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建筑工程施工准备文件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分类
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1)施工组织总设计是以一个建设项目或建筑群为编制对象,用以规范其施工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的综合性文件,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技术方案先进性,其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建设地点、项目的性质与规模、建筑结构及各专业的设计简介、水文地质条件、建筑物周边条件与所处地区的环境条件、工程特点难点或复杂程度,承包合同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要求、主要工程量等;
2)施工总体部署:包括施工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专业分包队伍的选定和分工安排、总进度计划控制、施工原则要求、施工顺序流向或分期分段施工计划安排等;
3)主要施工方法:
a.重点单位工程的重要结构施工方案的选择;
b.主要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如:水平和垂直运输、模板、钢筋连接和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的选择,大型机械设备的确定;
c.对建筑业新技术的应用及其他科研项目的确定;
4)施工准备计划:包括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道路围墙、施工用水用电及其设计、排水系统、现场临时设施、平面控制网及水准点的设立、测量、检测、试验、科研、计量等设施设备及准备工作、有关的技术培训工作等;
5)施工总进度计划;
6)资源需用量计划:包括材料、劳力、施工机具、构件、半成品等需用量和需用时间计划。其中特殊材料应单独列报;
7)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a.建设项目施工总平面图上的一切地上、地下已有的和拟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和尺寸;
b.各种临时设施的布置位置。如临时道路、临时生产生活办公用房、材料仓库及堆场、施工机械及加工场、搅拌站、水源、电源及临时供水、供电和动力设施、消防保卫设施;
c.测量放线标桩位置;
8)主要管理措施:
a.质量体系和技术措施;
b.安全与消防措施;
c.环保节能与现场文明施工措施;
d.测量网点保护措施;
e.新技术应用与科研成果推广措施;
f.冬雨季施工措施。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以一个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用以指导其施工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的综合性计划文件。其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施工部署:包括施工组织管理的分工、专业分包队伍的任务安排,流水段划分与施工顺序,试(检)验计划及检验批划分;
3)施工方法: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
4)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5)施工准备工作计划:包括单位工程的用水用电方案设计及水、电、排水系统布置等;
6)资源需用量计划:包括分期的材料、半成品、劳力、机具需用量计划,以及特殊材料需用量的单独计划;
7)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图或分阶段施工平面图;
8)各种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是以分部、分项工程为编制对象,用以指导其施工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的具体性计划文件。其内容包括:
1)概况,施工方法,采用的机具,材料半成品劳力计划及要求,质量、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及措施,劳动组织及施工进度;
2)施工方案中的有关设计计算及依据。
7.1.3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
(1)施工单位应按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环境条件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由若干个相联系的单位工程组成的建筑群和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工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均应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其所含的每个单位工程应分别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由单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组织总设计与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可一并编制。
(4)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分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此外,地基处理、桩基工程、地下支护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预应力砼工程、大体积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地下防水工程、雨季施工、幕墙工程等也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的工程及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工程应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7.1.4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审查程序
(1)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主持并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与施工分包单位进行编制,施工总包单位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由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主持并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与分包单位进行编制,施工总包单位技术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批。
(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由承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并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或分包单位进行编制,施工单位技术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批。
(4)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均应在施工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
