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保贷款行为,防范联保贷款风险,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对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之间互相担保,承诺在联保小组任一成员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其他成员按联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基础上向联保成员发放的贷款。
联保贷款包括农户联保贷款、商户联保贷款和小企业联保贷款。
第三条 联保贷款坚持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原则。
第二章 联保小组管理
第四条 联保小组的建立。
(一)自愿建组。联保小组成员通过自寻合作者等方式,自愿筹建联保小组。
(二)提交申请。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向信用社递交《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信用社在调查的基础上对联保小组及其成
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联保合同。联保小组自联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联保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五条 农户联保小组可不建立联保基金;商户、小企业联保小组须建立联保基金作为贷款担保基金。成员须在联保小组解散后方可动用联保基金。
第六条 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
(一)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
1、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信用社联保贷款本息后,成员在征得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和信用社同意后,可退出联保小组。
2、对违反联保合同的成员,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和信用社审查同意,责令其退出联保小组。
(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信用社审查同意后,可补充到联保小组,成为联保小组新成员。
(三)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须与信用社重新签订联保合同。
第七条 联保小组的解散。联保小组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并出具解散联保小组协议或书面声明后,可解散联保小组。
第八条 小组成员出现两次联保贷款逾期的,取消该成员的联保资格。
第三章 农户联保贷款
第九条 农户联保小组必须达到下列条件:
(一)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
(二)有合适的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办事公道、威望较高、责任心强的联保小组组长人选;
(三)联保户数一般为3—7户;
(四)家庭内各成员之间不得相互联保,一家庭只参加一个联保小组;
(五)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必须达到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联保合同;
(二)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三)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四)有合法、稳定的收入,能为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六)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联保小组全体成员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联保合同约定的最高借款总额。单户贷款额不得超过其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 农户加入联保小组前,应归还原结欠贷款。加入
联保小组后,如要超过联保合同额度,要取得小组成员和信用社的同意并重新签订联保合同。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农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在联保合同期限内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农户联保贷款根据信用社利率定价相关规定确定,可适当优惠。
第四章 商户联保贷款
第十五条 商户联保小组必须达到下列条件:
(一)商户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
(二)有合适的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办事公道、威望较高、责任心强的联保小组组长人选;
(三)联保户数一般为3—7户;
(四)家庭内各成员之间不得相互联保,一个商户只参加一个联保小组;
(五)联保小组成员中至少有一个以上本地户口的商户;
(六)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商户联保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办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户;
(二)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三)生产、经营的产(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产(商)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六)在信用社开立结算帐户;
(七)能够自觉履行联保合同,有能力为组内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总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设立联保基金总额的3倍。单户贷款额不得超过联保基金总额且不高于本户的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商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在联保合同期限内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小企业联保贷款
第十九条 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单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和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或单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和年销售收入低于3000万元(含)和的企业。
第二十条 申请小企业联保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联保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户,且各成员只能加入一个
联保小组,组内各成员不是关联方;
(三)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四)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小企业联保贷款期限(含展期)在联保合同期限内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利率。对信用状况较好、贷款风险较小的小企业联保贷款,信用社可给予利率优惠。
第二十三条 贷款额度。小企业联保贷款额度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 联保小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联保基金总额的3倍;
(二) 计入借款额度后,单一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比例不得高于75%;
(三) 单户贷款额不得超过联保基金总额且不得超过信用社对其授信额度的25%。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遵循贷款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签订单户借款合同时,经办人员必须在借款合同中相应栏次内注明与借款合同对应的联保合同合同号。
第二十六条 联保贷款根据联保小组各成员单户借款额度确定审批权限。
第二十七条 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展期须通过联保小组其他
成员同意。
第二十八条 对联保贷款中出现逾期的,信用社应暂停对该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发放新的贷款,须从联保基金帐户内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并向联保小组各成员进行催收。收回全部逾期贷款并补足联保基金后方可发放新的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实施细则。
附件:
1、 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2、 联保合同
附件一
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_________信用社(支行):
按照“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我们特向贵社(行)申请组建联保小组,承诺自愿遵守贵社(行)联保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推举________为联保小组组长。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 合同编号:( )联保字〔 〕第 号
联保合同
联保小组成员: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贷 款 人:
联保小组成员: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贷款人(全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人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和评级情况,核定联保小组最高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元,并在申请贷款的联保小组各成员所核定的最高限额内分次发放贷款。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余额内,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 年 月 日,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每个小组成员在 年 月 日前向贷款人提存_________元作为联保基金。联保基金由信用社专户管理,未经贷款人同意联保组各成员不动用联保基金直至经贷款人同意解散本小组。小组内任何一个成员出现贷款逾期、挪用信贷资金等危及贷款人信贷资金安全时,贷款人可以直接扣划小组任何成员的联保基金抵偿贷款本息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 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在约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按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四、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报表及所有开户社(行)、账号及其他资料。
