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京社保发[2010]48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 1 -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金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补缴手续:

(一)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当前缴费年度(补缴办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养老保险费,视为补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提- 2 -

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见附件)、补缴明细表、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二)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历史缴费年度(指办理日期在每年公布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后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及之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参保单位到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后按照本条第(一)款流程办理补缴业务。 各原行业统筹单位申请补缴历史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补缴业务。

(三)在每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中公布确定的公告期内,用人单位发现问题主动提出补缴当年及上一自然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个人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确认的应补缴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同时稽核部门应要求用人单位核实全部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状况,并据此出具《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为涉及此类问题的全部在职职工一并办理养老保险补缴。

超过公告期规定期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按本条第(一)、

(二)款流程办理补缴。

三、本操作办法自2010年11月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 3 -

附件:

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

单位名称(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1、附:单位补缴申请、行政部门批复、单位成立、存续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

2、此表一式两份,单位及社保中心各留存一份。

- 4 -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京社保发[2010]48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 1 -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金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补缴手续:

(一)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当前缴费年度(补缴办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养老保险费,视为补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提- 2 -

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见附件)、补缴明细表、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二)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历史缴费年度(指办理日期在每年公布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后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及之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参保单位到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后按照本条第(一)款流程办理补缴业务。 各原行业统筹单位申请补缴历史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补缴业务。

(三)在每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中公布确定的公告期内,用人单位发现问题主动提出补缴当年及上一自然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个人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确认的应补缴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同时稽核部门应要求用人单位核实全部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状况,并据此出具《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为涉及此类问题的全部在职职工一并办理养老保险补缴。

超过公告期规定期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按本条第(一)、

(二)款流程办理补缴。

三、本操作办法自2010年11月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 3 -

附件:

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

单位名称(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1、附:单位补缴申请、行政部门批复、单位成立、存续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

2、此表一式两份,单位及社保中心各留存一份。

- 4 -


相关内容

  • 社保补缴通知截止12
  •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 京社保发[2010]40号 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 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2009 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2010年7月正式公布,由于今年的发布时间晚于往年 ...

  •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第一篇 综合篇 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政策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 ...

  • 2010年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思路
  • 2010年以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全省劳动保障和全省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机关社保局提出的“围绕一个中心”,做到“两个坚持”,实现“三个创新”,达成“四个目标”的工作要求,以抓征收保发放求 ...

  • 宁波外来务工人员社保保险实施细则
  •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甬劳社办[2011]54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 2011年广州最新社保缴费比例
  • 广州社保缴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下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10广州社保缴费缴费基数与社保费用明细表 2010最新社保缴费基数,比例: 养老保险基数:(社保基数区间:1818---9090)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数:(社保基数区间:1300---12303) 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基数 ...

  • XX县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汇报材料
  • 尊敬的周副局长及州检查组的各位领导:为认真做好我县社会保障工作,完善监督机制,促进社会保障监督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今天州检查组的各位领导不辞辛苦到我县检查指导社会保障监督工作.在此,我谨代表xx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检查组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各位领导长期以来给予xx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 ...

  • 北京五险一金缴费及享受规定
  •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本概述: 企业招用职工后, 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北京市社会保险险种包括: 1. 养老保险: 2. 失业保险: 3. 基本医疗保险: 4. 工伤保险: 5.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房屋及修建自住房用 北京市社会 ...

  • 大连社保网金保系统
  •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网上申报系统 操 作 说 明 二○一五年四月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目 录 1.首次参保职工如何办理新建个人档案?----1 2.已参保职工如何办理转入接收?-------3 3.参保关系在临时户人员如何转入?------4 4.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办理转出? ...

  • 社会保险法的背景.案例
  • 背景 经济.社会面临"四个转型" 缓解社会矛盾的"降压阀" 替历史"还债" 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重要反思 亮点 社会保险法解读 及案例评析 1.首部全民保障的法律 2.参保人的知情权 3.延续交费确保养老.医疗保险权益 4.首次规定&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