易,我们需 要倍加珍惜。但我们是否就取得成功了 呢? 我们并不能沉溺于取得的成果,同时 我们应该看到,改革开放后,由于我国政 府在教育方面的巨大投入,我国教育得 到了飞速的发展。而与此相比,残疾人的 受教育权实现程度却不容乐观。从学前 教育与义务教育入学率等方面我们都可 以看到,残疾儿童在这两方面与非残疾 儿童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截至到目前, 在全国许多规模较大的县中,仍然还有 许多县没有专门的残疾儿童学校。于此 同时,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状况更值 得我们深思。尽管在最近几年来,国家通 过各种各样的政策与手段强制高校招生 要平等地对待残疾人,在正常的情况下, 不准拒收残疾人。但是据统计,残疾人大 学生的数量不足普通高校年招生数的千 分之一。从以上的情况来看,我国残疾人 的受教育权利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 实。因此,需要我们从法律上给予充分的 保障,才能更好地推动该项权利的实施。

(二) 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的问题分析 通过分析以上数据,结合日常的社 会动态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残疾人教 育改革和发展中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 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素质堕待 提高

据最新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在校 的残疾儿童比率仅为仅为69.5%,全国仍 有30.5%的学龄残疾儿童没有接受义务 教育。III

2. 残疾人教育发展体系严重失衡, 教育阶段连接出现空缺现象严重

从以上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九 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受关注,基本上都 能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实施。但是 学前、职业教育与倍训、高等教育等非义 务教育阶段较为薄弱; 尤其是高等教育 的受教育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除此之 外,盲、聋、智障之外的其他类别残疾人 教育发展较为缓慢。

3. 残疾教育经费缺乏,办学规模较 小,办学条件简陋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残疾学校的 收费标准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乱收费 现象比较严重。同时,许多残疾学校的办 学规模较小,尤其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 部地区,许多残疾学校的硬件设施存在 着老化、简陋等现象。

4. 残疾学生家庭收入普遍较低,经 济较困难

我国目前虽然有许多种类的助学 金,但是国家助学体系的覆盖范围还是 比较小,针对残疾学生的补助金额也比 较少,因此,对于解决残疾学生的困难乃 是杯水车薪。

5. 残疾教师水平较低,师资队伍力 量亚待加强

由于残疾人先天在生理方面存在着 特殊性,因此需要对残疾教师的要求比 普通教师更为严格。但是,我国目前存在 的状况是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学历普遍较 困低,专业对口性质不强; 同时,由于专门 教授残疾学生的教师人数较少,因此他 们的工作强度与压力也比较大; 而且于 同级的教授非残疾学生教师相比,他们 的待遇也没有得到提高。

二、我国对于残疾人受教育法律保 障的现实状况与缺陷

(一) 立法方面:相关条款分散,宣誓 性的语言过多,部分条款用词空泛,可操

作性不强[)2i

纵观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的保障立 法,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残疾人受教 育的保护在许多法中都有规定。如《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当然包括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第18条、第49 条都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不 可剥夺,以及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时,他们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戴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 国,从根本大法到基本法律,都对我国公 民特别是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提供了法 律保障。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剥夺他 (她) 们的这项基本权利。同时,我们从这 些法律的特点也可以看出,它们都停留 在权利的保护层面上,对于如何具体保 护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与界限。而且有 些法律的条款用词空洞,可操作性不强。 因此使许多保护流于形式化。

(二) 在实践过程中:我国在残疾人

的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的执行还 存在着许多不足的地方

1. 受教育条件权方面

我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第4条和第 七章“物质条件保障”等法律规范涉及到 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经费的保障。但是,在 我国目前存在的状况为,残疾人的特殊 教育经费落实不到位。许多经费从上层 机关落实到下层后,往往“变味”。因为对 于残疾人的教育事业的投入是一个长期 的发展过程,其具有时间长、见效慢的特 点。因此,许多政府官员出于自己业绩的 考虑往往把这笔经费挪作他用。以至于 我们今天看到的这种局面:许多残疾人 学校办学规模较小,基础设施环境较差, 师资力量薄弱,老师待遇较低。而且学校 经费的欠缺,因此最终的受害者便是这 些接受教育的残疾学生。由于许多残疾 人的家庭条件比较贫困,所以最终就造 成了这种局面,许多残疾人不得不放弃 了接受教育。政府的有关部门的这种做

法,实际上是变相地剥夺了残疾人受教 育的权利。

2. 接受教育机会权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专 门对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机会权进行了规 定,即教育单位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 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 而拒绝招收。但是此项制度在实际当中 落实极为困难。今年来,许多学校,尤其 是高等教育单位往往设置一些不合理的 条件,变相地限制残疾人入学。这就使残 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权在现实中难 以得到保障。

3. 接受教育评价权方面

2007年2月14日通过,自2007年5 月1日起施行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对保 障残疾入就业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该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残疾人大学生在接受 高等教育后找到合适的工作,走向社会,并 最终走向经济上和人格上的独立,无疑意 义重大。但是,我国目前仍有一部分对残 疾人抱有严重地歧视。在残疾人的身体状 况能适应该份工作的情况下,许多企业仍 明确拒绝残疾人。这对于残疾人接受教育 的积极性、以及政府落实残疾人教育权带 来了很大的阻碍与困难。

三、我国对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 律保障的完善

(一) 从立法方面完善残疾人受教育 权的法律保障制度

2注重特殊教育立法研究,逐步形 成完备的符合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残 疾教育法律体系