五、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六、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七、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八、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九、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第四条 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一、保证人非自然人的,保证人承诺本次保证已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
二、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互相联保;
三、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借款到期日(含展期到期日)后二年;
四、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五、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据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所有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
九、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十、保证人申明:
(一) 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三) 保证人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债权人书面披露的情形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债权人披露。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二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和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并有权商请其他开户银行(社)代为扣款清偿,或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一)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二)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若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三)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四)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三、贷款人违约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且按照贷款人要求办妥贷款保证担保的前提下,贷款人不能按本合同第一条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八条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或保证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 贷款人向联保小组成员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 的通讯地为送达目的地。若需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造成因通讯不能送达或送达不到的,在发出通讯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条 凡债权人就本合同给予保证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七日即视为送达;若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日视为送达日。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联保小组成员各持一份,贷款人持 份。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特别声明
一、联保小组成员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逃避贷款人监督、恶意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二、贷款人己提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保贷款行为,防范联保贷款风险,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对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之间互相担保,承诺在联保小组任一成员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其他成员按联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基础上向联保成员发放的贷款。
联保贷款包括农户联保贷款、商户联保贷款和小企业联保贷款。
第三条 联保贷款坚持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原则。
第二章 联保小组管理
第四条 联保小组的建立。
(一)自愿建组。联保小组成员通过自寻合作者等方式,自愿筹建联保小组。
(二)提交申请。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向信用社递交《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信用社在调查的基础上对联保小组及其成
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联保合同。联保小组自联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联保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五条 农户联保小组可不建立联保基金;商户、小企业联保小组须建立联保基金作为贷款担保基金。成员须在联保小组解散后方可动用联保基金。
第六条 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
(一)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
1、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信用社联保贷款本息后,成员在征得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和信用社同意后,可退出联保小组。
2、对违反联保合同的成员,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和信用社审查同意,责令其退出联保小组。
(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信用社审查同意后,可补充到联保小组,成为联保小组新成员。
(三)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须与信用社重新签订联保合同。
第七条 联保小组的解散。联保小组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并出具解散联保小组协议或书面声明后,可解散联保小组。
第八条 小组成员出现两次联保贷款逾期的,取消该成员的联保资格。
第三章 农户联保贷款
第九条 农户联保小组必须达到下列条件:
(一)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
(二)有合适的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办事公道、威望较高、责任心强的联保小组组长人选;
(三)联保户数一般为3—7户;
(四)家庭内各成员之间不得相互联保,一家庭只参加一个联保小组;
(五)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必须达到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联保合同;
(二)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三)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四)有合法、稳定的收入,能为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六)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联保小组全体成员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联保合同约定的最高借款总额。单户贷款额不得超过其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 农户加入联保小组前,应归还原结欠贷款。加入
联保小组后,如要超过联保合同额度,要取得小组成员和信用社的同意并重新签订联保合同。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农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在联保合同期限内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农户联保贷款根据信用社利率定价相关规定确定,可适当优惠。
第四章 商户联保贷款
第十五条 商户联保小组必须达到下列条件:
(一)商户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
(二)有合适的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办事公道、威望较高、责任心强的联保小组组长人选;
(三)联保户数一般为3—7户;
(四)家庭内各成员之间不得相互联保,一个商户只参加一个联保小组;
(五)联保小组成员中至少有一个以上本地户口的商户;
(六)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商户联保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办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户;
