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稿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以财产为调整对象,不涉及人身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调整对象。

基于此法律原则:平等者间无处罚权,因此在合同中一般不能出现“罚金”、“处罚”、“罚款”字样;取而代之:常在合同中以追究违约责任、违约金、赔偿金等形式出现。

三、合同法的法律地位

合同法的法律地位即合同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我国,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合同法属于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章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形成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彼此都不能命令对方必须去从事合同要求的行为;

2、平等者间的关系以自愿为原则,但必须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基于以上,在合同法中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约定优先,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才从法定,也就是说我们在合同中必须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

例: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条款

根据《合同法》等规定,买卖合同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交付之前,风险属于卖方,交付之后,风险属于买方。

甲方(卖方)(上海某公司)与乙方(买方)(广州某公司)签署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该合同项下的货物运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门站)进行交付。双方在到货后的三日内进行验收。现货物在门站的第一天夜里,货物尚未验收,发生了地震,问:货物的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合同风险自交付时转移,而到货交易根据交易习惯,一般为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视为交付,由此,货物的风险很明显的已经转移到乙方(买方),那么乙方就需要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

2、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转移条款——本合同项下的货物风险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转移,货物验收合格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此约定,因地震损害属于不可抗力,

合同双方没有过错,损失自行承担,货物风险未转移,由卖方承担。

可见,在合同中尽量做一些有利于我方的约定,发生风险时,就可以相应的降低我方的责任。

(二)合同的本质是交换,为了获得某种利益,必须拿自己的另一种利益去交换;例如:甲预购买乙的一台彩电,乙出价1000元,若甲希望获得这台彩电就要支付1000元,也就是甲转移了自己对1000元的所有权由此获得了彩电的所有权。

(三)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如果不履行承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最大的特点是法律约束力,利用合同,可以获得所需要的法律保障力,通过法律保障所期望的目的的实现。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也就说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如实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地点进行全面履行,不能只履行合同的部分内容,否则也构成违约。

(2)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合同的当事人就不能随意撕毁合同,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当合同当事人权利被侵害时,可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①债权人代位权

A、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B、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不合法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向其债务人主张债权,对债务人的还债行为也不予理会。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为保障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C、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注意的问题

1.行使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2.行使主体—只能是债权人

3.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主张不能超出债权范围

4.行使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条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②债权人撤销权

A.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B.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比如贱卖物品或将自己的物品无偿赠送给人。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如果是无偿处分行为,则不以受让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过错为要件。

C.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条依据:第74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

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

(5)在对方违约的情形下,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当事人依据合同取得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指订约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要约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针对特定人,若针对不特定人将构成要约邀请。

3.要约必须是向受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合同履行时间、地点等内容。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一般而言,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进行: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交易习惯;三是当事人的提议内容;四是当事人的意愿。

(三)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可见,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失效的原因有: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二)承诺的方式

承诺原则上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三)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承诺的法律效力

(四)承诺的撤回和迟延

1.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

2.承诺的迟延。承诺的迟延是指承诺在承诺期届满后到达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而对于意外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章 合同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

(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只有约定上述主要条款后,才能有效。防止因缺少某些条款,而造成合同不成立的情况。当然,有些条款是必备的,缺少这些条款,便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标的、数量。另外,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一般由制定者根据长期的实践,反复优选,统一制订,具有指导性、内容完备性等特点。当事人参照示范文本,可以比较全面、公平地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目前人们还不太会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推行示范文本很有必要。但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示范文本是国家综合部门制定的,而不是某单位的格式合同;二是“参照”,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各条款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姓名。

一要注意其前面所写的名称与其公章是否一致。

二要注意哪些合同行为有效:

a、是法定代表人签字;b、是行政章;c、是合同专用章;d、是在催要欠款时用财务章;e、是有明确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单位内部章和无明确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无效。

三要看清对方是以一个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还是以一个单位下属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以免上当受骗。如甲方(安徽某公司)与乙方(浙江某公司供销部)购销“阀门”纠纷。供销部是一个下属单位,结果甲方被骗200万元。

