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员适用劳动教养问题初探

  [摘 要]文章从信访人员适用劳教的现状及信访的本质着手,结合信访人的诉求和信访方式,并对信访人能否适用劳教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信访;劳动教养;合法性;合理性    一、信访人员适用劳动教养现状  信访制度作为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一方面为维护基层民众的利益起到了不可代替的作用,老百姓相信上访能帮助他们最终解决问题,现实中也有许多久拖不决的问题通过信访得以解决;另一方面信访状况也是衡量社会稳定和谐的一个重要指标,各级政府也采取了多种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化解信访矛盾,解决纠纷。然而,也有个别官员为了减少上访的数量,不但不将重点放在化解信访矛盾层面,反而采取各种手段对信访人进行拦截、打压,造成信访问题越来越难解决,矛盾越来越严重。然而,随着法治的推进,刑事处罚程序日趋严谨,可供行政权力干预的空间越来越小,个别官员企图借用刑事手段来打击信访人的目的越来越难实现。于是,个别官员转而又将目光对准了程序相对宽松的劳教制度,恰逢我国的劳教制度又的确存在实体上的不充分、程序上的不严谨、监督制度上的缺失等弊端,因此,个别官员希望借劳教来打压上访者,有的甚至将劳教手段当成了强行推进个人意志的工具,这不仅是对劳教制度的误读,更有可能是一种恶意利用。  二、信访人适用劳教探讨  对于不同类型的信访人,在现实中要给予区别对待,不同的情形给予不同的处理,对于信访人呈送劳动教养问题,则应该慎之又慎,以避免信访人将矛盾转移到公安机关,避免“旧的未去,新的又来”问题的发生。对于合理合法的信访人,因其诉求是合理的,采取的方式和手段属于正常的信访途径。对于这类人肯定是不能给予劳教的。但对于以下两种类型需根据实际情况,严格依据法律及其立法精神谨慎适用劳动教养。  (一)合理不合法型  这类上访人的诉求是合理的,多数是由于自己的正常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了侵害,但由于种种原因,其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因而产生了失望甚至抵触心理,认为下级政府部门未能正确的解决其诉求,因而不断的通过越级上访(多数表现进京上访),采取过激行为、违法行为,甚至极端行为,向有关部门施压,以期达到实现其诉求的目的。这是现实中最常见的情形,是最难处理的情形,也是我们需要重点讨论的情形。一般来说,这类信访人的诉求是合理的,主要集中于对拆迁补偿不满、对政府部门个别官员某些迫害或违法行为不满、对公安机关或法院等政府部门处理某些案件的结果不满等等,由于问题长时间未能解决而采取一些过激甚至违法的手段非正常信访。主要有以下几类非正常上访情形:  第一,信访过程中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甚至是堵塞交通、占据信访接待场所、毁坏信访接待场所财物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第二,信访过程中采取极端行为,如服毒、自残、自杀、跳楼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进行要挟的行为,或者是信访时携带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威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又或者是纠缠、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三,信访中采取了有组织的行为,产生了挑头人物或利益代表,组织多人(5人以上)大规模聚级以非法集会、滞留、游行、示威等方式进行信访。  第四,越级上访或是不在指定信访场所信访,如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政治敏感地区和省、市、区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场所信访的行为。  纵观以上信访人在信访过程的违法情形,有的可能构成犯罪,有的可能违法治安管理,如果这些信访人的行为的确违反了《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给予刑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但更多的时候是信访人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个别官员认为仅给予治安处罚力度不够,特别是其中屡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应当给予更为严厉的制裁,即劳动教养。那么,是否真的应地对这类违法信访人员进行劳教呢?笔者认为劳教制度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教育措施,从劳动教养制度设立之初的目的及相关的依据来看,是否对信访人进行劳教需要从二个方面考虑,一是对其劳教的合法性,二是对其劳教的合理性。  从合法性方面来看,信访人员屡次违法信访,甚至是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信访,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较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劳教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中的有关规定,是可以对其进行劳动教养的。  但从合理性方面来考虑,笔者认为对这类信访人员进行劳教是不适当的,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一是从起因上来看,这类信访人由于自身的利益或权利遭受了侵害,提出的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于是采取激进甚至是极端的方式违法进行信访,从事件的起因上看其上访是出于被动的甚至被迫的。  二是从目的上来看,劳教制度设立主要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而这类信访人绝大多数都属于有正当职业或者有正当生活来源、收入的群体,并非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人员,不符合劳动教养对象,对其进行劳动教养达不到改造的目的,也无改造的必要,因此,对其进行劳动教养缺乏正当的目的性,达不到教育、改造的作用。  三是从后果上来分析,对其进行劳动教养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将矛盾扩大化,将事件激化,导致问题更难处理。而且容易将问题引向公安机关,导致“旧病未愈,又添新伤”。  四是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分析,对于信访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为个别官员的批示或要求,  就将对其的处罚提升到劳教程度,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为会一般公众、常人所接受,如果说常人都很难接受,这就说明不够合理,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五是劳教决定要与我们当前提倡的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相一致,这个与刑法的谦抑性相同。