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赠与有效吗

你的赠与有效吗

赠与是生活中常会遇到的一种法律行为。那么什么样的赠与才是有效的赠与?赠予你财产,财产所有权就变更到你名下了吗?赠与撤销的条件有哪些?赠与怎么样撤销?等等诸多问题。今天我们就通过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个案件来说明这些基本问题。

【案情简介】

章先生与前妻林女士于2009年离婚,离婚后章先生念及几年夫妻情分,考虑到前妻林女士只身一人生活没用房子,因此,赠与她一套经济适用房。房子是以章先生的名义买的,并且房子贷款也是章先生办理,在章先生名下。

章先生在赠与林女士房子时,明确约定了房子的贷款需要前妻林女士自己偿还。赠与发生时,章先生一并把房子钥匙及房本等各项材料均交予了前妻。

之后房子就一直由林女士一人实际居住,并且偿还贷款。 一直到2012年,章先生接到了银行的催还贷款电话才知道,林女士已经有几个月没有还房贷了。其后,章先生不仅补缴了欠下的房贷,并且还把剩下十多年的房贷一次性都还清。

此后,章先生意识到房价的不断上涨,并且房贷几乎均由他自己清偿,心生悔意,想要回房产。于是他到房管局办理了挂失、补办了新的房屋产权证。

林女士了解了这一情形之后,到法院起诉了前夫章先生,要求前夫归还房产证等证件,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章先生表示要撤销赠与,收回房子。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撤销了章先生对林女士的赠与合同。林女士以败诉收场。

【律师评析】 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赠与合同虽然已经生效,但是未进行变更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到林女士的名下,章先生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 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2. 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3. 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其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

近亲属;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此即为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事由。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甚至在赠与合同已经一部分或者全部履行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的撤销。 本案属于典型的附条件赠与,林女士的偿还房贷即为章先生对其赠与的附条件,林女士只履行了20年房贷中的三年,最后均由章先生自己偿还的。因此,章先生可以依据法定事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至于林女士偿还的部分房贷,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司法部关于印发《赠与公证细则》的通知 第二条 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法律行为。将其所有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

赠与人、受赠人可以分别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你的赠与有效吗

赠与是生活中常会遇到的一种法律行为。那么什么样的赠与才是有效的赠与?赠予你财产,财产所有权就变更到你名下了吗?赠与撤销的条件有哪些?赠与怎么样撤销?等等诸多问题。今天我们就通过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个案件来说明这些基本问题。

【案情简介】

章先生与前妻林女士于2009年离婚,离婚后章先生念及几年夫妻情分,考虑到前妻林女士只身一人生活没用房子,因此,赠与她一套经济适用房。房子是以章先生的名义买的,并且房子贷款也是章先生办理,在章先生名下。

章先生在赠与林女士房子时,明确约定了房子的贷款需要前妻林女士自己偿还。赠与发生时,章先生一并把房子钥匙及房本等各项材料均交予了前妻。

之后房子就一直由林女士一人实际居住,并且偿还贷款。 一直到2012年,章先生接到了银行的催还贷款电话才知道,林女士已经有几个月没有还房贷了。其后,章先生不仅补缴了欠下的房贷,并且还把剩下十多年的房贷一次性都还清。

此后,章先生意识到房价的不断上涨,并且房贷几乎均由他自己清偿,心生悔意,想要回房产。于是他到房管局办理了挂失、补办了新的房屋产权证。

林女士了解了这一情形之后,到法院起诉了前夫章先生,要求前夫归还房产证等证件,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章先生表示要撤销赠与,收回房子。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撤销了章先生对林女士的赠与合同。林女士以败诉收场。

【律师评析】 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赠与合同虽然已经生效,但是未进行变更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到林女士的名下,章先生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 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2. 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3. 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其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

近亲属;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此即为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事由。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甚至在赠与合同已经一部分或者全部履行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的撤销。 本案属于典型的附条件赠与,林女士的偿还房贷即为章先生对其赠与的附条件,林女士只履行了20年房贷中的三年,最后均由章先生自己偿还的。因此,章先生可以依据法定事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至于林女士偿还的部分房贷,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司法部关于印发《赠与公证细则》的通知 第二条 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法律行为。将其所有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

赠与人、受赠人可以分别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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