四要注意在合同名称一栏及收货条上用全称,不要用简称。如某物资公司与某机床厂签订购销钢板合同,共2000吨。物资公司送货,机床厂保管员马某写收条,只写“今收到物资公司钢材2000吨。收货人:机床厂马某”。后物资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货款,而机床厂却说,这一城市机床厂有8家之多,叫马某的就有100多个,我们单位却没有叫马某的,不能证明是我们收了货。相反,我们与原告签了合同后,原告尚未履行,我们要求原告履行合同。

(二)标的。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a、要明确具体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如苹果案(本意是要买红富士,但仅写了苹果,结果卖方给送来了国光)。b、要注意合同及发票上所写是否与实物一致。c、买卖房屋等不动产必须写明确具体位置。

(三)数量。a、要写清楚数字,大小写都要写,尤其是收条。b、量词要规范,如果非要用不规范量词,则要另加注释。如在购买

花生油时仅写了个20桶花生油,多大的桶没说,一方主张200斤一桶,一方主张10斤一桶。由于约定不清楚,造成合同履行产生纠纷。

(四)质量。订立合同时,标的物的等级、材质等都要写清楚。如某人购买家具,其用录音机录取的内容中商家说是木头的,而实际上是木制板的。商家在开的发票上也盖着一个章“木制板”。结果,消费者提起诉讼,但最终败诉。

(五)价款或者报酬。a、要写,不能不写。b、要写单位,不能只写数额。如苹果1.5/斤,不知是元还是角。c、要写清楚结算方式或支付程序。如历城法院经济庭一个案子,原告起诉被告多收工程款,要求退还。而被告反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结果判原告败诉,再向被告支付工程款8万余元。原因是被告方施工队长从原告处以借款名义支出工程款20多万元。但被告拿出合同。合同载明,结算工程款必须有施工方(也就是被告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施工方公章,否则,任何人不能领取工程款。

(六)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履行的期限应明确、具体,不能用“尽可能”、“争取”、“左右”等文字来进行表述。

履行的地点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在履行合同义务时,谁的义务多,谁的义务少。如是送货上门,还是买方自提。二是涉及风险承担。假如济南与青岛签合同,约定青岛为地点,则交运后,风险转移至济南方。如约定济南为地点,则到济南买方后风险才转移至济南方,在途中风险归青岛方。三是涉及发生纠纷后的诉讼管辖问

题。

履行的方式,如上文提到的工程结算方式。

(七)违约责任。对于采用定金还是采用违约金以及违约金是不履行违约金还是迟延履行违约金最好在合同中明确。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如要选择仲裁,应明确三点: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b、仲裁事项;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实践中往往是有前两项而忽视了后一项。d、一定不要同时约定仲裁或诉讼。很多合同中有 “若出现纠纷,双方即可提起仲裁也可提起诉讼。”这样的约定,这样会仲裁的选择事实无效,而只能提起诉讼的结果。

(九)还应注意,如果合同采用格式合同或者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文本中常有“其他”或空格。如果在这些“其他”项或者空格处没有内容的话,应写上“无”或相同意思的表示。千万不能空着,最好也不要只划一道“——”,以防被人填上内容。

(十)签合同应写清楚两个条款:a、是“本合同每一页都应由双方加盖公章,无公章或只有一方公章的,该页无效”;b、是“本合同内容如有修改,应在修改处加盖双方公章,无公章或只有一方公章的,修改后的内容无效,合同内容以修改前的为准。” (十一)向合同对方发催款通知或者重要文书,一定要用特快专递,并在封面上注明是什么。不要只在“文件”一栏打“√”。否则,出现纠纷就很难举证。

(十二)未付款而开发票的问题。一旦出现纠纷,只要有发票,

而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法院就可直接认定买方已经付款。

二、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一般宜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注意:备忘录”、“意向书”、“会议纪要”、“建议书”之类的法律文件并不代表当事人的承诺,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等法律文件所能起的只能是证据的作用。

因此,我方在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时务必要签署正式的补充协议、解除协议。不能够以签署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当然地将其作为变更原合同的文件。

第五章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二)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三)确认书的合同成立时间 -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四)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当事人采取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六章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效力角度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四大类。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A.年满18周岁.18周岁是我国公民成年的界限.对于年满16

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条还对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精神状况健康正常.公民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从事行为的人,即使年满18周岁,也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非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A、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他的能力范围内,合同有效;超过他的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如未经追认,则合同有效。