实施;分部、分项或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实施;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其施工组织设计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后实施。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在实施前,应办理文件的报审手续,见施表7.1。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要求,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可按地下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等施工阶段的进展分别进行编制,并在各阶级实施前分别办理文件的报审手续。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也可分施工阶段进行编制,并在各阶段实施前独立办理报审手续。
(6)根据工程规模与难易程度不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从报送监理单位到审定意见的回复应控制在10d内。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或重新编制。
(7)施工单位应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文件组织施工。
7.2 技术交底
7.2.1 基本要求和内容
(1)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单位工程技术交底、主要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2)技术交底的内容:
1)设计交底:介绍设计意图和要点,强调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回答施工单位提供的疑问,解决图纸中所存在的问题。
2)单位工程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交底,包括施工部署、施工准备、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资源计划、总平面布置、主要技术与管理措施、分项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与安全措施等。
3)分项工程技术交底:结合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详细安排分项工程的工艺规程操作方法、质量标准、检查验收要求等内容。如作业条件、施工准备、操作工艺规程、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安全措施、成品保护和文明施工。
(3)技术交底的形式:
1)会议交底,适用于设计交底、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2)书面交底,适用于对施工班组长和工人的技术交底。
3)施工样板交底,适用于施工工艺的交底。
4)岗位技术交底,适用于岗位工艺操作的交底。
(4)基本要求:
1)设计交底应在工程施工前进行,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应在工程开工时进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应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并为施工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技术交底不得后补。
2)技术交底记录见施表7.2,交底结束后,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履行签字手续。
3)技术交底记录由总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汇集整理,并对分包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分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将技术交底记录及时整理,并适时向总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移交。
4)工长、班组长在接受技术交底时,应将问题弄懂搞清楚,以便带领工人正确施工。
7.2.2 技术交底程序
(1)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设计人员进行交底。
(2)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审批后,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及参与施工的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技术负责人参加,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
(3)分项工程技术交底:由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组织,专业施工员、工长
与施工班组长参加,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对施工班组具体操作人员的交底,应由专业施工员或工长、班组长组织进行。
7.3 施工日志
7.3.1 施工日志是单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有关施工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施工活动各方面情况的综合记载,是查阅施工状况全过程十分重要和可靠的根据之一。
7.3.2 施工日志的内容
(1)日期、天气、气温(最高温度、最低温度)。
(2)工程部位、施工班组。
(3)施工活动记载如下:
1)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起止日期;
2)施工阶段特殊情况(停电、停水、停工、窝工等)的记录;
3)质量、安全、设备事故(或未遂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意见和处理方法的记录;
4)设计单位在现场解决问题的记录(若变更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变更设计联系单);
5)变更施工方法或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特殊措施和施工方法的记录;
6)进行技术交底、技术复核和隐蔽工程验收的摘要记载;
7)有关领导或部门对该项工程所作的决定或建议;
8)其他(砂浆试块编号、混凝土试块编号、同条件养护试块的存放、见证取样等)。
7.3.3 施工日志的要求
(1)施工日志应从工程开始起至工程竣工止,由施工员或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逐日进行记载,要求记载的内容必须连续和完整。
(2)施工日志应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对于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单位工程,也可同册记载,但内容必须按幢号分别记录。
(3)施工日志见施表7.3。
7.4 控制网设置资料
7.4.1 施工控制网可引用原区域内的平面与高程控制网作为建筑物、构筑物定位的依据。当原区域内的控制网不能满足施工测量的技术要求时,应另测设施工的控制网。
7.4.2 施工的平面控制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坐标系统,应与工程设计所采用的坐标系统相同。
(2)当利用原有的平面控制网时,其精度应满足需要,投影所引起的长度变形不应超过1/40000;当超过时应进行换算。
(3)当原控制网精度不能满足需要时,可选用原控制网中个别点作为施工平面控制网坐标和方位的起算数据。
