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民间中医联合会(简称“民医会”)。
第二条 中国民间中医联合会是以中国民间中医人员为主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享有社团法人的一切权利。
第三条 本会宗旨:挖掘民间中医人才,挖掘民间偏方、秘方、验方,继承和弘扬中医文化,推动民间中医药健康有序发展、服务人类健康。
第四条 本会任务:积极响应党的十八大号召,走科学发展之路,大力挖掘、整理、保护、继承和发展民间中医实用的绿色非药物疗法,以及各类行之有效的民间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经验,团结和带领全球民间中医 (包括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所有传统民间医药保健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循国际惯例,以德为先,救死扶伤;以各种形式、途径在世界范围内大力宣传中医药文化,普及防病、治病、保健知识,不断提高国民及全世界人民对中医药的认识和信赖,端正健康理念,改善生活方式;积极搜集、整理有独特疗效的民间中医药偏方、秘方、验方和疗法,深度挖掘民间中医药人才;开展师承教育,切实做好中医文化的抢救、保护和传承工作;协助政府抵制和打击庸医、假医,维护民间中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民间医药学术交流,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减轻患者痛苦和医疗费用负担,为实现我国政府关于人人享有健康保障的目标做贡献;团结一切关心支持民族民间医药发展的政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有一技之长的民间中医和自然人,努力促进民间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开展民间医药医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在全球的推广应用;在世界范围内开展疾病咨询和健康服务业务,积极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医药贸易和医疗合作,促进各国政府之间的民间健康互助往来,对全球民众,尤其对全球华人民众,开展中医养生保健知识的普及与服务工作,提供相关的专业咨询和帮助,并对民间医药保健方面的双边贸易提供专业指导;增进全球民间中医及全球华人医学界的友好联系,促进全球华人在民间医药保健方面融入本地社会,并为各国政府及民间医药往来起到桥梁作用,为世界人民的健康服务。用实际临床治疗的效果展示于百姓,让患者和百姓亲自体验和感受到中医科学临床的有效价值,用实际行动解决目前看病难的问题!为部分看不起病的疑难病症患者进行有效的免费服务,体现民医会行善积德真诚为民服务的精神。
第五条 民间中医联合会对各地区分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及广大百姓的的监督。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天津市武青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以分散活动集中管理的形式开展下列业务:医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会议及展览展示、教育咨询、社会经济信息咨询、中草药开发、传统医学、民间疗法的挖掘整理、开展健康康复咨询;开展民间中医的学术交流和健康互助,促进全民健康;配合卫生部门搞好健康互助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中医养生文化和保健预防知识,提高国民的健康意识,树立正确的就医观念;保护和继承中医瑰宝,培养合格的接班人;定期组织大型的公益义诊宣传活动;大力开展与国内外企业或资金合作,开发推广民间中医的优秀成果;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立实验研究基地,推荐有能力的民间中医精英走进大学讲堂。
第三章 民间中医联合会委员会
第九条 本会设立民间中医联合会委员会
(一)委员会由28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当选条件包括:热爱民间中医、品德高尚、医术精湛,立场坚定、敢于驱邪扶正、为人行善、积极进去、善于团结。
(二)分会会长可以在委员当中产生和直接提升为分会会长;如做出突出贡献还可以提升为副秘书、秘书、副会长等。
(三)委员会委员的职权: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章 民间中医联合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资格: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主动缴纳会费,每年每人100元,颁发相关证书并加以合法保障(医术证、药术证、专家证、全能证);
(三) 从事民间中医调理、预防、保健确有专长并有3年以上经验的民间中医药保健人员,可申请个人会员;
(四) 从事民间中医调理,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以及各地区民间中医药组织机构和团体可申请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会费50人以下每人每年150元;50人以上每人每年100元)
(五) 荣誉会员:为中医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医学专家,学者以及非医学界知名人士可授于荣誉会员,荣誉会员可免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复印件、住址、联系方式(地址、电话、邮箱、QQ、网址等),民族、医龄、跟师、祖传、调理方法(医术、针术、药术、正骨、表痧等各项报清)、证件照片(1年内2寸红底免冠大头像)、主攻专项、调理特长等真实资料;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缴纳会费
(四) 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 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在《民间中医》网登载医术介绍资料;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一律不退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 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 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 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停止与会员相关的一切活动。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发扬民主。