B、无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3)非完全行为能力的法人

A、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但是由于企业法人申请注册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在该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视为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

其对外订立的合同有效。但是因其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分支机构在无力独立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最终由企业法人承担。

B、法人的下属部门:企业法人的下属部门(如车间、科室等)所订立的合同基本无效。但如果有企业法人的明确授权,并且下属部门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可以确认合同有效,但合同主体是该法人本身。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在的行为。意思表现包括意思与表示两方面的要件或内容。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的意思,而是体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 意思表示必须具备3个要素,目的要素,效果要素和表示行为要素。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目的要素:即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缺少必备要件,则缺少目的要素合同不成立。

效果要素:即主观上有没有订立合同的想法或意思,有就有效果,没有就缺乏效果要素。

表示行为:很简单,即把上述的要素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

1:对方是特定人的:采取到达主义,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才

生效

2:对方是不特定人的,采取发出主义。

如:甲在晚报上登了一则寻物启事,丢失小狗一只,有捡到者,酬谢人民币500元。乙捡到了小狗,他认识这个小狗是甲的,但是他没有在晚报上看过这个启事,如果采取到达主义,则甲的意思表示因为没有到达乙而无效,事实上,因为启事针对不特定人发出,所以采取发出主义,所以乙有权受领这500块钱。 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取作出主义,作出即成立,因为没有相对人,无所谓到达,如:抛弃行为和立遗嘱行为,抛弃的行为一作出,即丧失了对抛弃物的所有权。遗嘱写完签字即成立,生效要等到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章 无效合同与可撤消合同

第一节 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无效合同是自始就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第二、无效合同是确定的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第三、无效合同是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则条款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

(三)格式条款具有以上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是自始无效的;

第二,可撤销合同的发生事由是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 第三,可撤销合同是只有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主张无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所谓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三、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

(一)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如果撤销权人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裁决。

(二)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节 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不具有履行效力

无效合同自始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被撤销的合同也自合同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合同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依下列规则处理:

第一、返还财产。

第二、赔偿损失。

第三、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可以有效

三、合同中独立的解决合同争议方法的条款有效,也就是说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条款不应合同无效而失效。

第八章 合同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概念

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就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二、合同履行的特征

(一)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三)合同的履行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

(四)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的概念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

(二)实际履行原则的例外情况

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不实际履行,而用其他方法加以代替:一是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适当履行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的概念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为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三、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

四、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的利益。

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以下规定履行: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

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时的规则

(一)向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由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主要效力在于中止合同,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但应即使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含义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要诸要素的变更,即不论是主体、客体还是内容的变动,都为合同的变更。这里所说的合同变更是就狭义的合同变更而言的,是指合同主体不变,而变更合同的内容。

二、合同变更的程序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生效后,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即取代原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而不能再按原来的合同内容履行。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概述

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将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含义和方式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合同权利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有效条件

1.须转让的合同权利有可让与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须所转让的合同债权为有效债权且让与人享有所转让的合同债权。

3.须转让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暇疵。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程序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合同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义务转让的含义和方式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在合同内容和标的不变的情形下,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合同义务的转让可分为合同义务的部分转让和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

(二)合同义务转让的有效条件

1.须经债权人同意。

2.须转让的合同义务有效存在并具有可让与性。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三)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

1.承受人在受移转的债务范围内承担债务,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已移转的债务。

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3.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由新债务人承担。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含义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承受。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既可因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发生,也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

(二)合同权利义务的合意概括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的规定。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概括转让

合同的法定概括转让主要有两种情形:

1.因继承而发生的;

2.因法人的分立、合并而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十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述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一)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

(二)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

(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

三、合同终止的效力

(一)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

(三)负债字据的返还。

(四)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五)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约定解除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法定解除

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定的条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

(二)法定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一章 合同责任

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

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

(一) 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即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 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例如:甲知道乙要转让一厂房,丙有意购买并正在与乙洽商,甲不希望丙得到该厂房遂也向乙提出购买厂房,且价格高于丙,乙因此不与丙继续进行洽谈,转而与甲进行商谈,甲得知丙不购买后,提出其也不购买该厂房了,本案中甲需对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以财产为调整对象,不涉及人身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调整对象。