从我国目前的制定法中我们可以看

出,尽管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对 于残疾人的接受教育的情况都做出了规 定,但是此类规定的纲要化较强,不利于 具体的实施。而且,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 在制定具体的行政实施细则时,却也常 常忽略了对残疾人教育相应情况作出规 定。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特殊教育立法 的先进经验,重视特殊教育立法的科学 研究,加强在立法规范、体制、内容、实

施、监督保证等方面开展多方位、多层 次、多渠道的研究。通过加快推动特殊教 育专项立法,实现在特殊教育法律系统 中,既有从《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残疾 人教育条例》到地方法规纵向的层次结 构,又有与《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横向结构的联 系,包含特殊教育所涉及各方面相关因 素的关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 育法律体系。)3)

2. 逐步加强残疾教育地方立法,避 免残疾立法的原则性,增强其可操作性 纵观我国目前制定的残疾教育法 律。只是在全国范围内对一般的情况做 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指导性与可操作性 较差。因此没有起到很好地促进作用。只 有加强地方性立法的建设,才能做到具 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因地制宜地解决 残疾人的受教育的问题。在地方立法的 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应该避免立法时 的尺度,即避免做出一些空洞的,原则性 的规范,增加具体的解决方案,从而提高 该项法规的可操作性。切实从立法上保 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二) 从执法实践中完善残疾人受教 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

1政府应加强经费保障,确保残疾 人受教育条件权方面的落实

“政府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首要承担

者。" [41由于残疾教育的特殊性,因此发展 特殊教育比普通教育需要更多的资金。 政府等相关部门应在残疾学校中添置一 些康复设备,使残疾学生在学习的同时, 更好地锻炼身体; 同时,需要给残疾学校 的老师支付特教津贴,从而鼓励支持更 多的老师投入到残疾人的教育事业中, 解决残疾学校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 倍 训专业人员,使其对待残疾同学时能够 因材施教,有助于保护残疾同学的自尊 心,提高他们的自信心; 对家庭经济困难 的残疾学生减免杂费、书本费,对学习优 秀的残疾学生增补奖学金等措施,能够 很好地鼓励残疾同学刻苦学习,用知识 来改变命运。

2. 政府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残疾 人接受教育机会权方面的落实

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大并加强执法力 度,对于浸害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单位 回

,袖斌·宁公‘司“理千部‘院“

和个人给予严厉的处罚。并对其主管领 导实行个人行政问责制度。通过加强执 法,从而确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 实现。151

3. 政府应开展服务与倍训,推进残疾 人就业,确保残疾人受教育评价权的落实 我们推进残疾人教育公平的最终目 的是为了使残疾人在社会上能与其他成

员“平等、参与、共享”社会资源。因此,应 倡议一切有条件的地方,在尽可能多的 残疾人中,以各种合适的方式,开展培 训,争取使每个可能的残疾人掌握一门 适应市场需要的专业技能。[6[这就为残疾 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找到了一条谋生之 道,iDA 名充分体现教育公平。

(三) 从司法方面完善残疾人受教育 权的法律保障

1. 充分发挥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 权利救济

纵观我国《行政复议法》和《教育法》 可以看出,两部法律都没有把对受教育 权保护的行政复议决定定为最终裁决。 因此,当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遭到非 法侵害时,他们除了可以选择行政申诉 和行政复议外,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 进行权利的保障。在行政诉讼中,其中很 关键的一个因素便是被告是否适格。而 此方面的诉讼的被告多为公立学校。公 立学校根据行政机关的具体安排提供教 育服务,它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履 行行政机关的某些教育职能,因此,在公 民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公立学校与公民 之间是行政关系。因此,当残疾人的受教 育权受到公立学校的侵害时,公立学校 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网当残疾 人的受教育权遭到其他平等主体的侵犯 时,他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救济保

障。同时,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81 条,以及《残疾人保障法》中都明确规定了 适用于对残疾人接受教育权的民事诉讼 救济。

2. 建立健全教育仲裁制度

教育仲裁是指学校、教师、学生将其 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教育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纠纷提交给依法设立的教育 仲裁委员会,由其对纠纷进行处理,并做 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教 育法律纠纷的活动和制度。教育仲裁具 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迅捷性和经济性以 及综合性等特征。[g]残疾人作为社会的 弱势群体,在面对与自己地位不对等的 强势教育单位侵害其受教育权时,运用 教育仲裁制度,可以使其权利得到既迅捷 又专业、权威的救济。

3.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受教育权 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有关部门浸 害残疾人的这一项基本权利时,寻求宪 法诉讼救济是残疾人保障自己合法权 利的最后一种途径。但是在现行体制 下,根本得不到宪法诉讼救济的保障。 从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势可以看出,宪法 权利的有力实施,需要由司法救济给予 保障。因此,违宪审查方式司法诉讼程 序化趋势在各国日益明显。[91诚然,从我 国目前的法治环境来看,建立宪法诉讼 制度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建立该制度 的一个前提条件便是我国的宪政制度 的逐步完善。但是,我们仍然有理由相 信,随着我国法治进程步伐的逐步加 快,残疾人高等教育权利救济的最后一 道防线终将筑起。

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 神,源于觉悟,其基础是教育。广大残疾 人如果不能接受到合适的教育,就会成 为弱中之弱。如果接受了适合他们特点 的教育,他们就有可能成为特殊的人力 资源,成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一支重 要力量。实现上述转变,需要我们付出艰 辛努力。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下,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一定能够得到更

好的彰显,广大残疾学生一定能与同龄 人同在蓝天下,共同成长与进步。 究,2009, (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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