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律师权利保护

  摘要: 律师权利保护问题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完善中国律师权利保护,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使律师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中国的经济建设服务,笔者提出自己的完善意见。   Abstract: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lawyer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ountry's rule system.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Chinese lawyers,and optimize working environment to enable lawyers to better serve the socialist economic construction in China,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o his own advices.   关键词: 律师;权利保护;完善;构想   Key words: lawyer;the protecition of the rights;perfect;vision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7-0211-02      0引言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这些年里,中国的政治、经济等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治建设也有了巨大的飞越,许多新的法律法规得到颁布和实施,同时也对许多旧的法律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其中就包括对律师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在律师权利保护上,笔者注意到一些对现行法律法规认为不足的意见。《法制网》2008年6月8日《新律师法实施第一周 律师会见还难不难?》,认为“北京看守所在等‘新办法’、云南不要指望立竿见影 、河北律师碰了‘软钉子’”。《法制日报》2008年7月26日的《律师调查取证难寻求制度突破》等等。看来,新修订的律师法在保护律师权利上还是略显不足,对此,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完善阐述自己的意见。   1中国律师权利保护的现状   1.1 中国律师权利保护的成就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中,就规定了“被告有辩护权”,为建国后的具有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的确立提供了一定的经验,作了很好的准备。   建国后,在根本大法《宪法》里确立了律师的辩护权后,中国律师权利的保护主要通过律师法规的演进得到不断的发展。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其中第一章就是律师的任务和权利。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其中第四章就是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较大的变化。   1.1.1 关于律师的定位的表述新《律师法》第2条第一款是关于律师定位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比原律师法、草案多了“接受委托或者指定”,这充分恰当的体现了律师的执业特性。   本条增设了第二款规定律师使命。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命。定位和使命条款放在一起,再加上第一条的一项立法宗旨,发挥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1.1.2 完善了会见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参与公诉案件的一大难事。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1.1.3 补充了阅卷复制权新《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技术鉴定材料,改为案卷材料;把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改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小的变动大的发展。   1.1.4 调查了解权改为调查取证权新《律师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1.5 落实了律师庭审发言豁免权律师庭审发言的豁免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西方文明国家的律师法都有体现。新《律师法》在第37条第二款也规定了这项权利。这一规定适应律师事业发展的潮流,符合国际惯例。   1.1.6 明确了保守执业秘密的具体义务新《律师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进一步扩大了职业秘密的范围,使职业秘密变得具体可操作。   这次律师法的修改,是中国律师事业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中国法制进程的一件大事。它的出现,对我国律师权利保护的加强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1.2 中国律师权利保护的问题实际上,由于权力机关、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认同、理解程度差异较大。尤其是在历史悠久的中国,封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为数不少的人不仅在制度上抵制、不认同律师制度,具体实践中,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甚至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明显反映了律师权利保护的严峻现实。   2律师权利保护的国外(域外)经验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律师权利的保护主要是以专门的律师部门法和其他的配套的诉讼法的模式来规定和保护的。这和我国对律师的权利的保护大致一样,但他们在具体规定上比我们的规定更具体和更具有操作保障性。   《英国律师法》在它的开始第一编就开宗明义,标题为“从事律师职业的权利”。其中的第五章一条三款规定了律师的权利。   《加拿大出庭律师与初级律师法》虽然条款共一百零四条中没有专门设置律师权利,但在多个条文中也直观的赋予了律师的某些权利。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律师法》在第三篇“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中设计了从第43条到第59条共十八条款,详细规定了律师所享有的权利。   《日本律师法》第四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共计十二条,也对律师的权利做了具体的规定。   我国《台湾律师法》虽然没有单独的章节规定律师的权利,但关于律师权利的内容散见于许多条文中。   许多国家在他们的诉讼法中对律师的权利也做了规定,如《西班牙刑事诉讼法》第416条,《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等。   