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一、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

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

要件的行为,应当以刑法分则为依据。但由于刑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而在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

的不同特点来考虑。例如,持刀杀人、当行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难说已着手实行杀人,投毒杀人,

的食物时,就是着手实行杀人。尽管如此,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还是可以概括出如下特点:

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现,

会完成。

(二)犯罪未得逞

对此,我国刑法界有不同理解:

有达到犯罪目的。

犯罪结果。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

既遂的概念相对应,并且能适用于结果犯、危险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种犯罪。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所以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分子本意,使其客观上不能完成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为人本身以外的实际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等。

2、行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体力不济、经验不足等。就不需要亲眼看见被害人,、开始侵害犯罪客体; 2、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法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还必须结合各个具体案件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2、行为本身能够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让它无阻碍地发展下去,、犯罪目的达到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没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 犯罪该种犯罪就因为它与犯罪 1、行3、行为人对客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11

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如果认为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离开现场,实际上危害结果并未发生等。

二、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

的过程中停止犯罪的,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原状或自愿赔偿损失,

而仍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所谓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进行的情况下,

行。如果行为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它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既然自动中止犯罪是行为人在自认为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所以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

在认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时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

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不限于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

之前,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采取积极行为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罪中止自动性的一种表现。

促使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诚悔悟,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

人;3、害怕将来一旦破案,要受到法律制裁。动机如何,不影响自动中止的成 换言之,只有在犯罪预备至犯罪既遂之前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都不能认为是中止, 自动停止犯罪的进但行为人不知道这种情况,仍然是自动中止犯罪,在实行终了之后犯罪既遂2、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怜悯,不忍加害被害而同样、真也是犯 1

立。

(三)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彻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否则,如果行为人感到时机不利,暂时停止进行等到适当时机再实施,那就不是彻底地停止犯罪,而是犯罪进行的暂时中断,从而就不是犯罪中止,所谓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是就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的犯罪而言,不能理解为行为人从此以后不再实施任何犯罪。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犯罪没有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一、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

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

要件的行为,应当以刑法分则为依据。但由于刑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而在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

的不同特点来考虑。例如,持刀杀人、当行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难说已着手实行杀人,投毒杀人,

的食物时,就是着手实行杀人。尽管如此,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还是可以概括出如下特点:

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现,

会完成。

(二)犯罪未得逞

对此,我国刑法界有不同理解:

有达到犯罪目的。

犯罪结果。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

既遂的概念相对应,并且能适用于结果犯、危险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种犯罪。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所以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分子本意,使其客观上不能完成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为人本身以外的实际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等。

2、行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体力不济、经验不足等。就不需要亲眼看见被害人,、开始侵害犯罪客体; 2、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法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还必须结合各个具体案件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2、行为本身能够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让它无阻碍地发展下去,、犯罪目的达到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没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 犯罪该种犯罪就因为它与犯罪 1、行3、行为人对客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11

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如果认为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离开现场,实际上危害结果并未发生等。

二、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

的过程中停止犯罪的,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原状或自愿赔偿损失,

而仍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所谓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进行的情况下,

行。如果行为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它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既然自动中止犯罪是行为人在自认为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所以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

在认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时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

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不限于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

之前,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采取积极行为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罪中止自动性的一种表现。

促使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诚悔悟,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

人;3、害怕将来一旦破案,要受到法律制裁。动机如何,不影响自动中止的成 换言之,只有在犯罪预备至犯罪既遂之前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都不能认为是中止, 自动停止犯罪的进但行为人不知道这种情况,仍然是自动中止犯罪,在实行终了之后犯罪既遂2、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怜悯,不忍加害被害而同样、真也是犯 1

立。

(三)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彻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否则,如果行为人感到时机不利,暂时停止进行等到适当时机再实施,那就不是彻底地停止犯罪,而是犯罪进行的暂时中断,从而就不是犯罪中止,所谓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是就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的犯罪而言,不能理解为行为人从此以后不再实施任何犯罪。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犯罪没有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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