要用适当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那么行政措施和相对人的行为之间要合乎比例。对于信访人轻微的违法信访行为(仅指违法治安管理行为),比如对越级进京上访、在信访部门吵闹等违法或违规行为给予劳动教养处罚,就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当前大力推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  六是从保护弱者的理念上来看,现实中的信访人大多处于社会底层,相对于权力机关而言,属于弱势群体。尼采曾经说过“保护弱者就是公正”,因此,对于这些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群体,我们应当适当的加以照顾、保护,而不是过分运用公权力予以打击。因此,对此类信访人员不用劳教手段也是一种保护弱者理念的体现。  (二)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型  有些上访案件,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完全是无理的,或者是问题解决后仍然无休止的上访,采取的信访方式也是不合法的。因为这些人本身不存在利益遭受损害或者是诉求已经得到合理的解决,其主观上纯粹是为了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对于这样的行为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笔者认为,如果这类行为人经过几次的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进行无理取闹,甚至对政府进行“敲诈勒索”,实施违法行为的话,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给予劳动教养。  当然,笔者一贯主张对待信访人员始终要坚持少用、慎用劳教手段,毕竟现行劳教制度期限过长(起点为一年),制度设计存在不合理性,对信访人员进行劳教也不符合劳教设立之初的目的。正如《人民日报》2010年6月26日的评论员文章指出的那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不断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上访群众有一些过激行为,但只要上访者没有严重违法并造成办公秩序的严重混乱,就不应该对他们作出严厉处置……要警惕把劳教当成打压上访的工具”。因此,信访矛盾的最终化解,仍需要有关部门从根本上、源头上来解决,把群众摆在心头,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扎扎实实、艰苦细致地努力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切实维护信访人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才能真正做到“事要解决、人要回去、案结事了”。  [参考文献]  [1]警惕把劳教当成打压上访的工具.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3]马怀德讲座.依法行政与执法规范化建设.  [作者简介]韩美玲,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文章从信访人员适用劳教的现状及信访的本质着手,结合信访人的诉求和信访方式,并对信访人能否适用劳教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信访;劳动教养;合法性;合理性    一、信访人员适用劳动教养现状  信访制度作为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一方面为维护基层民众的利益起到了不可代替的作用,老百姓相信上访能帮助他们最终解决问题,现实中也有许多久拖不决的问题通过信访得以解决;另一方面信访状况也是衡量社会稳定和谐的一个重要指标,各级政府也采取了多种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化解信访矛盾,解决纠纷。然而,也有个别官员为了减少上访的数量,不但不将重点放在化解信访矛盾层面,反而采取各种手段对信访人进行拦截、打压,造成信访问题越来越难解决,矛盾越来越严重。然而,随着法治的推进,刑事处罚程序日趋严谨,可供行政权力干预的空间越来越小,个别官员企图借用刑事手段来打击信访人的目的越来越难实现。于是,个别官员转而又将目光对准了程序相对宽松的劳教制度,恰逢我国的劳教制度又的确存在实体上的不充分、程序上的不严谨、监督制度上的缺失等弊端,因此,个别官员希望借劳教来打压上访者,有的甚至将劳教手段当成了强行推进个人意志的工具,这不仅是对劳教制度的误读,更有可能是一种恶意利用。  二、信访人适用劳教探讨  对于不同类型的信访人,在现实中要给予区别对待,不同的情形给予不同的处理,对于信访人呈送劳动教养问题,则应该慎之又慎,以避免信访人将矛盾转移到公安机关,避免“旧的未去,新的又来”问题的发生。对于合理合法的信访人,因其诉求是合理的,采取的方式和手段属于正常的信访途径。对于这类人肯定是不能给予劳教的。但对于以下两种类型需根据实际情况,严格依据法律及其立法精神谨慎适用劳动教养。  (一)合理不合法型  这类上访人的诉求是合理的,多数是由于自己的正常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了侵害,但由于种种原因,其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因而产生了失望甚至抵触心理,认为下级政府部门未能正确的解决其诉求,因而不断的通过越级上访(多数表现进京上访),采取过激行为、违法行为,甚至极端行为,向有关部门施压,以期达到实现其诉求的目的。这是现实中最常见的情形,是最难处理的情形,也是我们需要重点讨论的情形。一般来说,这类信访人的诉求是合理的,主要集中于对拆迁补偿不满、对政府部门个别官员某些迫害或违法行为不满、对公安机关或法院等政府部门处理某些案件的结果不满等等,由于问题长时间未能解决而采取一些过激甚至违法的手段非正常信访。主要有以下几类非正常上访情形:  第一,信访过程中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甚至是堵塞交通、占据信访接待场所、毁坏信访接待场所财物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第二,信访过程中采取极端行为,如服毒、自残、自杀、跳楼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进行要挟的行为,或者是信访时携带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威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又或者是纠缠、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三,信访中采取了有组织的行为,产生了挑头人物或利益代表,组织多人(5人以上)大规模聚级以非法集会、滞留、游行、示威等方式进行信访。  