联合国大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通过并颁布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确立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随后联合国大会及其所属组织又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刑事诉讼的单项法律文件,将这些准则逐项加以具体化。其中就有《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在这些国际公约中,直接或间接地对律师权利做了具体的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3完善中国律师权利保护的构想   首先,律师的权利状况所反映的是深层问题,不是律师群体本身的地位,而是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受到尊重和保障的程度。正是由于律师的出色工作,一方面使得国家对犯罪的惩罚具有了正当性,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这种惩罚的错误和恣意。   其次,加强律师素质教育,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和遵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   再次,建立和健全律师权利保护机制。在现有的体制下,律师权利受到侵犯后,最主要的保护部门是律师协会。笔者认为:加强律师协会保护律师权利的职能,尤其在强制性的规定上更全面一点。   最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律师权利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律师法,但仅仅依靠一两部法律法规是不够的。作为律师的一项权利,所有的法律法规对其保护都应当一样,只有这样,才能全面保护律师的权利,也能体现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完整性。   下面,就律师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完善,笔者阐述自己的见解,供大家商榷。   3.1 细化律师的人身权律师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律师执业有不受打击、迫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权不受损害,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等权利。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的做法,对律师人身权利保护,在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上应当得到充实、完善。   3.1.1 律师的作为公民的基本的人身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是勿庸置疑的。律师法虽然明确规定了保障律师人身权利的内容,但对执业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不可能就此解决,必须结合律师执业的特殊性,在许多方面予以重视。要制定一整套完备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对侵害律师人身权利的惩戒措施,从而使保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工作真正有法可依。   3.1.2 律师的和其业务相关联的诸如住宅和办公地点不受搜查权。   我国法律也有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搜查的规定,但在律师的住宅和办公地点保护方面却有欠缺。   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可能掌握某些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是当事人告知的或律师自行搜集的,而且该证据也可能是有关机关想方设法想获取的。律师保管这些证据的地点主要在住宅和办公地点。如果允许有关机关以轻易的方式和手段进行搜查,势必导致律师掌管的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落入有关机关。这种现象侵害的是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础。而律师和当事人的信任基石是律师生存之本。对此的侵犯,直接危害了律师的形象和生存环境,对律师业发展的打击是致命的和不可挽回的。   当然,由于律师涉嫌犯罪,对其住宅和办公地点依法进行搜查就另当别论了。   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有关机关对律师的住宅和办公地点进行搜查时设置严格的审批程序,从而既能保护律师的权利,又给律师营造了完善的执业环境。   3.2 明确律师的拒绝作证权律师的拒绝作证权,是指律师因保守职业秘密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凡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并具备作证能力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采取传唤、拘传或拘役等强制措施,强迫其到庭作证。同时,法律对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也规定了拒绝作证的权利,这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律师的拒绝作证权。我国《律师法》第38条中虽规定了律师保密的义务,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情且具备作证能力的人,不论身份如何,均负有作证义务。笔者认为,这种证人义务无条件性的立法状况应予改变,赋予律师拒绝作证权,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和律师制度。   当然,我们也可以考虑对律师的拒绝作证权作出如下例外的规定:①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不得拒绝作证。②利用拒绝作证权从事犯罪活动的丧失拒绝作证权。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不享有拒绝作证权。④涉及律师自身利益的案件,律师没有拒绝作证权。   3.3 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是律师获悉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作为律师只有取得了充分的证据,才能根据事实和法律给予当事人以恰当的保护。我国诉讼法虽然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但在这一点上,我国的有关法律之间是不协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使这一权利的行使状况很不尽如人意。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   3.4 增加律师的在场权和律师解答权“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在我的律师到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有问题请找我的律师”这些台词在美国大片及香港影片中经常看到,不知我们什么时候能在中国电影中看到这样的台词。这三句台词影射了犯罪嫌疑人的三项权利,它们分别是沉默权、律师在场权和律师解答权。   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要求其聘用的或指定的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在场证明审讯或在场解答,否则有权保持沉默。律师解答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要求其聘用的或指定的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为其解答,自己保持沉默。