第十八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两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 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 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暂每月29日召开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召开,凡例会迟到连续10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不请假10次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记过超过5次处分者,将给予除名;
第二十四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暂定于每月9日、19日、29日召开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召开。例会迟到连续10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不请假10次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记过超过5次处分者,将给予除名;分管的副会长每月19日总结一次各管辖区域的工作计划安排,待到例会时上交。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下级无条件的服从上级,有意见可以通过召开理事会修改错误的定论,下级非特殊情况下必须要汇报上级,经上级理事会商议后再做定议,不得自作主张,以免给民医会带来不可估摸的损失,如经查实后记小、中、大过,情节严重者经理事会通过给予除名。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学术研究性和工作的分支机构,为本会的二级机构。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主管机关批准登记。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 政府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 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经费用途
(一)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灵活安排解决所有民医会成员的困难和实际问题,但必须要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方能执行。
(二)在民医会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会员合法建立诊所缺乏资金,可以向民医会申请借款,民医会的制度是救急不救贫,一年以内必须将所有款项还清,如拖欠按照本现时的利率计算,如继续拖欠利率加倍增长。借款必须要通过民医会常务理事会核实通过,并有三位以上会长、副会长签字方能生效!会员需要款项时必须要严格的审查,如有贷款违纪行为,一律不予资助款项。
第三十七条 经费的管理
(一)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钱、帐分开、定期核算的管理形式;
(二)经费的支取采取用款申请“一支笔”审批制度。只有经过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签字后,承办人员到会计处复核存档,到出纳处提取现金。
(三)经费的管理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月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四)所有财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当管帐的会计或管钱的出纳进行工作变动时必须进行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纠纷调解
第四十一条 民医会所有医务工作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医德规范,严格遵循相关的医疗操作规程。工作中,要对患者积极负责,以履行行善积德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患者的身心健康为工作目标,要在安全可靠前提下为患者进行有效的调理,一旦出现各种纠纷,由民医会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者,可经政府相关民事部门、法律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如有败坏职业道德言行,如出现患者投诉举报,经查实后,将给予严厉处分,公开除名,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1000元——5000元,并责其补偿患者的一切经济损失,以告百姓。
第四十三条 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并得到患者好评者,给予嘉奖和荣誉,提名为大家学习的榜样!并将照片放在民医会网站的首页加以宣传。
第四十四条 通过民医会网站接纳的患者,治疗者需将所收治疗费按比例上交民医会(2万元以下按15%上交,超过2万元按20%上交)。
第四十五条 通过民医会网站与患者看病诊断时要与患者亲自接触,并以四诊为诊断依据。杜绝没有根据事实来判断患者的病情造成误诊,要与医院的诊断互为参考(将CT、磁共振、各种化验单以及各种仪器诊断的详细资料做为参考诊断依据),以中西医的诊断依据,医患双方共同商定调理方案,制定调理计划,再进行有效的调理。务必使患者得到良好的疗效。
第四十六条 从民医会网站上接纳患者,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就近就医的原则,如接诊者自己能力有限,请立即报请民医会另外安排精英会员前去协助,不允许贻误病情,给患者带来更大的痛苦,否则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医会医务者在网上接纳患者之前一定要把价格给患者公开说明,绝不能借机从中谋取暴利坑害患者,如有患者举报立即查处,给予严厉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给予除名,甚至移交相关司法机关惩处。
第八章 会 徽
第四十八条 采用统一会徽。 绿色的圆环,象征自然环保人类健康和谐统一;妙手捧着橘红色的太阳,象征着民间医人真心奉献造福人类。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解释权在本会常务理事会,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民间中医联合会(简称“民医会”)。