(二)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三)生产、经营的产(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产(商)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六)在信用社开立结算帐户;
(七)能够自觉履行联保合同,有能力为组内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总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设立联保基金总额的3倍。单户贷款额不得超过联保基金总额且不高于本户的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商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在联保合同期限内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小企业联保贷款
第十九条 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单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和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或单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和年销售收入低于3000万元(含)和的企业。
第二十条 申请小企业联保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联保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户,且各成员只能加入一个
联保小组,组内各成员不是关联方;
(三)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四)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小企业联保贷款期限(含展期)在联保合同期限内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利率。对信用状况较好、贷款风险较小的小企业联保贷款,信用社可给予利率优惠。
第二十三条 贷款额度。小企业联保贷款额度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 联保小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联保基金总额的3倍;
(二) 计入借款额度后,单一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比例不得高于75%;
(三) 单户贷款额不得超过联保基金总额且不得超过信用社对其授信额度的25%。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遵循贷款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签订单户借款合同时,经办人员必须在借款合同中相应栏次内注明与借款合同对应的联保合同合同号。
第二十六条 联保贷款根据联保小组各成员单户借款额度确定审批权限。
第二十七条 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展期须通过联保小组其他
成员同意。
第二十八条 对联保贷款中出现逾期的,信用社应暂停对该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发放新的贷款,须从联保基金帐户内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并向联保小组各成员进行催收。收回全部逾期贷款并补足联保基金后方可发放新的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实施细则。
附件:
1、 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2、 联保合同
附件一
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_________信用社(支行):
按照“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我们特向贵社(行)申请组建联保小组,承诺自愿遵守贵社(行)联保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推举________为联保小组组长。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 合同编号:( )联保字〔 〕第 号
联保合同
联保小组成员: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贷 款 人:
联保小组成员: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贷款人(全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人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和评级情况,核定联保小组最高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元,并在申请贷款的联保小组各成员所核定的最高限额内分次发放贷款。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余额内,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 年 月 日,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每个小组成员在 年 月 日前向贷款人提存_________元作为联保基金。联保基金由信用社专户管理,未经贷款人同意联保组各成员不动用联保基金直至经贷款人同意解散本小组。小组内任何一个成员出现贷款逾期、挪用信贷资金等危及贷款人信贷资金安全时,贷款人可以直接扣划小组任何成员的联保基金抵偿贷款本息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 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在约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按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四、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报表及所有开户社(行)、账号及其他资料。
五、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六、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七、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八、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九、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第四条 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一、保证人非自然人的,保证人承诺本次保证已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
二、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互相联保;
三、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借款到期日(含展期到期日)后二年;
四、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五、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据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所有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
九、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十、保证人申明:
(一) 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三) 保证人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债权人书面披露的情形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债权人披露。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二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和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并有权商请其他开户银行(社)代为扣款清偿,或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一)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二)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若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三)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四)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三、贷款人违约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且按照贷款人要求办妥贷款保证担保的前提下,贷款人不能按本合同第一条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八条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或保证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 贷款人向联保小组成员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 的通讯地为送达目的地。若需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造成因通讯不能送达或送达不到的,在发出通讯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条 凡债权人就本合同给予保证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七日即视为送达;若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日视为送达日。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联保小组成员各持一份,贷款人持 份。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特别声明
一、联保小组成员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逃避贷款人监督、恶意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二、贷款人己提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