这两项权利都与沉默权有联系,这三项权利是西方民主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法律基石。   在美国,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免费的律师服务,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同时,也认为这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   律师在场权和律师解答权具有以下特征:   (1)律师在场权和律师解答权是律师的执业特权,它只有律师才能行使。   (2)律师在场权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延伸。公民在受到追诉时,有权不受到肉刑和人身迫害。追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诉讼当事人,他们无法摆脱自己的利害关系性,而犯罪嫌疑人,又是这场诉讼纠纷的弱势群体,无法通过自身维护自己的人身权。这样律师在场权,便成为当事人人身权利的有机部分。可见,律师在场权是犯罪嫌疑人人权、人身权的延伸。   (3)律师解答权是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当犯罪嫌疑人受到反复讯问时,可以主张律师解答权,以维护自己的沉默权。   (4)律师在场权是国家保护犯罪嫌疑人人身权、人权的有效措施。保护受追诉人人身权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参加一系列保护人权的国际条约的承诺,也是我国政府的一贯立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些刑讯逼供现象,这种现象严重损坏了社会主义,人民民主自由的人权形象。要想克服这种现象,一个很好的措施就是规定律师在场权。所以,笔者认为,《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的这个权利,是非常遗憾的。   4结语   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律师在执业时其权利保护还是有不足之处,跟其他法律职业者相比较,基本上是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不论从保护律师自身权利出发还是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出发,加强律师制度的建设以及对律师权利的保护都是极其重要和刻不容缓的事情。   参考文献:   [1]邓心刚.论我国辩护律师的权利及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07.   [2]徐家力等.《中国律师制度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郝爱军.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J].沧桑,2005,(01).   [4]梁仁伟.律师权利的问题与保护对策[J].学术论坛,2003(5).   [5]李锋等.律师制度改革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6]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的诱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袁野,张培鸿.《刑法》第306条: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尴尬[J]中国律师,2000,(08).   [8]程滔.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D/DB].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5-07-11(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04-25).

  摘要: 律师权利保护问题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完善中国律师权利保护,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使律师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中国的经济建设服务,笔者提出自己的完善意见。   Abstract: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lawyer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ountry's rule system.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Chinese lawyers,and optimize working environment to enable lawyers to better serve the socialist economic construction in China,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o his own advices.   关键词: 律师;权利保护;完善;构想   Key words: lawyer;the protecition of the rights;perfect;vision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7-0211-02      0引言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这些年里,中国的政治、经济等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治建设也有了巨大的飞越,许多新的法律法规得到颁布和实施,同时也对许多旧的法律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其中就包括对律师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在律师权利保护上,笔者注意到一些对现行法律法规认为不足的意见。《法制网》2008年6月8日《新律师法实施第一周 律师会见还难不难?》,认为“北京看守所在等‘新办法’、云南不要指望立竿见影 、河北律师碰了‘软钉子’”。《法制日报》2008年7月26日的《律师调查取证难寻求制度突破》等等。看来,新修订的律师法在保护律师权利上还是略显不足,对此,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完善阐述自己的意见。   1中国律师权利保护的现状   1.1 中国律师权利保护的成就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中,就规定了“被告有辩护权”,为建国后的具有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的确立提供了一定的经验,作了很好的准备。   建国后,在根本大法《宪法》里确立了律师的辩护权后,中国律师权利的保护主要通过律师法规的演进得到不断的发展。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其中第一章就是律师的任务和权利。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其中第四章就是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较大的变化。   1.1.1 关于律师的定位的表述新《律师法》第2条第一款是关于律师定位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比原律师法、草案多了“接受委托或者指定”,这充分恰当的体现了律师的执业特性。   本条增设了第二款规定律师使命。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命。