第二条 中国民间中医联合会是以中国民间中医人员为主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享有社团法人的一切权利。
第三条 本会宗旨:挖掘民间中医人才,挖掘民间偏方、秘方、验方,继承和弘扬中医文化,推动民间中医药健康有序发展、服务人类健康。
第四条 本会任务:积极响应党的十八大号召,走科学发展之路,大力挖掘、整理、保护、继承和发展民间中医实用的绿色非药物疗法,以及各类行之有效的民间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经验,团结和带领全球民间中医 (包括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所有传统民间医药保健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循国际惯例,以德为先,救死扶伤;以各种形式、途径在世界范围内大力宣传中医药文化,普及防病、治病、保健知识,不断提高国民及全世界人民对中医药的认识和信赖,端正健康理念,改善生活方式;积极搜集、整理有独特疗效的民间中医药偏方、秘方、验方和疗法,深度挖掘民间中医药人才;开展师承教育,切实做好中医文化的抢救、保护和传承工作;协助政府抵制和打击庸医、假医,维护民间中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民间医药学术交流,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减轻患者痛苦和医疗费用负担,为实现我国政府关于人人享有健康保障的目标做贡献;团结一切关心支持民族民间医药发展的政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有一技之长的民间中医和自然人,努力促进民间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开展民间医药医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在全球的推广应用;在世界范围内开展疾病咨询和健康服务业务,积极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医药贸易和医疗合作,促进各国政府之间的民间健康互助往来,对全球民众,尤其对全球华人民众,开展中医养生保健知识的普及与服务工作,提供相关的专业咨询和帮助,并对民间医药保健方面的双边贸易提供专业指导;增进全球民间中医及全球华人医学界的友好联系,促进全球华人在民间医药保健方面融入本地社会,并为各国政府及民间医药往来起到桥梁作用,为世界人民的健康服务。用实际临床治疗的效果展示于百姓,让患者和百姓亲自体验和感受到中医科学临床的有效价值,用实际行动解决目前看病难的问题!为部分看不起病的疑难病症患者进行有效的免费服务,体现民医会行善积德真诚为民服务的精神。
第五条 民间中医联合会对各地区分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及广大百姓的的监督。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天津市武青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以分散活动集中管理的形式开展下列业务:医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会议及展览展示、教育咨询、社会经济信息咨询、中草药开发、传统医学、民间疗法的挖掘整理、开展健康康复咨询;开展民间中医的学术交流和健康互助,促进全民健康;配合卫生部门搞好健康互助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中医养生文化和保健预防知识,提高国民的健康意识,树立正确的就医观念;保护和继承中医瑰宝,培养合格的接班人;定期组织大型的公益义诊宣传活动;大力开展与国内外企业或资金合作,开发推广民间中医的优秀成果;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立实验研究基地,推荐有能力的民间中医精英走进大学讲堂。
第三章 民间中医联合会委员会
第九条 本会设立民间中医联合会委员会
(一)委员会由28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当选条件包括:热爱民间中医、品德高尚、医术精湛,立场坚定、敢于驱邪扶正、为人行善、积极进去、善于团结。
(二)分会会长可以在委员当中产生和直接提升为分会会长;如做出突出贡献还可以提升为副秘书、秘书、副会长等。
(三)委员会委员的职权: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章 民间中医联合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资格: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主动缴纳会费,每年每人100元,颁发相关证书并加以合法保障(医术证、药术证、专家证、全能证);
(三) 从事民间中医调理、预防、保健确有专长并有3年以上经验的民间中医药保健人员,可申请个人会员;
(四) 从事民间中医调理,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以及各地区民间中医药组织机构和团体可申请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会费50人以下每人每年150元;50人以上每人每年100元)
(五) 荣誉会员:为中医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医学专家,学者以及非医学界知名人士可授于荣誉会员,荣誉会员可免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复印件、住址、联系方式(地址、电话、邮箱、QQ、网址等),民族、医龄、跟师、祖传、调理方法(医术、针术、药术、正骨、表痧等各项报清)、证件照片(1年内2寸红底免冠大头像)、主攻专项、调理特长等真实资料;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缴纳会费
(四) 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 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在《民间中医》网登载医术介绍资料;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一律不退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 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 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 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停止与会员相关的一切活动。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发扬民主。
