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关于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召开的全区城乡环境综合

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区文明城区创建步伐,为“生态、

和谐、平安” 发展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按照

区委、区政府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和生态

环境为目标,以整治水环境脏乱差,绿化堤岸为重点内容,

以建管并重、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为原则,采取清除、控源、

截污、引流、修复等多种手段,对全区水环境进行全面、系

统、科学的治理,使我区城乡水环境面貌得到根本改变,推

进“生态、和谐、平安”大安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和任务

(一)治理目标

通过治理,使我区范围的塘、库、堰、河等脏、乱、差

的现状得到明显改善,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水环境质

量得到大为提高,依法管理水环境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

(二)工作任务

1.开展对鱼塘、水库、溪河等养殖水域脏乱差的整治,

突出饮用水源水库、鱼塘肥水养鱼,溪河网箱养鱼的治理。

2.开展对沱江河、威远河乱挖、乱建、乱堆、乱倒的

整治及水面漂浮物打捞。清除河边垃圾,整治乱挖、乱堆、

乱倒、乱搭乱建等行为。

三、工作步骤

全区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从现在起到春节前结束。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集中突击整治(4月10日至6

月30日)

1.调查摸底。组织对全区塘、库、堰、河的水环境情况进行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水环境脏、乱、差的情况及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沱江河、小远河、小(一)型水库,由区水务局负责组织调查;小(二)型及其以下水库、山平塘、石河堰等水源的水环境调查由各乡镇负责。

2.突击整治。重点对塘、库、堰、河周边的堆积物进行清理,对水面的飘浮物进行打捞,清除河道内违法设置的网箱。同时,针对饮用水源的卫生环境,对粪堆、垃圾堆、排水边沟进行清治,清理生活饮用水源、后备饮用水源保护的养鱼承包合同,禁止肥水养鱼。

第二阶段:巩固提升阶段(7月1日至9月20日)

针对突击整治后尚存在的问题,采取个个突破的原则进行治理。同时,加强对辖区内养殖水域特别是饮用水源水库禁止肥水养鱼情况、河道清障治理情况等的跟踪监督检查,防止反弹,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巩固上一阶段治理成果。

第三阶段:完善常态管理机制阶段(9月21日至春节前) 在巩固治理成果的基础上,本着建管并重,不留死角的原则,探索建立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主

要领导包面,主管领导包片,业务股室包点的责任机制。同时,建立完善依法管理水环境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辖区内塘、库、堰、河流水清岸绿,水环境优美,真正形成人人讲环境、人人抓环境、人人是环境的互动局面。

四、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

开展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省市区党委、政府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争创文明城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了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要把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与所开展的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确保治理任务的全面完成,务求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全力推进治理工作

我区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

1.水库治理。全区87座水库库周垃圾清理,水面漂浮

物打捞以及小(一)型和小(二)型水库肥水养鱼承包合同的清理修改、完善工作,由局水利股牵头,局小型水库管理所、涉及乡镇配合。

2.河道治理。 沱江河、小远河共管河道的环境卫生治理、水面漂浮物打捞、河道范围垃圾清运以及网箱取缔专项

治理工作。由局江河办牵头,局水政监察大队、涉及乡镇(街道)和区海事处配合。

河道内乱挖、乱采、乱倒等影响河道环境的治理工作。由江河办牵头,区公安分局、海事处,涉河乡镇配合。

3.城市排污管道治理。加大城市排污管道的日常监管,及时衔接有关单位修复破损管道。由局水资源股牵头,区环保局配合。

4、饮用水供水工程卫生治理。负责全区11户饮用水供水工程卫生的督促检查。由局水资源股牵头,涉及乡镇配合。

5.水环境治理宣传。大力宣传水环境治理的具体措施,取得的成效,曝光违法典型等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局各业务股室配合。

(三)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要利用新闻媒体,培养树立典型,要教育、组织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自觉参与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活动,自己动手,改造环境,建设家园。要通过各种宣传形式教育引导群众养成科学文明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增强城乡居民的美化意识、环境意识、文明意识,为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良好的人居环境做贡献。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召开的全区城乡环境综合

