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凉州区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荣华街道办事处:
《凉州区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凉州区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村干部的养老问题,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经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产生的享受政府固定性工资补贴的现任村干部等,适应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
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政府与个人共同筹资,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组织、引导村干部自愿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缴纳
第四条 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补助、个人缴费和奖励性养老保险费组成。
第五条 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标准,基数以全区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为基础,按80%、90%、100%的比例划分三个缴费档次,由乡镇(街道)根据村干部任职情况和工资状况,自行选择其中一档确定,按20%的比例计算缴费,其中:政府补助12%,个人缴纳8%。
第六条 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以乡镇为单位由财政负责按月或按年拨付和代扣,并按时足额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划转票据,将缴费分别记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
第七条 村干部奖励性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划转,由区财政负责,按获奖金额一次性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作为个人缴费的补充,按规定、分年度记入个人缴费。
第八条 村干部离任后,从离任的次月起财政补助取消,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标准按本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个人选择确定。
第九条 村干部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继续留任的,仍可继续享受政府奖励性养老保险,固定性工资补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章 个人账户的划转与建立
第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干部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
人账户基金由政府补助养老保险费和奖励性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划转部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利息组成。
第十一条 享受政府工资性补贴的村干部,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部分的33%记入个人账户,67%记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二条 村干部离任后,个人所缴费的60%记入个人账户, 40%记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三条 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时,个人账户暂不记入,待补缴清欠费和利息后,方可补记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按缴费年度计算出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村干部在参保期间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存,个人账户利息不间断计入。待达到待遇享受年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六条 村干部在参保或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或待遇领取后的剩余部分(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并入社会统筹。
第十七条 村干部户籍迁出本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本人申请、身份证、乡镇(街道)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
本人,收回《养老保险手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章 待遇享受条件与支付办法
第十八条 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下简称待遇享受条件),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月平均缴费基数×0.5%×累计缴费年限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月平均缴费基数为各年度缴费基数之和除以总缴费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村干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的年龄、预期寿命、利息等因素确定(计发月数见附表)。
第十九条 村干部达到待遇享受条件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凉州区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经村委会上报乡镇(街道)审查同意,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从批准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条 村干部领取养老金年龄实行身份证与参保档案相结合的办法确认。本人身份证与参保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参保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档案中填写出生时间为公历时间。
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本人愿意继续缴费的,可允许延期5年缴费,也可按退休前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所欠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待遇。个人不愿补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在待遇享受期间被判刑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当月起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村干部在待遇享受期间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基本养老金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暂时停发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在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从死亡次月起终止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发给丧葬费600元,抚恤费400元。法定继承人不申报、不办理注销手续,继续冒领养老金的,除依法追回冒领养老金外,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统筹基金积累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发放标准。调整办法由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讨论后,报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 参保登记与申报缴费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进行。现任村干部在本试行办法实施后的60日内,新任村干部从任职之日起的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办理村干部参保登记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凉州区
村干部参保登记表》,经村委会上报乡镇(街道)审定后,统一由劳动保障事务所业务经办人员负责,上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发给《凉州区村干部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办理村干部参保登记手续,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参保申请书;
2、参保登记表;
3、参保人员花名册;
4、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在办理村干部参保登记手续的同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缴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其他信息资料,办理缴费手续。以后年度在每年的1月30日前进行申报。
第三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乡镇(街道)报来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资料后,及时给予审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凉州区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缴费数额及时办理代扣代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村干部离任后,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离任的当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乡镇(街道)报来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资料,建立村干部参保缴费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六章 与其它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
第三十四条 村干部离任后户籍转入城镇,本人愿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办理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规定补足差额部分后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待遇享受条件,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村干部离任后仍在农村居住,本人又无法按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保留,个人账户不间断计息,待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启动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已参加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如本人愿意,可允许退出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享受条件,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章 基金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将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转借他人,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三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村干部养老保险财务制度,加强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缴
纳情况和待遇领取情况的稽核,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工作,如实反映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对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十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挪用的基金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 第四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参保登记和核定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基金流失和引起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负责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乡镇(街道)负责村干部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督促劳动保障事务所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做好待遇享受人员的认证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村干部的相关情况和各类报表;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村干部政府补助养老保险费、奖励性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划转和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统计部门负责在每年的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全区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统计数据。
第四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日常工作,基金的核算管理工作和养老保险费的收支稽核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村干部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缴纳基本养老费的,不享受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政府补助。离任时,也不享受任何形式的工资性补贴。
第四十九条 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试行办法与国家政策不相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适时修订本试行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凉州区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荣华街道办事处:
《凉州区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凉州区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村干部的养老问题,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经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产生的享受政府固定性工资补贴的现任村干部等,适应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
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政府与个人共同筹资,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组织、引导村干部自愿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缴纳
第四条 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补助、个人缴费和奖励性养老保险费组成。
第五条 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标准,基数以全区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为基础,按80%、90%、100%的比例划分三个缴费档次,由乡镇(街道)根据村干部任职情况和工资状况,自行选择其中一档确定,按20%的比例计算缴费,其中:政府补助12%,个人缴纳8%。
第六条 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以乡镇为单位由财政负责按月或按年拨付和代扣,并按时足额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划转票据,将缴费分别记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
第七条 村干部奖励性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划转,由区财政负责,按获奖金额一次性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作为个人缴费的补充,按规定、分年度记入个人缴费。
第八条 村干部离任后,从离任的次月起财政补助取消,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标准按本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个人选择确定。
第九条 村干部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继续留任的,仍可继续享受政府奖励性养老保险,固定性工资补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章 个人账户的划转与建立
第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干部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
人账户基金由政府补助养老保险费和奖励性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划转部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利息组成。
第十一条 享受政府工资性补贴的村干部,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部分的33%记入个人账户,67%记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二条 村干部离任后,个人所缴费的60%记入个人账户, 40%记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三条 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时,个人账户暂不记入,待补缴清欠费和利息后,方可补记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按缴费年度计算出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村干部在参保期间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存,个人账户利息不间断计入。待达到待遇享受年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六条 村干部在参保或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或待遇领取后的剩余部分(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并入社会统筹。
第十七条 村干部户籍迁出本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本人申请、身份证、乡镇(街道)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
本人,收回《养老保险手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章 待遇享受条件与支付办法
第十八条 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下简称待遇享受条件),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月平均缴费基数×0.5%×累计缴费年限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月平均缴费基数为各年度缴费基数之和除以总缴费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村干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的年龄、预期寿命、利息等因素确定(计发月数见附表)。
第十九条 村干部达到待遇享受条件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凉州区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经村委会上报乡镇(街道)审查同意,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从批准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条 村干部领取养老金年龄实行身份证与参保档案相结合的办法确认。本人身份证与参保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参保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档案中填写出生时间为公历时间。
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本人愿意继续缴费的,可允许延期5年缴费,也可按退休前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所欠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待遇。个人不愿补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在待遇享受期间被判刑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当月起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村干部在待遇享受期间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基本养老金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暂时停发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在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从死亡次月起终止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发给丧葬费600元,抚恤费400元。法定继承人不申报、不办理注销手续,继续冒领养老金的,除依法追回冒领养老金外,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统筹基金积累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发放标准。调整办法由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讨论后,报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 参保登记与申报缴费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进行。现任村干部在本试行办法实施后的60日内,新任村干部从任职之日起的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办理村干部参保登记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凉州区
村干部参保登记表》,经村委会上报乡镇(街道)审定后,统一由劳动保障事务所业务经办人员负责,上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发给《凉州区村干部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办理村干部参保登记手续,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参保申请书;
2、参保登记表;
3、参保人员花名册;
4、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在办理村干部参保登记手续的同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缴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其他信息资料,办理缴费手续。以后年度在每年的1月30日前进行申报。
第三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乡镇(街道)报来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资料后,及时给予审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凉州区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缴费数额及时办理代扣代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村干部离任后,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离任的当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乡镇(街道)报来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资料,建立村干部参保缴费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六章 与其它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
第三十四条 村干部离任后户籍转入城镇,本人愿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办理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规定补足差额部分后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待遇享受条件,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村干部离任后仍在农村居住,本人又无法按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保留,个人账户不间断计息,待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启动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已参加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如本人愿意,可允许退出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享受条件,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章 基金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将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转借他人,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三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村干部养老保险财务制度,加强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缴
纳情况和待遇领取情况的稽核,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工作,如实反映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对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十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挪用的基金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 第四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参保登记和核定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基金流失和引起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负责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乡镇(街道)负责村干部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督促劳动保障事务所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做好待遇享受人员的认证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村干部的相关情况和各类报表;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村干部政府补助养老保险费、奖励性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划转和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统计部门负责在每年的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全区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统计数据。
第四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日常工作,基金的核算管理工作和养老保险费的收支稽核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村干部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缴纳基本养老费的,不享受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政府补助。离任时,也不享受任何形式的工资性补贴。
第四十九条 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试行办法与国家政策不相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适时修订本试行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