第十八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两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 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 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暂每月29日召开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召开,凡例会迟到连续10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不请假10次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记过超过5次处分者,将给予除名;
第二十四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暂定于每月9日、19日、29日召开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召开。例会迟到连续10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不请假10次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记过超过5次处分者,将给予除名;分管的副会长每月19日总结一次各管辖区域的工作计划安排,待到例会时上交。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下级无条件的服从上级,有意见可以通过召开理事会修改错误的定论,下级非特殊情况下必须要汇报上级,经上级理事会商议后再做定议,不得自作主张,以免给民医会带来不可估摸的损失,如经查实后记小、中、大过,情节严重者经理事会通过给予除名。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学术研究性和工作的分支机构,为本会的二级机构。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主管机关批准登记。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 政府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 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经费用途
(一)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灵活安排解决所有民医会成员的困难和实际问题,但必须要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方能执行。
(二)在民医会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会员合法建立诊所缺乏资金,可以向民医会申请借款,民医会的制度是救急不救贫,一年以内必须将所有款项还清,如拖欠按照本现时的利率计算,如继续拖欠利率加倍增长。借款必须要通过民医会常务理事会核实通过,并有三位以上会长、副会长签字方能生效!会员需要款项时必须要严格的审查,如有贷款违纪行为,一律不予资助款项。
第三十七条 经费的管理
(一)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钱、帐分开、定期核算的管理形式;
(二)经费的支取采取用款申请“一支笔”审批制度。只有经过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签字后,承办人员到会计处复核存档,到出纳处提取现金。
(三)经费的管理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月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四)所有财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当管帐的会计或管钱的出纳进行工作变动时必须进行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纠纷调解
第四十一条 民医会所有医务工作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医德规范,严格遵循相关的医疗操作规程。工作中,要对患者积极负责,以履行行善积德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患者的身心健康为工作目标,要在安全可靠前提下为患者进行有效的调理,一旦出现各种纠纷,由民医会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者,可经政府相关民事部门、法律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如有败坏职业道德言行,如出现患者投诉举报,经查实后,将给予严厉处分,公开除名,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1000元——5000元,并责其补偿患者的一切经济损失,以告百姓。
第四十三条 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并得到患者好评者,给予嘉奖和荣誉,提名为大家学习的榜样!并将照片放在民医会网站的首页加以宣传。
第四十四条 通过民医会网站接纳的患者,治疗者需将所收治疗费按比例上交民医会(2万元以下按15%上交,超过2万元按20%上交)。
第四十五条 通过民医会网站与患者看病诊断时要与患者亲自接触,并以四诊为诊断依据。杜绝没有根据事实来判断患者的病情造成误诊,要与医院的诊断互为参考(将CT、磁共振、各种化验单以及各种仪器诊断的详细资料做为参考诊断依据),以中西医的诊断依据,医患双方共同商定调理方案,制定调理计划,再进行有效的调理。务必使患者得到良好的疗效。
第四十六条 从民医会网站上接纳患者,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就近就医的原则,如接诊者自己能力有限,请立即报请民医会另外安排精英会员前去协助,不允许贻误病情,给患者带来更大的痛苦,否则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医会医务者在网上接纳患者之前一定要把价格给患者公开说明,绝不能借机从中谋取暴利坑害患者,如有患者举报立即查处,给予严厉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给予除名,甚至移交相关司法机关惩处。
第八章 会 徽
第四十八条 采用统一会徽。 绿色的圆环,象征自然环保人类健康和谐统一;妙手捧着橘红色的太阳,象征着民间医人真心奉献造福人类。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解释权在本会常务理事会,自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