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规范部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4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
4.1 缘石坡道
4.1.1 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
2 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并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 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缘石坡道和三面缘石坡道; 4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5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 mm。 4.1.2 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
2 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 (图4.1.2-1,图4.1.2-2,图4.1.2-3);
3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 m(图4.1.2-4);
4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 m (图4.1.2-5);
5 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4.1.3 三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图4.1.3);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图4.1.3)。
4.2 盲道
4.2.1 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2 指行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图4.2.1-1);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图4.2.1-2);
3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于人行道砖一致(图4.2.1-3);
4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5 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 6 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2.2 行进盲道的位置选择应按下列顺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外侧有围墙、花台或绿地带,行进盲道宜设在距围墙、花台、绿地带 0.25~0.50 m处 (图4.2.2-1);
2 人行道内侧有树池,行进盲道可设置在距树池0.25~0.5 m处; 3 人行道没有树池,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0.50 m;
4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 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 5 人行道成弧线形路线时,行进盲道宜与人行道走向一致; 6 行进盲道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图4.2.2-3)。
表 4.2.2-1 盲道触感条规格
4.2.3 提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图4.2.3-1);
2 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图4.2.3-2);
3 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在相距0.25~-.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 (图 4.2.3-3);
4 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下铁道入口等0.25~0.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 (图4.2.3-4a, 图4.2.3-4b);
5 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 m;
6 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4.2.3-1的规模 (图4.2.3-5)。
表 4.2.3-1
4.3 公交车站
4.3.1 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车站牌。 4.3.2 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3.2):
1 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 2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 m; 3 提示盲道距路边应为0.25~0.50 m;
4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公交车站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3.3 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设公交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人行道通往分隔带的公交车站,设宽度不应小于1.50 m。坡度不应大于 1:12的缘石坡道;
2 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 3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 m; 4 提示盲道距路边宜为0.25~0.50 m;
4.3.4 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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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部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4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
4.1 缘石坡道
4.1.1 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
2 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并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 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缘石坡道和三面缘石坡道; 4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5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 mm。 4.1.2 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
2 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 (图4.1.2-1,图4.1.2-2,图4.1.2-3);
3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 m(图4.1.2-4);
4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 m (图4.1.2-5);
5 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4.1.3 三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图4.1.3);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图4.1.3)。
4.2 盲道
4.2.1 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2 指行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图4.2.1-1);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图4.2.1-2);
3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于人行道砖一致(图4.2.1-3);
4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5 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 6 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2.2 行进盲道的位置选择应按下列顺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外侧有围墙、花台或绿地带,行进盲道宜设在距围墙、花台、绿地带 0.25~0.50 m处 (图4.2.2-1);
2 人行道内侧有树池,行进盲道可设置在距树池0.25~0.5 m处; 3 人行道没有树池,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0.50 m;
4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 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 5 人行道成弧线形路线时,行进盲道宜与人行道走向一致; 6 行进盲道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图4.2.2-3)。
表 4.2.2-1 盲道触感条规格
4.2.3 提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图4.2.3-1);
2 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图4.2.3-2);
3 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在相距0.25~-.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 (图 4.2.3-3);
4 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下铁道入口等0.25~0.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 (图4.2.3-4a, 图4.2.3-4b);
5 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 m;
6 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4.2.3-1的规模 (图4.2.3-5)。
表 4.2.3-1
4.3 公交车站
4.3.1 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车站牌。 4.3.2 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3.2):
1 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 2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 m; 3 提示盲道距路边应为0.25~0.50 m;
4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公交车站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3.3 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设公交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人行道通往分隔带的公交车站,设宽度不应小于1.50 m。坡度不应大于 1:12的缘石坡道;
2 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 3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 m; 4 提示盲道距路边宜为0.25~0.50 m;
4.3.4 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