基于此法律原则:平等者间无处罚权,因此在合同中一般不能出现“罚金”、“处罚”、“罚款”字样;取而代之:常在合同中以追究违约责任、违约金、赔偿金等形式出现。

三、合同法的法律地位

合同法的法律地位即合同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我国,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合同法属于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章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形成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彼此都不能命令对方必须去从事合同要求的行为;

2、平等者间的关系以自愿为原则,但必须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基于以上,在合同法中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约定优先,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才从法定,也就是说我们在合同中必须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

例: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条款

根据《合同法》等规定,买卖合同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交付之前,风险属于卖方,交付之后,风险属于买方。

甲方(卖方)(上海某公司)与乙方(买方)(广州某公司)签署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该合同项下的货物运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门站)进行交付。双方在到货后的三日内进行验收。现货物在门站的第一天夜里,货物尚未验收,发生了地震,问:货物的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合同风险自交付时转移,而到货交易根据交易习惯,一般为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视为交付,由此,货物的风险很明显的已经转移到乙方(买方),那么乙方就需要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

2、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转移条款——本合同项下的货物风险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转移,货物验收合格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此约定,因地震损害属于不可抗力,

合同双方没有过错,损失自行承担,货物风险未转移,由卖方承担。

可见,在合同中尽量做一些有利于我方的约定,发生风险时,就可以相应的降低我方的责任。

(二)合同的本质是交换,为了获得某种利益,必须拿自己的另一种利益去交换;例如:甲预购买乙的一台彩电,乙出价1000元,若甲希望获得这台彩电就要支付1000元,也就是甲转移了自己对1000元的所有权由此获得了彩电的所有权。

(三)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如果不履行承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最大的特点是法律约束力,利用合同,可以获得所需要的法律保障力,通过法律保障所期望的目的的实现。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也就说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如实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地点进行全面履行,不能只履行合同的部分内容,否则也构成违约。

(2)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合同的当事人就不能随意撕毁合同,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当合同当事人权利被侵害时,可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①债权人代位权

A、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B、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不合法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向其债务人主张债权,对债务人的还债行为也不予理会。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为保障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C、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注意的问题

1.行使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2.行使主体—只能是债权人

3.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主张不能超出债权范围

4.行使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条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②债权人撤销权

A.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B.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比如贱卖物品或将自己的物品无偿赠送给人。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如果是无偿处分行为,则不以受让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过错为要件。

C.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条依据:第74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

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

(5)在对方违约的情形下,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当事人依据合同取得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指订约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要约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针对特定人,若针对不特定人将构成要约邀请。

3.要约必须是向受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合同履行时间、地点等内容。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一般而言,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进行: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交易习惯;三是当事人的提议内容;四是当事人的意愿。

(三)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可见,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失效的原因有: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二)承诺的方式

承诺原则上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三)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承诺的法律效力

(四)承诺的撤回和迟延

1.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

2.承诺的迟延。承诺的迟延是指承诺在承诺期届满后到达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而对于意外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章 合同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

(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只有约定上述主要条款后,才能有效。防止因缺少某些条款,而造成合同不成立的情况。当然,有些条款是必备的,缺少这些条款,便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标的、数量。另外,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一般由制定者根据长期的实践,反复优选,统一制订,具有指导性、内容完备性等特点。当事人参照示范文本,可以比较全面、公平地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目前人们还不太会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推行示范文本很有必要。但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示范文本是国家综合部门制定的,而不是某单位的格式合同;二是“参照”,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各条款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姓名。

一要注意其前面所写的名称与其公章是否一致。

二要注意哪些合同行为有效:

a、是法定代表人签字;b、是行政章;c、是合同专用章;d、是在催要欠款时用财务章;e、是有明确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单位内部章和无明确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无效。

三要看清对方是以一个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还是以一个单位下属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以免上当受骗。如甲方(安徽某公司)与乙方(浙江某公司供销部)购销“阀门”纠纷。供销部是一个下属单位,结果甲方被骗200万元。