第四,越级上访或是不在指定信访场所信访,如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政治敏感地区和省、市、区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场所信访的行为。  纵观以上信访人在信访过程的违法情形,有的可能构成犯罪,有的可能违法治安管理,如果这些信访人的行为的确违反了《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给予刑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但更多的时候是信访人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个别官员认为仅给予治安处罚力度不够,特别是其中屡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应当给予更为严厉的制裁,即劳动教养。那么,是否真的应地对这类违法信访人员进行劳教呢?笔者认为劳教制度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教育措施,从劳动教养制度设立之初的目的及相关的依据来看,是否对信访人进行劳教需要从二个方面考虑,一是对其劳教的合法性,二是对其劳教的合理性。  从合法性方面来看,信访人员屡次违法信访,甚至是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信访,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较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劳教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中的有关规定,是可以对其进行劳动教养的。  但从合理性方面来考虑,笔者认为对这类信访人员进行劳教是不适当的,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一是从起因上来看,这类信访人由于自身的利益或权利遭受了侵害,提出的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于是采取激进甚至是极端的方式违法进行信访,从事件的起因上看其上访是出于被动的甚至被迫的。  二是从目的上来看,劳教制度设立主要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而这类信访人绝大多数都属于有正当职业或者有正当生活来源、收入的群体,并非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人员,不符合劳动教养对象,对其进行劳动教养达不到改造的目的,也无改造的必要,因此,对其进行劳动教养缺乏正当的目的性,达不到教育、改造的作用。  三是从后果上来分析,对其进行劳动教养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将矛盾扩大化,将事件激化,导致问题更难处理。而且容易将问题引向公安机关,导致“旧病未愈,又添新伤”。  四是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分析,对于信访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为个别官员的批示或要求,  就将对其的处罚提升到劳教程度,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为会一般公众、常人所接受,如果说常人都很难接受,这就说明不够合理,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五是劳教决定要与我们当前提倡的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相一致,这个与刑法的谦抑性相同。要用适当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那么行政措施和相对人的行为之间要合乎比例。对于信访人轻微的违法信访行为(仅指违法治安管理行为),比如对越级进京上访、在信访部门吵闹等违法或违规行为给予劳动教养处罚,就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当前大力推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  六是从保护弱者的理念上来看,现实中的信访人大多处于社会底层,相对于权力机关而言,属于弱势群体。尼采曾经说过“保护弱者就是公正”,因此,对于这些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群体,我们应当适当的加以照顾、保护,而不是过分运用公权力予以打击。因此,对此类信访人员不用劳教手段也是一种保护弱者理念的体现。  (二)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型  有些上访案件,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完全是无理的,或者是问题解决后仍然无休止的上访,采取的信访方式也是不合法的。因为这些人本身不存在利益遭受损害或者是诉求已经得到合理的解决,其主观上纯粹是为了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对于这样的行为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笔者认为,如果这类行为人经过几次的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进行无理取闹,甚至对政府进行“敲诈勒索”,实施违法行为的话,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给予劳动教养。  当然,笔者一贯主张对待信访人员始终要坚持少用、慎用劳教手段,毕竟现行劳教制度期限过长(起点为一年),制度设计存在不合理性,对信访人员进行劳教也不符合劳教设立之初的目的。正如《人民日报》2010年6月26日的评论员文章指出的那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不断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上访群众有一些过激行为,但只要上访者没有严重违法并造成办公秩序的严重混乱,就不应该对他们作出严厉处置……要警惕把劳教当成打压上访的工具”。因此,信访矛盾的最终化解,仍需要有关部门从根本上、源头上来解决,把群众摆在心头,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扎扎实实、艰苦细致地努力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切实维护信访人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才能真正做到“事要解决、人要回去、案结事了”。  [参考文献]  [1]警惕把劳教当成打压上访的工具.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3]马怀德讲座.依法行政与执法规范化建设.  [作者简介]韩美玲,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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