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商标侵权投诉立案标准及执法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帖最后由 唯楚有才 于 2012-5-2 00:13 编辑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07〕138号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商标侵权投诉立案标准

及执法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

为提高商标办案工作水平,更好地执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现就本局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办理商标案件时遵照执行。

一、投诉人资格

(一)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商标权利人)具有投诉人资格。

(二)利害关系人指商标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投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投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投诉的情况下,自行投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进行投诉。

(三)商标权利人可以自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投诉。

(四)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进行投诉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二、商标侵权投诉需提交的材料

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时应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人单位名称或者市场内商户名称、住所或者摊位号;投诉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投诉人和代理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要加盖印章。

(二)需要保护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签发的注册商标证明(可以是复印件,但正本留存单位要加盖印章)。

(三)委托他人代理投诉,商标注册人要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包含授权打假的内容、商标注册人的签字并加盖其法人公章。

(四)投诉他人商标侵权要提供投诉对象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事实和初步证据。如侵权实物、购物凭证、侵权实物照片、宣传广告、网页画面等(可单项或多项)。

(五)投诉材料要有明确的诉求。如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商品、处以行政罚款、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等(可单项或多项)。

(六)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人要对假冒商标商品出具鉴定证明。

(七)担保书。投诉人或其代理人应承诺,因不实的投诉材料引起的行政执法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承诺人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案件管辖

(一)按照市局办案程序,涉外商标案件由市局管辖,各分局不得擅自受理涉外商标案件。凡是涉及近似和类似的涉外商标案件投诉,一律由市局商标处受理。商标处开据转办单给有关分局,有关分局按商标处要求的时限办结案件。

(二)纯假冒涉外商标案件,各分局可以受理,但要严格按涉外商标立案标准审查投诉材料,并即时向市局商标处备案。无代理授权(外来证明材料的公证、认证证明可以在结案前补齐)、代理关系不明确以及商标权利人或代理人表示不能提供假冒商标鉴定的,一律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投诉代理人,同时将有关材料一并退回并说明理由,不得将材料留存等待投诉人补证。

(三)凡通过12312知识产权投诉服务中心移转工商部门处理的案件,一律由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受理,各分局不得直接从12312接案。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受理再分转有关业务处或分局办理。涉外商标案件(包括纯假冒)一律由12315投诉举报中心转商标处,商标处给有关分局开据转办单,有关分局按规定时限向商标处报告案件结果。

(四)对12315投诉举报中心移交分局办理的商标案件,各分局要按立案标准进行审查,案件立案之后要将案件记录及过程全部录入新案件管理系统。凡不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将投诉材料连同转办单一并退回12315投诉举报中心并说明理由。

(五)凡接到12315投诉举报中心移转或商标处交办的商标案件,在案件办结时要将处理结果即时报12315投诉举报中心或商标处备案,消除交案登记。

四、案件受理

(一)立案条件。

1.投诉人具备投诉资格。

2.投诉人提交投诉材料齐全。

3.投诉人投诉的事实构成商标侵权。

(二)不予立案的理由。

1.商标权利不确定。

2.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3.主要证据不具备。

4.代理权限不明确。

5.已就有关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

6.不是一案一投。

7.侵权事实不成立。

五、办案时限

(一)立案时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强化行政处罚公开的若干意见》(京工商发〔2003〕156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属于举报、投诉以及消费者申诉的案件,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申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在3日内办理立案手续。

(二)不予立案的投诉,应当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明确答复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办案时限。《意见》规定,各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并收集证据,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属于一般程序立案的案件,如已实施了强制措施,采取扣留、暂扣物品或加贴封条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结案;需要内查外调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需要内查外调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

上述案件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届满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报告主管局长,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四)结案后,要及时向案件投诉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涉外商标代理人。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应该是中国商标代理公司或中国律师事务所。