四要注意在合同名称一栏及收货条上用全称,不要用简称。如某物资公司与某机床厂签订购销钢板合同,共2000吨。物资公司送货,机床厂保管员马某写收条,只写“今收到物资公司钢材2000吨。收货人:机床厂马某”。后物资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货款,而机床厂却说,这一城市机床厂有8家之多,叫马某的就有100多个,我们单位却没有叫马某的,不能证明是我们收了货。相反,我们与原告签了合同后,原告尚未履行,我们要求原告履行合同。

(二)标的。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a、要明确具体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如苹果案(本意是要买红富士,但仅写了苹果,结果卖方给送来了国光)。b、要注意合同及发票上所写是否与实物一致。c、买卖房屋等不动产必须写明确具体位置。

(三)数量。a、要写清楚数字,大小写都要写,尤其是收条。b、量词要规范,如果非要用不规范量词,则要另加注释。如在购买

花生油时仅写了个20桶花生油,多大的桶没说,一方主张200斤一桶,一方主张10斤一桶。由于约定不清楚,造成合同履行产生纠纷。

(四)质量。订立合同时,标的物的等级、材质等都要写清楚。如某人购买家具,其用录音机录取的内容中商家说是木头的,而实际上是木制板的。商家在开的发票上也盖着一个章“木制板”。结果,消费者提起诉讼,但最终败诉。

(五)价款或者报酬。a、要写,不能不写。b、要写单位,不能只写数额。如苹果1.5/斤,不知是元还是角。c、要写清楚结算方式或支付程序。如历城法院经济庭一个案子,原告起诉被告多收工程款,要求退还。而被告反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结果判原告败诉,再向被告支付工程款8万余元。原因是被告方施工队长从原告处以借款名义支出工程款20多万元。但被告拿出合同。合同载明,结算工程款必须有施工方(也就是被告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施工方公章,否则,任何人不能领取工程款。

(六)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履行的期限应明确、具体,不能用“尽可能”、“争取”、“左右”等文字来进行表述。

履行的地点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在履行合同义务时,谁的义务多,谁的义务少。如是送货上门,还是买方自提。二是涉及风险承担。假如济南与青岛签合同,约定青岛为地点,则交运后,风险转移至济南方。如约定济南为地点,则到济南买方后风险才转移至济南方,在途中风险归青岛方。三是涉及发生纠纷后的诉讼管辖问

题。

履行的方式,如上文提到的工程结算方式。

(七)违约责任。对于采用定金还是采用违约金以及违约金是不履行违约金还是迟延履行违约金最好在合同中明确。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如要选择仲裁,应明确三点: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b、仲裁事项;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实践中往往是有前两项而忽视了后一项。d、一定不要同时约定仲裁或诉讼。很多合同中有 “若出现纠纷,双方即可提起仲裁也可提起诉讼。”这样的约定,这样会仲裁的选择事实无效,而只能提起诉讼的结果。

(九)还应注意,如果合同采用格式合同或者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文本中常有“其他”或空格。如果在这些“其他”项或者空格处没有内容的话,应写上“无”或相同意思的表示。千万不能空着,最好也不要只划一道“——”,以防被人填上内容。

(十)签合同应写清楚两个条款:a、是“本合同每一页都应由双方加盖公章,无公章或只有一方公章的,该页无效”;b、是“本合同内容如有修改,应在修改处加盖双方公章,无公章或只有一方公章的,修改后的内容无效,合同内容以修改前的为准。” (十一)向合同对方发催款通知或者重要文书,一定要用特快专递,并在封面上注明是什么。不要只在“文件”一栏打“√”。否则,出现纠纷就很难举证。

(十二)未付款而开发票的问题。一旦出现纠纷,只要有发票,

而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法院就可直接认定买方已经付款。

二、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一般宜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注意:备忘录”、“意向书”、“会议纪要”、“建议书”之类的法律文件并不代表当事人的承诺,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等法律文件所能起的只能是证据的作用。

因此,我方在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时务必要签署正式的补充协议、解除协议。不能够以签署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当然地将其作为变更原合同的文件。

第五章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二)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三)确认书的合同成立时间 -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四)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当事人采取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六章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效力角度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四大类。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A.年满18周岁.18周岁是我国公民成年的界限.对于年满16

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条还对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精神状况健康正常.公民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从事行为的人,即使年满18周岁,也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非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A、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他的能力范围内,合同有效;超过他的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如未经追认,则合同有效。