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区文明城区创建步伐,为“生态、

和谐、平安” 发展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按照

区委、区政府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和生态

环境为目标,以整治水环境脏乱差,绿化堤岸为重点内容,

以建管并重、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为原则,采取清除、控源、

截污、引流、修复等多种手段,对全区水环境进行全面、系

统、科学的治理,使我区城乡水环境面貌得到根本改变,推

进“生态、和谐、平安”大安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和任务

(一)治理目标

通过治理,使我区范围的塘、库、堰、河等脏、乱、差

的现状得到明显改善,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水环境质

量得到大为提高,依法管理水环境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

(二)工作任务

1.开展对鱼塘、水库、溪河等养殖水域脏乱差的整治,

突出饮用水源水库、鱼塘肥水养鱼,溪河网箱养鱼的治理。

2.开展对沱江河、威远河乱挖、乱建、乱堆、乱倒的

整治及水面漂浮物打捞。清除河边垃圾,整治乱挖、乱堆、

乱倒、乱搭乱建等行为。

三、工作步骤

全区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从现在起到春节前结束。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集中突击整治(4月10日至6

月30日)

1.调查摸底。组织对全区塘、库、堰、河的水环境情况进行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水环境脏、乱、差的情况及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沱江河、小远河、小(一)型水库,由区水务局负责组织调查;小(二)型及其以下水库、山平塘、石河堰等水源的水环境调查由各乡镇负责。

2.突击整治。重点对塘、库、堰、河周边的堆积物进行清理,对水面的飘浮物进行打捞,清除河道内违法设置的网箱。同时,针对饮用水源的卫生环境,对粪堆、垃圾堆、排水边沟进行清治,清理生活饮用水源、后备饮用水源保护的养鱼承包合同,禁止肥水养鱼。

第二阶段:巩固提升阶段(7月1日至9月20日)

针对突击整治后尚存在的问题,采取个个突破的原则进行治理。同时,加强对辖区内养殖水域特别是饮用水源水库禁止肥水养鱼情况、河道清障治理情况等的跟踪监督检查,防止反弹,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巩固上一阶段治理成果。

第三阶段:完善常态管理机制阶段(9月21日至春节前) 在巩固治理成果的基础上,本着建管并重,不留死角的原则,探索建立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主

要领导包面,主管领导包片,业务股室包点的责任机制。同时,建立完善依法管理水环境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辖区内塘、库、堰、河流水清岸绿,水环境优美,真正形成人人讲环境、人人抓环境、人人是环境的互动局面。

四、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

开展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省市区党委、政府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争创文明城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了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要把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与所开展的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确保治理任务的全面完成,务求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全力推进治理工作

我区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

1.水库治理。全区87座水库库周垃圾清理,水面漂浮

物打捞以及小(一)型和小(二)型水库肥水养鱼承包合同的清理修改、完善工作,由局水利股牵头,局小型水库管理所、涉及乡镇配合。

2.河道治理。 沱江河、小远河共管河道的环境卫生治理、水面漂浮物打捞、河道范围垃圾清运以及网箱取缔专项

治理工作。由局江河办牵头,局水政监察大队、涉及乡镇(街道)和区海事处配合。

河道内乱挖、乱采、乱倒等影响河道环境的治理工作。由江河办牵头,区公安分局、海事处,涉河乡镇配合。

3.城市排污管道治理。加大城市排污管道的日常监管,及时衔接有关单位修复破损管道。由局水资源股牵头,区环保局配合。

4、饮用水供水工程卫生治理。负责全区11户饮用水供水工程卫生的督促检查。由局水资源股牵头,涉及乡镇配合。

5.水环境治理宣传。大力宣传水环境治理的具体措施,取得的成效,曝光违法典型等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局各业务股室配合。

(三)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要利用新闻媒体,培养树立典型,要教育、组织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自觉参与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活动,自己动手,改造环境,建设家园。要通过各种宣传形式教育引导群众养成科学文明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增强城乡居民的美化意识、环境意识、文明意识,为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良好的人居环境做贡献。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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