定位和使命条款放在一起,再加上第一条的一项立法宗旨,发挥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1.1.2 完善了会见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参与公诉案件的一大难事。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1.1.3 补充了阅卷复制权新《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技术鉴定材料,改为案卷材料;把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改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小的变动大的发展。   1.1.4 调查了解权改为调查取证权新《律师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1.5 落实了律师庭审发言豁免权律师庭审发言的豁免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西方文明国家的律师法都有体现。新《律师法》在第37条第二款也规定了这项权利。这一规定适应律师事业发展的潮流,符合国际惯例。   1.1.6 明确了保守执业秘密的具体义务新《律师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进一步扩大了职业秘密的范围,使职业秘密变得具体可操作。   这次律师法的修改,是中国律师事业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中国法制进程的一件大事。它的出现,对我国律师权利保护的加强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1.2 中国律师权利保护的问题实际上,由于权力机关、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认同、理解程度差异较大。尤其是在历史悠久的中国,封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为数不少的人不仅在制度上抵制、不认同律师制度,具体实践中,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甚至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明显反映了律师权利保护的严峻现实。   2律师权利保护的国外(域外)经验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律师权利的保护主要是以专门的律师部门法和其他的配套的诉讼法的模式来规定和保护的。这和我国对律师的权利的保护大致一样,但他们在具体规定上比我们的规定更具体和更具有操作保障性。   《英国律师法》在它的开始第一编就开宗明义,标题为“从事律师职业的权利”。其中的第五章一条三款规定了律师的权利。   《加拿大出庭律师与初级律师法》虽然条款共一百零四条中没有专门设置律师权利,但在多个条文中也直观的赋予了律师的某些权利。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律师法》在第三篇“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中设计了从第43条到第59条共十八条款,详细规定了律师所享有的权利。   《日本律师法》第四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共计十二条,也对律师的权利做了具体的规定。   我国《台湾律师法》虽然没有单独的章节规定律师的权利,但关于律师权利的内容散见于许多条文中。   许多国家在他们的诉讼法中对律师的权利也做了规定,如《西班牙刑事诉讼法》第416条,《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等。   联合国大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通过并颁布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确立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随后联合国大会及其所属组织又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刑事诉讼的单项法律文件,将这些准则逐项加以具体化。其中就有《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在这些国际公约中,直接或间接地对律师权利做了具体的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3完善中国律师权利保护的构想   首先,律师的权利状况所反映的是深层问题,不是律师群体本身的地位,而是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受到尊重和保障的程度。正是由于律师的出色工作,一方面使得国家对犯罪的惩罚具有了正当性,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这种惩罚的错误和恣意。   其次,加强律师素质教育,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和遵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   再次,建立和健全律师权利保护机制。在现有的体制下,律师权利受到侵犯后,最主要的保护部门是律师协会。笔者认为:加强律师协会保护律师权利的职能,尤其在强制性的规定上更全面一点。   最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律师权利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律师法,但仅仅依靠一两部法律法规是不够的。作为律师的一项权利,所有的法律法规对其保护都应当一样,只有这样,才能全面保护律师的权利,也能体现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完整性。   下面,就律师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完善,笔者阐述自己的见解,供大家商榷。   3.1 细化律师的人身权律师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律师执业有不受打击、迫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权不受损害,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等权利。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的做法,对律师人身权利保护,在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上应当得到充实、完善。   3.1.1 律师的作为公民的基本的人身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是勿庸置疑的。律师法虽然明确规定了保障律师人身权利的内容,但对执业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不可能就此解决,必须结合律师执业的特殊性,在许多方面予以重视。要制定一整套完备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对侵害律师人身权利的惩戒措施,从而使保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工作真正有法可依。   3.1.2 律师的和其业务相关联的诸如住宅和办公地点不受搜查权。   我国法律也有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搜查的规定,但在律师的住宅和办公地点保护方面却有欠缺。   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可能掌握某些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是当事人告知的或律师自行搜集的,而且该证据也可能是有关机关想方设法想获取的。律师保管这些证据的地点主要在住宅和办公地点。