(4)应绘制平面控制网图。
7.4.3 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可按建筑物、构筑物特点布设成十字轴线或矩形控制网。矩形网可采用导线法或增测对角线的测边法测定。
7.4.4 建筑物的控制网应根据建筑物结构、机械设备传动性能及生产工艺连续程度分别布设一级或二级控制网,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建筑物控制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7.4.5 建筑物的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网应按设计总图和施工总布置图布设,点位应选择在通视良好、利于长期保存的地方。
(2)控制网加密的指示桩宜选在建筑物行列线或主要设备中心线方向上。
(3)主要的控制网点和主要设备中心线端点应埋设混凝土固定标桩。
(4)控制网轴线起始点的测量定位误差不应低于同级控制网的要求,允许误差宜为20mm;两建筑物(厂房)间有联动关系时,允许误差宜为10mm,定位点不得少于3个。
(5)角度观测可采用方向观测法,其测回数应根据测角中误差的大小按下表确定。
(7)当采用钢尺丈量距离时,一级网的边长应以二测回测定,二级网的边长应以一测回测定。长度应进行温度、坡度和尺长修正。钢尺量距的主要技术要求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8)矩形网应按平差结果进行实地修正,调整到设计位置。当增设轴线时,可采用现场改点法进行配合调整。
(9)点位修正后,应进行矩形网角度的检测。
7.4.6 建筑物高程控制的水准点可单独埋设在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的标桩上,也可利用场地附近的水准点,其间距宜在200m左右。
7.4.7 当施工中水准点标桩不能保存时,应将其高程引测至稳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引测的精度,不应低于原有水准的等级要求。
7.4.8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施工放样应具备下列资料:
(1)总平面图;
(2)建筑物的设计与说明;
(3)建筑物、构筑物的轴线平面图;
(4)建筑物的基础平面图;
(5)设备的基础图;
(6)土方的开挖图;
(7)建筑物的结构图;
(8)管网图。
7.4.9
在施工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围,应建立线板或控制桩。线板应注记中心线编号,并测设标高。线板和控制桩应注意保存。
7.4.10 建筑物施工放样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表规定。
(2)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应根据设计对限差的要求,确定其放样精度。
7.4.11 施工测量控制网所用的平面控制点的标桩,一般为临时性标桩,以木桩为主,也可用铁桩和金属管段等,应要求桩顶不高于地面,且将桩四周浮土挖去,用砼包固。对于多层或高层的内部控制点标桩,可在标桩顶部安放一块100×100mm的钢板,钢板下焊锚固钩,其埋固于楼板砼之中,在标桩上标定点位时,应在钢板上钻一直径为1~2mm的小孔,通过中心线画一十字线,小孔周围用红漆画一圆圈。
7.4.12 建筑物施工时,其主轴线可布置成各种形式,但无论何种形式,主轴线上的点不得少于3个。
7.4.13 应根据场地上主轴线控制点或其他控制点测出房屋外坪轴线,以便基槽开挖。基槽外一定距离处应另钉龙门板,以便开挖基础后轴线不受影响。
7.4.14 建筑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建筑物各层轴线位置正确,标高符合设计要求。
7.4.15 施工测量单位应填写控制桩的建立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然后上报监理工程师。
7.4.16 施工测量单位在楼层放线时应填写楼层放线记录,见施表7.4,内容包括各层墙柱轴线、边线、门窗洞口位置线和皮数杆等;楼层水平控制线,轴线竖向投测控制线等。
7 建筑工程施工准备文件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分类
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1)施工组织总设计是以一个建设项目或建筑群为编制对象,用以规范其施工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的综合性文件,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技术方案先进性,其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建设地点、项目的性质与规模、建筑结构及各专业的设计简介、水文地质条件、建筑物周边条件与所处地区的环境条件、工程特点难点或复杂程度,承包合同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要求、主要工程量等;
2)施工总体部署:包括施工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专业分包队伍的选定和分工安排、总进度计划控制、施工原则要求、施工顺序流向或分期分段施工计划安排等;
3)主要施工方法:
a.重点单位工程的重要结构施工方案的选择;
b.主要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如:水平和垂直运输、模板、钢筋连接和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的选择,大型机械设备的确定;
c.对建筑业新技术的应用及其他科研项目的确定;
4)施工准备计划:包括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道路围墙、施工用水用电及其设计、排水系统、现场临时设施、平面控制网及水准点的设立、测量、检测、试验、科研、计量等设施设备及准备工作、有关的技术培训工作等;
5)施工总进度计划;
6)资源需用量计划:包括材料、劳力、施工机具、构件、半成品等需用量和需用时间计划。其中特殊材料应单独列报;
7)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a.建设项目施工总平面图上的一切地上、地下已有的和拟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和尺寸;
b.各种临时设施的布置位置。如临时道路、临时生产生活办公用房、材料仓库及堆场、施工机械及加工场、搅拌站、水源、电源及临时供水、供电和动力设施、消防保卫设施;
c.测量放线标桩位置;
8)主要管理措施:
a.质量体系和技术措施;
b.安全与消防措施;
c.环保节能与现场文明施工措施;
d.测量网点保护措施;
e.新技术应用与科研成果推广措施;
f.冬雨季施工措施。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以一个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用以指导其施工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的综合性计划文件。其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施工部署:包括施工组织管理的分工、专业分包队伍的任务安排,流水段划分与施工顺序,试(检)验计划及检验批划分;
3)施工方法: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
4)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5)施工准备工作计划:包括单位工程的用水用电方案设计及水、电、排水系统布置等;
6)资源需用量计划:包括分期的材料、半成品、劳力、机具需用量计划,以及特殊材料需用量的单独计划;
7)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图或分阶段施工平面图;
8)各种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是以分部、分项工程为编制对象,用以指导其施工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的具体性计划文件。其内容包括:
1)概况,施工方法,采用的机具,材料半成品劳力计划及要求,质量、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及措施,劳动组织及施工进度;
2)施工方案中的有关设计计算及依据。
7.1.3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
(1)施工单位应按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环境条件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由若干个相联系的单位工程组成的建筑群和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工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均应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其所含的每个单位工程应分别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由单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组织总设计与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可一并编制。
(4)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分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此外,地基处理、桩基工程、地下支护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预应力砼工程、大体积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地下防水工程、雨季施工、幕墙工程等也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的工程及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工程应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7.1.4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审查程序
(1)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主持并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与施工分包单位进行编制,施工总包单位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由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主持并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与分包单位进行编制,施工总包单位技术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批。
(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由承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并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或分包单位进行编制,施工单位技术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批。
(4)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均应在施工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
实施;分部、分项或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实施;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其施工组织设计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后实施。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在实施前,应办理文件的报审手续,见施表7.1。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要求,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可按地下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等施工阶段的进展分别进行编制,并在各阶级实施前分别办理文件的报审手续。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也可分施工阶段进行编制,并在各阶段实施前独立办理报审手续。
(6)根据工程规模与难易程度不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从报送监理单位到审定意见的回复应控制在10d内。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或重新编制。
(7)施工单位应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文件组织施工。
7.2 技术交底
7.2.1 基本要求和内容
(1)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单位工程技术交底、主要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2)技术交底的内容:
1)设计交底:介绍设计意图和要点,强调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回答施工单位提供的疑问,解决图纸中所存在的问题。
2)单位工程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交底,包括施工部署、施工准备、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资源计划、总平面布置、主要技术与管理措施、分项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与安全措施等。
3)分项工程技术交底:结合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详细安排分项工程的工艺规程操作方法、质量标准、检查验收要求等内容。如作业条件、施工准备、操作工艺规程、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安全措施、成品保护和文明施工。
(3)技术交底的形式:
1)会议交底,适用于设计交底、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2)书面交底,适用于对施工班组长和工人的技术交底。
3)施工样板交底,适用于施工工艺的交底。
4)岗位技术交底,适用于岗位工艺操作的交底。
(4)基本要求:
1)设计交底应在工程施工前进行,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应在工程开工时进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应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并为施工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技术交底不得后补。
2)技术交底记录见施表7.2,交底结束后,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履行签字手续。