(二)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三)假冒商标商品的鉴定证明。假冒商标商品的鉴定书应当由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的有鉴定权及鉴定能力的单位出具。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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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07〕138号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商标侵权投诉立案标准

及执法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

为提高商标办案工作水平,更好地执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现就本局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办理商标案件时遵照执行。

一、投诉人资格

(一)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商标权利人)具有投诉人资格。

(二)利害关系人指商标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投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投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投诉的情况下,自行投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进行投诉。

(三)商标权利人可以自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投诉。

(四)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进行投诉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二、商标侵权投诉需提交的材料

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时应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人单位名称或者市场内商户名称、住所或者摊位号;投诉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投诉人和代理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要加盖印章。

(二)需要保护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签发的注册商标证明(可以是复印件,但正本留存单位要加盖印章)。

(三)委托他人代理投诉,商标注册人要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包含授权打假的内容、商标注册人的签字并加盖其法人公章。

(四)投诉他人商标侵权要提供投诉对象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事实和初步证据。如侵权实物、购物凭证、侵权实物照片、宣传广告、网页画面等(可单项或多项)。

(五)投诉材料要有明确的诉求。如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商品、处以行政罚款、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等(可单项或多项)。

(六)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人要对假冒商标商品出具鉴定证明。

(七)担保书。投诉人或其代理人应承诺,因不实的投诉材料引起的行政执法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承诺人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案件管辖

(一)按照市局办案程序,涉外商标案件由市局管辖,各分局不得擅自受理涉外商标案件。凡是涉及近似和类似的涉外商标案件投诉,一律由市局商标处受理。商标处开据转办单给有关分局,有关分局按商标处要求的时限办结案件。

(二)纯假冒涉外商标案件,各分局可以受理,但要严格按涉外商标立案标准审查投诉材料,并即时向市局商标处备案。无代理授权(外来证明材料的公证、认证证明可以在结案前补齐)、代理关系不明确以及商标权利人或代理人表示不能提供假冒商标鉴定的,一律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投诉代理人,同时将有关材料一并退回并说明理由,不得将材料留存等待投诉人补证。

(三)凡通过12312知识产权投诉服务中心移转工商部门处理的案件,一律由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受理,各分局不得直接从12312接案。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受理再分转有关业务处或分局办理。涉外商标案件(包括纯假冒)一律由12315投诉举报中心转商标处,商标处给有关分局开据转办单,有关分局按规定时限向商标处报告案件结果。

(四)对12315投诉举报中心移交分局办理的商标案件,各分局要按立案标准进行审查,案件立案之后要将案件记录及过程全部录入新案件管理系统。凡不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将投诉材料连同转办单一并退回12315投诉举报中心并说明理由。

(五)凡接到12315投诉举报中心移转或商标处交办的商标案件,在案件办结时要将处理结果即时报12315投诉举报中心或商标处备案,消除交案登记。

四、案件受理

(一)立案条件。

1.投诉人具备投诉资格。

2.投诉人提交投诉材料齐全。

3.投诉人投诉的事实构成商标侵权。

(二)不予立案的理由。

1.商标权利不确定。

2.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3.主要证据不具备。

4.代理权限不明确。

5.已就有关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

6.不是一案一投。

7.侵权事实不成立。

五、办案时限

(一)立案时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强化行政处罚公开的若干意见》(京工商发〔2003〕156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属于举报、投诉以及消费者申诉的案件,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申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在3日内办理立案手续。

(二)不予立案的投诉,应当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明确答复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办案时限。《意见》规定,各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并收集证据,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属于一般程序立案的案件,如已实施了强制措施,采取扣留、暂扣物品或加贴封条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结案;需要内查外调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需要内查外调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

上述案件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届满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报告主管局长,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四)结案后,要及时向案件投诉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涉外商标代理人。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应该是中国商标代理公司或中国律师事务所。

(二)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三)假冒商标商品的鉴定证明。假冒商标商品的鉴定书应当由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的有鉴定权及鉴定能力的单位出具。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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