B、无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3)非完全行为能力的法人

A、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但是由于企业法人申请注册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在该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视为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

其对外订立的合同有效。但是因其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分支机构在无力独立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最终由企业法人承担。

B、法人的下属部门:企业法人的下属部门(如车间、科室等)所订立的合同基本无效。但如果有企业法人的明确授权,并且下属部门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可以确认合同有效,但合同主体是该法人本身。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在的行为。意思表现包括意思与表示两方面的要件或内容。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的意思,而是体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 意思表示必须具备3个要素,目的要素,效果要素和表示行为要素。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目的要素:即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缺少必备要件,则缺少目的要素合同不成立。

效果要素:即主观上有没有订立合同的想法或意思,有就有效果,没有就缺乏效果要素。

表示行为:很简单,即把上述的要素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

1:对方是特定人的:采取到达主义,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才

生效

2:对方是不特定人的,采取发出主义。

如:甲在晚报上登了一则寻物启事,丢失小狗一只,有捡到者,酬谢人民币500元。乙捡到了小狗,他认识这个小狗是甲的,但是他没有在晚报上看过这个启事,如果采取到达主义,则甲的意思表示因为没有到达乙而无效,事实上,因为启事针对不特定人发出,所以采取发出主义,所以乙有权受领这500块钱。 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取作出主义,作出即成立,因为没有相对人,无所谓到达,如:抛弃行为和立遗嘱行为,抛弃的行为一作出,即丧失了对抛弃物的所有权。遗嘱写完签字即成立,生效要等到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章 无效合同与可撤消合同

第一节 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无效合同是自始就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第二、无效合同是确定的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第三、无效合同是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则条款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

(三)格式条款具有以上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是自始无效的;

第二,可撤销合同的发生事由是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 第三,可撤销合同是只有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主张无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所谓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三、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

(一)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如果撤销权人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裁决。

(二)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节 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不具有履行效力

无效合同自始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被撤销的合同也自合同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合同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依下列规则处理:

第一、返还财产。

第二、赔偿损失。

第三、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可以有效

三、合同中独立的解决合同争议方法的条款有效,也就是说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条款不应合同无效而失效。

第八章 合同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概念

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就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二、合同履行的特征

(一)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三)合同的履行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

(四)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的概念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

(二)实际履行原则的例外情况

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不实际履行,而用其他方法加以代替:一是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适当履行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的概念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为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三、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

四、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的利益。

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以下规定履行: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

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时的规则

(一)向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由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主要效力在于中止合同,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但应即使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含义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要诸要素的变更,即不论是主体、客体还是内容的变动,都为合同的变更。这里所说的合同变更是就狭义的合同变更而言的,是指合同主体不变,而变更合同的内容。

二、合同变更的程序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生效后,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即取代原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而不能再按原来的合同内容履行。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概述

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将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含义和方式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合同权利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有效条件

1.须转让的合同权利有可让与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须所转让的合同债权为有效债权且让与人享有所转让的合同债权。

3.须转让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暇疵。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程序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合同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义务转让的含义和方式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在合同内容和标的不变的情形下,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合同义务的转让可分为合同义务的部分转让和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

(二)合同义务转让的有效条件

1.须经债权人同意。

2.须转让的合同义务有效存在并具有可让与性。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三)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

1.承受人在受移转的债务范围内承担债务,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已移转的债务。

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3.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由新债务人承担。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含义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承受。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既可因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发生,也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

(二)合同权利义务的合意概括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的规定。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概括转让

合同的法定概括转让主要有两种情形:

1.因继承而发生的;

2.因法人的分立、合并而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十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述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一)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

(二)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

(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

三、合同终止的效力

(一)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

(三)负债字据的返还。

(四)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五)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约定解除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法定解除

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定的条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

(二)法定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一章 合同责任

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

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

(一) 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即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 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例如:甲知道乙要转让一厂房,丙有意购买并正在与乙洽商,甲不希望丙得到该厂房遂也向乙提出购买厂房,且价格高于丙,乙因此不与丙继续进行洽谈,转而与甲进行商谈,甲得知丙不购买后,提出其也不购买该厂房了,本案中甲需对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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