如果允许有关机关以轻易的方式和手段进行搜查,势必导致律师掌管的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落入有关机关。这种现象侵害的是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础。而律师和当事人的信任基石是律师生存之本。对此的侵犯,直接危害了律师的形象和生存环境,对律师业发展的打击是致命的和不可挽回的。   当然,由于律师涉嫌犯罪,对其住宅和办公地点依法进行搜查就另当别论了。   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有关机关对律师的住宅和办公地点进行搜查时设置严格的审批程序,从而既能保护律师的权利,又给律师营造了完善的执业环境。   3.2 明确律师的拒绝作证权律师的拒绝作证权,是指律师因保守职业秘密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凡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并具备作证能力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采取传唤、拘传或拘役等强制措施,强迫其到庭作证。同时,法律对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也规定了拒绝作证的权利,这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律师的拒绝作证权。我国《律师法》第38条中虽规定了律师保密的义务,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情且具备作证能力的人,不论身份如何,均负有作证义务。笔者认为,这种证人义务无条件性的立法状况应予改变,赋予律师拒绝作证权,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和律师制度。   当然,我们也可以考虑对律师的拒绝作证权作出如下例外的规定:①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不得拒绝作证。②利用拒绝作证权从事犯罪活动的丧失拒绝作证权。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不享有拒绝作证权。④涉及律师自身利益的案件,律师没有拒绝作证权。   3.3 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是律师获悉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作为律师只有取得了充分的证据,才能根据事实和法律给予当事人以恰当的保护。我国诉讼法虽然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但在这一点上,我国的有关法律之间是不协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使这一权利的行使状况很不尽如人意。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   3.4 增加律师的在场权和律师解答权“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在我的律师到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有问题请找我的律师”这些台词在美国大片及香港影片中经常看到,不知我们什么时候能在中国电影中看到这样的台词。这三句台词影射了犯罪嫌疑人的三项权利,它们分别是沉默权、律师在场权和律师解答权。   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要求其聘用的或指定的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在场证明审讯或在场解答,否则有权保持沉默。律师解答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要求其聘用的或指定的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为其解答,自己保持沉默。这两项权利都与沉默权有联系,这三项权利是西方民主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法律基石。   在美国,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免费的律师服务,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同时,也认为这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   律师在场权和律师解答权具有以下特征:   (1)律师在场权和律师解答权是律师的执业特权,它只有律师才能行使。   (2)律师在场权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延伸。公民在受到追诉时,有权不受到肉刑和人身迫害。追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诉讼当事人,他们无法摆脱自己的利害关系性,而犯罪嫌疑人,又是这场诉讼纠纷的弱势群体,无法通过自身维护自己的人身权。这样律师在场权,便成为当事人人身权利的有机部分。可见,律师在场权是犯罪嫌疑人人权、人身权的延伸。   (3)律师解答权是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当犯罪嫌疑人受到反复讯问时,可以主张律师解答权,以维护自己的沉默权。   (4)律师在场权是国家保护犯罪嫌疑人人身权、人权的有效措施。保护受追诉人人身权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参加一系列保护人权的国际条约的承诺,也是我国政府的一贯立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些刑讯逼供现象,这种现象严重损坏了社会主义,人民民主自由的人权形象。要想克服这种现象,一个很好的措施就是规定律师在场权。所以,笔者认为,《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的这个权利,是非常遗憾的。   4结语   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律师在执业时其权利保护还是有不足之处,跟其他法律职业者相比较,基本上是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不论从保护律师自身权利出发还是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出发,加强律师制度的建设以及对律师权利的保护都是极其重要和刻不容缓的事情。   参考文献:   [1]邓心刚.论我国辩护律师的权利及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07.   [2]徐家力等.《中国律师制度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郝爱军.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J].沧桑,2005,(01).   [4]梁仁伟.律师权利的问题与保护对策[J].学术论坛,2003(5).   [5]李锋等.律师制度改革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6]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的诱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袁野,张培鸿.《刑法》第306条: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尴尬[J]中国律师,2000,(08).   [8]程滔.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D/DB].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5-07-11(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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