3)技术交底记录由总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汇集整理,并对分包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分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将技术交底记录及时整理,并适时向总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移交。
4)工长、班组长在接受技术交底时,应将问题弄懂搞清楚,以便带领工人正确施工。
7.2.2 技术交底程序
(1)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设计人员进行交底。
(2)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审批后,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及参与施工的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技术负责人参加,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
(3)分项工程技术交底:由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组织,专业施工员、工长
与施工班组长参加,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对施工班组具体操作人员的交底,应由专业施工员或工长、班组长组织进行。
7.3 施工日志
7.3.1 施工日志是单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有关施工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施工活动各方面情况的综合记载,是查阅施工状况全过程十分重要和可靠的根据之一。
7.3.2 施工日志的内容
(1)日期、天气、气温(最高温度、最低温度)。
(2)工程部位、施工班组。
(3)施工活动记载如下:
1)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起止日期;
2)施工阶段特殊情况(停电、停水、停工、窝工等)的记录;
3)质量、安全、设备事故(或未遂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意见和处理方法的记录;
4)设计单位在现场解决问题的记录(若变更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变更设计联系单);
5)变更施工方法或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特殊措施和施工方法的记录;
6)进行技术交底、技术复核和隐蔽工程验收的摘要记载;
7)有关领导或部门对该项工程所作的决定或建议;
8)其他(砂浆试块编号、混凝土试块编号、同条件养护试块的存放、见证取样等)。
7.3.3 施工日志的要求
(1)施工日志应从工程开始起至工程竣工止,由施工员或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逐日进行记载,要求记载的内容必须连续和完整。
(2)施工日志应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对于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单位工程,也可同册记载,但内容必须按幢号分别记录。
(3)施工日志见施表7.3。
7.4 控制网设置资料
7.4.1 施工控制网可引用原区域内的平面与高程控制网作为建筑物、构筑物定位的依据。当原区域内的控制网不能满足施工测量的技术要求时,应另测设施工的控制网。
7.4.2 施工的平面控制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坐标系统,应与工程设计所采用的坐标系统相同。
(2)当利用原有的平面控制网时,其精度应满足需要,投影所引起的长度变形不应超过1/40000;当超过时应进行换算。
(3)当原控制网精度不能满足需要时,可选用原控制网中个别点作为施工平面控制网坐标和方位的起算数据。
(4)应绘制平面控制网图。
7.4.3 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可按建筑物、构筑物特点布设成十字轴线或矩形控制网。矩形网可采用导线法或增测对角线的测边法测定。
7.4.4 建筑物的控制网应根据建筑物结构、机械设备传动性能及生产工艺连续程度分别布设一级或二级控制网,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建筑物控制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7.4.5 建筑物的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网应按设计总图和施工总布置图布设,点位应选择在通视良好、利于长期保存的地方。
(2)控制网加密的指示桩宜选在建筑物行列线或主要设备中心线方向上。
(3)主要的控制网点和主要设备中心线端点应埋设混凝土固定标桩。
(4)控制网轴线起始点的测量定位误差不应低于同级控制网的要求,允许误差宜为20mm;两建筑物(厂房)间有联动关系时,允许误差宜为10mm,定位点不得少于3个。
(5)角度观测可采用方向观测法,其测回数应根据测角中误差的大小按下表确定。
(7)当采用钢尺丈量距离时,一级网的边长应以二测回测定,二级网的边长应以一测回测定。长度应进行温度、坡度和尺长修正。钢尺量距的主要技术要求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8)矩形网应按平差结果进行实地修正,调整到设计位置。当增设轴线时,可采用现场改点法进行配合调整。
(9)点位修正后,应进行矩形网角度的检测。
7.4.6 建筑物高程控制的水准点可单独埋设在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的标桩上,也可利用场地附近的水准点,其间距宜在200m左右。
7.4.7 当施工中水准点标桩不能保存时,应将其高程引测至稳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引测的精度,不应低于原有水准的等级要求。
7.4.8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施工放样应具备下列资料:
(1)总平面图;
(2)建筑物的设计与说明;
(3)建筑物、构筑物的轴线平面图;
(4)建筑物的基础平面图;
(5)设备的基础图;
(6)土方的开挖图;
(7)建筑物的结构图;
(8)管网图。
7.4.9
在施工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围,应建立线板或控制桩。线板应注记中心线编号,并测设标高。线板和控制桩应注意保存。
7.4.10 建筑物施工放样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表规定。
(2)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应根据设计对限差的要求,确定其放样精度。
7.4.11 施工测量控制网所用的平面控制点的标桩,一般为临时性标桩,以木桩为主,也可用铁桩和金属管段等,应要求桩顶不高于地面,且将桩四周浮土挖去,用砼包固。对于多层或高层的内部控制点标桩,可在标桩顶部安放一块100×100mm的钢板,钢板下焊锚固钩,其埋固于楼板砼之中,在标桩上标定点位时,应在钢板上钻一直径为1~2mm的小孔,通过中心线画一十字线,小孔周围用红漆画一圆圈。
7.4.12 建筑物施工时,其主轴线可布置成各种形式,但无论何种形式,主轴线上的点不得少于3个。
7.4.13 应根据场地上主轴线控制点或其他控制点测出房屋外坪轴线,以便基槽开挖。基槽外一定距离处应另钉龙门板,以便开挖基础后轴线不受影响。
7.4.14 建筑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建筑物各层轴线位置正确,标高符合设计要求。
7.4.15 施工测量单位应填写控制桩的建立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然后上报监理工程师。
7.4.16 施工测量单位在楼层放线时应填写楼层放线记录,见施表7.4,内容包括各层墙柱轴线、边线、门窗洞口位置线和皮数杆等;楼层水平控制线,轴线竖向投测控制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