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陕环发〔2004〕126号
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工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今后我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属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大纲由陕西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后,评价单位即可依据评估中心的评估意见和专家意见直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我局将不再对大纲进行批复。
二、对符合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环办[2004]65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直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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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环办[2004]65号)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
通 知
(环办[200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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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环保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属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直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到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规划所包含的具体相关建设项目。
二、 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用清洁生产工艺替代落后工艺,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 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林、城市基础建设和社会事业项目。
四、 工业集中区近五年内进行过比较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资料丰富的改扩建或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
五、 火电、建材、冶金、机械、电子、纺织等环境影响因素相对简单、环境保护技术成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完善的行业项目。
六、 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其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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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工作环节,严格依法审批,强化后续监管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环评 程序 通知
抄送:陕西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环评单位。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4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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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陕环发〔2004〕126号
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工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今后我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属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大纲由陕西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后,评价单位即可依据评估中心的评估意见和专家意见直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我局将不再对大纲进行批复。
二、对符合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环办[2004]65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直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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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环办[2004]65号)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
通 知
(环办[200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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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环保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属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直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到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规划所包含的具体相关建设项目。
二、 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用清洁生产工艺替代落后工艺,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 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林、城市基础建设和社会事业项目。
四、 工业集中区近五年内进行过比较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资料丰富的改扩建或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
五、 火电、建材、冶金、机械、电子、纺织等环境影响因素相对简单、环境保护技术成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完善的行业项目。
六、 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其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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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工作环节,严格依法审批,强化后续监管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环评 程序 通知
抄送:陕西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环评单位。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4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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